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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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的人员和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编制内劳动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一)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

(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第四条待岗人员由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负责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办公室签到,并服从管理。签到表作为发放待岗工资依据。

第六条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七条待岗期限自待岗人员至总经理办公室登记之日起算为12个月。

第八条待岗人员自待岗的当月起,公司停发其现行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文件规定,每月发给300元的工资,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公司按社保政策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金。

第九条公司努力为待岗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可随时提出竞聘公司提供的各种工作岗位,并应根据岗位需要,参加公司组织或由公司指定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所需的费用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公司及本人各承担一半。

第十条根据公司需要,待岗人员在完成公司交给的临时性工作时,视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发给适当报酬。待岗人员被公司其他单位安排工作,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待岗

人员仍享受原待岗待遇;试用合格后,由新单位聘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待遇从开始试用的次月起按在岗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实行。试用期满后,新单位不予聘用的,仍为待岗人员。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辞职手续;如因病不能重新上岗工作,由市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病假手续。以上人员由人事管理按相应的规定重新核定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在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到新的单位工作,应经公司允许并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到公司外自谋职业,并应另行与公司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在协议规定期间,公司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自谋职业期间,公司停发所有工资及福利待遇,各种保险费用均由本人交纳。个人所有行为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原合同期满,则不再续签合同,原劳动和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待岗期内,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经教育无效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办理(如: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公司管理机构签到,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岗及接受培训者;

(三)在外找到新的工作,未告知公司总经办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四)在新的岗位工作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五)在公司外自主创业期间,损害公司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者;(六)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第十六条待岗期满,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办理(如: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一)经两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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