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项国务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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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国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为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审 批 和 新 增 授 信 支 持 等 相 关 业 务 ,并 合 力 推 进 化 解
一、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本 目 录 内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产 能 严 重 过 剩 矛 盾 各 项 工 作 。
目,须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核 准 。企业
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 高行政效能,认 真 履 行 核 准 职 责 ,严格按照规定权
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限 、程 序 和 时 限 等 要 求 进 行 审 查 。有 关 部 门 要 密 切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 配 合 ,按照职责分工,相 应 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
e i i M f i u f i 决 簾 鏖 ^ _ _ _ _ _ _ _ _

~
^


管理部门的意见。
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
八 、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下 放 层 级 与 承 接 能 力 相 匹 配
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 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依据。
六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 谁 监 管 的 原 则 ,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 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
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 用 ,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
布 局 ,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 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手 段 。完 善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23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1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23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1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23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正文:----------------------------------------------------------------------------------------------------------------------------------------------------关于废止23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12号我委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卫生健康标准进行了复审。

根据复审结论,23项标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废止标准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6月27日附件废止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WS/T26-1996尿中汞的冷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二)酸性氯化亚锡还原法WS/T102-1998临床检验项目分类与代码3.WS/T120-1999血清总胆固醇的酶法测定4.WS/T182-1999室内空气中苯并(a)芘卫生标准5.WS/T199-2001公共场所卫生综合评价方法6.WS/T206-2001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7.WS/T221-2002免疫沉淀分析标准有关应用材料的评价8.WS/T222-2002临床酶活性浓度测定方法总则9.WS/T232-2002商业性微生物培养基质量检验规程10.WS/T249-2005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原则11.WS/T253-2005体外诊断医学器具生物源样品中量的测量参考物质的描述WS/T254-2005体外诊断医学器具生物源样品中量的测量参考测量程序的表述13.WS/T255-2005临床检验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要求14.WS/T335-2011人工髋、膝关节置换术15.WS/T352-201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催化活性浓度测定(无磷酸吡哆醛)参考方法16.WS/T353-2011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催化活性浓度测定(无磷酸吡哆醛)参考方法17.WS354-2011颈椎人工间盘置换手术18.WS/T355-2011血清甘油三酯的酶法测定19.WS/T362-2011血清胆固醇参考测量程序分光光度法20.WS/T450-20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21.WS541-201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集GBZ46-2002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23.GBZ/T173-2006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结束——。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最全名单).doc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最全名单).doc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最全名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

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 教师资格教育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2 注册消防工程师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3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司法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 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9 注册建筑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10 监理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11 房地产估价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12 造价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13 注册城乡规划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14 建造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注册土木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注册化工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注册环保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注册机械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16 注册验船师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18 兽医资格执业兽医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19 拍卖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文化部准入类《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21 医生资格医师国家卫生计生委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2 护士执业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质检总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25 注册设备监理师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26 注册计量师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29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30 执业药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31 专利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准入类《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32 导游资格国家旅游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33 注册测绘师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34 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中国民航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航空安全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5 会计从业资格财政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3号)现已进入修法程序,视相关法律修订情况依法作出调整3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质检总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7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平评价类《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38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39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40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4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42 资产评估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43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44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水平评价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45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46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47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48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49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50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51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52 税务师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53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质检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54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5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55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56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水平评价类《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57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监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58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国家文物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59 翻译专业资格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81项。

国务院23号文及解读

国务院23号文及解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国务院23号文学习要点

国务院23号文学习要点
➢ 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达到历史新高。
➢ 发展不平衡,高危行业、民营与地方企业仍是事故多发的 根源。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尤其是去年先后发生6起一 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 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仍未从根本上引 起重视。一些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安全管理薄弱,主 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 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 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
3)采取了更加严厉的管理措施
➢ 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 ➢ 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 ➢ 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 ➢ 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 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 ➢ 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 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 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4)提出十个创新:
1)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2)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3)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推制度。 4)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5)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三、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五种权力、三项义务:
知情权、检控权、拒绝权、撤离权、求偿权 遵规履职、接受教育培训、危险隐患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 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河北省两办:
➢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副职、总工程师)及 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 培训并由专职考核部门考试合格,高危企业 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 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任职上岗。
国务院安委会:
➢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 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 术工作负总责。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9•【文号】卫政法发[2004]277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卫政法发[2004]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年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对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国务院审定、公布。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决定取消卫生行政许可项目23项,改变管理方式3项。

(一)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8项,分别为:1、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2、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的核发;3、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的核发;4、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核发;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6、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7、京内部属单位零星基建审批;8、部属(管)单位售房审批。

(二)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9项、改变管理方式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3项,分别为:1、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2、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3、卫生用品审批;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5、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6、强化食品审批;7、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8、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定;9、特殊营养食品审批。

改变管理方式的3项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分别为: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认定;2、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质认定;3、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核准。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2023年6月版)一、2023新施行(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妇女权益保障法》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5.《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6.《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7.《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8.《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9.《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10.《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1.《浙江省电力条例》12.《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1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二)规范性文件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三)国家标准1.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GB55034-2022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3.GB50517-2010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23年局部修订)4.GB50695-2011 涤纶、锦纶、丙纶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2023年局部修订)5.GB/T3836.16-2022 爆炸性环境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6.GB/T3836.11-2022 爆炸性环境第11部分:气体和蒸气物质特性分类试验方法和数据7.GB/T3836.21-2022 爆炸性环境第21部分:防爆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应用8.GB/T3836.36-2022 爆炸性环境第36部分:控制防爆设备潜在点燃源的电气安全装置9.GB/T 3883.215-2022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215部分:手持式搅拌器的专用要求10.GB/T 9239.23-2022 机械振动转子平衡第23部分:平衡机测量工位的防护罩和其他保护措施11.GB/T13749-2022 冲击式打桩机安全操作规程12.GB/T15546-2022 冶金轧辊术语13.GB/T17258-2022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14.GB/T 17285-2022 电气设备电源特性的标记安全要求15.GB/T 18216.6-2022 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及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防护措施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第6部分:TT、TN和IT系统中剩余电流装置(RCD)的有效性16.GB/T 18403.1-2022 气体分析器性能表示第1部分:总则17.GB/T 18404-2022铠装热电偶电缆及铠装热电偶18.GB/T 20178-2022土方机械机器安全标签通则19.GB/T21109.1-2022 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第1部分:框架、定义、系统、硬件和应用编程要求20.GB/T21352-2022 地下矿井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GB/T25814-2022 三聚氯氰21.GB/T 30370-2022 火力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试验及性能验收导则22.GB/T 39380.2-2022 喷水灭火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23.GB/T 41717-2022 核电厂老化管理与寿命管理术语24.GB/T41757-2022 六氟环氧丙烷25.GB/T 41789-2022智能家用电器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26.GB/T41881-2022 电子级硫酸27.GB/T41851-2022 饲料机械安全设计要求28.GB/T 41986-2022全钒液流电池设计导则29.GB/T41994-2022 工业炉及相关工艺设备电弧炉炼钢机械和设备的安全要求30.GB/T41740-2022 装配式能源站31.GB/T 41997.1-2022 机械电气安全基于视觉的电敏保护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32.GB/T 41997.2-2022 机械电气安全基于视觉的电敏保护设备第2部分:采用参考模式的视觉保护器件特殊要求33.GB/T 41997.3-2022 机械电气安全基于视觉的电敏保护设备第3部分:采用立体视觉保护器件特殊要求34.GB/T 41998-2022机械电气安全机械无线控制系统技术要求35.GB/T41999-2022 港口岸电设施术语36.GB/T 42006-2022高原光伏发电设备检验规范37.GB/Z 42023.2-2022 工业自动化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第2部分:系统可靠性38.GB/T 42125.19-2022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9部分:电动控制阀门执行器的特殊要求39.GB/T 29729-2022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40.GB/T 24160-2022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41.GB55030-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42.GB/T 9253-2022 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油管和管线管螺纹的加工、测量和检验43.GB/T 21412.2-2022 石油天然气工业水下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操作第2部分:非粘结挠性管系统44.GB/T 26949.2-2022 工业车辆稳定性验证第2部分:平衡重式叉车45.GB/T 29729-2022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46.GB/T 31392-2022 煤矿矿井水利用技术导则47.GB/T 42097-2022 地上石油储(备)库完整性管理规范48.GB/T 42177-2022 加氢站氢气阀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49.GB 55036-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50.GB 41847-2022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51.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52.GB 55032-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53.GB 55033-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54.GBZ 117-2022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55.GBZ/T 164-2022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56.GBZ/T 327-2022 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标准57.GB 16994.7-2022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7部分水泥58.GB 18180-2022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59.GB 41730-2022 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60.GB/T 41510-2022 起重机械安全评估规范通用要求61.GB/T 10827.3-2022 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3部分:对带有起升操作台的车辆和专门设计为带起升载荷运行的车辆的附加要求62.GB/T 25296-2022 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试验导则63.GB/T 41514-2022 钢结构货架使用安全与评估规范(四)行业标准1.HJ 1293-2023 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2.HJ 1292-2023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3.NY/T 682-2023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4.NY/T 4321-2023 多层立体规模化猪场建设规范5.NY/T 4320-2023 水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规范6.NY/T 4319-2023 洗消中心建设规范7.NY/T 4318-2023 兔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8.NY/T 4317-2023 温室热气联供系统设计规范9.NY/T 4316-2023 分体式温室太阳能储放热利用设施设计规范10.NY/T 4315-2023 秸秆捆烧锅炉清洁供暖工程设计规范11.DL/T 1134-2022大坝安全监测自动采集装置12.SY/T 6503-2022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13.SY/T 6307-2022 浅海钻井安全规程14.SY/T6320-2022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程15.SY/T6321-2022 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16.SY/T 6345-2022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17.SY/T 6346-2022 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范18.SY/T6353-2022 油气田变电站(所)安全管理规程19.SY/T6354-2022 稠油注汽热力开采安全技术规程20.SY/T6360-2022 油田注聚合物、碱液、表面活性剂安全规程21.SY/T6634-2022 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22.SY/T6826-2022 输油管道泄漏监测系统技术规范23.SY/T6985-2022 海上石油设施助航标志24.SY/T7028-2022 钻(修)井井架逃生装置安全规范25.SY/T7664-2022 油气管道站场完整性管理体系要求26.SY/T7668-2022 石油钻井安全监督规范27.SY/T7669-2022 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8.SY/T 7671-2022 加油加气站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29.HJ 177-202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30.HJ1277-2023 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31.HJ1278-2023 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32.HJ1279-2023 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33.HJ1280-2023 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34.HJ1281-2023 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35.HJ 1284-2023 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36.NB/T10987-2022 风力发电机组叶片气动组件规范37.NB/T10988-2022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基础附属构件设计要求38.NB/T10989-2022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偏航系统防腐设计要求39.NB/T10990-2022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变桨距系统防腐设计要求40.NB/T10991-2022 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升降机41.NB/T10994-2022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外平台起重设备规范42.NB/T 11001-2022海上风电场工程基础防撞设施技术规程43.NB/T 11003-2022水电站桥式起重机基本技术条件44.NB/T 11011-2022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45.NB/T 11013-2022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46.NB/T 11019-2022水电工程闸门和启闭机运行维护规程47.NB/T 11027-2022煤矿防突预测图绘制规范48.NB/T11028-2022 煤矿井下废弃瓦斯抽采钻孔封闭技术规范49.NB/T11029-2022 煤矿瓦斯蓄热式氧化炉烟气烘干煤泥技术规范50.NB/T11030-2022 煤矿低浓度瓦斯发电机组通用要求51.NB/T 31030-2022陆上风电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52.SY/T6098-2022 天然气可采储量计算方法53.SY/T6279-2022 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54.SY/T6284-2022 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规范55.TB/T 30006-2022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56.TB/T 30007-2022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技术要求57.AQ/T 3010-2022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58.AQ/T 3034-2022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59.AQ 3010-2022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60.AQ/T 3034-2022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61.HG/T 6111-2022 钢丝绳酸洗废液的处理处置方法62.HG/T 6112-2022 碳素钢酸洗废液的处理处置方法63.HG/T 6113-2022 化工工艺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技术规范64.HG/T 5897-2022 焊接用混合气体氢气/氩气65.HG/T 5895-2022 工业用混合气体硅烷/氮气66.HG/T 6005-2022 化学清洗泵站及配套设备技术规范67.HG/T 6052-2022 混合制冷剂R507系列68.HJ 1274-2022 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69.HJ 1275-2022 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70.YS/T 3044-2022 铜冶炼侧吹炉协同处置氰渣技术规范71.YB/T 6068-2022 电弧炉炼钢供氧技术规范72.YB/T 6014-2022 钢铁企业副产煤气发电设计规范73.JB/T 13994-2022 防火电缆桥架74.JB/T 14320-2022 氧气用止回阀75.JB/T 14319-2022 氧气用球阀76.JB/T 14318-2022 氧气用蝶阀77.JB/T 14315-2022 氯气用波纹管截止阀78.JB/T 14310-2022 阀门压力试验装置技术规范79.JC/T 2653-2022 不发火砂浆80.JT/T 1456-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规范81.JT/T 1453-2023 综合客运枢纽设计规范82.GC/T 1402-2022 国家物资储备通用安全标志及使用规范83.JT/T 324-2022 汽车喷烤漆房84.JTS 204-2023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85.JTS 206-2-2023 水运工程桩基施工规范86.JTS/T 181-4-2023 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规范87.JTS/T 245-2023 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88.JTS/T 312-2023 港口水工建筑物结构健康监测技术规范89.JTS/T 323-2023 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指南90.GC/T 1402-2022 国家物资储备通用安全标志及使用规范91.NB/T 10996-2022 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92.NB/T 10997-2022 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93.NB/T 10998-2022 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94.TB 10071-2022 铁路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95.TSG D7003-202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五)团体标准1.T/CECS 1242-2023 生活垃圾热解处理工程技术规程2.T/CECS 1232-2023 景区玻璃桥检测评定标准(六)地方标准1.四川 DB51/T 3049-2023 四川省乡村应急广播系统工程建设规范2.四川 DB51/T 3048-2023 应急广播终端通用技术要求第1部分:村村响广播终端3.山东 DB37/T 4616—2023 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指南4.山东 DB37/T 4610-2023 在用超高压水晶釜安全运行评估技术规范5.山东 DB37/T 4611-2023 在用铸铁烘缸安全运行评估技术规范6.山东 DB37/T 4609—2023 生物质燃料锅炉能效评价规范7.山东 DB37/T 4608-2023 碱回收锅炉安全运行评估技术规范8.山东 DB37/T 4606—2023 平原区农村洪涝灾害调查评价技术规范9.山东 DB37/T 4605—2023 农村供水管网运行管护及安全调控技术要求10.内蒙 DB15/T 3006—2023 网格化管理应急联动处置规范11.湖北 DB42/T 2001-2023 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系统设计技术导则12.河南 DB41/T 2388-2023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3.河南 DB41/T 936-2023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规范14.河南 DB41/T 2389-2023 地震液化土地区公路勘察设计规范15.江西 DB36/T 1707-2022 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网络培训平台管理规范16.山东 DB37/T 2043-2023 金属地下矿山浅孔落矿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7.山东 DB37/T 2041-2023 金属地下矿山中深孔落矿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8.山东 DB37/T 2040-2023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19.山东 DB37/T 4604-2023 石油炼制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0.山东 DB37/T 1028-2023 在用尿素合成塔安全运行评估技术规范21.山东 DB37/T 4451.8-2023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南第8部分:移动式压力容器22.山东 DB37/T 4598-2023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23.山东 DB37/T 4597-2023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24.湖北 DB42/T 2002-2023 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规范25.大连 DB2102/T 0078-2023 公用燃气压力管道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规范26.重庆 DB50/T 867.42-2023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42部分:中学27.重庆 DB50/T 867.41-2023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41部分:小学28.重庆 DB50/T 867.40-2023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40部分:幼儿园29.湖南 DB43/T 2541-2023 矿山应急救援大直径钻井施工安全技术规程30.湖南 DB43/T 2555-2023 供用电及信息系统隔离式防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31.江苏 DB32/T 4401-202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32.四川 DB51/T 1764-2023 机械式停车设备修理保养安全技术规范33.山西 DB14/T 2655—2023 公路铁尾矿集料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34.北京 DB11/T 2069-2022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规范35.北京 DB11/T 2034-2022 汽车加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36.北京 DB11/T 1322.92-20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92部分:商业零售经营单位37.北京 DB11/T 779-2022 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规范38.北京 DB11/T 065-2022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39.北京 DB11/T 583-2022 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40.北京 DB11/T 2070-2022 应急物资信息采集规范41.北京 DB11/T 2036-2022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电气安全技术规范42.江苏 DB32/T 4355-2022 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设施安全技术规程(修订)43.江苏 DB32/T 4351-2022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44.青海 DB63/T 2114-2023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45.辽宁 DB21/T 3020.2—2023 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状评价细则第2部分:码头46.辽宁 DB21/T 3020.1—2023 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状评价细则第1部分:罐区47.辽宁 DB21/T 3685—2023 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生产安全应急资源调查规范48.吉林 DB22/T 3433-2023 消防给水系统防冻技术规范49.湖北 DB42/T 1955-20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50.四川 DB51/T2969-2022 工业园区(集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51.四川 DB51/T2968-2022 经济开发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52.四川 DB51/T2967-2022 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导则53.忻州市 DB1409/T 31-2022 锻造企业生产用天然气安全使用指南54.湖北 DB42/T 1944-2022 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检查规范55.江西 DB36/T 924-2022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56.重庆 DB50/T867.38-2022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8部分:邮政快递企业57.重庆 DB50/T867.39-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9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二、2022新施行(一)国家标准96.GB 16994.2-2021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97.2.GB 16994.3-2021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险货物集装箱98.GB 40875-2021油轮单点系泊作业安全要求99.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100.GB/T 41344.2-2022 机械安全风险预警第2部分:监测101.GB/T 41344.1-2022 机械安全风险预警第1部分:通则102.GB/T 41344.3-2022 机械安全风险预警第3部分:分级103.GB/T 41344.4-2022 机械安全风险预警第4部分:措施104.GB/T 41355-2022 机械安全自主移动式机械与人体之间的动态安全距离确定方法105.GB/T 41351-2022 机械安全安全相关无线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106.GB/T 41346.2-2022 机械安全机械装备转运安全防护第2部分:拉紧装置安全要求107.GB/T 41346.1-2022 机械安全机械装备转运安全防护第1部分:结构设计准则108.GB/T 41348-2022 机械安全双手操纵装置技术条件109.GB/T 41349-2022 机械安全急停装置技术条件110.GB/T 39078.2-202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要求第2部分: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安全参数111.GB/T 41315-2022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用安全切断阀112.GB/Z 41296-2022 用于煤矿安全生产与监控及应急救援的信息系统总体技术要求113.GB/T 41295.2-2022 功能安全应用指南第2部分:设计和实现114.GB/T 41295.1-2022 功能安全应用指南第1部分:危害辨识和需求分析115.GB/T 41295.3-2022 功能安全应用指南第3部分:测试验证116.GB/T 41257-2022 数字化车间功能安全要求117.GB/T 41295.4-2022 功能安全应用指南第4部分:管理和维护118.GB/T 41254-2022 爆炸保护系统的功能安全评估方法119.GB/T 41253-2022 过程工业安全监测系统有效性评估规范120.GB 40554.1-2021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21.GB 6095-2021 坠落防护安全带122.GB/T 41051-2021 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岩石隧道掘进机安全要求123.GB/T 41091-2021 人员密集场所电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降低指南124.GB/T 41108.3-2021 机械安全联锁装置的安全要求第3部分:截留钥匙联锁装置及系统125.GB/T 41118-2021 机械安全安全控制系统设计指南126.GB/Z 35850.3-202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的应用第3部分:PESSRAL和PESSRAE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的生命周期指南127.GB/T 41098-2021 起重机安全起重吊具128.GB/T 41093-2021 机床安全车床129.GB/T 41130-2021 展览场馆安全管理基本要求130.GB/T 41020-2021 建筑物财产保险火灾风险评估指南131.GB/T 25684.1-2021 土方机械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132.GB/T 13286-2021 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和电路独立性准则133.GB/T 41121-2021 玻璃水滑道安全技术要求134.GB/T 10827.2-2021 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2部分: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135.GB/T 41092-2021 多重应用环境场所电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降低指南136.GB/T 26465-2021 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37.GB/T 7588.1-2020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138.GB/T 7588.2-2020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2部分:电梯部件的设计原则、计算和检验139.GB/T 29315-202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140.GB/T 40951-2021 城市客运枢纽运营安全管理规范141.GB/T 40947-2021 安全韧性城市评价指南142.GB/T 3836.28-2021 爆炸性环境第28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基本方法和要求143.GB/T 3836.35-2021 爆炸性环境第35部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场所分类144.GB/T 10395.20-2021 农林机械安全第20部分:捡拾打捆机145.GB/T 3836.31-2021 爆炸性环境第31部分: 由防粉尘点燃外壳“t”保护的设备146.GB/T 3836.2-2021 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147.GB/T 3836.13-2021 爆炸性环境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148.GB/T 40620-2021 核动力厂火灾危害性分析指南149.GB/T 3836.5-2021 爆炸性环境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150.GB/T 3836.1-2021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151.GB/T 3836.4-2021 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152.GB/T 22158-2021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153.GB/T 25285.2-2021 爆炸性环境爆炸预防和防护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154.GB/T 3836.32-2021 爆炸性环境第32部分:电子控制火花时限本质安全系统155.GB/T 3836.9-2021 爆炸性环境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156.GB/T 3836.3-2021 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157.GB/T 3836.29-2021 爆炸性环境第29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结构安全型“c”、控制点燃源型“b”、液浸型“k”158.GB/T 3836.34-2021 爆炸性环境第34部分:成套设备159.GB/T 3836.1-2021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160.GB/T 3836.4-2021 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161.GB 40880-2021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162.GB 40881-2021 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163.GB/T 40702-2021 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防护技术规范164.GB 40165-2021 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165.GB/T 40437-2021 电气安全风险预警指南166.GB/T 40431-2021 电气运行场所的人身安全约束指南167.GB/T 40431-2021 电气运行场所的人身安全约束指南168.GB/T 40497-2021 海上设施防火与防爆设计评估原则169.GB 40558-2021 固体散装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170.GB 40557-2021 内河高速客船安全航行技术条件171.GB 40555-2021 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技术要求(二)行业标准1.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12月1日实施)2.GA/T 1044.2-202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第2部分普通公路3.AQ/T 8012—202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诚信建设规范4.AQ/T 3033—2022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5.DB/T 85—2021 地震监测台网编码规则6.DB/T 86—2021 地震波形数据通道标识7.DB/T 87—2021 地震观测仪器型号编码及名称命名规则8.XF/T 3017.2-2022 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第2部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基本信息9.XF/T 3017.4-2022 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第4部分:消防信息通信管理基本信息10.XF/T 3017.1-2022 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第1部分:灭火救援指挥基本信息11.XF/T 3017.5-2022 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第5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建筑物基本信息12.XF/T 3016.1-2022 消防信息代码第1部分:基础业务信息13.XF/T 3018-2022 消防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14.XF/T 3014.1-2022 消防数据元第1部分:基础业务信息15.XF/T 3015.1-2022 消防数据元限定词第1部分:基础业务信息16.XF/T 3017.3-2022 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第3部分:消防装备基本信息17.AQ/T 1118-2021 矿山救援培训大纲及考核规范18.AQ/T 1009-2021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三)地方标准58.山东 DB37/T 4554—2022 水处理剂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59.山东 DB37/T 4552—2022城市轨道交通接触轨安全规范60.重庆 DB50/T 867.36-2022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6部分:仓储企业61.重庆 DB50/T 867.35-2022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5部分:食品、饲料62.重庆 DB50/T 867.34-2022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4部分:残疾人服务机构及烟草制品批发市场63.重庆 DB50/T 867.33-2022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3部分:橡胶、塑料制品企业64.重庆 DB50/T 1292-2022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范65.重庆 DB50/T 1304-2022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通则66.重庆 DB50/T 1303-2022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通则67.重庆 DB50/T 867.37-2022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7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68.河南 DB41/T 2304-2022防震减灾科普场所布展指南69.河南DB41/T 2303-2022地震预警信息发布70.山西DB14/T 2536—2022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规范71.江苏 DB32/T 4341-2022 水下道路隧道消防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2.江苏 DB32/T 4337-2022 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安全验收规范73.北京 DB11/T 2001-2022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制规程74.北京 DB11/T 2000-2022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5.郑州 DB4101/T 27-20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规范76.江苏 DB32/T 4327-2022 化工消防救援站建设规范77.江苏 DB32/T 4326-2022 城市应急准备能力评估规范78.四川DB51/T 2923-2022 森林火灾林木受害判定规范79.重庆 DB51/T 2923-2022 森林火灾林木受害判定规范80.重庆 DB50/T 867.32-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2部分:小五金制造企业81.重庆 DB50/T 867.31-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1部分:酒类制造企业82.重庆 DB50/T 867.30-2022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0部分:有色金属铸造企业83.重庆 DB50/T 867.29-2022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29部分: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84.贵州 DB52/T 1669.4-2022 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第4部分:充装读写控制设备85.贵州 DB52/T 1669.3-2022 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第3部分:气瓶信息化标签86.贵州 DB52/T 1669.2-2022 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第2部分:数据接口87.江苏 DB32/T 4304-202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程88.江苏 DB32/T 4296-2022自然灾害社会捐助服务规范89.江苏 DB32/T 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90.湖北 DB42/T 1893-2022 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规范91.湖北 DB42/T 1892-2022非煤矿山钻探施工安全技术规程92.昆明 DB5301/T 77.3-2022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第3部分:隐患排查治理通则》93.昆明 DB5301/T 77.2-2022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第2部分:风险分级管控通则》94.昆明 DB5301/T 77.1-2022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第1部分:基本要求》95.江苏 DB32/T 4291-202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系统纪检监察基本工作规范96.江苏 DB32/T 4290-2022 特种设备用流量计(壳体)安全技术条件97.江苏 DB32/T 4289-2022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学服务规范98.江苏 DB32/T 4288-2022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规程99.江苏 DB32/T 4287-2022 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安全管理规范100.广元 DB5108/T34-2022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101.重庆 DB50/T 1236-202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电子证书技术规范102.重庆 DB50/T 1217-202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103.重庆 DB50/T 867.28-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28部分:皮鞋制造企业104.重庆 DB50/T 867.27-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105.重庆 DB50/T 867.26-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26部分:涂料制造企业106.河南 DB41/T 2258-2022 现有建筑物加装电梯安全技术规范107.河南 DB41/T 2257-2022 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安全技术要求108.河南 DB41/T 2251-20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规范109.河南 DB41/T 2250-2022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导则110.河南 DB41/T 2249-2022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指南111.河南 DB41/T 2248-2022 地质勘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指南112.山东 DB37/T 4511—2022 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及评价要求113.广东 DB44/T 702-2022 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要求114.广东 B44/T 834-2022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要求115.天津 DB12/T 1111-2021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116.北京 DB11/T 535-2021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117.北京 DB11/T 1014-2021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118.北京 DB11/T 1903-2021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馆安全技术防范基本要求119.北京 DB11/T 1904-2021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管理规范120.北京 DB11/T 1905-2021 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规范121.北京 DB11/T 1906-2021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指南122.北京 DB11/T 1907-202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突发环境事件123.北京 DB11/T 1908-202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124.北京 DB11/T 1909-202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道路桥梁125.北京 DB11/T 1910-202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电网126.北京 DB11/T 1911-202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防汛排水127.北京 DB11/T 1912-202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供热128.北京 DB11/T 1913-202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燃气129.北京 DB11/T 1914-202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130.北京 DB11/T 1915-202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水域131.北京 DB11/T 1916-202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规范通信保障132.北京 DB11/ 1889-2021 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33.北京 DB11/T 893-20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134.江苏 DB32/T 4170-202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防火设计标准135.辽宁 DB21/T 3569-2022 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规范136.新疆 DB65/T 4480-2021 电梯困人应急处置导则。

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项_图文

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项_图文

211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
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
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
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国发〔2015〕11号2015年02月24日
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9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第四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国发〔2015〕41号2015年07月20日
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
水平评价类24项)
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公布!建企涉及保证金达10项(含每项征收标准)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公布!建企涉及保证金达10项(含每项征收标准)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公布!建企涉及保证金达10项(含每项征收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近日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包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23个项目。

各地区要参照此目录清单,年底前公布本地清单;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并要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共分23种,对每种保证金的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建筑企业涉及到的则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等10种。

详情如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政府采购招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设立单位:财政部征收标准: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征收程序: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返还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设立单位:财政部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返还时间: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3篇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3篇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3篇【篇一】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营商环境优劣与世界资本流向和经济发展快慢呈现同向和正比,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

对此,国家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省于今年5月1日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立法形式保障营商环境提升。

按照中省部署,我市迅速行动,成立了以优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八办四组”为主的工作机构,制定了以“十大行动”“八大突破”为主要内容的相关方案,扎实推进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

各县区在全市统一行动中认真部署,统筹推进,初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作为承接“放管服”改革和具体落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主体,全市9县1区政府及高新、瀛湖管委会自4月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后,立即组建机构,强化配套措施,创新推进工作,实现了良好开局。

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区均成立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机构,专题召开了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制定了行动方案,细化了工作任务,明确了职责分工,有力推进了工作落实。

xx县形成了“十大行动”+三个配套(政务提升、新闻宣传、专项督查)+两项机制(第三方评估、监察协作)的“10+3+2”模式。

xx县制定了“10+2”行动方案,新增《xx县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创新行动方案》和《xx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升行动方案》。

xx县采取了营商环境部门公开承诺的形式。

高新区向社会公布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方式。

2.大力压缩审批时限。

各县区在事项审批环节上积极创新,在办理时间上大力压缩。

我市一站式办结占本级政府部门全部审批服务事项比例为79.3%,全省最高。

高新区、xx县、xx县、xx 县、xx县设立行政审批局,积极探索“一枚印章管审批”经验。

市工商局在全省率先出台《优化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实施规范》并全省推广;全市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受理到发放营业执照平均3.4个工作日,在全省用时最少。

高新区、瀛湖区自我提标“加码”,确定55个工作日、22个工作日分别完成政府投资审批类和社会投资核准类建设项目所有行政审批环节。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发[2016]34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09【实施日期】2016.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葫政发〔201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3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市级行政职权事项41项,其中涉及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17项(取消8项,调整为其它职权1项,部分取消6项,部分下放2项),涉及其它职权类事项24项(取消23项,部分下放1项)。

具体事项见附件。

经过此次调整,市本级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缩减9项。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葫政发〔2016〕4号)中,已调整取消1项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

两次调整后,《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葫芦岛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行政许可类审批和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葫政发〔2015〕15号)中,公布的市本级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由188项缩减为178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落实工作,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下放的行政职权要做好对接工作。

抓紧修订完善权责清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1
【摘要】<正>国务院文件国发[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
【总页数】11页(P13-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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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共121项)
说明:1.清单范围包含土地、矿产、测绘、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种类的行政处罚事项。

2.按照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对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3.海洋行政执法职责统一由中国海警局行使,自然资源部本级无相关海洋行政处罚事项。

4.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已划转,自然资源部本级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5.清单时间截止到发布之日,今后根据自然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情况,予以动态更新。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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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人社部最新公布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名单

9月15日人社部最新公布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名单

9月15日人社部最新公布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名单人社部最新公布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名单-09-15发布时间:-09-15 18:14来源:人民日报微博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公布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其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

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戳图↓↓考证认准这140项,其它统统不用考!转发周知!人社部发〔〕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2016年法规清单

2016年法规清单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监管三司
总局令第70号 总局令第74号 总局令第64号 第69号 第68号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总局令第53号 总局令第79号 总局令第79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2〕43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
61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62 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 6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 64 危险化学品在建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6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6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7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68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69 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70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71 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72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7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7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说明
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88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89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90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完整版 91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 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第5号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国务院要求公布证明事项清单

国务院要求公布证明事项清单

龙源期刊网
国务院要求公布证明事项清单
作者:
来源:《文萃报·周五版》2018年第23期
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顺应企业和群众呼声,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

一是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可直接取消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二是对法律法规有规定,但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等涵盖或替代的证明事项,要提请修法,依托信息共享和信用体系予以取消。

三是对各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规定外,最晚应于年底前取消。

四是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摘自中国政府网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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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 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 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 人力资源社 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 会保障部 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 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 见》(国办发〔20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 15 援外项目投 标保证金 商务部
5
序号
项目名称 援外项目履 约保证金
设立单位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6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 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 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 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 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 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 海关总署 署令第219号)
7
无船承运保 证金
交通运输部
2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单位
设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3号)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8
海员外派备 用金
交通运输部
海员外派备用金为人民币 100万元,从事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在满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未获 海员外派的机构需足额缴纳。 足其他资质条件并正式递交资 得批准的,由中央直属海事管 质申请前缴纳人民币 100万元的 理机构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海员外派备用金。中央直属海 的决定,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备 事管理机构收到备用金后,向 用金返还申请机构。 申请机构出具盖有单位财务部 2.海员外派机构自取得资质起 门印章的收据。 2 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 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向主管 部门申请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 。 3.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终止并履 行完备用金管理责任后,可向 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其缴存的备 用金。 船舶污染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 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 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担保金征收标 准根据船舶污染损害情况确定。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 事故处理完毕后返还。 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 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 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 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 业单位承担。需要承担上述费 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 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 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 储备肉糖收 储投放交易 13 投标履约保 证金 商务部
储备糖竞价 14 加工投标履 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 商务部
目前保证金按照30 元/ 吨执行,且符合履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将 未中标加工企业在开标后退还 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 保证金汇至华商储备商品管理 保证金,中标加工企业在合同 中心账户。 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 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交中央 财政。 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 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 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 金额的2%。 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件一 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 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 项目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 退还。
4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 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 第2号)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对外承包工 12 程企业备用 金
商务部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人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实质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 民币20万元。 性开展业务前,在商务主管部 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 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承包工 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 程企业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 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 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 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 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 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 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目前储备冻肉竞价交易保证金按照1000元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将 未成交企业在交易结束后退还 /吨执行,储备糖竞价交易保证金按照500 保证金汇至北京华商储备商品 保证金,成交企业在合同执行 元 / 吨执行,且符合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 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 同金额10%的规定。 约,相关保证金上交中央财政 。
4
政府采购履 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 10%。 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 义务事项后退还。
1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单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5
工资保证金
征收程序 申请开展直销业务前,企业需 要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 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 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存入 保证金。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 动3个月后,于次月15日前向指 定银行出具其上月销售额的有 效证明文件,并通过直销行业 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备案,需要调增保证金金额 的,于此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 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需要 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 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内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 购合同金额的10%。 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 完毕或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取回 保函。 履约保证金保函。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滞 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 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 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 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 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 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 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 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 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 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 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 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 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 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 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 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 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 款。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 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 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 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 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 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 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 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 、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 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 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 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返还时间 企 业 申 请 直 销 业 务 未获 批准 的 , 凭 商 务 部 出 具 的书 面凭 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 金。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 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 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 行取回保证金。
10
直销企业保 证金
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 11 作风险处置 备用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 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 第2号) 商务部
1
投标保证金
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 。 要求执行。 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 后退还。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 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询 价 响 应 文 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 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 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 提交。 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附件1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单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 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 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 3 政府采购招 标(竞争性 谈判、询 价)保证金 财政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 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 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 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 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 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 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 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 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 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 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 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 式缴存。 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 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 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6
工程质量保 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 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 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 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 知》(国办发〔2016〕49 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 号) 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 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 住房城乡建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 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设部、财政 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 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 部 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 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 2016〕295号) 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 包人。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 条例》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 8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 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 金人民币20万元。 存保证金至交通运输部财务审 计司账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 者在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 时,附送证明已经按规定交纳 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再从事 此项业务后可向交通运输部申 请退还保证金,申请事项在交 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30日后, 再办理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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