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条例》鼓励商品房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 精装房
[ ]特别关注封面报道 Cover Story《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特别指出,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精装房“尴尬”:个性化是个伪命题?◎记者 骆艳艳《条例》鼓励商品房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The Hardbound Room精装房作为成品房,在交付时让业主省去了二次装修这一环节,更深一步的,是进步到拎包入住的地步,对此构家CEO 颜传赞提出了“整家”。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传统家装好比找裁缝去量体裁衣。
而构家的理念,是已有的成衣让人看到效果,再供君选择。
”采访中,颜传赞多次提到成衣的概念。
这个“成衣”也就是整家的比喻,房子是房地产公司制造了壳,壳子里面所有的内容是由构家提供。
具体的类别包含了传统的装修(硬装)、软装、家具、家电、设备等,甚至将客户的冰箱里堆满了新鲜蔬菜。
构家认为,真正的拎包入住,正是要打造整家的感觉。
点开构家的官网,通过720°全景能细致地看到一个住宅的所有细节。
构家利用计算机图纸技术,通过三维选房系统对被选定房屋户型有基本认知,再选择装修风格和家私。
选定好之后,可以立即看到室内家装效果图和报价清单。
目前,构家与万科开展的住宅装修定制核心思路比较类似,万科有一个共性较高的基础装标+体现个性化差异的装修定制方案。
以桂语里项目(首批落地项目还有玉泉和竹径云山)为例,基础装标提供了最核心的装修配备,可以覆盖大多数业主的一般居住需求,而其加载模块分为性能选装包、风格选装包、庭院选装包、收纳选装包,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装修方案。
而这一类可供选择的装修模式,正是《条例》中鼓励打造个性化的菜单式装修。
也正是这种一站式装修,在效果图中就描摹出家的状态。
“所见即所得。
”颜传赞表示,“所以我们提出的是,我们卖的不仅仅是产品,而是一种会让人爱上的生活品质感。
”标准化与个性化提到个性化,往往离不开标准化。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今天给大家讲解的是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制定本条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节能降耗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
我省是建筑大省,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超过1亿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使用过程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已占全社会总耗能量的40%左右,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相对于传统建筑,目前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5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还显著改善室内外环境,为人们提供更为健康、舒适、环保的生活场所。
因此,发展绿色建筑对于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转型升级和建筑产业发展的需要。
我省又是建筑强省,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总量的比重约为5.5%,利税总额对地方财政贡献率约为13%,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绿色建筑对建造水平和质量的要求更高,将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建筑产业及其产业链的发展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因此,发展绿色建筑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增量投资、提高我省建筑业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法制建设和落实省委决策的需要。
我省自xx年颁布实施《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来,累计建成节能建筑5.6亿平方米,形成了年节约标准煤776万吨的能力,特别是自xx年全面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xx)以来,建成绿色建筑1.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已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近年来,国家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继出台, * 制定下发《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委在生态文明、“两美”浙江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等决策部署中,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现有的政府规章已不相适应。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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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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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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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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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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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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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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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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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关于举办第四届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
节能技术、产品博览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函设字[2010]10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03.05
【实施日期】2010.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关于举办第四届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博览会的通知
(函设字〔2010〕100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各市经贸委(经委)、环保局、科技局、墙材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排,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定于3月18日-20日在杭州市浙江世贸国际展览中心联合举办“第四届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博览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时间
开幕式时间:3月18日(星期四)上午9:30-10:30;
博览会时间:3月18日-20日,展期3天;
报到时间:住宿代表3月17日下午报到,非住宿代表3月18日上午现场报到。
二、大会地点
开幕式及博览会地点:浙江世贸国际展览中心(。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_条例_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出台,并与5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4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和省建设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我省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能够有效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和改善人居环境的目的,推进“两美”浙江建设,实现绿色发展。
筑绿屋、谋发展浙江走在前列在《条例》中,绿色建筑定义为“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按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3个等级。
位于杭州滨江区的杭州低碳科技馆是一座以倡导绿色生活为使命的公共建筑。
这是中国第一座获得国家绿色三星认证的科技馆,也是浙江绿色建筑的示范建筑之一。
为保证参观者的舒适,科技馆在设计之初,就有意设置了通风廊道,引导自然通风,同时墙体采用“三明治”保温结构,玻璃幕墙也是保温隔热的中空玻璃,最大限度减少空调能耗。
空调系统因为无需冷却塔,每天可节水193吨。
比如采光,这里安装了40多套采集自然光照明的导光筒,全年节电近2万千瓦时。
再比如用水,馆外的人工湿地景观,也是收集雨水的水质处理池,这里的水用于景观、绿化和冲厕。
经测算,相对于传统建筑,目前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65%,而建造成本只增加1%左右,还能改善建筑的健康性和舒适性。
同时,发展绿色建筑可以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而且节约使用成本。
有人算过一笔账:以一栋建筑使用寿命50年计算,一套100平方米的住宅,长期使用的能源费用可以节约4.5万元至9.2万元。
但是绿色建筑的理念,不只体现在建筑物上。
“这是贯穿建筑全寿命周期的,从规划设计一直到建设、使用,直至最后的拆除。
浙江省绿色建筑标准
浙江省绿色建筑标准«浙江省绿色建筑标准》Green building standard DB33/T 1026-20061总那么1.0.1为贯彻国家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 ''四节"政策,促进国家倡导的绿色建筑的健康快速进展,建设环保、高效、安全、舒服的人居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在绿色建筑的实践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在适宜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实现资源的可连续利用;2在节约资源的同时为使用者提供安全、健康、适用的使用空间:3兼顾爱护环境,减小建筑对环境的负荷,与自然和谐共生。
1.0.3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
1.0.4绿色建筑的规划、设汁、施工和运营治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泄。
2术语2.0.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在适宜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能源、上地、水资源、材料等)、爱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和适用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 2 建筑的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 of building包括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治理直至拆除这五个时期。
2. 0. 3 人口净密度net residential density人口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公顷)。
它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
2. 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 0. 5 建筑密度builing density在一泄范畴内,建筑物的基底而积总和与占用地而积的比例(%)。
2. 0. 6 容积率plot ratio, floor area ratio在一定范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浙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9日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对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减少建筑污染、实现环境友好、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为深化推进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发展重点任务(一)明确工作目标。
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装配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及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用技术。
积极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
在工程实践中及时总结形成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建筑体系并加以推广应用。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杭州市、宁波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
到2015年底,各市要开展部品构件基地建设,形成与本区域相适应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能力;大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各设区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浙江省绿色建筑标准.doc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绿色建筑标准》Green building standardDB33/T 1026-2006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四节”政策,促进国家倡导的绿色建筑的健康快速发展,建设环保、高效、安全、舒适的人居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在绿色建筑的实践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在适宜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在节约资源的同时为使用者提供安全、健康、适用的使用空间;3兼顾保护环境,减小建筑对环境的负荷,与自然和谐共生。
1.0.3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
1.0.4 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在适宜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能源、土地、水资源、材料等)、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和适用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建筑的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 of building包括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管理直至拆除这五个阶段。
2.0.3 人口净密度net residential density人口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公顷)。
它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建筑密度builing density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负荷均匀度load uniformity衡量场地内电能、天然气等各种从外界输入的能源利用是否均匀的参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6]11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8.31【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
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
2016年全省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
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编制《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抓紧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7年修正)【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浙江省【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7-11-30【关键词】能源,节能降耗,建筑节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7年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引导、激励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标准制定)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建设科技》
【年(卷),期】2011(000)016
【摘要】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出《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发展绿色建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0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J],
2.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J],
3.江西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的若干意见》 [J], 谌立新
4.浙江:《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J],
5.浙江出台推进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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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立法鼓励浅层地热能应用发展绿色建筑.doc
浙江省立法鼓励浅层地热能应用发展绿色建筑近日,《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一审。
积极推进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建筑发展。
浙江省注重可再生能源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本次《条例》(草案)指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并明文规定,新建居住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太阳能、空气源、地源(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规定: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居住建筑采用地源(水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民用建筑以地表水源为热源采用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采取安全、环保回流措施的,应当按照实际消耗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条例》(草案)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具体技术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了一系列其他涉及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鼓励政策。
如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或者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十大亮点文档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十大亮点文档Ten highlights of green building regulations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十大亮点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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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将于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能够有效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和改善人居环境的目的。
下面小泰整理了该条例的十大亮点,欢迎阅读!一、关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二、关于新建建筑的等级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三、相关文件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内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四、节能评估分类管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绿色施工,是建筑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重大举措,对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以及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规范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管理,以示范工程推进绿色施工在行业的推广,引导我省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着重提升绿色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效益化。
第四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实施、评价、验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中建协《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
第五条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荐项目,应从已立项的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择优产生。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采用日常申报、集中立项评议、定期发文公布的方式。
第七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条件:1、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
2、申报工程开工手续齐备,已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编制绿色施工实施规划和方案,符合《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3、申报工程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意见同意申报。
4、工程已列入浙江省文明标化工地、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
5、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业行业协会申报,经当地协会审核同意后择优推荐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下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工作小组。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改造第四章技术与应用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浙政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6号)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展绿色建筑,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加强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有利于在全社会促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监管体系、绿色建筑法规标准体系、绿色建筑新技术认证推广体系和绿色建筑咨询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工作水平,努力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坚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要素参与绿色建筑发展,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解的是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制定本条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节能降耗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
我省是建筑大省,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超过1亿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使用过程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已占全社会总耗能量的40%左右,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相对于传统建筑,目前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5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还显著改善室内外环境,为人们提供更为健康、舒适、环保的生活场所。
因此,发展绿色建筑对于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转型升级和建筑产业发展的需要。
我省又是建筑强省,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总量的比重约为5.5%,利税总额对地方财政贡献率约为13%,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绿色建筑对建造水平和质量的要求更高,将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建筑产业及其产业链的发展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因此,发展绿色建筑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增量投资、提高我省建筑业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法制建设和落实省委决策的需要。
我省自2007年颁布实施《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来,累计建成节能建筑5.6亿平方米,形成了年节约标准煤776万吨的能力,特别是自2014年全面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以来,建成绿色建筑1.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已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近年来,国家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继出台,国务院制定下发《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委在生态文明、“两美”浙江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等决策部署中,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现有的政府规章已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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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施行时间2016年5月1日起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规划与建设.3第三章运营与改造.4第四章技术与应用.5第五章引导与激励.6第六章法律责任.7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编辑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
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
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编辑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
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