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习学生受伤同样有补助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颁发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文号】:豫政[2003]54号【颁布日期】:2003-12-19【执行日期】:2003-12-19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字体:大中小】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和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是中国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之一。
河南省的政府一直努力着营造一个安全友好的工作环境,以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尊严,并鼓励社会关注和保护工人及其家属。
为此,河南省立法,制定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通过社会保险方式,保障劳动者和其家属有效地抵御工伤风险。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6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旨在促进就业和职业安全,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属得到有效的经济和医疗救助。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保被保险人须为河南省内就属非全日制雇佣劳动者,并参加由河南省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的工伤保险。
被保险人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被保险人工作满一个月后,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总和,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责任状况、资格审查、经济补偿和医疗护理程序,并规定了对工伤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
具体而言,被保险人可在工伤发生后,向社会保险局申请临时救助服务,经审核后,领取医疗和失业补助,以抚慰受伤者经济需要。
此外,《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被保险人的雇主应提供护理服务,并负有进一步的职业安全培训义务,以加强劳动者安全意识、增强岗位技能,减少工伤发生率。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6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以来,河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备受广大劳动者欢迎,群众对这一制度表示肯定。
根据相关报告,河南省2018年工伤保险受益人超过400万人次,赔付金额累计30亿多元。
由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河南省的就业和职业安全得到大大的改善,社会各界的保障和关注也有所提高。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促进河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让每一位劳动者都得到公平而有效的保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概述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据了解,不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所有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的工人在发生工伤时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同时,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伤发生人身伤害,也将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新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
企业、工商户均应缴纳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凡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外埠企业来郑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郑州市的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有依照《条例》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交不交工伤保险,每年7月您查查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年7月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监督。
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伤保险费率为工资的0.5%—2%工伤保险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
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工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工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每个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不是一成不变,按照新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用人单位的缴费率1—3年可以浮动一次,但一类行业用人单位除外。
工伤保险基金用在哪儿按照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康复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
河南最新工伤津贴政策
河南最新工伤津贴政策河南省最新工伤津贴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政策,对于在河南省范围内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将享受相应的工伤津贴待遇。
首先,工伤津贴标准有所提高。
在此政策中,工伤津贴按照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80%发放。
而以往的政策中,工伤津贴是按照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的80%发放。
这一改变意味着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有助于减轻其经济负担。
其次,工伤津贴发放周期有所调整。
根据新政策规定,工伤津贴由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发放,直至劳动者完全康复或者鉴定为伤残。
在此期间,工伤津贴按月发放。
而此前的政策中,工伤津贴是按照事故发生后伤病的程度分期发放。
这一调整使劳动者能够更及时地获得补偿,提高了经济保障的效果。
另外,工伤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实际受到的工伤程度来自行支付,通过企业自费方式实行。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伤津贴管理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工伤津贴。
这一调整能够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增强其对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视。
此外,新政策还明确规定了对工伤津贴支付过程中的利益保障措施。
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工伤津贴支付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对不按时足额支付工伤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总之,河南省最新的工伤津贴政策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福利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该政策提高了工伤津贴标准和发放周期,要求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工伤津贴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增加了劳动者的保障措施。
劳动者能够更加及时地获得工伤津贴,更好地应对工伤带来的经济困难。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统一规范全省的工伤认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
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包括老工伤确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不含县(区)]和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XX〕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发布文号】郑政〔2004〕72号【发布日期】2004-11-03【生效日期】2004-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民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埠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县(市)、区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全市统筹。
在纳入全市统筹之前,县(市)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本县(市)标准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年7月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2007-06-01实施:2007-10-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07-06-01实施日期2007-10-01发布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学生工伤 补偿
学生工伤补偿学生工伤补偿是指在学生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支付。
在中国,学生工伤补偿制度是保护学生工作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对学生工伤进行合理赔偿的重要保障。
下面我们将就学生工伤补偿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学生工伤补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实习条例》规定,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伤,由实习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购买工伤保险。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工伤的,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费。
同时,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残疾,实习单位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
因此,学生工伤补偿的范围涵盖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其次,学生工伤补偿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呢?一旦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工伤,首先要及时进行伤情鉴定,确定伤情性质和程度。
然后,学生和实习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工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在申请过程中,学生和实习单位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证明、工伤鉴定书等。
一旦工伤认定通过,学生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金。
再次,学生工伤补偿的相关政策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实习条例》规定了学生工伤补偿的相关政策,包括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购买工伤保险、实习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费等。
此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对于学生工伤补偿也有具体的规定。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学生工伤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学生工伤补偿的意义何在?学生是国家的未来,保障学生的工作安全和健康,对于培养优秀人才、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工伤补偿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归属
浅议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归属摘要自从我国高等教育实施扩招政策以来,每年有大约两三百万的大学准毕业生,因为课程设计或就业的需要,去公司、企事业单位实习。
然而,由于熟练程度不够、涉世未深等自身原因或是所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到位等原因导致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
而与之相关的法律保护却不尽人意,以至于实习生在受到人身伤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实习生作为准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关键词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归责原则基金项目:2012年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作者简介:吕亮,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36-02一、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概述(一)相关概念界定1.实习,即实践学习,见习。
具体是指在校学生在学习完某个阶段的理论知识后,去公司、企业或者单位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教学活动。
有学者认为,实习的内容决定了大学生是在继续学习,是学校课堂教学的一种延伸,因此实习状态下的大学生不是劳动者。
2.实习生,是指因为课程设置需要、在毕业之前根据学校安排或者自己联系去公司、企业实习的,我国普通高等院校的在籍的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不包括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
3.实习单位,是指能够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并且提供人身安全保障,进行管理以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
实习单位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安全,对其进行管理,并给予经济补偿。
(二)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指我国普通高等院校的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因课程设计的需要或者就业的需要,去公司、企事业单位实习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学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或毕业实习期间所发生的与其实习工作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的简称。
二、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有多方主体,包括学校、实习生、实习单位、甚至是第三人。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劳社工伤[2004]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4.09.20【实施日期】2004.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4]8号)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结合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以下称《办法》),结合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和全省煤炭系统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其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煤炭工业局负责。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并出示有关资料。
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及时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四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项目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河南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河南省落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落实了以下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赔偿标准新颁行
1、在河南省实行发生地赔偿制度,全省各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以本省社会保险统计
月平均工资为主要依据。
2、非劳务报酬的工伤赔偿金,一次性赔偿按照河南省月平均工资的30倍给付;月抚
金按照河南省月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
3、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金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中最低工资标准月均核定并确定具
体金额,但最高不超过河南省月平均工资的30倍。
二、既有赔偿标准的调整
2、职工全残本案而获得的待遇,将通过低于月抚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但具体仍
以当地政府确定的赔偿标准为准;
3、伤残赔偿金由原来的单一抚恤金改为两项,除特殊职工外,一次性伤残赔偿按照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河南省月平均工资的30倍。
三、赔偿标准的其他要点
1、抢救期费用将列入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以及治疗和康复活动所产生的必要经济费
用也可纳入赔偿范围;
2、增加职工家属照料和护理服务损失补偿,在职工发生工伤以致需要照料职工本人
和护理服务时,将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0元进行赔偿;
3、丧葬补助金:依法确定的职工出身的家庭,如果遇到职工死亡的情况,依据最低
工资标准,职工家庭每人每次可以获得3000元的丧葬补助金赔偿。
以上就是河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工伤赔偿事宜有所帮助。
同时,在实施赔偿过程中,劳动者也应注意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要求,避免纠纷的
发生。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第十条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统筹地区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先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第十一条职业康复费用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第十二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第十三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六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二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三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四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省、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医疗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第三十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第三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第三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等有关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六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因提供虚假证据、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造成工伤认定的;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错误工伤认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勘验所需费用列入同级部门财政预算;第四十六条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豫人社办〔2023〕9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575元的50%、40%、30%核定,即3287.5元、2630元、1972.5元。
(四)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区。
郑州市工伤补偿规定
郑州市工伤补偿规定郑州市工伤补偿规定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法和相关法规,对遭受工伤的职工提供的经济赔偿和其他相关待遇的规定。
以下是郑州市工伤补偿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工伤认定1. 受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包括职工、学生、见习生等,但以下情况除外:自愿参加短期培训、自愿参加义务劳动、在参加政策性解决失业职工培训时发生工伤等。
2. 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劳动者在生产作业、工作或者公务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或者职业病所致的人身伤害或者导致机体功能障碍、器官损害,以及在行走、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
二、工伤待遇1. 工伤医疗补助: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包括住院费、门诊费、药费等。
2. 护理费:对于因工负伤后需要护理的职工,按一定比例给予护理费补助。
3. 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
根据伤残程度评定等级,计算补助金的金额。
4. 丧葬补助金:对工伤职工的丧葬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助。
5. 待业补助金:对工伤职工主观愿意重新就业而暂时未找到适当工作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程度的待业补助金。
6.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在工作中因公殉职的职工,给予合法的经济补助。
三、工伤补助标准1. 工伤医疗补助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进行费用报销。
2. 护理费补助标准:按照不同的护理级别,每月给予一定程度的护理费补助。
3. 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给予一定程度的伤残补助金,金额随伤残程度提高而增加。
4. 丧葬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身故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丧葬费用补助。
5. 待业补助金标准:工伤职工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在重新就业前一定期限内,每月给予一定金额的待业补助金。
总结起来,郑州市工伤补偿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标准,给予工伤职工医疗补助、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待业补助金等一系列经济赔偿和待遇,保障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河南工伤赔偿2023标准
河南工伤赔偿2023标准摘要:1.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概述2.2023 年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3.工伤赔偿项目的具体内容4.2023 年河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方式5.河南省人身损害及工伤赔偿标准正文:一、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概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河南省内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亲属可以依法享受一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并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2023 年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2023 年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丧葬补助金: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的6 倍支付。
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的20 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的10 倍支付。
4.工伤职工护理费: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的50% 支付。
三、工伤赔偿项目的具体内容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
四、2023 年河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方式2023 年河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方式主要依据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1.丧葬补助金:6355 元/月× 6 = 38130 元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355 元/月× 20 = 127100 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55 元/月× 10 = 63550 元4.工伤职工护理费:6355 元/月× 50% = 3177.5 元/月五、河南省人身损害及工伤赔偿标准河南省人身损害及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属于合法登记、备案单位,后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职工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其补正材料的同时,应提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这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为初次诊断结果。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
河南省10月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实习学生受伤同样有补助
河南省10月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习学生受伤同样有补助以后,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除了将受到查处外,还可能拿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学生实习因工受事故伤害也可获补偿;见义勇为工亡的,将发60个月补助金。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习受工伤可获补偿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往往以实习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但不为实习生买工伤保险,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因工受到不同伤害后,单位也不对实习生进行补偿。
《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必须为农民工参保《条例》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这里的“职工”有进一步解释,即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这一规定说明农民工也包括在职工范围内,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不买工伤保险吊销安全许可证根据《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工亡发60个月补助金如果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发的工亡补助金,将与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亡,将按上一年度该地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如果职工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中因工死亡,将一次性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的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习学生受伤同样有
补助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河南省10月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习学生受伤同样有补助以后,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除了将受到查处外,还可能拿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学生实习因工受事故伤害也可获补偿;见义勇为工亡的,将发60个月补助金。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习受工伤可获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往往以实习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但不为实习生买工伤保险,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因工受到不同伤害后,单位也不对实习生进行补偿。
《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必须为农民工参保
《条例》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这里的“职工”有进一步解释,即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这一规定说明农民工也包括在职工范围内,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不买工伤保险吊销安全许可证
根据《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工亡发60个月补助金
如果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发的工亡补助金,将与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亡,将按上一年度该地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如果职工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中因工死亡,将一次性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的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
五、六级伤残可保留劳动关系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
职工不能胜任该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要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在工伤中致残,如果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底数进行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补助16个月,六级伤残补助14个月,七级伤残补助12个月,八级伤残补助10个月,九级伤残补助8个月,十级伤残补助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补助56个月,六级伤残补助46个月,七级伤残补助36个月,八级伤残补助26个月,九级伤残补助16个月,十级伤残补助6个月。
这意味着,因工造成五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者,两者相加可获补72个月工资。
此外,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70%,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