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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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深府[1994]3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29
【实施日期】199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
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府(1994)30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7件及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4件,现决定予以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
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一、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二、第二批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件)
三、市政府过去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7件)
一、关于发放、更换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深府〔1982〕95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暂行)缴纳办法(深府〔1982〕196号)
三、深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82〕220号)
四、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划分各级工商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发证的权限范围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3〕21号)
五、深圳市液化石油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
六、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
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补充通知(深府〔1984〕60号)
八、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63号)
九、深圳经济特区个体工商业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深府〔1984〕108号)
十、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司、基层公司(工厂)领导体制和人事、劳动管理办法(试行)(深府〔1984〕174号)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178号)
十二、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三、深圳市液化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四、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暂行规则(深府〔1985〕212号)
十五、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85〕303号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86〕36号)
十七、深圳市外汇缴留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深府〔1986〕170号)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的暂行规定(深府〔1986〕590号)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布告(深府布〔1987〕1号)
二十、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暂行办法(深府〔1987〕81号)
二十一、关于执行《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府〔1987〕117号)
二十二、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