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国两南北朝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三国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4)在内容上“礼律并重”; (5)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2、东晋
沿用《晋律》
南朝历经宋、齐、梁、陈四朝.共一百六十余年.基本 沿用晋律,在法制史上少有建树。 这一状况的形成是有深刻社会原因的。晋室南迁以后, 作为原来晋王朝统治支柱的北方士族地主大批逃到江南, 他们根本无意恢复中原,于是偏安一隅,纵情享乐,崇尚 释老,轻视名法,造成玄学佛教大为盛行,朝野上下弥漫 着以清谈为高雅,以论律为俗务的社会风气,法典的编纂 和法律的执行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这种社会思想状况也大大妨碍了律学的发展,即使少数 几个于正史无传的主持修律者也无意于立法上的成就, “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造成 了“晋以后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的局面。与北朝相 比,南朝的法律囿于晋律,至陈而止,对后世封建立法影 响甚微。
(三)北朝法规
1、 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北魏律》在立法拉术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其特点是进一 步纳礼入律,如不仅八议、不敬、不孝入律,且疑狱依 经断决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融合了汉以来各族 法律文化的精髓。 程树德先生认为,“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 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谙律之嚆(好音)矢。”
“官当”制度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 徒罪的特权制度。是对“八议”确定的八类人以外 的人适用减免原则的扩大。(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 以官当)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 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 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许当徒2 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 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孝文帝宏(471-499)
宣武帝恪(500-515) 灵太后
孝明帝诩(516-527)
辩论双方
• 汉人及汉化官员,以 尚书省崔纂为代表 • 门下省官员,体现灵 太后意志
• 主张以父系家族伦理 • 主张维护皇权,保护 作为断罪处刑的标准。 公主利益
一、婚姻继承制度
• 缔结婚姻的原则:
士庶不婚;良贱不婚 • 原因: 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 系。
(二)官当制度
• 《晋律》:“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 岁刑”
• 南朝梁:在官身犯,只处罚金
• 《北魏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 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 先阶一等
•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三)九品中正制
• 九品中正制:
• 中正官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 下上、下中、下下九等。
门下省
• 中书省: 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立法机构 • 尚书省: 负责奉行诏令,为执行行政机构 • 门下省: 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
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
• 《北魏律》共二十篇:
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 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 狱
• 《北齐律》
《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置于篇首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 魏新律
• 晋 律
结构
18篇
20篇
内容
八议
服制定罪
刑名
刑名、法例 名例
• 陈

20篇
12篇
官当
重罪十条
• 北齐律
• 周大律
25篇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明帝时起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

• 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 法审判事务的体制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二)限制诉讼权利 (三)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四)发明刑讯逼供新法: (五) 上诉制度的变化
北魏重枷 ;梁武帝创立“测罚” ;陈武帝发明 “测 立”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2.魏律《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 又增加《法例》第二。北齐律首创《名例律》篇目, 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3.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新律》: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 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等隔代之辈;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255年):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妇 女从夫家株连
•西晋《泰始律》: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 市之罪。
•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明确废除夷三族刑
•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虽又恢复该刑,但不再株连妇女 •南朝《梁律》: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 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本文由木木九龙贡献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

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立法活动 (一)曹魏的立法一曹魏的立法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之初霸,术兼名法”“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早在曹操被封魏王时,曹操被封魏王时,就针对汉繁芜和不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而对汉律有所改易。

改易。

第一节立法概况但迫于汉臣名分,但迫于汉臣名分,“难以蕃国改汉朝之制”又嫌汉律太重,汉朝之制”,却“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它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当时制订有“新科”甲子科”当时制订有“新科”和“甲子科”。

第一节立法概况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太和三年( 229),鉴于汉末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的弊端,下诏改定刑制”不可止”的弊端,“下诏改定刑制”。

命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其中,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告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劾、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免坐等九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篇”。

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从此“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从此“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

第一节立法概况魏律因嫌汉律的“魏律因嫌汉律的“罪(名)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又叫《泰始律》,因其为晋武帝(司马炎)泰始 年间所立
还叫《张杜律》,因张斐、杜预注解而得名
杜预
晋书刑法志书影
司马炎
9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
第一、体例上,分《刑名》总则为《刑名》和《法 例》两篇
另增《关市律》、《水火律》和《诸侯律》,共20篇
第二、表述上,区分律令、加以注疏,更精确简约
皇家龟,
的进一步法制化
20
另当别“议”
“官当”:贵族、官员用官品、爵位折当徒刑、流刑
源于曹魏《新律》、西晋《晋律》(即《泰始律》、《张 杜律》)
但“官当”一词首次出现于南朝之《陈律》
21
北魏 文官俑 南朝 庐陵太守印
2、服制定罪
亲属间的犯罪依照五等丧服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 首次规定于西晋《晋律》(《泰始律》或《张杜律》)
“隋朝”
5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的展开 1、曹魏《新律》(18篇)
三国之魏,魏明帝(曹睿)时所立之法。 他之贡献(1)设律博士,向官员讲法;
(2)令以郑玄之注为法定解释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律博士设置: 始于曹魏 终于宋朝
6
《新律》:
第一、体例上,置《刑名》总则于律首
汉《九章律》之总则《具》,却居九章中的第六篇
杜预:“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令区别 “违令有罪则入律” ——律令联系
律令区别:秦汉难分,魏晋已分
10
母子 亲情 法制化
第三、制度上,首次把“五服制”纳入法典
亲属间的犯罪依照五等丧服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 ——同罪不同刑
11
3、北朝之《北魏律》(20篇)
鲜卑族之法。 自太祖道武帝(拓跋圭)时就起草,孝文帝(元宏, 改拓跋氏为汉姓:元)时才颁布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最突出的表现
就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即所 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三)《北齐律》
第一、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
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 为总则统率其余十一篇。
第二、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
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
(三)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的概念。 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 罚金和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
西晋《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
刑、罚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魏,以死、流、徒、鞭、杖作为五刑内
容。
北齐律沿袭北魏五刑制度,但改“徒”为
“刑”。 规定杖刑为十、二十、三十共计三等, 鞭刑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 计五等,刑罪即劳役刑为一至五年五等, 流刑为一等,死刑为绞、斩、枭首、轘四 等,总共十八等构成。
北魏进一步扩大“官当”制度的适用对象。 首创以爵位抵挡劳役刑的制度。
南朝陈代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完备, 并且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 其两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 亦赎论。”
(三)“重罪十条”的确立
北 周
北 齐
谋 大 叛 降 反 逆
反 大 叛 降 逆 逆 谋 谋 谋 大 反 叛 逆
恶 逆
恶 逆 恶 逆
不 道
不 道 不 道
大 不 敬 不 敬 大 不 敬
不 孝
不 孝
不 内 义 乱
不 内 义 乱

不 不 不 内 孝 睦 义 乱

第六章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教学提纲

第六章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教学提纲

第二节 法律内容
❖ (四)品官占田荫户制 ❖ 西晋太康元年颁布《户调式》,具体规定了品官占
田荫户制的法律内容,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官品高 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它并不是 限田限客制度,而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其经济特权 的等级制度。
第三节 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关体系 ❖ 地方司法审级增加为州、郡、县三级。 ❖ 律博士:魏明帝采纳卫觊建议,首次在廷尉中增设

第二节 法律内容
❖ (二)“官当”制度 ❖ 所谓“官当”,原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违法犯罪后,
允许他们以其官职折抵罪责,折当徒刑。(两晋南 北朝政权 )
❖ “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 了统治阶级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 自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以来,它一直为隋、唐、宋 等各代政权所继承沿袭。
第二节 法律内容
❖ 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 ❖ 不道(以极端残忍或恶毒的手段害人); ❖ 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
全); ❖ 不孝(对父母与祖父母不按规定敬养或不依礼服
丧); ❖ 不义(卑贱者逆杀尊贵者); ❖ 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 ❖ 凡犯有上述罪行者,一律从重严惩,且不适用普

第二节 法律内容
❖ (三)九品官人法
❖ 曹魏初年创立,三国魏晋南北朝时代长期沿用,是 一项为选拔官吏而施行的人才品评鉴定之法。它将 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 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 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 作为选拔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九品官人法实为官 僚贵族势力尤其是士族门阀集团垄断官职权位,巩 固等级特权的政治法律工具。
第二节 法律内容
❖ (三)“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 ❖ “重罪十条”并非北齐律首创,但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公元581年)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学习重点: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曹魏《新律》1.体例上,首次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的状况,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2.在篇目上,于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且简练严密。

3、在内容上,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4.改革刑罚制度,制订了与奴隶制五刑不同的新五刑。

死刑,劳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不再列入汉朝的斩右趾和宫刑,标志着肉刑已非国家的法定刑罚。

缩小株连的范围。

(二)西晋的《晋律》(《泰始律》)1《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其次,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2,再度改革刑罚,将魏律中完刑和作刑合并于髡刑中,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五刑”;再度缩小株连的范围。

3,增加律疏注释。

因其律文简约,易生歧义,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了解释。

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批准正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解释。

后世把该注释和律文合为一体,统称《张杜律》。

(三)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1、北魏——《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

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2)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3)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

2、东魏——《麟趾格》3、西魏——《大统式》4、北齐——《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3)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教学要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学理论日趋完善,并在儒家思想被定为一尊的基础上,把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同学重点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内容及结构体例方面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在中国历史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共约370年。

自东汉以后,先后经历了魏、蜀、吴“三国鼎立”及西晋约50年的短暂统一,后因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形成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北朝自北魏始,经东魏、西魏至北齐、北周,南朝则由宋、齐、梁、陈四朝相继,最终由隋先取代北周、后灭南陈,重新实现了全国的统一。

在此期间,各种矛盾交织,社会动荡不安,民族文化融合,政权更替频繁,法律思想活跃,封建律学获得极大发展。

重点问题:1、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2、法律形式的发展3、封建律学的发展与立法技术的提高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5、“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6、“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7、封建刑罚制度的发展8、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的发展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一)曹魏“新律”1、魏武帝曹操在位时,除了制定《甲子科》外,基本上沿用秦汉旧律。

2、魏明帝即位后,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

4、“新律”成就:(1)在法典体例上,把“具律”改为“刑名”,首次置于全律之首。

(2)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3)在内容上,在《九章律》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

(4)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5、除魏国以外,蜀国和吴国也进行过立法活动,如蜀国曾制定“蜀科”,丞相诸葛亮曾为蜀国拟定了科令、军令等一系列法律令。

(二)西晋的《晋律》1、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二、主要立法活动1.三国时期主要立法太和三年(229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一百八十余篇。

《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2)调整律典篇目,删繁就简;(3)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或抵触;(4)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5)缩小族诛连坐的范围。

2.两晋时期的主要立法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司马昭以魏律烦杂、混乱为由,命贾充、杜预等名儒重臣“参酌旧律,因时变法,务从简约”,制定新律。

新律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或《晋律》。

《泰始律》吸收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无论在篇章结构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1)篇章结构体例的改革;(2)律令分修,简化律令;(3)进一步改革刑制;(4)官定律疏注释。

3.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550年),以东魏《麟趾格》尚未精细为由,命群官议造齐律。

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创新,正式编定成《北齐律》。

《北齐律》在律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所创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其立法成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开创12篇的律典体例;(2)首创《名例》篇目作为总则整体;(3)科条简要。

三、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1.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律在多种法律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实现统治所依据的基本法典;令规定国家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

2.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格为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内容和影响
始于北齐,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十种重罪的总称。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三、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1、准五服以治罪 始于《晋律》
概念:亲属间的犯罪,据“五服”所规定的亲等 来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 卑犯尊处罚愈重。 “五服”: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规定的五 种丧服的服制。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学习重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的进一步结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时期形势图
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 发展变化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国 蜀国 吴国 东晋
西晋 十六国 南北朝
三国
南朝——宋齐梁陈 东魏 北朝 北魏 西魏
北齐 北周 隋朝
魏晋时期法制建设的时代特征



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 《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 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 范围。 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 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 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 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 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公元 220 年~公元 581 年 )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 。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蜀国在刘备称帝后,诸葛亮、法正等便着手制定科条,称为《蜀科》。吴国曾制 “ 科条 ” , 并修定过科、令。但由于蜀、吴两国地处边远,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之下,所以立法 匆忙, 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与蜀、吴相比,魏国的立法则卓有 成效。魏明帝建国后,除作《新律》(史称《魏律》)外,还制定《州郡令》、《 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 “ 议亲 ” 、 “ 议故 ” 、 “ 议贤 ” 、 “ 议能 ” 、 “ 议功 ” 、 “ 议贵 ” 、 “ 议勤 ” 、 “ 议宾 ” 。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 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 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 八议 ” 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 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 •
《魏律》将刑罚规定为七等:死刑,髡,完刑, 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晋律》将刑罚简化为死刑、徒刑、笞刑、罚 金、赎刑五种。 《北魏律》定死刑、流刑、徒刑、杖刑、鞭刑 五种。。 《北齐律》定死刑、流刑、耐刑、鞭刑、杖刑 五种。 北周时期的法典《大律》将《北齐律》刑罚 “耐”改为“徒”,自一年至五年分为五等,并 首创流刑五等之制。
三、两晋的立法
<晋律> 又称《泰始律》,即《晋律》。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 全国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 典,南朝历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 陈四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 朝基本上都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 沿用晋律。” • 北朝历时一百四十余年,几个朝代都比 较重视法律的修订,立法活动比较活跃, 出现了几部对后代有重大影响的法典。所 以在中国法制史上一向认为南北朝律分两 支,而北优于南


第三节 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构 •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廷
• • •
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廷尉是最高审判机 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尚书是司法行 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审核 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掌握 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二、诉讼审判制度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则,在这 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南朝的宋都作了此 类规定。这主要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同时也体现了“慎刑”精神。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登闻 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可以击鼓向皇帝 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 用到清朝。这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 南北朝法 律制度
h
1
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h
2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进一步引礼人律
• 曹魏政权:“治 定之化,以礼为 首;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魏武帝 曹操
h
3
一、法制指导思想
• 两晋时期: “礼有等 差” ,引 礼入律。
h
4
一、法制指导思想
• 南北朝时期: 北朝确立了 以德礼为主 的法制指导 思想。
h
22
(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
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
“刑名”篇的作用:“‘刑名’
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
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
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
领。”
h
23
(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
其次,通过注释揭示了《晋律》各篇的 含义,弥补了条目的疏漏。
第三,对一些法律概念作出解释,使之
明确化、严密化:“知而犯之谓之
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
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二人对议谓之谋”,“取非其物谓
h
24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
(一)刑罚体系的改革 • 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
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二)宫刑与斩右趾刑的废除 (三)族刑连坐范围的缩小
h
25
三、官僚特权的法律化
• “张杜律”——著名律学家张 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
h
9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1.南朝的立法 • 宋孝武帝:“改定
制令”。 • 齐武帝:《永明律》 • 梁武帝:《梁律》 • 陈武帝:《陈律》
h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的经学家与律学 家张裴、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释,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 的含义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这不仅为使用《泰始律》者
提供了一致的标准,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弥补了律 文内容的缺陷和不足。该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审查批准,正式下 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解 释。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 (三)南朝立法 宋、齐沿用晋律。梁朝修订《梁律》,20篇,2529条,与晋律
北魏和南朝的法律,还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职抵罪并折当 徒
刑。后来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在三国两晋南 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高官显爵绝大多数控制在豪门
世族 手里,所以“官当”是十分明显地符合他们的利益。北魏律明确规定,五
等列 爵及官吏从五品起以官当徒三年,其免冠者三年之后按原官阶降一级续 用。陈律具体规定,“如有官可当徒二年,余服刑;三年徒刑,可以当徒
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 第三品四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佃客不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 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晋书. 食货志》引《品官占田荫客令》
几乎没有多大差别,未超出晋律范围。梁同时颁有《梁令》、 《梁科》各30卷。陈国修订律令,撰成《陈律》,令、科各30 卷,这些也没超出晋律范围。
(四)北朝立法
北朝各国比较注意封建法律的修订,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影响最大。
北魏律几经修改,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形成最后规模。北魏律共20篇,篇 目可考有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 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第6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6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要求: 学习要求:
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 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 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 展与变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 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曹操(155-220)汉魏政治家、 155-220)汉魏政治家、
军事家。东汉末年, 军事家。东汉末年,他“挟天 子以令诸侯” 称魏王。 子以令诸侯”,称魏王。后被 魏文帝曹丕追谥为魏武帝。 魏文帝曹丕追谥为魏武帝。曹 操受法家影响,重视刑法作用, 操受法家影响,重视刑法作用, 刑放在首要地位, 刑放在首要地位,曹操强调严 格执法,不论违法者的身份、 格执法,不论违法者的身份、 地位。 地位。曹操重视司法官吏的选 要求以“明达法理” 拔,要求以“明达法理”作为 选拔标准。魏国首次设立“ 选拔标准。魏国首次设立“律 博士”教授法律。 博士”教授法律。在中国历史 强调并严惩“腹诽之谤” 上,强调并严惩“腹诽之谤” 罪的,曹操当属之最。 罪的,曹操当属之最。这对后 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废除宫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废除宫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分为死、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罪名: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 1)曹魏:屯田制 )曹魏: 2)西晋:占田制 )西晋: 3)北魏:均田制 )北魏: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
蜀 吴
两晋 南朝
沿用《晋律》 《晋律》或 《泰始 律》—— 《张杜律》
魏:新律、魏科 ——临时法律形式
蜀:蜀科 ——“刑政虽 峻而无怨者, 以其用心平 而劝戒明也” 吴:“律令 多依汉制”
• 两晋:《晋律》 (《泰始律》、 《张杜律》)、 《晋令》、《晋故 事》 • 南朝基本搬用晋律 • 北朝 :《北魏律》 、 《北齐律》 、《麟 趾格》 、《大统式》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 律》—《陈律》 《后周律》 《后魏律》 《北齐律》
《开皇律》—《唐律》— 《宋刑统》— 《明律》— 《清律》
《大业律》
“券书”、 “契税” (“散估”)
门阀世 族特权的 法律化
士庶、 良贱不 婚
关于买 卖、借 贷等法 律规范 的增多
维护尊卑 良贱等级 关系的婚 姻制度
八种权贵人物, 在他们犯罪以后 在审判上给与特 殊照顾。
故 贤
亲 宾
八议

勤 贵

《陈律》规定,品官犯罪判 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 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 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 可用赎刑。
(1)严格区分律令 界限
(2)篇章体例合理, 分魏律《刑名》为 《刑名》、《法例》 两篇。
《晋书· 刑法志》
• 立法指导思想:“礼乐抚于中”。
• 立法原则:“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 • • •
律典体例趋于定型: 12篇体例形成; 《名例》篇目产生; 法律注释附律。
(二)令的发展与变化
严格区分律令,律为固定性 规范,令是暂时性制度。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晋律》首创,指亲属间的 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 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 伤卑幼,关系越近则定罪越 轻,反之加重;但有的犯罪, 如卑幼盗窃尊长财务,则恰 斩衰、齐 恰相反。 衰、大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选择题
1、曾为《泰始律》作注的除了张斐外,还有()。

A杜预B张汤C张昭D孟子
2、首先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的皇帝是()。

A汉武帝B秦始皇C汉文帝D商汤
3、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A北周律B北齐律C麟趾格D北魏律
4、首次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的法律是()。

A魏律B晋律C《永明律》D北魏律
5、北周的中央审判机关叫做()。

A廷尉B大理寺C大理院D秋官大司寇
6、“八议”最早规定在()。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7、封建制五刑最早确立在()。

A曹魏律B 开皇律C北齐律D北魏律
8、以下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9、晋武帝时期在大规模删定汉魏律的基础上,制定了()。

A《泰始律》B《张杜律》C《麟趾格》D《大统式》10、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

A曹魏B西晋C北魏D隋
11、北朝的法规主要有()。

A《北魏律》B《麟趾格》 C 《北齐律》D《北周律》12、为晋律作注释的有()。

A羊祜B杜预C张裴D裴楷
13、制定“蜀科”的有()等人。

A诸葛亮B刘巴C法正D李严
二、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1、曹魏律。

2、晋律。

3、北齐律。

4、八议。

5、重罪十条。

6、杂抵罪。

7、官当。

8、登闻鼓。

9、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进一步发展
10、什么是“准五服有制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