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定性及相应对策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或丧失的情况下,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的一种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的行为发生时,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特征(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通过法院判决。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即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
债权无效或被撤销,债权人撤销权也随之丧失。
2. 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的法律行为。
对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前的行为,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 提起诉讼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 提供担保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债务人可能因撤销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3. 诉讼时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摘要: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但其适用范围和完善程度尚有待提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债权人撤销权的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完善程度一、引言债权人撤销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下的债权保障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完善程度尚有待提高。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债权人撤销权的建议。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现状1.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主要是限于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而对于其他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如债务人虚假出售财产、提取资金等行为,债权人撤销权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对于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也存在争议,导致部分债权人难以行使撤销权,从而受到损失。
2.实施难度大债权人撤销权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提出撤销请求等。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条件的证明和实现具有一定的难度,如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不足、债权人是否具有撤销权等问题,都会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实施。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完善建议1.扩大适用范围应当通过修改法律规定,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债务人虚假出售财产、提取资金等行为,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明确认定标准应当明确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以便债权人能够更好地行使撤销权。
同时,应当加强对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监管,避免债务人以各种方式规避债权人的撤销权。
3.简化实施程序应当简化债权人撤销权的实施程序,降低债权人撤销权的实施门槛。
例如,可以建立债权人撤销权的公证制度,使债权人在实施撤销权时能够更好地证明其权利。
4.加强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债权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应当加强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提高债务人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合同法 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民法法律,规定了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法赋予给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和适用条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追回其所交付或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十四章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包括:合同订立时受到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合同的订立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订立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二、欺诈、胁迫和重大误解1. 欺诈:合同订立时,一方采用欺骗、隐瞒或虚假陈述等手段,导致另一方错误地表示意思的,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欺诈违反了合同的自由意思原则,损害了合同的平等地位。
2. 胁迫:合同订立时,一方通过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另一方订立合同,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胁迫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自由意思原则,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3. 重大误解:合同订立时,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导致意思不一致,一方要求撤销合同的,可以行使撤销权。
但是,如果一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错误,而假装自己也订立了同样的合同,就不能行使撤销权。
三、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1. 违反法律:合同订立时,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另一方受损失,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财产。
2.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订立时,一方订立的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公序良俗,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公序良俗是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合同应当被撤销。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限制1. 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对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将被剥夺。
这一时效规定保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撤销某一债务的权力。
本文将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探讨,包括该权利的法律基础、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方法。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基础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对方当事人恶意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让赠与合同标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其他妨碍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可见,债权人撤销权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违约方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合同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行为,例如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
2. 利害关系人的转让赠与合同标的:当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权利以转让或赠与的方式转移给与债权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3. 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危害: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危害是行使撤销权的重要前提条件,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操作方法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1. 提起诉讼: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行使撤销权。
2. 提供证据:债权人在诉讼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或利害关系人的转让赠与合同标的,以及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严重危害。
3. 债权确认: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案件时需要对债权进行确认,确保债权人确实享有撤销权。
4. 撤销合同:经过法院判决后,债权人可以撤销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合同,将其恢复到未形成合同的状态。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措施,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对抗违约方逃避债务责任的方式。
然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债权人也应当权衡是否行使撤销权对自身利益的最优化,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撤销权,制度]撤销权制度浅析
撤销权制度浅析一、撤销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债权人由此所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有所不同。
下面就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进行说明。
(一)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要求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2.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既然是“恢复”,那就要求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已经发生了移转。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债权。
即使债务人实施了相关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不能必然行使撤销权,这还需要看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就是说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严格来说,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仅仅是一种推断,债权人很难举证,因此债务人可得抗辩。
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其在实施了处分行为之后仍然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就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二)主观要件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得以行使撤销权,除具备上述客观要件,还需要满足以下主观要件。
1.债务人须为恶意。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须为恶意,但只要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就可以推定为债务人具有恶意。
2.受让人须为恶意。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如果受让人为恶意的,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债务人恶意处分其财产,但是受让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那么基于对有偿交易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合理信赖,法律上是给予保护的。
二、撤销权制度的现状和困境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实现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浅析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以行为危害债权为视角
为使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 化,明确具体适用标准和操作程序。例如,对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类型、认定 恶意串通的标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和运用。
2、加强权利保护
为增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债权人撤销权 的保护。例如,适当放宽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简化程序、降低维权成本等, 以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仲裁方式: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仲裁方 式解决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两种实现方式的优缺点如下:
1、诉讼方式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但程序较为复杂,需要投入较 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案情复杂,可能需要通过一审、二 审甚至再审才能解决争议。
2、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必须是合法有 效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等。
3、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撤销权,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应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针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以避免出 现法律空白和争议。
参考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通过 法律途径撤销该行为,以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本次演示将对债权人撤销权的相 关问题进行探讨,包括法律规定、行使条件、实现方式以及结论和建议。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 定
《合同法》和《破产法》等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合 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以保护自身利益。此外,《破产法》第三十一 条和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 所作出的一些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
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探讨与研究
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X围、行使方法与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撤销权的法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原理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与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并不必然会发生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债务人处分财产但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谓其行为有害于债权.所以债务人仅有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但对于债权的受偿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不发生撤销权问题.再者,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仅以现存的债权受到的损害为限,对于尚未发生的债权,不存在危害债权的可能性.故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应当以债权成立后所为行为为限.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呢?笔者认为,应当以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后的清偿能力之维持与否作为判断的基准,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而又有不能清偿其所负担的全部债权的情形发生,应当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或者消极增加债务,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有害于债权.2.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需注意的是,上述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某项权利存续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内,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属于不变期间."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确定的"知道〞,而"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就可以推定为"知道〞.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成立和生效,或者该行为根本无效,或者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债权人就不必行使撤销权.只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成立并且发生效力,其行为的相对人才可依法保有所取得的利益,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在法律上才构成减少,债权人的利益才开始有受到损害的危险,债权人也才有寻求法律救济的理由.4.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使其增加,故债务人拒绝受领利益或拒绝对其有利的承诺,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二>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仍为之.本文按债务人行为的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在有偿的情况下,除了前述的客观要件外,还应具备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和受益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危害债权的行为.其行为时不知是否处于过失,在所不问.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一定财产的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一样,受益人必须在受益时为恶意,在受益后为恶意的,不得行使撤销权.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的,不得撤销其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这时对受益人来说构成善意取得.在无偿的情况下,该撤销权的成立只要具备前述的客观要件,也就是说,对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不管受益人是否具有恶意,都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撤销权行使的相关问题<一>撤销权行使X围实践中,一个债务人可能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X围可能大于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额,学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全所有一般债权,故撤销权效力不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理想化,因为个别债权人无法知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情况,让个别债权人必须以全体债权总额行使撤销权,无疑给债权人的撤销权之诉多设了一道障碍.笔者认为,撤销权行使的X围应以行使撤销权人的债权额为限,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债权人只能对自己债权有无保全必要做出判断,对他人债权的情况不明,且难以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已危与到其他债权.二是债权人没有义务去调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情况,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债权人设定此义务.三是一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其他债权人倘认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侵害到了自己的债权同样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并且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若已有一个撤销权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则可以将其合并审理;或者已有一个撤销权之诉的判决,则可以适用判决的既判力,将这份判决同样适用于第二个撤销权人.四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是使减少的责任财产回归债务人,仍然作为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般担保,债权人既然不能就这部分责任财产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可以利益均沾,那么债权人只以自己债权额进行保全,对其他债权人不但毫无损害,还会有意外收益.五是债权人只以自己债权额进行保全是权利不得滥用的体现,权利人只能处分自己的权利,对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无权干涉.倘债权人对他人的债权也可以保全,即干涉了他人实体上的撤销权自由,也干涉了他人诉讼上的起诉权自由,严重违背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二>撤销权行使方法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说明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的形式行使撤销权,而不能迳行向债务人和第三人行使,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危与交易安全.同时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审查后裁决是否撤销.另一个问题是向谁提起诉讼?受益人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呢?有学者主X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并害与债权的债务人,如果受益人无偿取得财产或者恶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债权人也可以将受让人作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因为这涉与到司法实践中操作的问题,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只能将其追加为第三人,而不能将受益人列为撤销之诉中的被告.撤销权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人民法院判决的确立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或受益人均产生效力,同时,一经撤销便发生溯与既往的效果.。
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发展与协调
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发展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撤销特定法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发展与协调。
首先,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债权人享有撤销债务人违约行为的权利,这一权利在当时被广泛应用。
然而,随着法律制度的演变和法义的变化,债权人的撤销权逐渐被淡化。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债权人的撤销权再次受到重视。
现代法律制度对债权人的撤销权进行了制度保障和完善。
例如,在我国婚姻法中,债权人有权撤销夫妻一方的赠与行为;在合同法中,债权人有权撤销因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原因而订立的合同。
这些法律条款的制定使得债权人的撤销权得到了法律保护和发展。
然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债权人的撤销权容易受到滥用。
有一些债权人会滥用撤销权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导致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另一方面,债权人的撤销权往往与债务人的权益存在冲突。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会导致债务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债权人的撤销权进行合理的协调和平衡。
首先,需要在法律上对债权人的撤销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例如,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限制,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效和方式。
这样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撤销权,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需要加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之前,应当与债务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尽量避免对债务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信用度,避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发生。
最后,需要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救济机制。
即使债权人行使了撤销权,也应当为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措施,尽量减少其损失。
例如,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的救济措施,使得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撤销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撤销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某些行为的权利。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 特征(1)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行使。
(2)撤销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3)撤销权具有相对性,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撤销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将丧失其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2. 债务人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3. 可撤销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实施的可撤销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4. 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丧失其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收到债权人的撤销请求后,应当依法受理。
3.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受理撤销请求后,应当对债权人的撤销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债权是否存在、债务人是否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等。
4.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者裁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查完毕后,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的判决或者裁决。
五、撤销权的法律效力1. 撤销行为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实施的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返还所得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若干问题分析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若干问题分析论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若干问题分析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保全债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救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我国实际出发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实务问题1.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本身是一种债权的权能,实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从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具有实体法上的实际的财产利益,及权利的构成、效力范围、行使方式等均规定于民事实体法中来看,属实体法上的权利。
然而撤销权的行使又须向法院提出并经判决撤销后,方能发生效力,与其他实体权利的行使方式却有不同。
因此撤销权在法国民法中又被称为“诈害行为撤销诉权”,属于一种“非对抗性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究竟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抑或为诉讼法上的权利,学说上具有争议。
有学者将其视为诉讼权利,但通说认为其属实体法上的权利,实务上亦同此见解。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何种性质的实体权利,历来存在较大的分歧,基本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三种观点。
此外,还有责任说。
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撤销权的性质基本上也存在上述观点。
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一项附属于债权的法定的实体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之外,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物权的权能,在性质上与债权请求权有着根本的区别。
从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所作出的界定来看,撤销权为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权利,并未包括请求返还财产的内容。
可见,撤销权的行使仅具有消灭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效力,并没有返还财产的内容,法律规定的“请求”亦只是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要求的程序权利,而非撤销权之实体权利。
此请求权非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之请求权。
其次,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撤销合同,要求返还对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和支付的财产。
这一制度可以使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保障自己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此,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完善这一制度,以更好地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场景。
第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当前,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因此我们需要确定适用该制度的机构和范围,以便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我们可以考虑将其适用于特定的消费者合同或大额借款合同等,同时需要建立起相关的机构或部门来审核和处理债权人的撤销申请。
第二步,合理确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有在合同履行中遭受了对方的欺诈、胁迫、误导等不良行为时才有权撤销合同。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要求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和界定。
为了使制度更加清晰和透明,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和准则,以便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步,建立细致的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的撤销申请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审批和程序,以最终确定是否成立。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细致的流程管理体系,包括申请程序、审核流程、审批机构等,以使制度更有效、高效、公正。
第四步,合理约定处理方式。
在债权人撤销合同后,如何处理已经履行的义务和支付的财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们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约定,明确这一问题的具体处理方式。
例如,可以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已经收到的付款,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赔偿等。
总而言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但也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和提升。
只有在适用范围、条件、流程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定和约束,才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使该制度更具有实用性和权威性。
债权人撤销权之探讨
债权⼈撤销权之探讨⼀、撤销权概述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实施危害债权实现的⾏为,债权⼈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实施的⾏为。
如债务⼈与第三⼈订⽴合同,将其财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使债务⼈的财产减少且危及债权⼈的利益时,债权⼈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与第三⼈之间订⽴的合同,从⽽恢复债务⼈的财产,增加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
撤销权制度设⽴的⽬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债权。
作为合同保全制度,撤销权是保障合同债务的履⾏,保护债权⼈利益的重要措施。
⽽债务⼈的切实履⾏和债权的实现乃是市场经济有序化的表现。
只有充分保障债权⼈的利益,督促债务⼈切实履⾏义务,才能逐渐形成良好的信⽤制度和商业道德,并使合同关系产⽣应有的拘束⼒,交易的秩序才能形成。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中不存在债和合同的保全制度。
从实践来看,由于缺乏债的撤销权制度,导致在债务⼈随意处分财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况下,债权⼈也不能通过⾏使撤销权⽽保全其债权,这对债权⼈是极为不利的。
我国在1999年10⽉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强化对债权⼈的保护,⾸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从⽽填补了长期以来在债的保全制度规定⽅⾯的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节的,债权⼈可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合同法》规定的不⾜及改进措施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撤销权的规定,从制度上完善了债的保全制度,弥补了现⾏民事⽴法的不⾜,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这些规定虽然确⽴了撤销权制度,但仍有⼀些不⾜之处。
1、债权⼈的撤销权与债权⼈的代位权制度的调整范围的划分不合理。
债权⼈代位权与债权⼈的撤销权同属于债的保全,都是为了保全或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
第⼀、对象不同。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通常是基于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撤销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即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权利。
本文将探讨债权人的撤销权,包括撤销权的定义、适用条件、影响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撤销权的定义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根据特定条件下所享有的主动放弃向债务人要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将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债权关系终止。
二、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常见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应自愿同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 特殊情况下的撤销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如,债务人严重违约或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作为反击措施。
3. 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可能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条件和程序。
三、撤销权的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1. 债权关系终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权关系立即终止,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2. 返还财产: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返还其已履行的债务或提供的财产。
债务人应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返还。
3. 法律后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能导致其他法律后果的发生。
例如,合同的其他条款可能会受到影响,债务人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在法律上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和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影响可能存在差异。
在中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需要满足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应当依法通知债务人,并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
债务人应当配合债权人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 权的行使必 须符合法律 规定的程序。
债权人撤销 权的行使必 须符合法律 规定的撤销
范围。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情形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05
受益人需要承担因撤销权 行使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受益人需要配合债权人进 行撤销权行使的相关程序
撤销权行使后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
撤销权行偿。
撤销权行使后, 债务人的信用 状况将受到影 响,可能导致 其他债权人的 债权无法得到
及时清偿。
添加文档副标题
债权人撤销权
汇报人:
目录
01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的 定 义
02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 件
03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的 效 力
04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的 限 制
05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后 果
01
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撤销权的含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 人的不当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 恶意逃避债务等,有权请求法院撤 销该行为的权利。
添加标题
恢复原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 人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债务人行 为发生前的状态。
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以实现 债权。
对受益人的效力
撤销权行使后, 受益人的权益将 受到损害
受益人可能面临 返还财产或赔偿 损失的风险
受益人需要证明 自己的权益是合 法取得的
受益人可能需要 与债权人进行协 商,以解决纠纷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摘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商业信誉对债务人的约束力越来越弱。
最典型的就是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既得利益,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
因此,当商业信誉不再发挥作用时,债权人撤销权对于商业信誉引起的债务纠纷就发挥起应有的作用。
文章以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主线,分析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的建议并对撤销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撤销权制度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述(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含义根据撤销权的历史渊源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并且这一处分行为有损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这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权利。
它是罗马法时代的著名法学家保罗所创,为当时的解决债务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并对稳固罗马的社会秩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债权人撤销权的含义除了从历史渊源中可以推断出来以外,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得出结论。
我国的撤销权制度是援引于国外而建立起来的,其理论精髓都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正常进行。
(二)债权人撤销权对我国的影响清朝末年,《大清民律草案》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撤销权制度的几个条文。
但是,由于这一制度基本上是模仿国外的立法体例,因此不符合当时的国情,导致实用价值不大。
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其《民法典》同样也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使得中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成为大陆法系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使得中国对这一制度的研究与大陆法系撤销权制度的研究接轨。
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债权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当时没有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当时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扰乱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保护措施,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适用范围狭窄、程序繁琐等问题,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程序;完善建议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概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特殊的债权保护措施。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传统的追索权、抵押权等债权保护措施的不足,使债权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
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范围1.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为债权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等合法权益人。
然而,对于债权人的身份是否具有限制,目前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2.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等。
其中,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如非法转移财产、虚假陈述等;而违反合同约定则是指违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行为,如未按时履行合同、未按照约定质量进行交付等。
3.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在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债权人权利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2)违法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性质严重: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必须是严重的,即能够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才能构成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3)撤销行为与债务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必须与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程序债权人撤销权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撤销权条款,以便在未来发生争议时能够依据该条款行使撤销权。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背景介绍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撤销已经订立的法律行为,并追求撤销后的效果。
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特殊权利,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成立时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合同成立后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条件下,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就是债权人在合同成立时享有的撤销权。
合同成立时的撤销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撤销权必须是在合同成立时约定的;•撤销权只能在一定的期限内或者条件下行使;•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当债权人行使合同成立时的撤销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必须立即返还已经获得的全部债权。
2. 因债务人违约的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其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内容;•债务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交易公平原则;•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债权人在行使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撤销权时,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违约事实后一年内行使,逾期将不能行使撤销权。
3. 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可以约定,当事人其中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这种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给对方当事人合理的通知,并返还已经获得的全部债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及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债权人返还已经获得的全部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不存在,各方应当按照撤销后的法律效果进行处理。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其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一种常见的争议类型。
本文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解决方案以促进纠纷的和解。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基于某种事由,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撤销合同或要约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威胁、欺诈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追求利益上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受到不公平的损失的,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或者要约。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威胁或欺诈行为:债权人必须通过威胁或者欺诈手段使对方追求利益上失去公平地位,并导致对方受到不公平的损失。
2. 对方受到不公平损失:对方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债权人威胁或欺诈行为的不公平损失。
3. 撤销请求:受损失方需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或要约的请求。
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当发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时,受损失的一方可以采取以下解决途径:1. 和解协商: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共识并制定补偿方案。
2. 诉讼解决: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受损失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或要约,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仲裁解决:受损失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进行仲裁程序,以获取公正的裁决结果。
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案例分析下面是一个实际案例,以更好地理解债权人撤销权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并约定双方履行合同后即完成交易。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甲公司以虚假的报价和编码等手段欺诈乙公司,并导致乙公司经济损失。
乙公司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决定撤销合同并寻求赔偿。
乙公司首先与甲公司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随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销售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民法典如何处理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如何处理债权人撤销权在日常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屡见不鲜。
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一项重要的权利——撤销权。
那么,在《民法典》中,是如何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简单来说,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从而危害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比如说,债务人明明欠着债权人的钱,却无偿把自己的房产送给了别人,这种情况下,如果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的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需要有一个判断标准。
一般来说,如果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而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则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这也就意味着,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的行为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在举证方面,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上述的可撤销行为,并且该行为影响到了自己债权的实现。
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比如,要证明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可能需要收集相关的市场价格信息、评估报告等证据。
一旦债权人成功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将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务人所处分的财产将恢复原状,从而有可能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定性及相应对策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做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使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的权利。
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恢复和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不能直接受偿。
这是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入库规则”所奉行的“先入库,后清偿”原则决定的,也是该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
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关于其性质有多种说法。
其中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权人依据其单方面意思表示行使的,并可以导致债务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针对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及第三人受益的结果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这是德国民法的通说。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后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故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债务人和第三人各自返还依据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故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这是法国民法的通说。
我国合同法依据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传统理论和客观实际,特别是针对近年
来严重存在的债务人“依法”逃债废债、裁判文书难执行等现象,在第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这是对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的重大突破。
但合同法对撤销权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没有具体规定,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完整性,导致实务中法官办案时一方面是无法可依,一方面是自由裁量权太大。
下面的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甲公司在乙公司处有一笔100万元的债权,虽然已经到期,但乙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一拖再拖,拒不还款;期间乙公司悄悄将一栋价值100多万元的门面房以2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还无偿赠送了一个价值10万元的车库;丙公司购得后投资数万元把房子装修改建成酒店。
甲公司得知后催乙公司还债未果,认为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乙公司低价转让门面房和无偿赠送车库的行为。
针对上述案情,合议庭一致认为甲公司行使撤销权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条件:甲乙之间有合法的债权;乙公司实施了两种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并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甲公司的债权至今未还,损害事实已经发生。
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乙公司的低价转让门面房和无偿赠与车库的行为,但判词如何写意见各异。
持形成权说观点的人认为,写明“撤销乙公司低价转让门面房和无偿赠与车库的行为”即可;持请求权观点的人认为,应当在写明“撤销乙公司低价转让门面房和无偿赠与车库的行为”的同时,判令“丙公司将门面房和车库
返还给甲公司”;持折衷说观点的人认为,在写明“撤销乙公司低价转让门面房和无偿赠与车库的行为”的同时,判令“丙公司将门面房和车库返还给乙公司”。
应该说这几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也有一些问题,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谁也说服不了谁,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如何定性?笔者主张采纳折衷说的观点。
理由如下:
1.形成说观点不可取。
虽然撤销权成立的形成要件和实质要件都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形成权的性质也反映了设立撤销权制度的初衷,但仅把撤销权的性质定位于形成权,法律价值不大,充其量只能实现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而不能达到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最终目的,没有体现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初衷。
像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仅仅是“撤销乙公司低价转让门面房和无偿赠与车库的行为”,诉讼价值就难以体现。
因为对原告甲公司而言,距离它实现债权的目标很远,第三人如果不主动返还,债务人又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在本案中很难达到诉讼目的,必须通过另案行使代位权才能实现债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而言,该判决对他们应当有约束力,但不主动执行似乎也无妨,既没有权利主体申请执行,也没有具体义务内容可供执行;对法院而言,该判决应当执行但却无法执行。
2.请求权说的观点也不可取。
该观点虽然弥补了形成权说诉讼效果不佳之缺陷,
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深受债权人欢迎,但似乎超越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本身的内涵,存在三个法律上障碍:①在债务人与第三人民事关系合法存在的前提下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②设立撤销权的初衷是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没有赋予债权人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的权利。
③实际操作难度大。
如果债权人债权的数额大于或者等于债务人放弃债权的数额及无偿转让财产的金额,可能容易操作;如果两者数额上有差别或者第三人是低价接受债务人的财产,审理时程序上和实体上都会相当复杂,必然涉及到撤销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全部行为还是部分行为、撤销后财产怎样处置等实质问题。
像上述案例在处理时,假如仅简单地判令丙公司将门面房和车库返还给甲公司,可能会侵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3.折衷说的观点可取。
该观点赋予债权人的撤销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两种特性,依据该学说,在宣布认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同时,能产生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状态的法律后果,从而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入库规则”,符合该制度的立法思想,故应当被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采纳。
不过,依据该学说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性质及其“入库规则”的规定,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在理论上只能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对其全部债务进行担保,债权人不能直接受偿也不能优先受偿。
像上述案例中在判令撤销乙公司低价转让门面房和无偿赠与车库的行为以后,
丙公司只能将门面房和车库返还给乙公司,而不能直接给付甲公司。
当然,从诉讼经济角度看,这对像甲公司这样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他们辛辛苦苦行使撤销权的结果,却及于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客观上有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不利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施行。
可见,既要保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性质,又要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是摆在我们每个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否则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将形同虚设,失去生命力。
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当顺应债权实现由平等原则向优先原则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思维,建议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同时主张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将第三人返还的财产给付债权人,即在同一个案件中先主张撤销权后主张债权,将撤销之诉和给付之诉合二为一进行审理。
这样做的好处是:①有利于保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特性,这是该设想的出发点。
我国法律既然采纳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就应当遵循其基本规则,特别是“入库规则”,保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性质、特征不变,否则就失去了设立该制度的意义。
另外,赋予债权人在同一案件中主张债权的权利,解除了债权人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贯彻落实。
②有利于申请撤销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这是该设想的落脚点。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虽然不能直接实现债权,但恢复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债权人在主张撤销权的同时主张债权,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既发挥
了撤销权的作用,又激励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既促使了债权人实现债权,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诉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符合“公正与效率”的时代要求。
③有利于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
该设想的结合点是将两个相互联系的诉讼合二为一,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并审理,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因为这两个诉彼此联贯,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前提,债权的实现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且在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便于法官对案件全面审查、及时审理、公正裁判。
汪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