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PPP项目监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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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PPP项目监管架构

(一)授权关系

本项目的授权关系分为两个步骤:

一是政府对于行业相关部门的授权,即区政府授权眉山市彭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眉山市彭山区彭祖新城管委会共同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在合作期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行使行政监管的权力和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项目用地保障、项目手续审批、维护市场秩序等协调配合工作,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公司选定承包商的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等合法性与规范性进行行政监督。

二是行业相关部门对社会资本的授权,即项目实施机构授权社会资本实施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计量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计量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社会资本作为施工单位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程

施工,并承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主体责任。

(二)项目监管方式

1.履约管理

(1)履约管理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合同控制,因此为保证社会资本严格按照协议的范围履约,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合同内容对社会资本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进行义务定期监测。对项目产出的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2)在项目协议中设置相应的履约条款是十分必要的。履约管理在合同控制中主要体现为履约条款及履约担保,即在PPP协议生效后,由社会资本向实施机构出具可接受格式的履约保函,以保证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融资、建设等的义务,社会资本在建设期内应保持保函数额的固定性及保函的有效性。

(3)政府方履约担保

➢政府将每年的项目付费补贴资金全部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在签订PPP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政府负责将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绿化移植、管线迁改、临时征地等工作全部完成;

➢政府负责在PPP合同签订之日以前完成工程建设除施工手续外的手续办理及咨询等前期工作。

(4)社会资本方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在PPP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预算总投资不超过10%的履约保证金(具体在PPP合同中约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2.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本项目执行活动的监督,是项目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行政机关对PPP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等原则。

(1)行政监督的职责和分工

本项目行政监督职责由主要由彭山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本区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分别承担,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

在具体的项目建设与运营维护职责分工下,项目维护的监督部门很多,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保障政令统一,提高行政监督合力。具体内容是: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

(2)行政监督的内容

政府针对本PPP项目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监督。程序监督,是指针对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活动实施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

(3)分阶段监督计划

项目采购实施阶段要严格按照《政府招标投标法》以及

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实施PPP 项目投资人的选择。

项目运营阶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对PPP 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的合规性、适应性、合理性,科学评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项目移交阶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主体按合同规定对PPP项目进行整体移交,做好资产评估、性能测试及资金补偿工作,妥善办理过户及管理权移交手续。

3.公众监督

本项目产品属性决定了其建设和运营维护应当受到公众使用者的监督,项目的具体执行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信息公开是实施公众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保障公众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信息必要和充分的知情权,才能依法履行监督权。

具体实施公众监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违反了国家法律、行业规范和使用标准等,均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履

行行政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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