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高考体检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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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高考体检的秘密
会宁县委党校葛明雄
凡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体检。通过体检,一方面,考生可以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另一方面,体检结果将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供高校录取时参考,而高考录取对体检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因为有些疾病患者学校可以拒绝录取,部分专业对于有些疾病是限报的,即使被录取,也会退档。
有些考生体检结果出来之后没有认真地看体检结论,没把体检报告当回事,导致每年都有因体检不合格被退档。多数就是一些视力、色觉这些问题影响的。还有考生没有认真读招生章程,不知道所报考的专业对于视力有要求,但是自己视力达不到,到学校以后,就被退了回来。只要学校在招生章程中事先公示给考生的,那么学校是完全有权利做退档或者退学处理的。
现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作简要解读。
一、体检项目
体检主要检查七个方面项目,它们是:
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病;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
节等;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等;口腔科,包括唇腭、口吃等;胸部透视;肝功能检查,不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二、高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
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三、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等五种疾病患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具体看附录)
四、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就读部分专业
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者;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
的;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等疾病患者不宜就读部分专业。(见附录)
五、其他
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六、体检前的注意事项
(一)体检前
1.注意饮食,不吃辛辣、油腻和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避免做剧烈运动。
2.注意休息,保证睡眠,体检期间在春季,一般天气变化大,容易引起感冒,考生应及时添减衣服,防止感冒。
3.尽量不要服用药物、保健品,有些药物与保健品可能会引起转氨酶增高等症状,影响体检结果。如果不得已服用药物,应在体检时向医生说明。
4.上午体检的考生,因要抽血,勿吃早餐(空腹)。下午体检的考生,早晨要吃清淡点,喝些白开水,上午9时以后就不要再吃东西了。(是否空腹以学校通知为准)
5.有高血压家族史和体形较胖的考生要注意血压的情况。平时要测一测自己的血压,如果血压高应在医生指导下系统治疗,有些是非药物治疗就可以控制的,如低盐饮食、消除紧张情绪、适当体育运动等。
(二)体检时:
1.衣着尽量宽松,以便穿脱,配合医生要求,不要有负担。
2.不要紧张,以免血压、心率异常,如因紧张导致的,要跟医生说明。
3.不要戴隐形眼镜,现场摘戴麻烦。装有义眼和戴助听器的考生要跟体检医生讲明。
4.不要带贵重物品,如项链、手表等,以免丢失。
(三)体检后
1.考生体检后签名确认前,一定要通读一次体检表。如果出现跟自己不符合的体检结果,特别是不利结果时,一定要当场提出,积极沟通。可以拿手机拍下来存个档,看看结论,然后回去对照上文说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去对应地把这个条款找出来,去看看自己哪些专业能报,哪些专业不能报。
2.有些问题,如色弱、色盲等不是通过锻炼和治疗能够改变的。有此类情况的考生也不必烦恼。填报志愿时要避开限报的专业,选择适合自己身体情况的专业即可。
附录: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的通知
教学〔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