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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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流域生态保护力度,充分调动流域所在地政府、单位和人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加大财政对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流域所在地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高全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加大保护。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各区人民政府是流域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筹用好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注重绩效,加强激励。基于流域各区的生态承担任务和保护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流域各区年度保护绩效,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给予合理补偿,将生态环境保护绩效与资金分配挂钩,在此基础上强化激励导向,充分调动积极性。
3、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建立科学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绩效监测体系,强化监测手段,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建立完善的统计、核算、分配体系,确保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的科学、公正。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数据报送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生态保护补偿分配的公正透明。
(三)方案目标
用三年的时间,在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逐步建立补偿架构科学合理,补偿资金来源明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规范,补偿配套制度完善、补偿保障有力的长效化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本方案涉及的生态保护范围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流溪河流域内从化区、花都区、白云区、黄埔区四个行政区(以下简称“流域各区”)所辖的12 个镇、8个街道,具体
为从化区的街口街道、城郊街道、江埔街道3 个街道,良口、温泉、吕田、鳌头、太平5 个镇;花都区的花东镇、花山镇;白云区的石井街道、均和街道、永平街道、嘉禾街道、同和街道5个街道以及江高、人和、太和、钟落潭4个镇;黄埔区的九龙镇。第二类为流溪河流域内的6 个广州市属农(林)场、管理处,具体为大岭山林场、流溪河林杨、华侨农场、帽峰山林场、横江农场(横江公司)和黄龙带水库管理处。
三、资金来源
市本级财政设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用于广州市流溪河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以下方面:(一)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
(二)各区按广州市各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上解。具体比例和标准见附件1。
(三)其他资金筹集渠道。
根据市财政财力实际情况、各区财政增长情况,以及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需要,建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渠道,扩大资金筹集范围。
四、补偿内容和对象
本方案所涉及的补偿内容为采用资金方式对广州市流
溪河流域所进行的森林涵养、水环境恢复与保护、污染防治、水环境设施建设与运行等方面的补偿活动。
补偿资金分配到区级以及市属农(林)场、管理处。具体资金的受偿内容和对象包括:
(一)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各区及市属农(林)场、管理处因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措施而增加的支出;
(二)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区内村民因流域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而减少的收入,以生态补偿专项生活补贴的方式进行发放。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由流域内各区制定。
(三)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水环境生态保障类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产生的费用;
(四)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水治理等区域性重大环境整治项目的支出;
(五)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区内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承担生态公益林栽培、管护的费用;农户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责任的费用。
(六)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资源恢复、渔业资源调查与监测等渔业资源保护恢复项目的支出。
五、资金分配
本方案对方案设计的两类生态补偿范围内的对象进行
按照不同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其中,对市属农(林)场、管理处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占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总额的2%,其余98%为对流域内各行政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两部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法如下:
(一)对市属农(林)场、管理处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按照各市属农(林)场、管理处管辖的面积按比例分配。
(二)对流域内各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参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对流域内各行政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资金和激励性补偿资金两部分,两者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
流域内各区的基础性补偿金额的分配方法,根据流域内各区的财政情况、生态控制面积和当年度环境设施建设任务基本情况,建立指标,辅以权重,计算确定。
流域内各区的激励性补偿金额的分配,通过建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对流域各区流域内辖区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其中,横向评价主要比较同一年度内的流域各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优劣情况;纵向评价主要比较流域某区本年度与上一年度的变化情况。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计算。
具体见附件2。
六、责任分工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环保、林业与园林、统计、国土规划、农业等部门组织流域各区政府进行统计计算、核算,并按年度进行分配。
市水务部门负责实施本方案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分配方法和指标体系,按照设定的分配计算方法,对流溪河流域所在区进行绩效评价,对分配金额和分配结果进行统计计算、负责对涉及资金分配基础数据的相关内容组织检查和考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水务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核算结果办理预算下达、扣缴和资金拨付工作。
市环保、林业与园林、统计、水务、国土规划、农业等部门负责提出建立健全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的意见,按照要求组织、收集和审核各年度评价数据,并报送给广州市水务部门汇总。
流域各区政府、市属农(林)场、管理处是流域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以及本方案制定具体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法、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所辖镇(街),按照要求开展总结、整改等有关工作,并根据年度结果,依据补偿内容及对象要求使用资金。
七、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