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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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服务准则1.零售药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药品服务。

3.零售药店应发布明确的价格信息,确保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优惠政策。

4.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5.零售药店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和外部质量认证,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6.零售药店应保护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二、药品管理2.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对过期药品进行清理和报废,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配送流程,确保药品按照使用者需求提供,合理、安全、完整地配送到位。

4.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药品储存条件,保证药品质量不受损。

5.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溯源体系,追踪药品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药品召回或警示。

三、服务流程1.零售药店应建立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及报销流程,提供便捷的就医和报销服务。

2.零售药店应建立在线预约和排队取药系统,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3.零售药店应优化药品配置和展示方式,提供明确和方便的用药选择。

4.零售药店应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贴心的用药指导和药物相互作用提示。

5.零售药店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药品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四、服务质量监控1.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巡查和评估机制,对医保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估。

2.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医保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医疗保险部门应及时公布医保定点药店的评级和绩效指标,促进医保定点药店的竞争和提升。

4.医疗保险部门应与药店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实时掌握医保定点药店的运营情况和药品销售信息。

以上是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药品服务体验和医疗保险的管理效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和发展。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药店医保管理,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

3.内容:3.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管理药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保证参保人员用药的安全和有效。

3.2严格履行《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遵守社会保险、药品管理、价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在药店显要位置配备意见箱,公示药监和医保举报电话。

指定专人负责医保服务管理,定点药店应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药师,其中至少一名为执业药师。

营业时间内有不少于一名药师在岗,严禁药师兼职或挂名。

定点药店工作人员熟悉医保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规范,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4严格按经营范围经营,定点药店仅限经营经相关部门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消毒剂、计划生育用品。

3.5定点药店应根据自身营业场所的结构布局,严格按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分区陈列、销售商品,以前后或左右的方式形成相对独立的“医保支付专区”与“非医保支付专区”,并进行醒目标识。

3.6医保支付专区仅可陈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的药品。

3.7定点药店经营的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应占药店药品总数的80%及以上,国谈药品种不得低于20个品种。

3.8为参保人服务时应认真进行身份核验。

为参保人员配药或售药时应认真核查医疗保障凭证及其医保诊疗信息,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或售药;调剂外配处方完毕或在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后,应刷卡结算医药费,出具售药清单并请参保人签名。

参保人员因外伤或疾病等原因导致行动不便确需他人代配药品时,需核实参保人员病情和医疗情况,凭特殊情况代配药证明配药,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认真查验参保人及代购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记录代购人证件号码及电话号码,并由代购人在费用明细清单上签名。

3.9有门慢、门特服务资质的门店,应为相关参保人建立并保存好购药档案,及时准确做好购药记录,确保医保基金支付情况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1]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1]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1. 引言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由医保定点机构与合格的零售药店达成协议,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药产品和服务的特定药店。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店和医保机构的良性互动而建立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医保定点药店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管理、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介绍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2. 医保定点药店的申请与审批2.1 申请条件医保定点药店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药店所在地区无与合法申请的定点药店存在重叠;•药店的面积、设备、储存条件等符合相关规定;•药店提供的药品种类和服务项目满足医保机构的需求。

2.2 审批程序医保定点药店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药店向当地医保机构提交定点申请材料;2.医保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药店业务情况、药品种类、服务质量等;3.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4.公示期结束后,医保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定点申请;5.批准的申请将签订定点协议,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 药品管理3.1 销售药品的范围和要求医保定点药店可以销售的药品范围以当地医保目录为准,药店需要按照医保目录规定的要求销售药品,并严格控制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

同时,定点药店还需积极配合医保机构开展药品质量追溯、药品价格控制等工作。

3.2 药品库存管理医保定点药店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系统,包括药品的采购、入库、出库、退货等环节的管理。

药店应确保药品库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配合医保机构进行库存核查等工作。

3.3 药品质量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遵循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药典标准和相关质量要求。

对于药品的质量问题,药店应积极配合医保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4. 服务质量控制4.1 服务准则医保定点药店应制定明确的服务准则,包括接待服务、药师咨询、配药服务等方面,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满足医保参保人员的需求。

零售定点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零售定点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零售定点药店医保人员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本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从事医保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药店负责人对本店医保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药店医保主管负责医保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2. 负责医保药品目录的维护与管理;3. 负责医保患者身份核验及医保费用结算;4. 负责医保违规行为的查处与上报。

第六条药店药师负责:1. 审核医保患者处方,确保处方合法、合理;2. 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提供用药咨询服务;3. 负责药品的调配、销售及医保费用结算。

第七条药店收银员负责:1. 核对医保患者身份信息,确保证、卡、人一致;2. 负责医保费用结算,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3. 记录医保费用结算情况,及时上报医保主管。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八条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第九条药店应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进行药品采购、销售,不得销售目录外药品。

第十条药店应确保药品价格与医保政策相一致,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四章医保服务第十一条药店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

第十二条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患者身份核验制度,确保证、卡、人一致。

第十三条药店应提供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四条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药店负责人负责修订。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政策,诚实守信,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第四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六条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申报、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药品销售、医疗费用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其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三)倒卖、挪用、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第八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说明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规定,不得误导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

第十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出售假冒伪劣药品;(二)违反规定加价销售药品;(三)串通涨价、哄抬药价;(四)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提供符合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三)其他违反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一)药店应成立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措施,确保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的供应和质量。

(二)药店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工作,确保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的供应和质量。

(三)药店应建立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存情况,确保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的供应和质量。

三、药品管理(一)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药店应建立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对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三)药店应建立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的来源、流向、销售情况等进行记录和追溯。

四、处方管理(一)药店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

(二)药店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登记、保管等,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三)药店应建立处方药销售记录制度,对处方药的销售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以便于医保部门的监管。

五、服务质量(一)药店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购药体验。

(二)药店应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三)药店应建立参保人员投诉处理制度,对参保人员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提高服务质量。

六、财务管理(一)药店应建立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销售财务管理,确保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的销售和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药店应建立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费用结算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费用的准确结算和及时支付。

(三)药店应建立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费用审核制度,对医疗保险慢性病药品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让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更加规范,保护参保患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项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我们地区所有已获得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涉及药品的采购、销售、管理以及相关服务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制度目标1. 确保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都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维护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这些药店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保险欺诈的发生。

4. 提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管理规范第1节资质要求1. 药店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

2. 药店的负责人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并且全职在药店工作。

第2节药品采购与管理1. 药店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2. 入库的药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期。

3. 定期进行药品清点,确保账实相符,对过期或变质的药品及时处理。

第3节药品销售1. 药店需要在显眼的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2. 药品销售要遵循医师处方制度,对于非处方药,药师需提供合理的用药指导。

3. 针对医保定点药品,药店应根据医保政策进行销售,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

第4节服务质量1. 药店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顾客的反馈。

2. 定期开展药学服务活动,提升药师的专业水平,确保顾客能够获得科学合理的用药指导。

第五章操作流程第1节药品采购流程1. 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2. 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进行药品采购。

3. 在收货时核对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无误后再入库。

第2节药品销售流程1. 顾客进店后,药师要主动询问他们的用药需求。

2. 根据顾客的健康状况和处方,提供药品推荐。

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零售药店是指专门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医药零售企业,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零售药店需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该制度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医疗保险准入管理零售药店需要与医疗保险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达到合作条件后方可参与医疗保险服务。

此外,零售药店还需满足相关要求,如具备药师资格证书,具备开展药店服务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满足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等。

二、医疗保险服务范围三、价格管理在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应按照医疗保险机构制定的价格标准进行价格管理。

价格制定要公平合理,能够充分考虑到零售药店的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同时也要符合市场定价原则。

四、质量管理为了确保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零售药店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药品的质量监控和药品的储存管理,完善药房工作流程,确保药品的处方和配送安全。

五、信息管理信息管理是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零售药店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电子处方管理、药品配送信息管理、药品销售信息管理等。

同时,零售药店需要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合法合规地处理和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六、风险管理医疗保险服务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中,零售药店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风险应急处置等。

同时,也要加强对药品安全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医疗保险服务的安全可靠。

七、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零售药店,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确保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总结来说,建立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零售药店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1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 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3、职责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4.1硬件要求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做好医保费用支付及报销工作,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保障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的所有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程序如下:1.明确制定责任人;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对企业所属的所有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调研;4.由制定责任人拟订初稿;5.经公司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审核;6.报领导审批,正式印发。

内容:1.医保缴费(1)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2)若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涉及到医保费用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应取消其费用支付资格。

2.医保费用支付管理(1)必须优先使用医保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2)药店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费用;(3)对于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应当及时报销,不得拖欠职工的报销;3.投诉处理(1)医药人员应当保密患者的隐私信息,禁止私自泄露;(2)对于职工的医保报销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相关处理结果。

4.责任追究药店及其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医保管理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管理人员,企业相关部门及责任人。

执行程序: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及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医保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

责任追究:对于药店及其管理人员存在的违规现象,将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企业应当对职工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工的医保资金的合理性使用,对于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人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的内容。

医疗保险购药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保险购药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医疗保险购药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三、购药人员身份核验1.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管理,要求参保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医疗保险凭证,确保人证相符。

2.参保人员购药时,应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并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

3.药店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购药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医保部门报告。

四、药品采购与管理1.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保政策要求,采购符合规定的药品。

2.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防止过期、失效药品流入市场。

3.药店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与医保信息系统记录一致。

五、代购药品管理1.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代购药品。

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购的,应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医疗保险凭证。

2.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显眼位置设置代购药品登记提示,记录代购药品名称、数量、委托人和受托人证件号等信息。

3.药店应妥善保管代购药品登记记录,以备核查。

六、医保信息管理1.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保信息准确、完整。

2.药店应定期与医保部门进行数据交换,确保医保信息及时更新。

3.药店应加强医保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七、违规行为处理1.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涉嫌违规购药的,医保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2.参保人员违反本制度,涉嫌违规购药的,医保部门将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依法进行追回违规所得。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当地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调整。

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管理制度1.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在医疗保险中的角色和责任,确保合规运营,并提供高质量的医疗保险服务。

1.2 定点药店的资格1.2.1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2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药品信息管理系统,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3 定点药店的责任1.3.1 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对投保人提供合适、合理的药品选择和服务。

1.3.2 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机构的审核和监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1.3.3 定点零售药店需按照医疗保险机构的要求,及时核销医疗保险费用,并保证核销过程的准确和合规性。

1.4 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1.4.1 医疗保险机构将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1.4.2 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暂停合作等措施。

二、管理规定2.1 药品管理2.1.1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所售药品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合规性。

2.1.2 定点零售药店应保证所售药品的质量,对过期药品和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2.2 服务规范2.2.1 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合理解答投保人的药品相关疑问。

2.2.2 定点零售药店应保护投保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2.3 费用核销2.3.1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险机构的要求,及时核销医疗保险费用。

2.3.2 定点零售药店应保证核销过程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医疗保险机构进行沟通和解决。

以上为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并配合医疗保险机构的相关工作。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中,药店的角色至关重要。

药店作为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者之一,承担着向患者提供合格、规范和安全的药品的责任。

因此,建立健全的药店管理制度,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

一、药店的人员管理1.招聘与培训:药店的管理者应根据药店的规模和需求,合理安排药师、药剂师、药师助理等员工。

招聘时要注重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员工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药店应定期进行培训,使员工了解最新的药品信息、法律法规等,提高服务水平。

2.考核与激励:药店应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及时给予奖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药店可以设置绩效考核,根据员工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金或晋升。

3.员工激励:药店应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带薪休假、职工培训等,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参与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药品采购管理1.供应商管理:药店应建立固定的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药店要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确保药品质量和供货稳定。

2.药品采购:药店应根据需求和销售情况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及时补充库存。

采购药品时,要注重药品的质量和价格,选择正规的药品生产企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库存管理:药店要根据药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情况,合理管理库存。

要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实施先进的库存管理技术,确保药品的新鲜和安全。

三、药品销售管理1.药品销售:药店的销售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确保药品的合法销售。

在售药过程中,要认真核对患者的处方,确保药品的使用安全。

同时,要向患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保障患者用药的效果和安全。

2.经营管理:药店要建立规范的销售制度,引导销售人员依法经营。

要制定明确的销售政策和价格,杜绝不正当销售行为,确保销售的公平和合法。

3.售后服务:药店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售后跟踪服务。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引言二、定点药店的资质和准入条件1.拥有合法经营资质:定点药店必须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店执业证书。

2.合法法人或责任人资格:定点药店的法人或责任人应具备相关法律和行业要求的资格。

3.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定点药店必须符合药品生产和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必要,必须通过审核合格的GMP认证。

4.有良好的信誉:定点药店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包括合规经营、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三、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1.合规经营:定点药店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购进、售卖、质量控制、药品追溯等方面的规定。

2.药品储存和管理:定点药店应保证药品储存环境符合GSP要求,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并加强药品的有效期、温度、湿度等监控。

3.药品配送和管理:定点药店应与供货商建立合作关系,并建立药品有效期管理、药品追踪管理和药品拣货管理等制度。

5.质量控制和监督:定点药店应建立药品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确保所售药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配备具备相关资质的药剂师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1.保障药品供应:定点药店应提供多样化的药品供应,保证参保人的基本药物需求。

3.提供便捷服务:定点药店应提供便捷的购药服务,如线上购药、药品配送等,以满足参保人的购药需求。

4.良好的服务态度:定点药店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积极解决参保人的问题和困扰。

五、定点药店的监督和考核1.监督机制: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临时检查的监督机制,对定点药店的经营行为进行及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考核制度: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定点药店的经营质量、服务水平、药品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定点药店绩效的重要指标。

六、定点药店的违规处理和处罚1.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定点药店,医疗保险部门应对其进行追责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撤销定点资格等。

药店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优化医保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范围1. 接受参保人员持有效医保卡在规定时间内购药、办理医保报销手续。

2. 提供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三、服务流程1. 参保人员持有效医保卡到药店购药,药店工作人员核对医保卡信息,确认有效后办理购药手续。

2. 参保人员在购药时应提供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店工作人员审核处方是否合规,不合规的处方不接受医保报销。

3. 参保人员向药店工作人员提交医保卡和处方,药店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报销流程为参保人员办理医保报销手续。

四、服务规范1. 药店工作人员应做好医保卡信息核对与处方审核工作,确保购药与报销手续准确无误。

2. 药店应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3. 药店应保障参保人员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4. 药店应定期进行医保服务宣传教育,提升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

5. 药店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医保检查,接受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五、服务质量1. 药店应保证医保服务质量,在购药及报销流程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 药店应保证药品质量,严格执行合规标准,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3. 药店应负责解决参保人员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和纠纷,并按规定赔偿受损失人员。

六、服务考核1. 医保部门定期对药店医保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

2. 药店应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并提升服务质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须经医保部门审核批准。

2. 药店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如违反规定,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制度原则:本制度坚持以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以规范管理为手段,确保医保服务在药店得到有效管理和执行。

2024年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

2024年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

2024年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参加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店准入与退出第五条申请成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具备与医疗保险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三)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药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二)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参保人员满意度。

第七条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整改或者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第八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定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药品价格、销售数据等信息。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销售第九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具有合法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药品。

第十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十一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不得违规销售非医保药品。

第十二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第四章参保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参保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参保人员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购药环境,不得有排挤、歧视等行为。

第十五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指导等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

第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合作,打击医疗保险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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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药店是提供药品和医学服务的地方,为了保障顾客的权益和医疗质量,药店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药房医疗保险制度目录。

一、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药店需要遵守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确保顾客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的福利。

制度包括药店的医疗保险资质、医保结算、医保刷卡等方面。

二、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药店需要有专业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制度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方面。

三、医保退费管理制度药店需要遵守医保退费管理制度,确保顾客能够享受到合理的退费政策。

制度包括医保退费的申请、审核、结算等方面。

五、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店需要有严格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制度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方面。

六、储存药品盘点管理制度药店需要遵守储存药品盘点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数量和质量。

制度包括药品的储存、盘点、报损等方面。

七、医保处方管理制度药店需要遵守医保处方管理制度,确保顾客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医保政策。

制度包括医保处方的审核、结算等方面。

八、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药店需要遵守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和公正。

制度包括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公示等方面。

九、财务票据及费用结算管理制度药店需要有规范的财务票据及费用结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制度包括财务票据的管理、费用结算的审核等方面。

十、医保刷卡操作管理制度药店需要遵守医保刷卡操作管理制度,确保医保刷卡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制度包括医保刷卡的操作流程、数据管理等方面。

十一、质量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药店需要有质量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制度包括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数据备份、信息安全等方面。

编制人:编制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生效日期:版号:2020年版本文旨在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制度,杜绝一切医保违规行为的发生。

特制定药店医保工作岗位相关人员职责制度。

适用范围: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

职责: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

以下是具体内容:1.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1.1.建立由医保管理负责人、店长、药师、物价收费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及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

负责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

1.2.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建全、清楚,有专人负责医保药品的维护和管理。

2.质量负责人职责:对本企业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负责。

3.药店店长为本门店医保责任人职责:负责对本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品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3.1.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服务。

3.2.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违规配药。

3.3.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药和销售,并经本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后签字确认方可配药和销售;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配药和销售。

3.4.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提供24小时配药销售服务。

3.5.收费员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按照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3.6.本企业定点药店遵守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3.7.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4.3.8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设立“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做好药学服务工作。

二、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药学服务管理制度JS-ZD-02-2020编制人:编制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生效日期:版号:2020年版1目的:规范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提倡文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企业医保零售门店。

职责:医保定点门店岗位相关人员。

内容:1.门店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

2.门店应按规定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并有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

3.门店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4.营业员在岗时应穿着整洁,统一着装,佩戴有照片、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岗位等内容的服务卡,并微笑迎客,站立服务。

5.营业场所应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或不在岗的药监指示牌。

6.营业时间内应设置用药咨询台,药师应根据病情对购药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

7.门店应在药品标价签上盖上医保“甲类”“和乙类”的标识,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8.店堂内所有商品应实行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让顾客明明白白消费。

9.销售药品时应向顾客提供销售凭证,内定应该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规格等。

10.发药时应核对姓名、药名、数量、用法用量。

11.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

12.建立医保配药记录登记本,登记配药日期、单位、顾客姓名、年龄、性别、配药明细、自付比例、联系方式等。

13.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营业员应该讲究职业道德,对症下药,实事求是,不得以夸大、欺骗手段强买强卖,并如实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

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14.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公布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及时正确处理医保购药人员的投诉。

15.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杜绝不规范的配药行为。

16.热情接待来查询和投诉的顾客,并做好记录。

医保退费管理制度旨在保障本企业医保定点药店的经营合法、有序、规范地运行,防止收入流失和不正当活动。

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药店,职责由医保定点门店岗位相关人员承担。

具体内容包括及时发现计算机程序缺陷、限制收费人员退款行为、禁止无质量问题的医保药品退换、凭销售凭证按退货流程管理制度进行退费、实行店长负责制、加强收费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优化退费程序和流程、加强票据管理等。

药师责任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本企业驻店药师对医保的操作,推进药学服务,指导合理用药。

适用于医保定点门店药学服务人员,职责由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承担。

具体内容包括执业药师或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佩戴标明姓名、岗位、执业资格、职称等内容的胸卡等。

3.执业药师或药师应了解药品质量管理,熟悉药品知识,并掌握最新药品信息。

4.4.1 在审核处方时,应严格按照四查十对的标准进行:四查包括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和查用药合理性。

十对则是在查处方时要对性别、年龄进行考虑;查药品时要对药名、规格、数量以及标签全不全进行核对;查配伍禁忌时要对药品的性状以及用法用量进行考虑;查用药合理性时要对临床诊断进行核对。

4.4.2 审核处方时,应注意时限性,对过期的处方要说明情况并解释。

4.4.3 对于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4.4.4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时,药师应当进行处方审核、用药指导和药事咨询服务等工作。

对审核不规范的处方应该拒绝调配。

4.4.5 处方应当收集并保存。

对于不能收集的原始处方,应做好登记记录或拍照保存,保存时间超过有效期2年。

对于特殊药品处方的保存时间则为超过有效期3年。

4.5 非处方药的销售:4.5.1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药师应当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医保非处方药品进行用药指导。

4.5.2 对于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品,应提供合理的指导和药学服务。

4.5.3 对于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品不属于医保范畴的情况,应解释清楚,并严禁介绍保健食品类、非药品类商品给参保人员消费。

4.6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和经营。

五、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编制人:未知编制日期:JS - ZD-05-2020批准人:未知批准日期:未知生效日期:2020年版版号:未知1.目的:为加强药品购进、保存、销售质量管理,确保合法经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门店。

3.职责:门店各岗位人员。

4.内容:4.1 门店应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萧山市基本医疗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以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的要求。

4.2 药品的采购:门店所经营药品品种采购由国家、省(自治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进行择优采购,并由批发企业配送上门。

4.2.1 按照企业GSP《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对供货企业做好首营审批和首营药品品种的审批,并做好记录保存。

4.3.药品收货:在收货医保药品时,应核对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订单的一致性,并核对药品实物。

如果随货同行单(票)中记载的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应该拒收。

4.4.药品验收:在验收医保药品时,应检查药品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标识及所附合格证,对有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封签的应检查封签的完好程度。

如果包装异常,如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或者是零货、拼箱的,应该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销售退回药品必须核实确为本企业销售的药品方可验收入库。

4.4.1.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入库或上架陈列。

4.4.2.验收合格的药品品种应及时完成电脑入库操作,确保准确无误。

4.5.药品保管:门店保管员(陈列员)应按照验收合格药品的质量特性和储存要求将药品陈列入相应的库房和厨柜。

常温库的温度应为10-30℃,阴凉库的温度应低于20℃,冷库的温度应为2-8℃,湿度应为35-75%。

4.5.1.药品应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4.5.2.药品应与非药品、外用药和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

4.5.3.门店应设置用于药品的验收区(黄色)、合格药品区(绿色)和不合格药品区(红色)。

存放药品区应标示处方药品区、非处方药品、保健食品区和非药品区等。

4.6.药品养护:门店养护员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规定对门店所有药品品种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和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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