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一、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企业中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他们并非被解聘,但暂时无法继续在企业中进行工作。
主要原因包括用人单位在停工、缩减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劳动者暂停工作等。
二、待岗人员的分类1. 暂停工作型待岗人员指遇到劳动争议或者认定工伤等原因暂停工作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缩减型待岗人员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人员缩减,而被暂时安排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 停工型待岗人员指由于企业原因暂停生产经营或者正在进行改造或升级等,而被暂时安排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 待岗名单的确认和公示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待岗名单,对符合待岗的员工进行登记,确认。
企业应当将待岗名单向劳动者、以及工会组织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 待岗人员的待遇企业应给予待岗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从而避免因财务困难而造成待岗员工经济生活的困难。
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补贴、津贴等,其标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要求执行。
3. 待岗人员复工的安排企业应当制定复工计划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同时,在员工复工时应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通用技能,从而增强员工就业竞争力。
4. 待岗人员管理的监督企业应当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复工后,做好工作跟进,并在完成复工手续后,申请注销待岗名单中该员工的记录。
四、待岗人员管理的注意事项1. 待岗名单的合法性企业应当合法的确认和公示待岗名单,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待岗名单的合法性。
2. 待岗员工的权益企业需保障待岗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待岗员工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待遇,并及时向待岗员工宣传、普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员工正确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
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
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
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上市这一战略发展及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
(二)以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原则。
(三)淘汰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公司及所辖各单位、XX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辖各单位的正式员工。
第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实行待岗:(一)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未能上岗的;(二)考核周期内,经考核(考察)不合格且未能转岗的;(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员工待岗的,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并详细说明员工待岗理由。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相关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送达待岗通知书。
第七条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即通知待岗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第八条待岗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报到。
主、实业原三、四岗的待岗人员分别到省公司、省实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二年。
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待岗员工从待岗之日起三个月内作为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期内企业发给待岗员工生活费,标准为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待岗培训期结束,仍未能上岗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80%发放;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60%发放。
第十二条待岗期间企业停发待岗员工一类辅助工资(包括服务年限奖、在岗津贴)各类绩效工资和各种生产性、奖励性津贴。
第十三条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待岗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三、待岗的定义及情形(一)待岗的定义待岗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调整、岗位优化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状态。
(二)待岗的情形1、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部分岗位撤销或合并,相关岗位人员无合适岗位安排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但情节较轻,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企业业务量减少,导致部分员工工作量不饱和,需要暂时待岗的。
四、待岗程序(一)确定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上述待岗情形,确定待岗人员名单。
(二)通知待岗人力资源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待岗人员,并说明待岗原因、待岗期限和待岗期间的相关待遇。
(三)办理待岗手续待岗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等移交给指定人员,并填写待岗申请表。
五、待岗期间的待遇(一)工资待遇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待岗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企业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待岗期间的管理(一)培训与学习企业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重新上岗做好准备。
(二)工作安排待岗期间,企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待岗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待岗人员应服从安排。
(三)考勤管理待岗人员应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按时签到、签退。
(四)定期沟通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七、重新上岗(一)上岗条件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表现良好,通过企业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具备重新上岗的能力和条件。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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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规定(4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管理待岗人员,并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待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内待命或等待调度的员工,临时工,职工休假期间未离岗的人员等。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的目的1. 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稳定生产;2. 确保待岗人员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要求和规定;3. 确保待岗人员的身心健康;4. 提高待岗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职业素养。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岗位职责1. 执行公司领导的各项部署和任务;2. 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纪律和制度;3. 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4. 随时准备投入工作,并服从调度;5. 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权利1. 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和权益;2. 待岗人员有权了解公司决策和有关信息;3. 待岗人员有权获得公司提供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六条:待岗期限1. 待岗期限应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2. 在待岗人员的待岗期满前,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岗位调度。
第七条:工资待遇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1. 公司有责任为待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以提高他们的岗位技能;2. 待岗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
第九条:待岗人员的调度1. 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待岗人员进行调度,调动其工作岗位;2. 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的调度安排,按时参加工作。
第十条:待岗人员的退出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根据公司的需要决定是否退出待岗状态;2. 待岗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和身体状况申请退出待岗状态。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的奖惩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表现优异、积极向上,可根据公司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奖励;2. 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纪律和制度的行为,可根据公司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的权益保障1. 公司应保障待岗人员的生活、休息和工作环境;2. 公司应保护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离岗人员,包括因各种原因处于待岗、离职、退休等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待岗离岗人员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经营需要、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离岗人员是指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
第六条退休人员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章待岗离岗人员管理职责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3. 协调待岗离岗人员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档案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1. 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工作顺利交接;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 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待岗离岗人员的考核、评价等工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
第四章待岗离岗人员权益保障第九条待岗离岗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2. 享有合理的培训、晋升机会;3. 享有合法权益,如工资、奖金、福利等。
第十条待岗离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2. 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竞争的活动;3.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待岗离岗人员交接手续第十一条待岗离岗人员离职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交接手续:1. 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申请;2. 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安排离职面谈;3. 部门负责人协助待岗离岗人员办理工作交接;4. 待岗离岗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随着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校缩编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正在深入展开。
各单位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将会出现一些待岗人员,为了做好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待岗人员管理机构人事处人才交流办公室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培训,并协助安置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提出上报,可列为待岗人员:1.实行聘任制后,未被单位聘任的人员;2.不适合从事本职工作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3.缺乏职业道德或工作失职或犯有其他错误,经教育而无明显改进,已不适合本职工作的人员;4.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5.在非教师编制(指非专任教师和非科研人员)中,如本人自愿,并经基层单位同意及人事部门批准列为待岗人员的人员。
产业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待岗人员,由本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和安置。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一经学校批准列为待岗人员后,由原单位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单位党政领导签字盖章后,交人才交流办公室。
待岗人员应主动到人才交流办公室报到,从“待岗人员登记表”送人才交流办公室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停发工资、津贴、补贴,两个月内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移交时将待岗人员的行政、工资及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交流办公室。
3.待岗人员属我校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待岗人员应做到:(1)遵纪守法,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2)积极主动地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3)按时参加人才交流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做好人才交流办公室安排的临时性工作;(4)待岗人员在取得人才交流办公室同意并签订有关合同后,可以进行劳务输出;(5)不得私自外出工作或从事其它活动,否则按无故旷工论处。
待岗人员不服从管理、无理拒绝安置,并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学校将劝其辞职或调离,逾期不办者学校将予以辞退,不再保留其公职。
1.待岗人员下岗后,首先要进行培训学习。
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发展和学校建设急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为重新上岗储备知识和技能。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一、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流程变化、项目延期、组织改变等原因,暂时没有安排到具体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员工。
二、管理流程1. 申请当员工暂无工作安排时,应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待岗,说明申请原因、工作期限、薪资保障等相关事宜。
2. 安排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当前组织状况和用人需求,决定是否同意待岗,并告知员工相应待遇、期限和再就业安排。
3. 待岗期间在待岗期间,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出勤时间到公司,接受公司的相关管理和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4. 再就业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为待岗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开展相关培训和晋升机制,让待岗人员积极准备在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
5. 制度性保障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对待岗人员进行薪资、福利、保险等制度性保障,保证员工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三、薪资保障1. 待岗津贴待岗期间,公司应给予待岗人员一定比例的外加津贴,根据待岗时长和岗位职级等因素进行计算。
2. 综合保障对于待岗人员,公司应继续缴纳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等综合保障待遇,并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四、再就业机会1. 内部招聘公司应优先考虑内部员工的再就业机会,将待岗员工与各部门的用人需求进行匹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的再就业工作。
2. 外部招聘当公司内部无法为待岗员工提供工作机会时,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帮助向外招聘,与相关招聘机构合作,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服务。
五、再培训和晋升1. 内部培训公司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个人职业发展需要,通过开展内部培训、研讨会和技能大赛等活动,为待岗员工提供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2. 晋升机制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待岗员工的考核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晋升机制,对于表现出色的员工,应适时进行晋升和升职。
六、总结待岗人员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管理问题,企业应积极为待岗员工提供各种帮助和培训机会,全力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和再就业。
同时,公司也应制定完善的待岗人员管理制度,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待岗管理规定条(5篇)
待岗管理规定条一、待岗范围、对象:____公司内部由于战略发展需要,对于因机构改革、人员编制、业务改革、生产任务变化等客观因素,通过优化组合,竞争上岗等方式未能上岗的人员。
2.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被淘汰,但未解聘的人员。
3.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但未解聘的人员。
4.科室、部门定编定员后富余人员。
二、待岗管理:1.待岗人员由其所在部门申请,经公司研究讨论确定。
2.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发放待岗通知书,所在部门负责送达,待岗人签字生效。
待岗人员拒接待岗通知书或逾一周未回执待岗通知且未做任何书面答复的,视作本人同意待岗决定。
3.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或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辞退处理。
4.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5.待岗期间公司如有工作安排,待岗人员应及时上岗。
三、待岗待遇:待岗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和各类奖金,待岗期间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参考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四、重新安置:公司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劳动力余缺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上岗机会并经考核通过后进行重新安置。
五、相关工作:1.应由待岗人员本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2.员工待岗期间,如其聘用合同期满的,即终止聘用关系或按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决定。
3、待岗人员经公司培训后未能考核通过或经重新安置后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按辞退处理。
4.因工作失误而待岗的人员上岗后试用期为____个月。
5.待岗期间员工提出辞职申请的,公司从员工提出辞职之日起停止发放待岗工资及交纳保险费用并按公司规定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6.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违反其它规章制度的,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六、附则____本制度归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____本制度由董事长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待岗管理规定条(2)以下是一个待岗管理的一般规定条例:1. 员工待岗是指员工在特定时间段内不需到公司上班,但需要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公司及时联系和调配。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公司人力资源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在公司内部形成“职位能上能下、薪酬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待岗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可以给予待岗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退出原工作岗位,且因个人能力、身体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重新上岗(转岗),但又不满足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XX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XX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公司保留在内外部环境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对本办法进行适时调整修订或在一定周期内暂停实施本办法的权力。
第十八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特殊事项,提交公司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待岗期间,按员工标准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含门诊、购药等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待岗员工如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待岗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的工会、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及用人单位提出复审建议,如复审确认处理不当的,应当对前期的待岗决定进行纠正;但在复审结果出来前,仍作待岗处理。
(二)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待岗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员工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待岗管理流程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分公司由员工所在部门提交申请,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实施待岗。流程参见《分公司员工待岗审批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自确定员工待岗之日起一周内下发待岗通知书,员工接到待岗通知书后,由分公司负责管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二、待岗人员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调整、培训、休假、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但仍与单位保持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
三、待岗期限待岗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待岗人员管理措施1. 待岗人员应得到单位的关心和重视,单位应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工作及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 待岗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3. 待岗人员不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
4. 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待岗人员复岗1. 待岗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应及时复岗并恢复正常工作。
2. 待岗人员复岗应经单位同意,并应按照单位的安排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六、待岗人员离职1. 待岗人员如需离职,应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 待岗人员离职期间享有与在职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待岗人员管理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1.2 待岗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休假、调离、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待离岗等情况。
1.3 待岗人员的管理应以保障公司及各级机构正常运行为准则,充分利用资源和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2.1 尊重待岗人员的人身尊严和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2.2 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时间,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专长。
2.3 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待岗人员管理措施3.1 充分了解待岗人员的情况和需求,根据其个人特点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1. 待岗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岗前准备工作。
2. 待岗人员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工作服干净。
3. 待岗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进行与岗位职责不相关的活动。
4. 待岗人员必须保持通讯设备畅通,随时接听上级指挥调度,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
5. 待岗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得私自调整工作安排。
6. 待岗人员必须保护好公司的设备和财产,不得私自使用或擅自取用公司资产。
7. 待岗人员必须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环境的安全,定期清理和消毒工作场所。
8. 待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做好防护措施。
9. 待岗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考核,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10. 待岗人员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和客户资料。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工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员工;(二)因劳动态度、业务素质、技能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规范要求而未能上岗的员工;(三)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责令待岗的员工;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待岗:(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待岗程序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并书面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条待岗员工待遇(一)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补贴,从待岗次月起改发生活费,待岗3个月内,生活费标准为1500元/月,待岗4-6月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原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封存,如遇统一的工资调整,届时可按规定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二)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住房补贴按在岗时标准发放,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待岗员工的管理(一)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二)待岗员工要坚持正常上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争取竞争上岗或转岗。
重新上岗者,享受新岗位薪酬待遇。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用待岗人员。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上市这一战略发展及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
(二)以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原则。
(三)淘汰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公司及所辖各单位、XX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辖各单位的正式员工。
第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实行待岗:(一)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未能上岗的;(二)考核周期内,经考核(考察)不合格且未能转岗的;(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员工待岗的,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并详细说明员工待岗理由。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相关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送达待岗通知书。
第七条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即通知待岗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第八条待岗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报到。
主、实业原三、四岗的待岗人员分别到省公司、省实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二年。
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待岗员工从待岗之日起三个月内作为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期内企业发给待岗员工生活费,标准为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待岗培训期结束,仍未能上岗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80%发放;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60%发放。
第十二条待岗期间企业停发待岗员工一类辅助工资(包括服务年限奖、在岗津贴)各类绩效工资和各种生产性、奖励性津贴。
第十三条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待岗人员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时停止工作,但尚未离职的人员。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四条以下情况,员工可申请待岗:1. 因公司业务调整,暂时无法安排工作;2. 因个人原因,经公司同意暂时停止工作;3. 因公司原因,员工无法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以下情况,公司可要求员工待岗:1.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暂时无法安排工作;2. 因员工健康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3. 因员工违纪、违规,需进行停职处理。
第三章待岗期间待遇第六条待岗期间,员工享有以下待遇:1. 工资待遇:按公司规定支付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津贴等;2. 社会保险: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3. 其他福利:按公司规定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条待岗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兼职工作。
第四章待岗期间管理第八条待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积极配合公司管理,服从公司安排;2.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3. 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条待岗期间,公司应定期与待岗人员沟通,了解其生活、工作状况,关心其身心健康。
第十条待岗人员如需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待岗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可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2. 通报批评;3. 解除待岗资格;4. 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待岗人员考核第十四条待岗期间,公司将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遵守公司规定情况;2. 工作态度;3. 业务能力;4. 团队协作。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待岗人员复岗、转岗、离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规范待岗人员的行为,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生产经营调整、组织机构变动、岗位精简、个人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产生第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可能进入待岗状态:1、公司因业务调整、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需要精简岗位时,相关岗位上的员工;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4、其他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导致员工待岗的情况。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五条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待岗人员档案,记录待岗人员的基本信息、待岗原因、待岗时间等。
第六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公司及时联系安排工作。
如因通讯不畅导致公司无法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重新上岗机会。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待遇第八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九条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的津贴、补贴和福利。
第五章待岗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组织待岗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待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培训成绩将作为重新上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培训期间,待岗人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章待岗人员的重新上岗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优先安排待岗人员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重新上岗的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待岗管理程序,营造健康、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制定本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二、待岗范围员工待岗管理是指为公司工作的员工在不需要正常上班工作期间的一种安排。
其中包括以下情形:1. 员工因病、生育、护理等原因需要请假期间,经公司批准安排待岗。
2. 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合理接续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员工待岗。
3. 企业内部调整或裁员导致员工需要暂时待岗。
4. 其他不属于正常上班工作期间的情况。
三、待岗期间的约束1. 在待岗期间,员工仍需尊重公司规定,服从公司管理。
在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相应的工作与任务。
2. 员工待岗期间,不能背离公司的价值观、行为规范,不能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进行泄露或侵犯。
3. 待岗期间的员工在公司的管理下接受培训、学习和技能提高。
4. 员工待岗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定,不得进行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
5. 待岗期间的员工不能从事其他工作,严禁兼职工作。
四、公司的责任1. 员工待岗的安排需经公司合法授权,一经批准,公司会对待岗员工做出明确的工作安排,劳动报酬依据公司和国家规定合法给予。
2. 在员工待岗期间,公司保证其权益的充分保护,不得降低待岗员工的待遇。
3. 在员工待岗期间,公司关注待岗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状态,必要的时候进行合理地安排。
五、待岗结束的处理1. 待岗员工回归公司正常工作或离职时,应当遵守公司的员工离岗程序。
2. 待岗期间,员工如果有重大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六、附则本部分规定的条款有必要作出修改时,应当征得公司相关人员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并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宣传教育。
此外,应当依据人力资源法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操作,确保待岗员工的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待岗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企业人力资源利用率,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员工。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四条以下情形之一,员工可申请待岗:1.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或人员配置;2. 因企业培训、休养、调休等原因,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员工;3. 因企业业务量减少,导致员工工作量不足;4.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定的待岗条件。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能够适应待岗期间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六条待岗申请:1. 员工因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申请待岗,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第七条待岗审批:1.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待岗方案;2. 经企业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待岗通知:1. 人力资源部门将待岗方案及员工待岗情况通知员工本人;2. 员工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待岗工作。
第四章待岗期间管理第九条待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积极配合企业安排的待岗工作,不得擅自离岗;2. 服从人力资源部门的安排,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学习等活动;3. 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4. 不得从事与待岗无关的活动,影响企业形象。
第十条待岗期间待遇:1. 待岗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2.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待岗人员一定的生活补贴;3. 待岗期间,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一条待岗期满或待岗条件消失,员工应恢复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解除待岗,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对解除待岗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解除待岗人员恢复正常工作后,应积极投入工作,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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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的人员和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编制内劳动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一)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
(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第四条待岗人员由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负责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办公室签到,并服从管理。
签到表作为发放待岗工资依据。
第六条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七条待岗期限自待岗人员至总经理办公室登记之日起算为12个月。
第八条待岗人员自待岗的当月起,公司停发其现行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文件规定,每月发给300元的工资,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公司按社保政策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金。
第九条公司努力为待岗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可随时提出竞聘公司提供的各种工作岗位,并应根据岗位需要,参加公司组织或由公司指定的转岗培训。
转岗培训所需的费用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公司及本人各承担一半。
第十条根据公司需要,待岗人员在完成公司交给的临时性工作时,视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发给适当报酬。
待岗人员被公司其他单位安排工作,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待岗
人员仍享受原待岗待遇;试用合格后,由新单位聘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待遇从开始试用的次月起按在岗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实行。
试用期满后,新单位不予聘用的,仍为待岗人员。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辞职手续;如因病不能重新上岗工作,由市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病假手续。
以上人员由人事管理按相应的规定重新核定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在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到新的单位工作,应经公司允许并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到公司外自谋职业,并应另行与公司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协议规定期间,公司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自谋职业期间,公司停发所有工资及福利待遇,各种保险费用均由本人交纳。
个人所有行为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原合同期满,则不再续签合同,原劳动和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待岗期内,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经教育无效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办理(如: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公司管理机构签到,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岗及接受培训者;
(三)在外找到新的工作,未告知公司总经办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四)在新的岗位工作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五)在公司外自主创业期间,损害公司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者;(六)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第十六条待岗期满,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办理(如: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一)经两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