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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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祖父、祖母、妻等 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等 伯叔之祖父母、堂伯叔之父母、再从兄弟、 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 曾祖之兄弟、祖父之堂兄弟、 父亲隔二代之堂兄弟、本人隔三代之堂兄弟
丧期
3年
1年 9个月 5个月
3个月
另外: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露左臂;免:白布缠头) 五服:今之披麻; 袒免:今之戴孝 五服之外同六世祖及更远的亲属为“无服亲”,可参加葬礼,但无资格披麻戴 23 孝
3、 “存留养亲” 罪犯家有尊长无人孝养,可存留其刑,先予养亲, 完毕后再执行其刑 但犯“重罪十条”者除外 首次规定于《北魏律》
南朝《梁律》:“父子同产,男无少长, 皆弃市” 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倍其赋”
24
4、“重罪十条”
危害皇权(国家安全)的十条重罪 不赦之罪,不适用“八议”、“官当”、“存留养 亲”、“赎刑”等。 此时之实行犯 隋唐之 预谋犯 首次规定于《北齐律》
卑伤杀尊,越亲越重 如:杀、伤 尊伤杀卑,越亲越轻 盗窃,越亲越轻,越疏越重 赡养、抚养:越亲义务越重 继承:越亲权利越大 22
五服之制表格
丧服
斩衰 (最粗生麻制成,不缝衣缝)
齐衰 (以次粗生麻制成,缝衣缝) 大功 (以粗麻制成) 小功 (以稍粗之熟麻制成) 缌麻 (以稍细之熟麻制成)
亡者
父、母、夫等 (也及于君)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的展开 1、曹魏《新律》(18篇)
三国之魏,魏明帝(曹睿)时所立之法。 他之贡献(1)设律博士,向官员讲法; (2)令以郑玄之注为法定解释
律博士设置: 始于曹魏 终于宋朝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6
《新律》:
第一、体例上,置《刑名》总则于律首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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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晋时期的《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布《晋律》,又称《泰始 律》。晋律共20篇,对汉魏时期的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 精简了法律条文,形成了620条的新式法典。其篇名是: 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 狱、杂、户、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诸侯。《泰始律》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增加了《法例》 篇;其二,精简了律令章句;其三,新增加了交通肇事、 水火损败等方面的条款;其四,“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 典,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④、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 流、徒、鞭、杖五刑;北齐改徒刑为“刑罪”, 北周从轻到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
三、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八议入律
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国家法典。这一制度规定,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八种人物是: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是儒家“礼 有等差”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 家化的深入发展。程树德根据《唐六典》的记述, 认为八议制度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 北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魏律佚文
1、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2、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 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 之限。
北齐律
北齐历时十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 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北齐 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名为: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 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隋唐 以后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程树德认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 律为最。”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明帝时起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

• 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 法审判事务的体制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二)限制诉讼权利 (三)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四)发明刑讯逼供新法: (五) 上诉制度的变化
北魏重枷 ;梁武帝创立“测罚” ;陈武帝发明 “测 立”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2.魏律《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 又增加《法例》第二。北齐律首创《名例律》篇目, 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3.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新律》: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 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等隔代之辈;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255年):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妇 女从夫家株连
•西晋《泰始律》: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 市之罪。
•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明确废除夷三族刑
•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虽又恢复该刑,但不再株连妇女 •南朝《梁律》: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 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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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立法活动 (一)曹魏的立法一曹魏的立法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之初霸,术兼名法”“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早在曹操被封魏王时,曹操被封魏王时,就针对汉繁芜和不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而对汉律有所改易。

改易。

第一节立法概况但迫于汉臣名分,但迫于汉臣名分,“难以蕃国改汉朝之制”又嫌汉律太重,汉朝之制”,却“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它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当时制订有“新科”甲子科”当时制订有“新科”和“甲子科”。

第一节立法概况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太和三年( 229),鉴于汉末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的弊端,下诏改定刑制”不可止”的弊端,“下诏改定刑制”。

命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其中,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告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劾、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免坐等九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篇”。

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从此“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从此“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

第一节立法概况魏律因嫌汉律的“魏律因嫌汉律的“罪(名)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形式
• 184年统一的东汉 • 186年黄巾起义 • 200年群雄割据 • 229年三国鼎立 • 263年魏灭蜀 • 263年魏吴对峙 • 265年西晋代魏 • 280年西晋伐吴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 418年刘裕北伐 • 438年拓拔魏南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 577年北周伐北齐 • 578年周陈对峙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 589年隋灭陈
隋的统一
1设置律博士2法律解释官方化张杜律制定者解释者执行者3注释法律讲求法理儒家的伦理精神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4解释内容较全面法律形式律令律典结构与位置系列法律概念辨析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大律》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大律》D.《北魏律》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尚书台B.御史C.司寇D.大理寺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晋律》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9.《晋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A.议B.请C.赎D.当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B.察举C.九品中正制D.征召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B.“登闻鼓”直诉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律博士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17.《新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A.三国B.西晋C.南朝D.北朝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A.《北齐律》B.《晋律》C.《新律》D.《九章律》24.《北齐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A.《九章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A.《梁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8.创立“测囚”之法的朝代是( )A.陈朝B.南梁C.西晋D.东晋29.《晋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新增了多少篇(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十一篇30.《晋律》又被称为( )A.《九章律》B.《泰始律》C.《新律》D.《北齐律》二、多项选择题1.两晋的法律形式有( )A.律B.令C.故事D.科2.晋律是以哪些律典为基础制定的( )A.《九章律》B.《新律》C.《北齐律》D.《陈律》3.《晋律》颁行后,哪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 )A.张斐B.贾充C.杜预D.羊祜4.晋代除了制定《晋律》外,还著有( )A.《晋令》B.《法律答问》C.《麒趾格》D.《晋故事》5.北朝在法制上的建树优于南朝,其中尤其以( )著称于世A.《九章律》B.《北魏律》C.《北齐律》D.《陈律》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改进上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直诉制度。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试题

(以下题目不再附出处,基本来自司考、法硕与研究生考题)【单选题】“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A、《晋律》B、《魏律》C、《唐律》D、《北齐律》答案:D【单选题】“八议”首次规定于:A、《晋律》B、《曹魏律》C、《北齐律》D、《唐律》答案:B【单选题】最早把“重罪十条”改为“十恶”的是:A、《开皇律》B、《大业律》C、《武德律》D、《贞观律》答案:A【单选题】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原则德是: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答案:D【单选题】首次区别律与令的性质的律典是:A、《新律》B、《北魏律》C、《北齐律》D、《晋律》答案:D【单选题】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置于律首的是:A、《新律》B、《泰始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D【单选题】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的律典是: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B【单选题】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是在:A、秦代B、晋代C、北齐D、北宋答案:C【单选题】《北齐律》继承了《北魏律》确立五刑为:A、死、流、宫、徒、鞭B、死、流、徒、鞭、杖C、死、流、徒、杖、笞D、死、髡、赎、杂抵罪、罚金答案:B【多选题】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它的正副长官是:A、大理寺卿B、廷尉C、少尉D、提督答案:AC【单选题】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答案:A【单选题】南朝规模最大德一次立法活动是: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答案:C【单选题】()为了钳制中书省行使职权成立了以侍中为主管长官的门下省。

A、晋代B、北魏C、东汉D、西魏答案:A【单选题】北齐改九卿之一的廷尉为()并将其扩建,是当时最高的司法机关。

A、大理寺B、御史台C、少府D、尚书省答案:A【单选题】晋代沿袭南朝规定如因买卖田宅牛马如生纠纷,官府可依()为据进行裁决。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内容和影响
始于北齐,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十种重罪的总称。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三、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1、准五服以治罪 始于《晋律》
概念:亲属间的犯罪,据“五服”所规定的亲等 来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 卑犯尊处罚愈重。 “五服”: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规定的五 种丧服的服制。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学习重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的进一步结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时期形势图
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 发展变化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国 蜀国 吴国 东晋
西晋 十六国 南北朝
三国
南朝——宋齐梁陈 东魏 北朝 北魏 西魏
北齐 北周 隋朝
魏晋时期法制建设的时代特征



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 《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 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 范围。 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 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 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 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 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公元 220 年~公元 581 年 )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 。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蜀国在刘备称帝后,诸葛亮、法正等便着手制定科条,称为《蜀科》。吴国曾制 “ 科条 ” , 并修定过科、令。但由于蜀、吴两国地处边远,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之下,所以立法 匆忙, 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与蜀、吴相比,魏国的立法则卓有 成效。魏明帝建国后,除作《新律》(史称《魏律》)外,还制定《州郡令》、《 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 “ 议亲 ” 、 “ 议故 ” 、 “ 议贤 ” 、 “ 议能 ” 、 “ 议功 ” 、 “ 议贵 ” 、 “ 议勤 ” 、 “ 议宾 ” 。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 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 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 八议 ” 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 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制罪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 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 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 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 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 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 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 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 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 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晋律增加或变更的篇名
为加强宫廷警卫,增加《卫宫律》;为管 理关津往来,增设《关市律》;为防止水 火灾害,增加《水火律》;为维护中央集 权,增设《违制律》;为调整分封制,增 设《诸侯律》。 晋律恢复魏律一度废止的《厩律》,将魏 律的《囚律》并于《系讯律》之中,删除 了魏律中的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
五服的九族
九族中,纵向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 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横向,有己 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 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围绕着纵横向的 九族,形成了九族与五服的家族结构图。往上数, 上辈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 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 再堂始、祖始、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数,下 辈中有侄妇、堂侄妇、再堂侄妇、侄女、堂侄女、 再堂侄女、侄孙妇、堂侄孙姑、侄孙女、堂侄孙 女、曾任孙妇、曾侄孙女等。
律学发展的意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得到了官府的 重视。从曹魏时起在官府设立律学博士, 专门传授律学,从此历代均有律学博士的 建制。当时的律学家陈群、贾充、张斐、 杜预、刘颂等人均为国家重臣,他们参与 立法,使律学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为立法所 吸收。特别是张斐、杜预对于法律的注释 文本,被国家推崇为权威之作,颁行全国, 两汉时期的私家律学复归于官方解释。

6-1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6-1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的意义与不足:
积极意义:太平天国所坚持的政治、经济制度包含有朴素的农民成份和平等要求,如平均土地和保荐官员等,并把历史农民起义所提出的纲领发展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是旧式农民反封建思想的结晶。
消极意义:它所追求的平均一切社会财富,消灭私有的手段实行人类平等的思想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同时它所主张的废除一切封建土地制度,势必剥削农民和其它劳动者合法占有的土地,使广发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起广大农民的不满;它所确立的政治制度仍无法摆脱封建专制的窠臼(kē jiù ),甚至较之中国历史上封建政权之专制更有过而不及。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
宣政院是一个与世俗权力机关并行的宗教权力机构,是主持全国的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关,掌管僧人和僧官的刑民案件,长官由帝师担任。
元代开始出现诉讼代理制度。
十、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其特点主要有:第一,体例结构上,《大明律》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的以事项分类的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第二,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第三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脏图》等图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大明律》不仅反映了明初统治者注重立法和严于修律,而且相较以往律典也有所发展。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汇编;
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赦令的汇编;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即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不过,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赦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用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1、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1)增加篇目 (2)体例上的调整 将汉《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列于律首。《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 北齐律将二者合一称为《名例》,并为后世 所沿用,直至于清。 按司法程序排列《告劾》、《捕》、《系讯》、 《断狱》四篇。
本章知识要点
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 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 了重大改变? 5、《晋律》 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 8、《北齐律》 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三)南朝立法
1、宋、齐均沿用晋律。刘宋未立新制。萧齐 曾制定《永明律》,但并未实行。 2、梁武帝制定《梁律》,但与《晋律》基本 相同,同时还颁有《梁令》、《梁科》。 3、陈颁布《陈律》、令、科各三十卷,均已 失传。 总之,南朝立法基本沿用《晋律》。
(四)北朝立法
1、北魏——《北魏律》 2、东魏——《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 4、北齐——《北齐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近 人程树德评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 朝尤以齐律为最。” 5、北周——《大律》

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分为南北两大支系,在 法制方面,由于南朝“以清淡相尚,不崇名法”, 对法律很少建树。而北朝的北魏、北齐、北周则 都重视法制建设,他们积极吸取汉、魏、晋律并 有创新,故当时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魏律 对后世影响很大。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东魏为 北齐所取代后曾制定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北齐 律》。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后,曾制定一部《大 律》,对后世影响不大。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的经学家与律学 家张裴、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释,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 的含义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这不仅为使用《泰始律》者
提供了一致的标准,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弥补了律 文内容的缺陷和不足。该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审查批准,正式下 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解 释。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 (三)南朝立法 宋、齐沿用晋律。梁朝修订《梁律》,20篇,2529条,与晋律
北魏和南朝的法律,还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职抵罪并折当 徒
刑。后来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在三国两晋南 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高官显爵绝大多数控制在豪门
世族 手里,所以“官当”是十分明显地符合他们的利益。北魏律明确规定,五
等列 爵及官吏从五品起以官当徒三年,其免冠者三年之后按原官阶降一级续 用。陈律具体规定,“如有官可当徒二年,余服刑;三年徒刑,可以当徒
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 第三品四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佃客不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 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晋书. 食货志》引《品官占田荫客令》
几乎没有多大差别,未超出晋律范围。梁同时颁有《梁令》、 《梁科》各30卷。陈国修订律令,撰成《陈律》,令、科各30 卷,这些也没超出晋律范围。
(四)北朝立法
北朝各国比较注意封建法律的修订,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影响最大。
北魏律几经修改,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形成最后规模。北魏律共20篇,篇 目可考有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 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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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宏(471-499)
宣武帝恪(500-515) 灵太后
孝明帝诩(516-527)
辩论双方
• 汉人及汉化官员,以 尚书省崔纂为代表 • 门下省官员,体现灵 太后意志
• 主张以父系家族伦理 • 主张维护皇权,保护 作为断罪处刑的标准。 公主利益
一、婚姻继承制度
• 缔结婚姻的原则:
士庶不婚;良贱不婚 • 原因: 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 系。
(二)官当制度
• 《晋律》:“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 岁刑”
• 南朝梁:在官身犯,只处罚金
• 《北魏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 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 先阶一等
•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三)九品中正制
• 九品中正制:
• 中正官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 下上、下中、下下九等。
门下省
• 中书省: 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立法机构 • 尚书省: 负责奉行诏令,为执行行政机构 • 门下省: 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
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
• 《北魏律》共二十篇:
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 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 狱
• 《北齐律》
《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置于篇首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 魏新律
• 晋 律
结构
18篇
20篇
内容
八议
服制定罪
刑名
刑名、法例 名例
• 陈

20篇
12篇
官当
重罪十条
• 北齐律
• 周大律
25篇
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分等
殴主伤胎案
• 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 刘辉坐与河阴县民张智 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 猛奸乱,殴主伤胎,辉 惧罪逃亡。门下处奏: 容妃、慧猛各入死刑, 智寿、庆和,并以知情 不加防限,处以流坐。 诏容妃、慧猛恕死,髡 鞭付宫。 —— 《魏书· 刑罚志》
(四)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 占田的特权
• 品官占田荫客令: 按官品占田、占客,荫亲属 • 占田令: 农民可占土地数的额定指标 • 课田: 应负田租的土地数
三、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
•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 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 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 在八议论赎之限” ——《隋书· 刑罚志》
魏《新律》对汉律的改革
• 一、增加篇目
• 二、体例上的调整
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
《告劾》、《捕》、《系讯》、《断狱》
晋律的进步
• 一、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 二、篇章进一步合理化
改《新律》的《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法
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名例齐其制”
• 继承制度:
严格区分嫡庶,只有嫡 子有继承权,庶子一 般没有,而且饱受歧 视。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 (一)“八议”制度 • 亲:皇帝宗室亲戚
• 故:皇帝故旧 • “八议”是指对八种 • 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 贤人君子 权贵人物,在他们犯 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 • 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 大才能者 特殊照顾,所谓“大 • 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 者必议,小者必赦”,• 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 官府不得专断。 • 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 勤劳者 • 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四、五服制罪原则
• 五服: •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 丧的制度。按照古礼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 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以 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不同。 亲属分为五等,自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
中央三省制
• 汉初: 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 汉哀帝: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 光武帝: 司徒 太尉 司空 • 光武末年: • 曹魏: 尚书台 • 两晋: 尚书台 尚书 中书省 中书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魏律》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 《泰始律》 (三)南朝立法: 未超出《晋律》范围
• (四)北朝立法: 北魏:《北魏律》 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北齐:《北齐律》 北周:《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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