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国发[1981]181号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3]1号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3]1号1983年1月2日)现将经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作为草案,发给你们试行。
中央要求: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经常到农村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央报告。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治局讨论通过)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力争到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并确定发展农业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战略重点之一。
全党特别是农业战线的同志,必须坚定地担负起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
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
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
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
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农村政策的推行,打破了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
这种趋势,预示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振兴将更快到来,从而为实现党的十二大的战略目标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
现在,方向已经明确,道路已经开通,群众正在前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_现状及问题思考
1984 年 10 月 , 国 务 院 发 出 了 《 关 于 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 到集镇 (指县以下集镇, 不含城关镇)务 工、经商、服务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 定住所,有经营能力,公安部门应准予落 常住户口,发给《自理粮户口簿》。 自理粮 户口的实施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 重大突破,使农民有了改变自己职业和生 活 住 所 的 权 利 。 据 统 计 , 从 1984 年 到 1986 年 底 ,在 不 到 3 年 的 时 间 里 ,全 国 新 增 办理自 理口粮户 1633828 户,总计 达 到 了 4542988 人。 但 是,这些 措施 并 没 有 从 维护农民根本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户籍制 度进行调整。
2001 年 ,国 务 院 批 转 公 安 部 《关 于 推 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提 出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 行计划指标管理。意见一方面要求严格办 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工作,同时要求切 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自 此,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得到全面推进。 2002 年 ,北 京 开 始 实 施 《关 于 推 进 小 城 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规定凡在北 京 市 14 个 卫 星 城 和 33 个 中 心 镇 规 划 区 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 活来源的人员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直 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 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我国农民工就业政策的演变及发展途径
展, 致使 有的行业 中 出现 人手 不足 的现象 , 一部 分农 民又来填
在我 国的城 乡 ■元体 制下 , 民工 的出现 , 农 一方 面反映 了
独特现象 。农 民工群体 的不 断壮 大 , 农民工就 业以压 生活 中 使 存在的现 实问题 已成 为各级 政府和社 会所 . 需正视 的 问题 , 必 这
也 是 全 面 建 设 小 康社 会 必 须 要 解 决 的 问题 。 作 者通 过 国 家 对 于
涌入城市, 寻求工作机 会的局面 。 15 年 , 9 7 固务院通过 《 关于 各单位 从农村招 , 玎临时 的暂
改革开放 以后 , 内的粮食 资源 匮乏, 国 城市就业 压力大。从
17 9 8年开始, 围家采取 丫严格控制 农村 劳动 力流动 的政策 随 着 家庭联产 承包 责任制 的启动 ,也确 立 了农村 的 劳动就 业制
年 ̄2 0 0 0年) 公平流动 (0 0年 以后 ) 、 20 的阶段 。作者通 过奇 『 划 文献 后总结认为大致可 以分 为三个阶 段: 自…放任 到严格限制 阶段 (9 9年~ 19 14 9 2年) 名 为允许 、 、 实则 限制 阶段 (9 3年~ 19
允 许农 民进城的黄灯阶段, 十五 ” “ 计划后的绿灯阶段。白南生 、 宋 洪远认 为: 改革 开放 以后 , 国对 于农 民工流 动就 的政策 我
市粮食和生活消费 品的供应 。于 是 1 5 9 9年 3月, 国务院义下发 了《 关于制止 农村 劳动力盲 目外流 的紧 急通 知》 _ 且要求 保证 , 并
中, 寻找牛存 的机会 , 为当时社 会丰义 T业 化的建 设做 出 丫 也
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
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黄文伟【摘要】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确认与保障.在我国,户籍制度虽历经调整,但总体上仍然是一种身份制度,是计划经济的坚固堡垒和现代化建设的绊脚石.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是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和现代化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提出的暂缓迁徒自由的种种观点,集中表现为对农民进城的恐惧,这是对社会发展缺乏自信力的一种表现.运用多学科的观点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策略进行分析,认为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期刊名称】《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01(011)002【总页数】4页(P34-37)【关键词】迁徙自由;户籍制度;农民进城【作者】黄文伟【作者单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泉州分校,福建,泉州,36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42一迁徙自由,又称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般认为,迁徙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权利。
狭义上的迁徙自由仅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或居住的权利。
笔者仅讨论狭义的迁徙自由。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迁徙自由广为各国宪法、法律及国际性人权文件所重视。
据荷兰的马尔赛文等人1978年的统计,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
有些国家对此虽未在宪法中规定,但也是作为一种隐含权利存在的,例如美国宪法未规定迁徙自由,不过联邦最高法院却在判例中确认了这一权利。
我国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自由。
”不过,这一规定在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都没有出现。
宪法没有对迁徙自由作出规定,并不等于取消该项自由,只是没有成为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的户籍制度对迁徙自由一直采取限制措施。
户籍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搜集、确认、登记有关公民身份、亲属关系以及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7.27•【文号】国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创新机制、扩大覆盖。
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精准施策、促进均衡。
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户籍制度改革
改革涉及对象有哪些?
主要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其他常住人口。从 具体人群来看,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 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口落户 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 业生、留学回国人口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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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长期以来,户口将我们民众 分为不同人群,有城里人和农村人,有外地人和本地 人。不同人,因户口关系不同,享受着不同的社会待 遇和福利。
据有关统计,城市户口在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 方面的待遇差别高达30多项。
虽然这些是历史形成的,受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 约,但从根本上看,与社会公平原则相悖。
以居民身份证为管理手段的配套管理制度。十一届 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渐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符合条件的农民可 以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 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四项新的户 籍管理政策: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放宽夫妻两 地分居的户口迁移条件,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 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的公 民及其同居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 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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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并于同年10月起以两万 个小城镇为重点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2013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按照户籍 人口只有36%左右,有超过17%的人因户籍限制处于 “半市民化”的尴尬境地,不仅他们自身合法权益难以 保障,也严重影响着社会阶层的和谐与城镇化的质量。 现行户籍制度负面效应不断显现,人们期盼户籍制度 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对改革的发展、动向十分关注。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以下简称“农转非”),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经济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调整、制定了一些“农转非”政策,对保证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解决了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
但是,一个时期,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与宏观管理,不少地区对“农转非”政策放得过宽,控制不严,致使“农转非”人数增长过快,规模过大,超过了财政、粮食、就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承受能力,如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更大的困难。
因此,必须加强对“农转非”的宏观管理,使其增长的速度和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这既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一项长期任务。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管理。
国家计委要研究、制定“农转非”中长期规划,编制分地区“农转非”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各地区要把“农转非”人数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突破的要在下年度计划指标中相应扣减。
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过程中,必须把“农转非”的规模压下来,使之与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
国家计委、商业部、公安部关于一九八九年、一九九0年分地区“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随文下达。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农转非”政策。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以及经批准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公安部、商业部)制定的“农转非”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
农转非
农转非作者:高涛来源:《档案天地》2013年第10期“农转非”,短短的三个字,折射了一个时代的特征,饱含着无数中国农民对城镇生活的向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特殊的户籍制度。
“农转非”释义“农转非”这一概念生产于计划经济时期。
1977年11月1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决定》,该文件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及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天津、上海三市的,要严格控制。
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
”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农转非”的概念,但是文件中并没有为“农转非”这一概念给出一个确切的、可依据的原始界定。
那么怎么理解“农转非”呢?从字面上看,“农”就是农业户口,“非”就是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就是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非农业户口作为农业户口的对应面,城市作为农村的对应面,那么非农业户口就等同于城市户口吗?显然不是这样的,通观“农转非”的历史,非农业户口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概念。
改革开放之初,户籍制度同粮油政策挂钩,此时的非农业户口被称为“吃国库粮的”或者“吃商品粮的”。
随着粮油价格制度的调整和户籍管理上的变化,又出现了“自理口粮户口”“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小城镇户口”等等不同的非农业户口。
“农转非”产生的历史背景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1990年4月27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历史上积累的城镇就业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近十年来陆续成长起来的劳动力也大部分得到安排。
这对帮助人民群众克服困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人口多,劳动力供大于求,解决就业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特别是当前治理整顿期间,劳动力需求减少,待业队伍正在不断扩大,就业问题再次突出,不少地区已经压力很大。
因此,必须继续努力做好就业工作,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待业人员,保证大局稳定和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开就业门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
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仍然贯彻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外,更多的要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要继续提倡全民所有制单位积极举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集体企业,并加以扶持和指导;提倡更多地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创办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引导现有的集体企业创造条件,开辟新的门路,扩大经营规模,吸收更多的人员就业、鼓励城镇待业人员就近到农村乡镇企业中就业。
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要在加强组织管理和指导帮助的同时,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增加从业人员。
歧视性就业政策与劳动力市场分割
劳动力市场 ” 。在限制性就业政策下 ,进城 务工 人员凭 自身很
中 国歧 视性就 业政策源 于 “ 公 共品 的歧视性 分配政 策” 难找到正规部 门的工作 ,在某 些地区 ,企业雇 拥外来人 口需 ( 叶建亮 ,2 0 ( 0) ,此 政策支撑的理念有 两个 :一是排斥缺 少 额外负担城 市管理费或扩容费 等 ,城市 中留给 外来务工 人员 能力创造 财富的人 口 ;二是确保 区域 内政 策惠及人 口的稳 定 的工种 岗位 是被 城市户籍 人口筛选下来的 “ 次优” 岗位 ,外
Ma s o n( 1 9 9 8 )运用待 业广告和 司法判 例探讨 了关于性 别与 年国务院发布 《 国营企 业招 用工 人暂行规定》 ,提出凡符 合报 人种 的工资和就 业的差异 问题 ,将 性别与人种 间的差异归为 考 条件的城镇 待业 人员和 国家规 定允许从 农村招 用的 人员 , 不 同组 间人力 资本的差异和歧视造 成的差异 ,并分 别给出相 均可报考 。1 9 8 8 年开始组 织农 村劳动力跨地 区转移 ,国家的
有 所松 动 ,但在 福利 、教 育以 及获 得正 规就 业 的途径 等方 述 推 论 进 行 佐 证 。
面 ,农 村务工人员仍受到 歧视 。有学者认 为由于竞争机制 的
存在 ,不同群组 ( 种族 、性别 、教育证 书 、行业 )间劳动力 市场差 异在不断缩/ J x ( K A r r o w) ,但其 它学者认为 即便在施
理论分 析了产业政 策 、歧视与凯恩斯失 业间的关系 。他指 出 大影响 。1 9 8 1 年 国务院发布 《 关于严格控 制农村劳 动力迁 向 行业分 割与歧视最终 会在市场力量 的作 用下不断萎缩 。其研 城市和农 业人 口转为非农 业人 口的通知》 ,到 了 1 9 8 4 年 ,这 究 认 为 劳 动力 市 场存 在 两 个 部 门 ,在 p r i ma r y部 门 ,工 资
2024年劳动力农业人口转移安置方案
2024年劳动力农业人口转移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力农业人口转移安置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需要制定全面、科学、可行的劳动力农业人口转移安置方案。
二、目标为了实现农业人口转移安置的良好效果,2023年劳动力农业人口转移安置方案的目标是:1.有序推进劳动力农业人口转移: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有序流动。
2.提高农业劳动力转移安置效果:通过提供就业机会、改善社会保障、提高教育水平等措施,确保农业劳动力转移安置的效果,提高劳动力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3.促进农村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通过农业人口转移安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提高农村农民的生产环境和产业发展能力。
三、主要举措为了实现上述目标,2023年劳动力农业人口转移安置方案将采取以下主要举措:1.加强政府引导和组织:建立统一的农业人口转移安置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流程,由政府主导和组织农业人口转移安置工作。
2.推动农业劳动力技能提升:通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增强其适应非农就业的能力。
3.扩大非农就业领域:鼓励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转移就业,提供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就业机会。
4.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安置对象在失去农业收入后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5.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提高农村生产环境和生活条件。
6.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体系,促进农村土地的流动和集约利用,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土地支持。
7.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强城乡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协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减少城乡发展之间的差异。
四、推进措施为了有效推进劳动力农业人口转移安置方案,需要采取以下推进措施:1.加强政府引导和组织,建立统一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一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一般规律
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理论模式
(一)刘易斯模式 (二)拉尼斯——费模式 (三)托达罗模式 (四)拉文斯坦的推拉理论 (五)吉佛的引力理论 (六)舒尔茨和夏斯达的成本收益理论
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理论模式
(一)刘易斯模式
1954年,著名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W.A.Lewis) 在《曼彻斯特学派经济和社会研究》上发表了一篇 著名的论文,题为“无限劳动供给下的经济发展”, 提出了发展经济学关于劳动力流动的第一个理论模 式。
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理论模式
(二)拉尼斯—费模式
第三阶段,是劳动边际生产率大于不变制度工资的 阶段;
农业部门已不存在剩余劳动力,农业部门劳动力收 入不再取决于制度工资,而是按照分配原则取得收 入,这意味着传统农业已转化为商业化农业。
因此,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转变点被称之为“商 业化点”,由此开始进入稳定增长的发达经济,二 元结构特征消失。
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理论模式
(六)舒尔茨和夏斯达的成本收益理论
人口迁移的成本收益理论将收益定义为迁移者预期 到迁入地会取得比现在多的收益。
成本包括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货币成本是交通、 住宅、食物等方面增加的支出,非货币成本主要指 心理成本等。
只有迁移的收益大于成本,人们才做出迁移决策。
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理论模式
(三)托达罗模式
1.促使劳动力流动的基本力量,是比较收益与成本的理 性的经济考虑,这种考虑包括心理因素。
2.使人们做出流入城市决策的,是预期的而不是现实的 城乡收入差异。所谓预期的收入差异,包含两个因素: 一是收入水平,二是就业概率。
3.农业劳动力获得城市工作机会的概率,与城市失业率 成反比。
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理论模式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现状、问题及对策.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现状、问题及对策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出来,进入城镇务工就业。
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30个省近2万农户的调查监测,2004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达到10260万人,比上年的9820万人增加了440万人,增长4.5%。
近几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外出就业总量出现平稳增长态势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
特别是1992年之后,农产品供求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加上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迅速增加。
1992—1995年,平均每年转移540万人左右。
1995—1997年,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受此影响,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增幅下降,平均每年转移360万人左右。
1998年以后,伴随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步伐,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数又开始大幅度增长,1998—2004年年均转移380万人,年均增长约4%。
预计今后几年,每年劳动力转移新增人数将维持在400~500万人左右,增长速度在4%~5%。
(二)中西部地区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地2004年,外出劳动力占全部农村劳动力比重按序排列:江西省46.0%、福建省41.5%、安徽省34.4%、重庆市31.3%、河南省30.0%、湖北省29.9%、四川省29.0%。
全部外出劳动力中,各省所占的比重按顺序是:河南13.2%,四川10.9%,安徽9.4%,江西8.4%,江苏6.6%,湖南6.4%,湖北6.3%,山东6.0%,重庆4.1%。
以上9省份合计占全部外出劳动力的71.3%。
(三)外出打工以年轻人为主2002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33.4岁,其中在乡外县内、县外省内、跨省流动就业的劳动力平均年龄分别为36.8岁、30.6岁、28.1岁。
2004年,外出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30.1岁,比农村劳动力平均年龄低6.8岁,其中在省外就业的劳动力平均年龄为28.7岁,比在省内就业的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低2.4岁。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正文:----------------------------------------------------------------------------------------------------------------------------------------------------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年4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统筹城乡社会管理。
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明确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措施;建立了由31个部门和党群组织参加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和7100多个行政村的农民工监测调查结果推算,2009年度全国外出就业和本地非农从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总数达到 22978万人。
国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努力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深入贯彻就业促进法,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在全国27个城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试点,整合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改善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
流动儿童教育政策的发展演化-普通教育论文-教育论文
流动儿童教育政策的发展演化-普通教育论文-教育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0-17岁城乡流动儿童规模为3581万。
如此规模庞大的流动儿童事关几千万个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流动儿童教育是流动儿童问题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为此,我们有必要理清流动儿童教育政策是如何发展演化的?其发展方向是什么?一、第一次转变:从拒绝到有条件接收1.城乡分治框架中城市教育资源闲置与流动儿童教育自我救助流动儿童是流动劳动力的产物。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严格限制的人口流动政策,可以追溯至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该条例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迁徙自由权利,把城乡居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户籍,并严格限制人口自由流动。
该条例造成的深远影响是加剧了阶层分化,形成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社会结构。
在教育领域,不仅城乡中小学教育设施投资方式不一样,连中考和高考分数线也不一样,同一所高校同一个专业城镇户口考生的分数线要低于农业户口考生。
这一政策思路在改革开放早期也没有得到明显调整,1981年还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迁向城市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
农村劳动力不能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他们的子女自然也被限定在农村接受教育。
直到1984年,人口流动政策才有所松动。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于1984年10月发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在自理口粮前提下到集镇落户并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随后,国家又先后出台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1997年)、《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1998年)、《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等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逐步松绑户籍政策。
农村经济的农村劳动力与农业人口转移就业
农村经济的农村劳动力与农业人口转移就业一、背景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农村劳动力的贡献和参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成为中国农村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农村劳动力与农业人口转移就业的相关议题。
二、农村劳动力结构的特点农村劳动力的特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劳动力素质相对较低,受教育程度不高;另一方面是职业技能相对简单,主要以农业为主。
这种农村劳动力结构的特点直接影响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
三、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需求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农村劳动力中年龄结构的变化,年轻人更倾向于到城市就业,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
其次,农民对于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有着更高的期望,因此需要增加非农业就业机会。
再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农村经济增长的一种方式,可以加强农村经济的活力。
四、农业人口转移就业政策为了促进农业人口的转移就业,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实施农村就业扶贫政策,提供相关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贫困农村劳动力实现脱贫。
其次,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包括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等。
此外,还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投入,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的吸引力。
五、非农业就业的机会与挑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一个重点是非农业就业。
非农业就业给农村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也面临一定的机会和挑战。
机会在于农村转移就业可以提供更好的收入和发展机会,但挑战在于部分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和素质不足,不适应非农业就业的需求。
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区域差异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情况在不同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方面,发达地区的城市化进程较快,非农业就业机会较多,吸引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另一方面,欠发达地区的非农业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
中国当代人口迁移政策演变考察
中国当代人口迁移政策演变考察2013-11-27 14:43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作者:王跃生中国当代人口迁移政策演变考察——立足于20世纪50—90年代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王跃生【摘要】中国当代人口迁移政策的变动表现为:20世纪50年代初期自由迁徙制度得到了基本落实,特别是农村人口因就业或投亲靠友向城镇迁移没有或较少限制。
1955年自由迁徙开始转变为限制农村劳动力在非招工、招生前提下迁往城市。
1958年全面控制农村人口迁往城镇政策产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形成。
由于50年代至80年代初期,中国粮食短缺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控制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或转变为吃商品粮人口成为政府迁移限制政策的重点。
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夫妇团聚型迁移和直系关系成员投亲型迁移逐渐放松;80年代中期农村劳动力进集镇务工型迁移政策启动,"农转非"人口逐渐成为小城镇居民的主体。
更多还原【关键词】中国人口迁移;迁移政策;自由迁徙;控制迁移;新中国成立后的人口迁移深受制度的影响,政府所制定的与迁移有关的政策主导着民众的迁移行为、迁移方式和迁移规模。
但也需看到,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中国的人口迁移制度和政策经历了多次变动,形成独特的变动轨迹。
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时期,即20世纪50年代中期前的自由迁徙,5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的控制迁移和80年代中后期至当代自由流动与适当控制迁移的制度。
本文将对不同时期迁移政策的形成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方式和特征进行探讨。
一、自由迁徙制度及其短暂实行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何谓迁徙自由?对这一概念的解释甚多。
一般来说,它是指一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和保障本国公民在国内自由迁徙和定居的权利以及出国、移居国外的权利。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人民有迁徙的自由。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进一步重申和完善了这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我国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全文)
我国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全文)我国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全文)2014年07月30日10:22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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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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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
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
(国发(1981)181号1981年12月30日)
近几年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以及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都很大。
据统计,一九八0年末全民所有制单位通过各种形式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共有九百三十一万人(不包括招收的固定工)。
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0年,非农业人口增加了一千八百万人(不包括自然增长),平均每年增加六百万人。
这是建国以来非农业人口增加较多的几年。
在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或乱开口子进来的。
非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同当前我国农业提供商品粮、副食品的能力,以及城市的负担能力都很不适应。
这是一件关系到全局的大事,如不注意加强管理,将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城镇就业问题的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引导农村多余劳动力在乡村搞多种经营,不要往城里挤。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从农村招工应加强统一管理,由一位政府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不要政出多门。
国务院各部门需要从农村招工,或将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等转为固定职工,必须报
国务院审批。
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和盐业生产等四个行业的有关工种,按国家计划增加职工时,应首先招收矿区、林区或本单位所在地的城镇待业青年,招收不足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招工。
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从农村招工。
家居农村的工人退休、退职,要严格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需要按规定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的一名农村子女时,必须坚持符合招工条件,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准招收。
城镇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按计划使用临时工时,应招用城镇劳动力;在农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从农村招用临时工时,应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应付紧急情况(如救灾、抢险等),需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批准权限,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使用临时工都要签订合同,合同期满辞退。
续订合同,要重新报批。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律不准招收农民当职工(包括临时工)。
城镇的技工学校不得从农村招生。
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多余的农村劳动力,主要靠帮助生产队发展林、牧、副、渔等多种事业或举办集体性质的工副业进行安置,确实需要吸收少量农民当工人的,要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民工要控制,一般工程原则上不得动用民工。
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建设等大型土石方工程,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就近动用一定数量的民工,工程结束后应即辞退,不准调往新施工地区。
二、认真清理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务院〔1979〕108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大力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
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不能在单位之间调配和借用。
关停企业和停缓建单位使用的农村临时工,要全部清退回去。
清退时不要许愿。
未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所有单位都不得在国家计划之外扩大使用农村劳动力。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县级主管部门和农村人民公社以各种费用开支工资、补贴在农村使用的各种业务人员,都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要及时辞退不需要的人员,对留下的人员不得转为国家固定职工或非农业人口。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在施工单位任务普遍不足,人员大量窝工的情况下,对进城的农村建筑队、运输队要清理整顿,尽量动员他们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
今后城镇单位使用农村建筑队、运输队进城承包工程和运输业务,要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省、市、自治区要指定一个部门归口管理这项工作,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加强户口和粮食管理
有关户口迁移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77〕140号文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村人口迁入城镇要严格掌握。
迁转户口要由公安机关统一办理,
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决定,自行审批。
粮食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不符合规定的,不供应商品粮。
军队干部的家属进城,由总政治部根据本通知的精神,作出具体规定。
各地每年都要检查一次户口、粮食管理和招收职工政策的执行情况。
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做法,应限期纠正,到期不纠正的,粮食部门有权拒绝供应粮食。
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走后门”搞不正之风等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少数民族地区如因特殊情况,需作某些变通处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