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际私法之物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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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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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物权的概念 “ 物权 ” 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概念 , 在英美法中 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 “ 财产权 ” 。 ( 二 ) 物权的主体 在大多数国家 , 自 然人 、 法人 、 国家均可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取得物权并享有同等的法律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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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物 , 但各国民法对 “ 物 ” 的 理解和规定并不一致 。 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认 为物仅为有体物 。 我国 《 物权法 》 规定 :“ 本法所称物 ,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法律规定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 , 依照其规定 。” 这说明我国物 权的客体并不仅限于有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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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物权的取得 、 变更和消灭 对物权的取得 、 变更或消 灭 , 各国 规定也 不尽相同 。 以所有权的取得 ( 转移 ) 为例 , 根据 《 法国民法典 》 第 1583 条的规定 。 ( 六 ) 物权的保护方法 在民法上 , 物权的保护方法 , 主要有物权人 请求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恢复原状 、 返还原 物 、 消除危险 、 损 害赔偿等 , 但不同 国 家在 具体规定的 方法上亦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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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几种特殊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原则虽然被各国 广泛采用 , 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国际物权都必 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有些国际物权关系 , 如运 输途中 的货物的物权 、 交通运输工具的物权 、 信托物权 、 国 家财产的 物权 、 位于无主土地上 的财产的物权等 , 因其自身的特殊性 , 往往需要 用特殊的冲突原则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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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 , 各国普遍采用 “ 物权 法则 ”, 即物之所在地法 。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历史发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 13 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期 。 巴托鲁斯提 出 : 人法应适用住所地法 , 物法应适用 物之所 在地法 。

国际私法第五章物权(rightinrem)

国际私法第五章物权(rightinrem)
地域管辖:主营业所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住所地、 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
三、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
各国对其适用采取分割法,不同环节、不同方面分 别适用法律。
破产条件——依法院地〔破产宣告国〕 破产程序——依法院地法〔破产宣告国〕 破产债权——依破产宣告国或财产所在地法 破产财团——依破产宣告国 破产管理——依破产宣告国法
二、国际交往中不同所有制的平权原那么?
国际交往中,因不同所有制国家相互成认 依据对方国家的法律效力而产生的所有权, 并在此根底上进行国际交往的原那么。它 是平等互利原那么在国际私法上的表现和 具体运用。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那么
现在世界各国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广 泛适用的是物之所在地法这个冲突规那么。 一、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reisitae ,lex reisitae〕的产生和开展 1、不动产〔immovable〕适用物之所在地 法产生和开展。 2、动产〔movable〕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产 生和开展。
法律适用。
4、涉外破产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其域外效 力。
一、什么是国际私法上的物权?
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即主体、客体、 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由于各国法律规 定不一,私法中物权经常发生法律冲突 〔如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 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动产和 不动产的区分、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各国规 定不同〕,就需依私法规那么进行调整。
二、物之所在地法确定
相对说来不动产及动产中的有体动产比较容易确定 而无体动产比较复杂。
不动产、有体物所在地确实定 1、不动产:为其自然的、物理上的存在地点。 2、有体动产:一般采取两种方法:
在冲突标准中对动产的所在地时间加以限定; 对某些有体动产,不采用实际所在地作连结点,而

国际法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国际法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物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国际物权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规则以及适用中的难点,以期为我国在处理国际物权纠纷时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物权是指跨越国界的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物权纠纷时常发生,如跨国买卖、租赁、抵押等。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物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际法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物权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尊重主权原则等。

2. 国际统一实体法原则国际统一实体法是指在国际范围内适用的实体法规范。

在国际物权法律适用中,国际统一实体法原则主要包括:统一实体法优先原则、补充适用原则等。

三、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具体规则1. 物权变动地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纠纷中,物权变动地的法律通常被作为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2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 物权标的物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纠纷中,物权标的物的法律适用通常以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为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3. 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纠纷中,合同的法律适用通常以合同成立地法律为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可以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四、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难点1. 法律冲突在国际物权纠纷中,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的差异,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有: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国际私法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1、司法协助的定义、内容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应另一国法院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履行某些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内容: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搜集证据;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国际私法的概念、规范类型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我国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规范: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3、法律冲突的定义和产生原因法律冲突是指因各法域法律规定不同又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②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③内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地位与内国人相比大致相当。

④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⑤这四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4、领事婚姻的定义和要件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要件:①驻在国不反对;②由一国驻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办理;③.必须为本国侨民办理;④必须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5、识别的相关知识识别的含义: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一定的法律理念,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定性”和“归类”,以确定对其适用哪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

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婚龄者征求父母同意问题;②不同国家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法中,如程序、实体问题的识别;③相同法律术语内涵不同,如何谓“动产”等;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术语。

识别解决方法及我国的态度:①理论——通论:法院地法②实践中把握的原则是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案件处理,普遍依法院地法,但特殊情况也特殊处理。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2010-12-23
与商誉有关的营业所在地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5
司考题:2008-80
80.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 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 C.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D.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
2010-12-23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所有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7
六、特殊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温克沃斯诉克里斯蒂公司案 原告在英国家中的艺术品被偷。该艺术品被 带到意大利卖给了甲(第二被告一个意大利 人);甲把艺术品送回英国,由乙(第一被 告)拍卖。按照意大利的法律,甲取得了对 艺术品的所有权。 问:该案应该怎么处理?
2010-12-23Fra bibliotek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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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问题 含义 动产与动产的区分 看该物能否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 个地方且不损害其经济价值 物权客体的范围 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 所控制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物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 权、动产质权 物权的取得、变更 物权可因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 和消灭方式及条件 变动 物权的保护方法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20
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
项目 规则 信托 信托自体法;合同履行地法;遗嘱人最后居所 效力 地法; 受托人是否有权管理受益人:财产所在地法 信托 如果合同或遗嘱中有表明的法律,适用该法; 管理 没有的,则适用信托管理地法 构成 对于生前信托、遗嘱信托等同一;法院先寻求 解释 当事人的信托意图发现其想适用法律;如无, 根据原始文件或行为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公 司登记地、信托管理地等;后信托自体法,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遗嘱人设立遗嘱住所地法。

国际私法之物权

国际私法之物权
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由于各国物权法律的规定存在差异 ,导致物权法律关系中经常出现法律冲突,需要国 际私法进行调整。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通过确定物权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解决物 权法律冲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题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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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交易安全
物权法律关系的确定和保护对于 保障国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 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国际民商 事交往的发展。
各国法院在处理物权争议时,会根据本国法律和相 关国际公约进行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实践的差异可能导致物权法律冲突和争 议,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物权法律适用的国际案例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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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等国际组织在处理国际争端 时,会涉及物权法律适用的案例和判决。
这些案例和判决对于物权法律适用的发展和统一具有 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国际私法的进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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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护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 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 求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 行处罚,维护物权人的合 法权益。
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对 侵犯物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物权 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冲突的种类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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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等。
详细描述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各国拥有独立的法律管辖权,平等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遵循平等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强调各国应相互协作解决国际民事争议,保护弱者原则则强调在国际私法中要特别关注弱势一方的 利益保护。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从物权区分原则的角度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从物权区分原则的角度

摘要: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明确采纳了区分原则,这一区分原则必然会突破传统物权法律适用中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对国际私法上的涉外物权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影响。

在国际私法上,涉外物权变动法律适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也应当分开,涉外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可以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而涉外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关键字:物权物权区分原则物之所在地原则一、国际私法上物权的规定与惯例国际私法上的物权不同于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因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含有涉外因素。

但这并不等于说两者之间毫无联系,事实上,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物权制度的基础,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内民法上物权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含有涉外因素的物权关系即涉外物权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由于各国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往往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需要解决法律选择问题。

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

当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集大成者巴托鲁斯,针对意大利北部城市之间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但他认为,动产物权应依当事人属人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日益发展和巩固,国际民事交往更加频繁和复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作法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支持和肯定。

许多学者主张,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不管有关案件在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都应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来解决。

在立法上,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同样确定了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则。

国际私法——财产权

国际私法——财产权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1.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1.1.1物权法律适用理论(1)区别制:将客体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即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动产,则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

(2)同一制(或统一制):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同一制在理论上为德国萨维尼所力倡,目前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1.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1.2.1C14意大利的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不过他认为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

1.2.2对动产物权则是18C末19C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的理论或18C 英美法第国家提出的动产无固定场所理论,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1.2.3C19,尽管这一古老的原则仍为少数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但已遭到许多学者非议。

因此,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在立法上规定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置于物之所在地法支配下的国家居多。

理由:(1)物的所有人的住所时常有变,也难以了解其住所地的物权法的具体内容,倒不如适用物这所在地法易为当事人所掌握。

(2)倘若对物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用哪一方的住所地,也不好确定。

(3)国家对位于其领域内的物的支配权应得到各国承认,而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是符合尊重物之所在地国领土主权的国际法原则的。

(4)物权往往需要登记或清册,而要登记或注册,也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才能进行。

(5)在国际经济迅速发展、国际买卖十分发达的时代,仍固守动产随人原则会妨碍国际商事交往发展。

在国际贸易十分频繁的时代,一个人的动产往往遍及数国,并涉及许多国家的经济活动,动产所在地国也不愿适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支配位于自己境内的动产物权问题。

2.物之所在地的确定2.1所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2.1.1不动产和有体动产——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2.1.2运行过程中的有体动产(运输工具)——以注册地(港)作为其所在地/以企业的主营业所所有地为其住所地。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三编【圣才出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三编【圣才出品】

第二编 财产权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物之所在地法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1)“物之所在地法”,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信托的法律适用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信托 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信托的承认其他有关规定 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国际破产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我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来解决。

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则区别说时代,动产还不具有不动产那样的重要性,因而可以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

(2)到19世纪,尽管这一古老的原则仍为某些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如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7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0条、15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0条等),但从那时以后,对动产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如英、美等国是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中南美洲国家、亚非国家也普遍接受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

把物之所在地法同样适用于动产物权也是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现在独联体、东南欧若干国家的基本主张。

此外,1889年《蒙得维的亚国际私法条约》第32条、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05条,也在总的原则上支持对所有的财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尽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解决不动产、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主导原则,但对其根据学者们的主张主要可分为:(1)主权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所在地国家主权的需要。

(完整版)国际私法课后习题部分答案

(完整版)国际私法课后习题部分答案
5)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6)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海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也是我国关于国际合同法使用的首要原则。它包括:
①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②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②互惠原则
15、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应由谁来如何认定?P444
所谓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的作用或约束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个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②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③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前提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a、通过识别,来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连接点和可能的准据法
b、解决可能出现的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c、公共秩序保留等基本制度的制约
主要问题:①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②时际法律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确定③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④先解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确定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或外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即规定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特征性履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则而确立的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要比上述情况复杂得多

第04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第04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陆承业等诉张淑霞等分割受益人确定的出国 劳务人员在国外获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案
原告:陆承业,男,死者陆启春之父;蔡相女, 女,死者陆启春之母。 被告:张淑霞,女,死者陆启春之妻;陆青,女, 陆启春、张淑霞夫妇之未成年女儿。 第三人: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一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概述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五、物之所在地适用的例外 六、中国有关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概述
物权,罗马法上称之为对世权。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 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 涉的民事权利。在历史上,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才有 财产所有权;随着财产关系的发展,又从财产所有权中 派生出各种他物权。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确定了 物权的概念,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早设立物权编。 此后,物权法律制度逐渐为各国立法所确立。中国现行 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关于物权的财产权 的规定是存在的。根据中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中国 物权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 关的财产权。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自14世纪“法则区别说”以来,物之所在地原 则已经成为解决不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一条普遍 公认 的原则。 原因:由于标的物是固定于一个国家内的土地及 其定着物,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简单易行。而且, 各国对其境内的不动产一般都主张管辖权并适用 其法律,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因不动产处于别国管 辖下,要想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也难于办到,只 有同意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案例1:美国新泽西州法院“马文保险柜公司诉 诺顿案” 宾州法律:善意第三人权利优先 新州法律:原所有人权利优先 案例2:美国新泽西州法院“查尔斯公司诉克里 姆克案” 纽约州法律: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优先于委托人 的权利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欢迎阅读。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点:(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性质(1)冲突规范属于国内法(2)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规范,亦非程序法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物权(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从以往的情况看,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比较多见。

(二)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次选择)(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同时适用)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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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 不动产与有体动产,一般为其物理上的 所在地。 • 无体动产:一般为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 执行的地方。
第八章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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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于运动或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 1.用时间限定动产所在地 2.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八章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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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1条规定:“运 输途中的货物,其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 用货物送达地国家的法律。” • 《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52条 规定:“[运送中物的物权]运送中的 物的物权由目的地法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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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适用挪威法律,船长在这种情况下有权代 表货主出卖木材,善意购买人可以获得木材的 所有权;而如果适用英国法律,船长无权出卖 这批木材,因而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英国 法院认为应当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问题是, 这一案件中有两个物之所在地:挪威是克劳斯 购买木材时的物之所在地;英国是诉讼时的物 之所在地。法院认为,应当适用购买行为发生 时的物之所在地法,即挪威的法律,从而最终 判决被告休厄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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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33条规定:“[运 输工具](一)经备案或登记于一注册处的水 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物权,除第2款另有规定 外,依注册国的法律;铁路车辆依在营业中使 用该车辆的铁路企业有其主营业所的国家的法 律。(二)依法设立的或法律上强制设立的留 臵权,或对车辆所造成的损害,或对与车辆有 关而招致的花费保障补偿请求权的法定扣押权, 均适用第31条的规定。”(依第31条,即应适 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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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卡麦尔诉休厄尔案是对动产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早期的重要判例。 • 一位英国商人在俄国购得一批木材,由一艘德 国船舶运往英国。途经挪威海岸时,船舶发生 严重事故,木材被运上岸,船长将这批木材拍 卖,有位克劳斯将其买下,运到英国后又卖给 被告休厄尔。原告卡麦尔代表那位在俄国购买 木材的英国商人在英国法院起诉,主张享有这 批木材的所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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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客体的范 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 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八章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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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31条第2项也 是如此:“……(二)物的法律识别和 第1款所指的权利内容,依物之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 • 《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53条 规定:“[动产的取得时效]动产的取 得时效受时效期满时该动产所在地法支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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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逐步向多元化转变(20世纪以来): 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等适用于物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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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04条规定: "对于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当事人可 以选择适用货物发送地国家的法律、货 物送达地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调整基 本法律行为的法律。第三者不得反对这 种选择。"第105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 票据或其他权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第三者不得反对这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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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均接受了胡伯三原则的基本观点, 持国家主义的立场,坚持对主权管辖范 围内的统治权。斯托雷、戴西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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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托雷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是: “每个国家在其自己的领土内享有绝对 的主权和管辖权,因而每一国家的法律 只在该国领域及管辖权范围内有其固定 的效力,直接对位于该国领域内的一切 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对居 住在该国国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出生于 该国的人还是外国人),以及对于在该 国所缔结的契约和所为的行为,具有约 束力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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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物权的 法律适用
第八章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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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与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对物的直接支配或管理,并排除他 人干涉的权利。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 系的客体的物所处法域的法律,多用以 解决物权,尤指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问题。
第八章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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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 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 法律。”船旗国,即船舶注册地国。第 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 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 登记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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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 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律。”“国籍登记国”是对注册地法的 另一种称谓。对于航空器的抵押权,该 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 思考:为什么物权关系当然地适用物之 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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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历史沿革 (一)相对适用时期(19世纪以前):不 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于动产, 则另依"动产随人"(Mobilia Personam Sequtur)、"动产附骨"(Mobilia assihus inhaerent)、"动产无处所"(Personal Proerty has no locality)等原则,适用动 产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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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绝对适用时期(19世纪以来): 欧洲:萨维尼指出,"为了确定它们所属的 法域,我们要根据物权客体真正的性质 来确定这种地域。因为物权客体是由感 觉来感知的,并占有一定的空间,因此 它们所在的空间场所自然是它们所参与 的每一法律关系的本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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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为了取得、拥有或行使对物的权 利,他必须到物所在的场所,对于这种 特定的法律关系,他自动地使自己服从 于约束该地域的本地法。因此当说到物 权由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oe)判定时, 这种主张所依据的理由与人的身份适用 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理由相同,二 者均源自自愿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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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不动产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 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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