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公司内部待岗员工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待岗员工的范围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待岗处理:(一)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调整导致暂无岗位安排或不服从安排的;(二)本岗位工作结束又暂无其他岗位安排或不服从安排的;(三)不适应本岗位工作又暂无其他岗位安排的;(四)绩效考核不合格,被用人部门退回的;(五)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出现差错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的;(六)组织纪律散漫,经常迟到、早退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七)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悔改的。

(八)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内部竞聘、双向选择未成功等待新岗位安排的。

(十)上岗考试必考未通过,无上岗资格的。

(十一)其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待处理的。

(十二)其他有必要给予待岗的。

三、待岗期限员工待岗时间按月计算,为1~3个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待岗审批程序(一)用人部门(或员工本人)提交书面报告,经用人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同意。

(二)待岗审批完毕后,人力资源部开具《待岗通知书》,用人部门做好待岗人员的工作交接。

五、待岗人员的管理(一)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归人力资源部管理。

(二)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采取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形式,待岗人员应自觉参加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岗位竞聘,竞争上岗。

(三)待岗期间,公司视本人学习、认知情况,为待岗人员提供二次上岗机会(含竞聘上岗)。

(四)待岗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的临时工作。

(五)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待岗或者在待岗期间拒绝接受培训、学习的。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一、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企业中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他们并非被解聘,但暂时无法继续在企业中进行工作。

主要原因包括用人单位在停工、缩减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劳动者暂停工作等。

二、待岗人员的分类1. 暂停工作型待岗人员指遇到劳动争议或者认定工伤等原因暂停工作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缩减型待岗人员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人员缩减,而被暂时安排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 停工型待岗人员指由于企业原因暂停生产经营或者正在进行改造或升级等,而被暂时安排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 待岗名单的确认和公示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待岗名单,对符合待岗的员工进行登记,确认。

企业应当将待岗名单向劳动者、以及工会组织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 待岗人员的待遇企业应给予待岗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从而避免因财务困难而造成待岗员工经济生活的困难。

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补贴、津贴等,其标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要求执行。

3. 待岗人员复工的安排企业应当制定复工计划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同时,在员工复工时应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通用技能,从而增强员工就业竞争力。

4. 待岗人员管理的监督企业应当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复工后,做好工作跟进,并在完成复工手续后,申请注销待岗名单中该员工的记录。

四、待岗人员管理的注意事项1. 待岗名单的合法性企业应当合法的确认和公示待岗名单,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待岗名单的合法性。

2. 待岗员工的权益企业需保障待岗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待岗员工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待遇,并及时向待岗员工宣传、普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员工正确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

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

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

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待岗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三、待岗的定义及情形(一)待岗的定义待岗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调整、岗位优化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状态。

(二)待岗的情形1、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部分岗位撤销或合并,相关岗位人员无合适岗位安排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但情节较轻,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企业业务量减少,导致部分员工工作量不饱和,需要暂时待岗的。

四、待岗程序(一)确定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上述待岗情形,确定待岗人员名单。

(二)通知待岗人力资源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待岗人员,并说明待岗原因、待岗期限和待岗期间的相关待遇。

(三)办理待岗手续待岗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等移交给指定人员,并填写待岗申请表。

五、待岗期间的待遇(一)工资待遇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待岗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企业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待岗期间的管理(一)培训与学习企业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重新上岗做好准备。

(二)工作安排待岗期间,企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待岗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待岗人员应服从安排。

(三)考勤管理待岗人员应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按时签到、签退。

(四)定期沟通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七、重新上岗(一)上岗条件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表现良好,通过企业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具备重新上岗的能力和条件。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随着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校缩编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正在深入展开。

各单位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将会出现一些待岗人员,为了做好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待岗人员管理机构人事处人才交流办公室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培训,并协助安置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提出上报,可列为待岗人员:1.实行聘任制后,未被单位聘任的人员;2.不适合从事本职工作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3.缺乏职业道德或工作失职或犯有其他错误,经教育而无明显改进,已不适合本职工作的人员;4.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5.在非教师编制(指非专任教师和非科研人员)中,如本人自愿,并经基层单位同意及人事部门批准列为待岗人员的人员。

产业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待岗人员,由本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和安置。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一经学校批准列为待岗人员后,由原单位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单位党政领导签字盖章后,交人才交流办公室。

待岗人员应主动到人才交流办公室报到,从“待岗人员登记表”送人才交流办公室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停发工资、津贴、补贴,两个月内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移交时将待岗人员的行政、工资及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交流办公室。

3.待岗人员属我校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待岗人员应做到:(1)遵纪守法,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2)积极主动地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3)按时参加人才交流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做好人才交流办公室安排的临时性工作;(4)待岗人员在取得人才交流办公室同意并签订有关合同后,可以进行劳务输出;(5)不得私自外出工作或从事其它活动,否则按无故旷工论处。

待岗人员不服从管理、无理拒绝安置,并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学校将劝其辞职或调离,逾期不办者学校将予以辞退,不再保留其公职。

1.待岗人员下岗后,首先要进行培训学习。

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发展和学校建设急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为重新上岗储备知识和技能。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一、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流程变化、项目延期、组织改变等原因,暂时没有安排到具体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员工。

二、管理流程1. 申请当员工暂无工作安排时,应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待岗,说明申请原因、工作期限、薪资保障等相关事宜。

2. 安排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当前组织状况和用人需求,决定是否同意待岗,并告知员工相应待遇、期限和再就业安排。

3. 待岗期间在待岗期间,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出勤时间到公司,接受公司的相关管理和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4. 再就业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为待岗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开展相关培训和晋升机制,让待岗人员积极准备在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

5. 制度性保障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对待岗人员进行薪资、福利、保险等制度性保障,保证员工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三、薪资保障1. 待岗津贴待岗期间,公司应给予待岗人员一定比例的外加津贴,根据待岗时长和岗位职级等因素进行计算。

2. 综合保障对于待岗人员,公司应继续缴纳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等综合保障待遇,并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四、再就业机会1. 内部招聘公司应优先考虑内部员工的再就业机会,将待岗员工与各部门的用人需求进行匹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的再就业工作。

2. 外部招聘当公司内部无法为待岗员工提供工作机会时,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帮助向外招聘,与相关招聘机构合作,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服务。

五、再培训和晋升1. 内部培训公司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个人职业发展需要,通过开展内部培训、研讨会和技能大赛等活动,为待岗员工提供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2. 晋升机制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待岗员工的考核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晋升机制,对于表现出色的员工,应适时进行晋升和升职。

六、总结待岗人员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管理问题,企业应积极为待岗员工提供各种帮助和培训机会,全力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和再就业。

同时,公司也应制定完善的待岗人员管理制度,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关于印发《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详见附件)。

*******有限公司2015年*月*日*******有限公司办公室2015年*月*日印发*******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强化制度管理的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薪酬管理办法》和《*******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有限公司有用工关系员工,包括公司在册员工(含借调)、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协议工资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积极安排人员上岗,如出现歇岗情况,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管理:1、待岗人员是指连续3个月(含)以内未上岗的人员;歇岗人员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未上岗的人员。

2、因施工任务不饱满或其他因素造成人员待(歇)岗的,由公司与员工下达《待(歇)岗通知书》(见附件二),待(歇)岗期间薪酬标准为:待岗期间按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生活费;歇岗期间按不低于***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民政局规定城镇400元/月)计发生活费。

待(歇)岗期间个人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或岗位的调整,如6个月不能重新安排上岗的,公司将停发其待(歇)岗工资或生活费,每月只承担单位部分的“社保五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费用至公司下《上岗通知书》(见附件三)上岗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3、待岗(歇岗)工资或生活费中不含个人应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

4、由于个人综合素质、劳动态度和岗位技能等原因,造成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拒绝安排其工作,则公司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缴纳社保费用)发放一个月生活费,如一个月后仍不能安排,由所在单位将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转岗培训。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待岗人员管理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1.2 待岗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休假、调离、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待离岗等情况。

1.3 待岗人员的管理应以保障公司及各级机构正常运行为准则,充分利用资源和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2.1 尊重待岗人员的人身尊严和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2.2 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时间,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专长。

2.3 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待岗人员管理措施3.1 充分了解待岗人员的情况和需求,根据其个人特点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

3.2 建立待岗人员的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能力特点等,为后续调岗和重新安排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3 定期进行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估和能力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4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薪酬福利,确保其合理收入和生活保障。

3.5 加强与待岗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待岗人员管理责任4.1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确保其工作任务的完成。

4.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待岗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和实施各项管理措施。

4.3 公司领导层对待岗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实施。

以上为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待岗人员管理,保障公司和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待岗人员。

三、待岗人员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生产经营调整、岗位优化、个人能力与岗位不匹配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员工。

四、待岗审批程序1、部门提出:由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待岗人员名单,并填写,说明待岗原因。

2、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对部门提交的进行审核,核实待岗原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公司领导审批: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五、待岗期间待遇1、工资待遇(1)待岗第一个月,按照原岗位工资标准的____%发放工资。

(2)从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____%发放生活费。

2、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待岗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其他福利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等。

六、待岗人员培训1、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待岗人员的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等。

2、待岗人员应按时参加培训,培训期间的表现将作为重新安排工作的参考依据。

3、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待岗人员管理1、待岗人员应在接到待岗通知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将工作相关物品交回原部门。

2、待岗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和培训。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4、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与待岗人员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就业意向,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八、重新上岗安排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待岗人员重新上岗。

2、重新上岗的人员,按照新岗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标准执行。

3、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的重新上岗安排,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公司人力资源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在公司内部形成“职位能上能下、薪酬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待岗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可以给予待岗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退出原工作岗位,且因个人能力、身体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重新上岗(转岗),但又不满足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XX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XX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公司保留在内外部环境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对本办法进行适时调整修订或在一定周期内暂停实施本办法的权力。
第十八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特殊事项,提交公司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待岗期间,按员工标准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含门诊、购药等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待岗员工如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待岗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的工会、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及用人单位提出复审建议,如复审确认处理不当的,应当对前期的待岗决定进行纠正;但在复审结果出来前,仍作待岗处理。
(二)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待岗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员工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待岗管理流程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分公司由员工所在部门提交申请,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实施待岗。流程参见《分公司员工待岗审批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自确定员工待岗之日起一周内下发待岗通知书,员工接到待岗通知书后,由分公司负责管理。

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950
10 年以上 C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1000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050
1.中专及以下学历
1100
5 年以下 D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1150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200
1.中专及以下学历
1250
5 年以上 E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管理,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 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 源的优化配置,结合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机关各部室、所属各项目部遵照 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 (一)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和待聘用。 (二)待分配工作的。 (三)因机构调整、转制、竞争上岗等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 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四)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的。 (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又不构成解除劳动合 同条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 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待岗人员: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1-10 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中专及以下学历 A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中专及以下学历 B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中专及以下学历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法子之巴公井开创作(试行)一、为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与进取心,优化岗位组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法子。

二、本法子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员工内部待岗是指公司对不克不及胜任本职工作,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尚有调整教育余地,或由于公司机构调整、撤并、竞聘等原因引起员工结构性过剩,使员工停止现岗位工作,等待重新定岗的情况。

四、待岗期限为一个月。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准以待岗处理:1、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出现错误其实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的;组织纪律散漫,且因经常迟到、早退经处罚及警告仍不改正的。

2、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悔改的。

3、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插,且无正当理由的。

4、连续3个月考核分歧格或年终考核末尾淘汰的。

5、竞聘落选等待新岗位安插的。

6、其它因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待处理的。

7、用工部分认为工作分歧格,并没有可培训价值,第一次退回人力资源部的。

8、公司认为其它应以待岗处理的。

六、员工内部待岗核准的程序:1、员工所在部分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对意见进行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管理处总监批准。

3、总管理处总监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发《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待岗员工持通知书等待安插。

七、公司认为应待岗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报总管理处总监批准后执行。

八、公司为处于待岗期的员工发放生活费,每月300元。

九、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并按时出勤,自觉加强学习及提高个人的工作技能,提高对待岗原因的认识,认真介入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及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十、待岗培训内容及考核:1、制度培训每日1小时。

2、每日清理公司内部卫生3小时。

3、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各员工状况,分配至相应岗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每日4小时。

4、每阶段由带队考核人员,依据员工表示状况进行现场评分,并报人力资源部存案。

广州市企业待岗人员临时借用管理试行办法穗劳计(1997)1号

广州市企业待岗人员临时借用管理试行办法穗劳计(1997)1号

广州市企业待岗人员临时借用管理试行办法穗劳计字[1997]1号第一条为调剂企业人员的余缺,促使待岗人员重新上岗,保障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1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等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广州地区各用人单位之间临时借用待岗人员工作,由本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调剂广州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而待岗的职工。

第四条跨行业临时借用待岗人员,由本局委托市劳动资源开发中心(下称“资源中心”)办理具体借用手续;行业内企业之间临时借用待岗人员,由本局委托其主管部门办理具体借用手续,并将借用情况报本局备案。

第五条有意向临时借出待岗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借出单位),可随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待岗人员(以下简称借出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个人特长(工种)、可借出期限,以及居住地址等个人资料报资源中心或企业主管部门;有意向临时借入待岗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借入单位)应提前将临时借入人员的数量、年龄层次、性别、工种(专业)、工资待遇、借用期限等资料报资源中心或企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资源中心或企业主管部门接到借出、借入单位信息后,组织供需双方单位和待岗人员见面,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后,办理临时借用手续。

第七条待岗人员符合临时借用条件,应服从企业安排借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借出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男职工年龄50周岁及以下,女职工45周岁及以下;(二)思想品德、文化技能、身体条件等符合借入单位工作需求。

第九条借出人员应与借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职工临时借用协议书》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原劳动合同不作更改。

借出人员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借出单位。

第十条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协商一致后,就临时借用待岗人员签订《临时借用待岗人员劳务协议书》。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员工队伍管理,规范待岗人员管理流程,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待岗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待岗定义待岗是指员工因公司业务调整、组织机构变动、岗位撤销、个人能力不胜任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公司重新安排工作的状态。

四、待岗条件(一)公司因业务调整、组织机构变动、岗位撤销等原因,导致员工无法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二)员工绩效考核连续多次不达标,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且请假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四)公司认为需要安排待岗的其他情形。

五、待岗程序(一)部门提出由员工所在部门根据上述待岗条件,提出待岗人员名单,并填写《待岗人员申请表》,说明待岗原因和拟待岗期限,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二)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对部门提交的待岗人员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待岗原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与待岗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其意愿和想法。

(三)公司审批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公司领导根据公司整体情况和人力资源规划,决定是否批准待岗申请。

(四)通知员工待岗申请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待岗员工,并明确待岗期限、待岗期间的待遇和相关要求。

六、待岗期间的待遇(一)工资待遇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待岗员工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待岗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福利待遇待岗员工不再享受原岗位的福利待遇,但可享受公司规定的基本福利。

七、待岗期间的管理(一)培训与学习公司根据待岗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为待岗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其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二)工作安排待岗期间,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待岗员工从事临时性工作,待岗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待岗管理程序,营造健康、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制定本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二、待岗范围员工待岗管理是指为公司工作的员工在不需要正常上班工作期间的一种安排。

其中包括以下情形:1. 员工因病、生育、护理等原因需要请假期间,经公司批准安排待岗。

2. 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合理接续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员工待岗。

3. 企业内部调整或裁员导致员工需要暂时待岗。

4. 其他不属于正常上班工作期间的情况。

三、待岗期间的约束1. 在待岗期间,员工仍需尊重公司规定,服从公司管理。

在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相应的工作与任务。

2. 员工待岗期间,不能背离公司的价值观、行为规范,不能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进行泄露或侵犯。

3. 待岗期间的员工在公司的管理下接受培训、学习和技能提高。

4. 员工待岗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定,不得进行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

5. 待岗期间的员工不能从事其他工作,严禁兼职工作。

四、公司的责任1. 员工待岗的安排需经公司合法授权,一经批准,公司会对待岗员工做出明确的工作安排,劳动报酬依据公司和国家规定合法给予。

2. 在员工待岗期间,公司保证其权益的充分保护,不得降低待岗员工的待遇。

3. 在员工待岗期间,公司关注待岗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状态,必要的时候进行合理地安排。

五、待岗结束的处理1. 待岗员工回归公司正常工作或离职时,应当遵守公司的员工离岗程序。

2. 待岗期间,员工如果有重大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六、附则本部分规定的条款有必要作出修改时,应当征得公司相关人员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并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宣传教育。

此外,应当依据人力资源法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操作,确保待岗员工的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某单位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某单位员工定员结构、定员数额、岗位设置等实际,为多渠道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某公司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组织机构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和《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单位。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界定原则待岗人员是指竞聘上岗中未被聘用人员或因其它各种原因未能上岗人员。

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待岗人员:(一)因工负伤(含患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员工;(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员工;(三)产假期内的员工;(四)组织选派长期离岗学习或组织安排借调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安排学习或从事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六条文化技术素质不适应工作标准要求的均进行技术业务培训或转岗培训。

人力资源部根据空岗缺员情况,适时向待岗培训员工和在岗员工公布空缺岗位、缺员名额、上岗的基本条件、工资待遇等信息。

待岗员工根据上岗意愿和岗位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

经审查符合所报岗位要求的,按照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竞争上岗。

对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上岗手续,未被录用上岗的员工继续待岗。

第七条集中培训时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待岗员工本人,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待岗培训采取自学、集中培训和社会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完成学习任务和单位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十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企业或所在单位管理,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拒不参加培训学习或拒不接受临时性工作任务的,按国家、企业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待岗时先发临时工资700元,一年后仍未上岗的执行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计发。

待岗满三年仍未上岗者,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符合退养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的,可以按照职工退养的规定,办理退养手续。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的人员和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编制内劳动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一)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第四条待岗人员由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负责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办公室签到,并服从管理.签到表作为发放待岗工资依据。

第六条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七条待岗期限自待岗人员至总经理办公室登记之日起算为12个月.第八条待岗人员自待岗的当月起,公司停发其现行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文件规定,每月发给300元的工资,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公司按社保政策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金。

第九条公司努力为待岗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可随时提出竞聘公司提供的各种工作岗位,并应根据岗位需要,参加公司组织或由公司指定的转岗培训。

转岗培训所需的费用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公司及本人各承担一半。

第十条根据公司需要,待岗人员在完成公司交给的临时性工作时,视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发给适当报酬.待岗人员被公司其他单位安排工作,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待岗人员仍享受原待岗待遇;试用合格后,由新单位聘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待遇从开始试用的次月起按在岗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实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待岗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定义
“待岗”特指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集团公司各单位战略发展、经营状况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业务调整导致员工没有相应岗位的;
(2)因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各单位机构重组、倒闭等原因导致员工没有相应岗位的;
(3)因胜任能力等原因导致员工没有相应岗位的;
(4)公司休假制度规定的正常假别之外的长假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
3 审批及管理
针对上述第(1)、(2)两种情况,拟进入“待岗”状态人员需由原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发起调整审批,经原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同意确认后,调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针对上述第(3)种情况,由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实施能力提升及绩效改进计划,经绩效改进评估仍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所在单位提出待岗申请,并提交其能力提升及绩效改进计划等书面材料,经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针对上述第(4)种情况,拟待岗人员原则上在所在单位待岗,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待岗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待岗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入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4 薪酬与福利
(1)因集团公司各单位战略发展、经营状况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业务调整的待岗,待岗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公司发放职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待岗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公司发放职级工资,待岗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公司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因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各单位机构重组、倒闭等原因的待岗,待岗期间公司发放职级工资;
(3)因胜任能力等原因的待岗,待岗期间公司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因公司休假制度规定的正常假别之外的长假,待岗按照停薪留职处理;
(5)待岗期间,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个人交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其中停薪留职待岗人员如需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包括公司和个人部分),全部由员工本人承担,具体薪酬、福利及相应责任义务以待岗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

5 其他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才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