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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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学院贫困生认定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包括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报酬等),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家庭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校内困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关工委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四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放式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电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员包括:各年辅导员、班主任、年级委员会委员、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学

生总人数的10%以上。

第六条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查。建立各年级和整个学院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困难级别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或父母一方无工作,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

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

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3)父母双方下岗;

(4)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下同。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

(2)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

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

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4)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

(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者;

(2)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者;

(3)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

用品者;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5)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6)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在600元以上者。

第四章认定流程

第十条个人申请。学生按要求填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①所

在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据的贫困家庭证明或县、市民

政部门颁发的农村“贫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等;②特殊情况证明

材料如:军、烈家属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天灾、人祸证明;

兄弟姐妹是在校大、中学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学院困难生级别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的

规定和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者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并将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认定。校学生工作对个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无异议名单公布。

第十四条学生监察工作组(学院领导、各年级辅导员及各年级委员)负责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调查与监督,对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并视情节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分级建立、完善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者方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四)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和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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