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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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通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了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2 本通则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各项生产活动。

1.3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协助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实现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减

少、防止事故的发生。

2. 引用标准与文件

QJl421《安全检查细则》

QJl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GB 2893《安全色》

GB 2894《安全标志》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标准》

3. 内容与要求

3.1 安全生产管理

3.1.1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

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

3.1.2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依照《总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作岗位上,履行

安全生产责任。

3.1.3 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

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会签时必须有

安全主管部门的审查签字。

3.1.4 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

程。

3.1.5 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5.1 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

员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副总经理主管。

3.1.5.2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

务、技术工作。

3.1.5.3 公司内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由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成立

并主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各单位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领

导管理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3.1.5.4 每个从事生产、试验、检测等作业的项目部,都应设一名兼职的安全员,协助

领导管理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3.1.6 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1.6.l 对新接收的职工(包括调入职工、雇佣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

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其进

入工作岗位。

3.1.6.2 对操作生产设备的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合格

证,方准其独立操作。

3.1.6.3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

岗操作。具体按QJl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中的规定执行。

3.1.6.4 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

全教育。

3.1.6.5 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

安全教育。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

安全防护装置。

3.1.6.6 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职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

3.1.6.7 对派往公司外执行生产、试验、检测、安装、运输等任务的职工,要进行有关作

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

3.1.6.8 对所有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

并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生产调度会,以及报纸、广播、展览、劳动保护

教育等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1.6.9 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急救、抢险等培训。

3.1.7 对于接触火工品,易燃易爆品、化学毒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按QJl421.11规定执行。3.1.8 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

章作业。

3.1.8.1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

的日查。

3.1.8.2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3.1.8.3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每年要组织全

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

3.1.8.4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3.1.8.5 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3.1.9 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1.9.1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疗养并发放保健费。

3.1.9.2 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将每

年技术改造经费的10—20%用于安全技术改造。

3.1.10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职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

3.1.10.1 坚持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3.1.10.2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女工劳

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3.1.11 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2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及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用人单

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

3.1.13 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3.1.14 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3.1.1

4.1 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

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分析

事故原因。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严格

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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