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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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闽卫督函〔2021〕201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201号答复类别:B类郑亚玲委员:《关于推动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的提案》(20213152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省卫健委高度重视居家社区医养结合工作,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抓手,不断扩大居家医疗服务供给,着力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养老需求。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一)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

省卫健委重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居民选择的签约服务包,为其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为长期卧床等满足上门服务条件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2020年,全省65岁以上常住居民签约253.62万人。

鼓励医共体逐步建立以家庭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推广厦门市“三师共管”、三明市慢病分级分类分标管理经验,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为重点,引导签约居民有序就医。

(二)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精神,今年1月,省卫健委发文确定福州市卫健委、省级机关医院作为我省开展以家庭病床为主要服务方式的居家医疗服务试点。

目前,福州市已有19个家庭病床试点医疗机构正在积极开展诊疗服务、康复治疗、基础护理等64项上门医疗服务,南平市明确了10家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省级机关医院已开展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相关收费行为,调动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积极性,减轻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规定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患者获得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2020年12月,省医保局、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重新规范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项目内涵,并相应提高收费标准,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此项政策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闽价医[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4〕5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省级各医疗机构:为适当补偿特殊病房床位设备投入和运行成本,促进特殊病房的发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医〔2004〕227 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医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2〕37 号)精神,现统一我省部分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如下:一、骨髓移植百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300元/床日(含医用垃圾、污水处理费用,不另收取暖费、空调降温费)。

其他百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仍按120元/床日执行。

二、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调整为:120元/床日。

三、本通知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各省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执行价格。

医院根据病情需要使用上述特殊病床时,应事先告知患者或家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反馈。

四、各设区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核定具体执行价格。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4年3月15日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3月10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251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251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251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闽卫督函〔2021〕182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251号提案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182号答复类别:B类张丽娟委员:《关于推动我省信息无障碍的建议》(20211251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随着我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智能化服务得到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生产生活方式,提高了社会治理和服务效能。

但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快速增长,不少老年人不会上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在出行、就医、消费等日常生活中遇到不便,无法充分享受智能化服务带来的便利,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

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事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和安康福祉。

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作出批示,亲自部署。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省卫健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推动各个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力量以便利老年人日常就医为突出重点,确保各项传统服务兜底保障到位。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省卫健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方便老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以便利老年人日常就医为突出重点,解决好智能条件下老年人的看病就医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健康码的管理使用。

准许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等替代健康码措施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增设“无健康码”绿色通道,各医疗卫生机构均配备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专门人员帮助老年人进行健康码查询操作,协助没有手机或无法提供健康码的老年人通过验证身份证、户口簿、手工填写流调表等方式开展人工查验登记,为老年患者就医提供方便。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依法执业。家庭医生团队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超出执业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九、加强签约服务的宣传与培训
(一)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加强对现阶段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和特点的宣传,合理引导居民预期。要积极挖掘树立服务质量好、百姓认可度高的优秀家庭医生典型,发挥正面示范作用,增强家庭医生职业荣誉感,提高社会认可度,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指导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三)健康管理服务。对签约居民开展健康状况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包括健康管理周期、健康指导内容、健康管理计划成效评估等,并在管理周期内依照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服务等。
(六)优先转诊服务。家庭医生团队要对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转诊负责人员,为签约居民开通绿色转诊通道,提供预留号源、床位等资源,优先为签约居民提供转诊服务。
(七)出诊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针对行动不便、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签约居民,家庭医生团队可在服务对象居住场所按规范提供可及的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及家庭病床等服务。
2018年9月29日
(二)签约服务费的来源及分配。签约服务费可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要积极争取财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支持,拓宽签约服务费筹资渠道。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核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用于人员薪酬分配,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上应当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并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考核结果进行合理分配。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闽医保〔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相关收费行为,理顺家庭病床服务项目价格,调动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积极性,减轻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规定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患者获得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家庭病床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卫健部门设置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建床机构)和规定资质的医务人员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中为患者提供建床和查床等服务时收取。

其他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上门医疗服务项目,建床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项目价格(一)重新规范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项目内涵,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二)为满足建床机构及患者的医疗需求,促进家庭病床服务模式创新和资源合理配置,新增“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费”收费项目。

为稳妥有序推进远程家庭病床巡诊服务,全省率先在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互联网医院)试行一年。

(三)制定家庭病床服务包收费标准,由患者自愿选择按项目或按服务包等不同的收费方式,满足家庭病床建床对象不同方式的收费需求。

(四)为提高基层建床机构的服务能力,由基层建床机构邀请上级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会诊的,按规定收取家庭病床院际会诊(省内主治医师)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医院)内部由基层建床机构邀请上级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会诊的,视同为家庭病床巡诊,收取家庭病床巡诊费。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54号建议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111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54号建议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111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54号建议的答复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54号建议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111号答复类别:A类曾铮代表:《关于推进福建省基层中医药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建议》(第1054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加强中医治未病和康复服务(一)拓展中医治未病服务。

《福建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闽政办〔2016〕155号)将“鼓励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列入重点任务,并要求“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医药健康管理人群覆盖率,拓展中医药在慢性病防治、孕产妇保健等方面的优势作用,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知识健康教育”。

《福建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要求“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到2022年在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广20个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

省卫健委已支持建设1个国家级、4个省级中医治未病重点专科,支持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牵头组建福建省中医健康管理(治未病)联盟,目前成员单位已达到97家。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牵头制定并在全省逐步推广至少20个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

(二)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十三五”期间,根据《福建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省卫健委大力支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依托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成立福建省中医特色康复技术研究与培训指导中心,开展中医康复适宜技术培训推广超过2500人次,与近40家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对口帮扶及合作关系。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部署,在“十四五”期间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培训推广中医康复适宜技术,发挥中医在社区康复中的作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闽医保〔2020〕91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闽医保〔2020〕91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正文:----------------------------------------------------------------------------------------------------------------------------------------------------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各试点医院,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我省试点医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政策实施情况,为解决实施过程中部分DRG 组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等问题,更好地保障住院患者医疗权益,体现试点医院疾病诊治的复杂程度和资源消耗差异,提高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DRG组收费标准调整神经调控手术等133个DRG组的收费标准,其中上调58个DRG组收费标准,下调57个DRG组收费标准,理顺18个DRG组组内收费标准。

人工髋关节和人工膝关节组件纳入初次大关节置换术等5个DRG 组收费标准内,不再另行收费。

(详见附件1、2)。

将日间手术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该DRG组的收费标准二执行。

按规定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也适用于转科前后实际使用的DRG组。

二、新增DRG组收费标准新增心脏移植、经导管的大动脉介入治疗(除外收费支架)、心功能不全的除颤及再同步化治疗(除外收费心脏起搏器、除颤器)、快速性心律失常的起搏及除颤治疗(除外收费除颤器)、重大乳房整形修复手术等5个DRG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三、调整部分DRG组支付政策恶性肿瘤化疗组、恶性肿瘤综合治疗组使用拉帕替尼、氟维司群等标准费用调整为医保不予支付,该DRG组其他费用仍按统一的支付比例支付。

重大乳房整形修复手术组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医保不予支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2•【字号】闽政办〔2018〕96 号•【施行日期】201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96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健委、财政厅、民政厅、医保局、计生协、残联、红十字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现就做好扶助关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

2008年1月起,我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政府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

2018年起,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49-59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60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

属低保家庭的,49-59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60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购买保险。

鼓励各地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的,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伤残保险金;对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赔偿金。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闽卫基层函〔2020〕475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0〕475号各设区市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 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和主要工作任务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4元,其中新增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强化基层卫生防疫。

(一)12类原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及中央对我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域绩效目标要求,推进各地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

尤其是对薄弱项目,应从工作机制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推进。

在项目实施中要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严格疫苗的管理和使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86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86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86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闽卫督函〔2021〕168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86号提案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168号答复类别:A类庄灿霞委员:《关于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建议》(20213086号)由我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国资委、财政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2016年以来,福建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部门协调,扎实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努力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一、积极落实生育津贴政策。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规定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积极落实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政策。

配合省人大修订完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效推动解决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落实问题。

据统计,在全国29个省(区、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中,女职工产假天数最短为128天,最长为180天,其中包括我省在内的3个省份产假天数达到180天。

男性陪产假最短7天,最长1个月,其中包括河南在内的8个省份陪产假为20天及以上,包括我省在内的17个省份陪产假为15天。

除产假、陪产假外,《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医院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细则

医院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细则

在病人家中直接操作 原则
01
02
6 服务项目
检查项目一般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测血糖、抽血化验等。
1
治疗项目一般有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换药、褥疮护理、导尿、吸氧、康复指导、护理指导、针灸、推拿等。
2
6 服务项目
项目举例为经常开展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一般是无创伤的,只有一根针的伤口。
1
涉及康复、护理的范畴广,内容多,这里是指导;
2
换药有很多内容,要看具体情况,应是能适合在家庭做的。
3
要注意避免出现意外,如导尿的出血,针灸的晕针等。
4
6 服务项目
6 服务项目
有人分析国内家庭病床服务范畴目前还是以医疗为主,包括定期上门观察诊治、送药、肌肉注射、静脉输液、针灸按摩、外科换药、鼻饲、导尿、雾化吸入、治疗性灌肠、化疗、小型理疗、取化验标本、测血糖、心电图检查等。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患者。
又只能靠 医生 全程负责
3 定义
4 收治范围
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具体包括: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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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天津
1958年6月卫生部在天津召开家庭病床现场会议
1984年上半年全国23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家庭病床20余万张。
1984年9月,卫生部在天津召开全国家庭病床工作经验交流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1〕469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1〕469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1〕469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医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推动构建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1〕317号)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2020〕74号),现就加快推动我省社区医院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加快社区医院建设的意义“十四五”期间,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多层次多样化便捷的健康服务需求将持续快速增长。

加快社区医院建设,旨在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改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实现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促进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建设“群众家门口”的社区医院列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把加快推进社区医院建设作为今年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任务,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家以上社区医院。

二、明确社区医院建设任务(一)合理规划建设目标。

各地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和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等,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规划辖区内社区医院建设数量和任务目标,部署推进社区医院建设,注重过程管理,时间服从质量,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巩固一个。

省级家庭病床管理服务规范(全套资料)

省级家庭病床管理服务规范(全套资料)

XX省家庭病床管理服务规范目录一、服务机构要求 (2)二、服务对象 (4)三、收治范围 (4)四、服务内容 (4)五、环境要求 (5)六、服务方式 (5)七、服务收费 (5)八、服务机构管理 (6)九、工作制度 (8)十、医疗质量控制 (16)附录1 (19)附录2 (21)附录3 (23)附录4 (26)附录5 (28)附录6 (33)附录7 (34)附录8 (36)附录9 (37)附录10 (39)附件2 (40)家庭病床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对病情趋于稳定的住院患者,在适宜的家庭条件下,开展接续性医疗、康复、护理所建立的床位。

根据原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XX省家庭病床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一、服务机构要求(一)服务机构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主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基本条件1.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2)尽量选择在医疗卫生机构覆盖区域内。

(3)具有家床患者需要的基本医疗服务设备、足够的药品。

(4)具有与所提供服务匹配的团队,建立有详细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预案。

(5)遵守医疗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

2.设备要求(1)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包括出诊包、急救箱、便携式心电图、便携式氧气袋或筒等。

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注射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便携式血糖检测仪、换药包(消毒包)、医疗垃圾袋等。

急救箱包括常用急救药品和急救用物。

(2)视患者需要配置的换药器材、简易康复设备(如电针机、中频机)、中医康复治疗用物、超声雾化机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

(3)各种器材应符合医疗标准GB15980、GB15981要求,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4)各种设备、器材应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定期消毒。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有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有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医[2014]5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0
【实施日期】2014.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医〔2014〕5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省级各医疗机构:
为适当补偿特殊病房床位设备投入和运行成本,促进特殊病房的发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医〔2004〕227 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医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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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闽卫基层〔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闽卫基层〔2021〕39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为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根据国家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服务内涵及主体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患者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以及康复,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卫生服务形式。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及以下医院可开展家庭病床服务:(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家庭病床服务相关内容。

(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量及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

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师、护士、康复等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开展工作。

(四)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其中出诊包包括但不限于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药品,以及必要的通讯设备。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1-2022年)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1-2022年)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1-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闽卫老龄函〔2021〕119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1-2022年)的通知闽卫老龄函〔2021〕119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规范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0〕97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推进医养结合、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职责分工,着力解决影响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规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持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医养结合服务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持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到2022年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三、重点内容(一)全面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对两证齐全、嵌入式等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和内容,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升。

(二)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要求按规定申请优质病房床位费的通知-闽价服[2006]451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要求按规定申请优质病房床位费的通知-闽价服[2006]451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要求按规定申请优质病房床位费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要求按规定申请优质病房床位费的通知
(闽价服〔2006〕451号2006年11月3日)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建省肿瘤医院:
你院重新申报的有关优质病房申报表及相关说明收悉。

经审核,存在优质病房床位数或优质病房中特需病房床位数超过规定比例的问题。

为确保我省医疗机构优质病房床位费管理政策的落实,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优质病房床位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服[2006]399号,下称《补充通知》),是规范我省非医疗机构优质病房床位费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根据《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凡未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核定的优质病房床位费,一律按《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执行。

请你院收到本通知后,按《补充通知》规定要求重新填报各类优质病房申报表,于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

逾期未报,或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报表》的,你院优质病房床位费视为未申请。

——结束——。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福州、厦门、莆田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拓展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居家安养意愿,经研究,决定在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巩固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遴选一批有参与试点工作意愿的、服务能力强的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服务机构,将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居室、老年人床边,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通过试点探索,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家庭养老床位“福建模式”,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试点规模全省首批试点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1000张。

其中:福州市不少于400张,厦门市、莆田市分别不少于300张。

三、试点期限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四、建设要求(一)功能定位。

通过对老年人的居室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在老年人家中设置具备机构服务功能的养老床位,并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依托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以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为主。

(三)服务机构。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遴选确定,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七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七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七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闽医保〔2022〕120号•【施行日期】202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七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120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有关公立医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22〕1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提高收费病种的覆盖面,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建立以产出为导向的收付费管理机制,经研究,决定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第七批按病种收付费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省人民医院、省二人民医院、省三人民医院、省康复医院、省老年医院、省直机关医院、省儿童医院等7家医院,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付费管理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住院均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

二、收费标准符合附件主诊断和主操作的病例执行省属公立医院第七批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医保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的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进行支付。

四、配套措施(一)完善医院内部管理。

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付费的病例,均应纳入按病种收付费管理,规范退出流程,严格退出管理,提高按病种收付费病例出院结算占比。

各有关医院要健全制度管理,落实内部职责分工,完善临床路径配套,细化临床路径表单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强化信息化预警监测,做好质量与疗效评价,为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疗服务。

(二)加强医保审核监管。

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按病种收付费协议管理内容,充分发挥协议管理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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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闽医保〔2020〕100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
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相关收费行为,理顺家庭病床服务项目价格,调动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积极性,减轻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规定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患者获得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家庭病床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卫健部门设置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建床机构)和规定资质的医务人员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中为患者提供建床和查床等服务时收取。

其他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上门医疗服务项目,建床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项目价格
(一)重新规范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项目内涵,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二)为满足建床机构及患者的医疗需求,促进家庭病床服务模式创新和资源合理配置,新增“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费”收费项目。

为稳妥有序推进远程家庭病床巡诊服务,全省率先在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互联网医院)试行一年。

(三)制定家庭病床服务包收费标准,由患者自愿选择按项目或按服务包等不同的收费方式,满足家庭病床建床对象不同方式的收费需求。

(四)为提高基层建床机构的服务能力,由基层建床机构邀请上级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会诊的,按规定收取家庭病床院际会诊(省内主治医师)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医院)内部由基层建床机构邀请上级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会诊的,视同为家庭病床巡诊,收取家庭病床巡诊费。

家庭病床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价格,收费项目(服务包)内涵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建床机构上门服务不再收取出诊费;院际会诊(省内主治医师)不再收取家庭病床巡诊费;选择家庭病床服务包的不再收取建床费和巡诊费等费用;家庭医生提供签约服务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和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上门服务不得收取建床费和巡诊费。

三、医保支付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者,基本医保按以下规定进行支付。

(一)家庭病床建床费和巡诊费项目保持原医保属性不变,调整后的家庭病床建床费和巡诊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建床费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巡诊费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二)家庭病床服务的对象每个治疗周期视作一次住院,每个治疗周期医保支付时限不超过3个月,每个年度医保支付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患者所产生的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政策。

(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建床机构,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参保人员在建床期间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由建床机构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对建床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审核。

(四)对于不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要求和上述医保支付对象以外的患者费用、生活照护等服务费用,以及提供的诊疗服务以非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为主的家庭病床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设置家庭病床期间,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协同配套。

卫健行政部门配套制定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规范家庭病床服务行为,加强上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引导家庭病床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医保部门应跟进做好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情况的监测,加强相关收费行为监管,及时反馈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建床机构应加强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家庭病床服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二)搞好试点示范引领。

福建省级机关医院互联网医院要形成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远程家庭病床巡诊服务规范,完善管理并优化流程,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提供可借鉴、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为规范远程家庭病床巡诊服务奠定基础。

(三)规范诊疗收费行为。

各建床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
工作,耐心解答家庭病床建床对象的收费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包的建床机构,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按项目收费或按服务包收费等不同的收费方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反映。

附件:福建省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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