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SHMY 006-2019外用足浴液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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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MY 河北圣华美业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MY006—2019
外用足浴液
2019-11-04发布2019-11-09实施
前 言
外用足浴液是本公司的产品。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使加工企业的组织生产、质量检验、交货验收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河北圣华美业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佳。
本标准于2019年11月首次发布。
外用足浴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用足浴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檀香、冷蒿、金莲花玉果花、桃花、玳玳花、腊梅花、仙鹤草、珍珠、沙棘果、三七、决明子、苍术、藿香、雪莲、白芷、艾叶、当归、荷叶、桑叶、忍冬藤、桂枝、茶叶、吴茱萸、蛇床子、苦参、牛膝、千里光、钩藤、独活、夜交藤、花椒、小茴香、乳香、没药、川穹、威灵仙、大黄、皂刺、川椒、荆芥、秦九、络石藤、白芍、羌活、松节、地丁、赤芍、麻黄、紫苏、地肤子、连翘、丝瓜络、千年健、海风藤、透骨草、伸筋草、白藓皮、野菊花、虎杖、五加皮、细辛、桑寄生、徐长卿、松枝、酸枣仁、百合、丹参、黄芩、蒲公英、车前草、金钱草、甘松、石菖蒲、紫草、甘草百部、苦槿皮、狗脊、补骨脂、合欢花、红景天、七叶一枝花、牛大力、藏红花、鸡血藤、枯矾、白矾、生地、五味子、党参、防风、菊花、牛蒡子、板蓝根、金银花、豆豉、厚朴、香薷、鱼腥草、陈皮、桔梗、紫菀、胡椒、桃仁、杏仁、沉香、苏木、苏合香、半夏、苍耳、夏枯草、栀子、枳壳、蒺藜、木瓜、牡蛎、香附、杜仲、莱菔子、木香、丁香、益智仁、乌梅、瓜蒌、高良姜、辣椒、路路通、海桐皮、川断、王不留、木通、地骨皮、麦芽、丹皮、升麻、女贞子、草果、山奈、薄荷、八角茴香、肉桂、干姜、黄连、黄柏、红花、黄芪、桑枝、冰片、薰衣草、玫瑰花、灵芝、辣木、管仲、贯众、绞股蓝、淫羊藿、熟地、松叶、合欢皮、川贝、款冬花、枇杷叶、红景天、薄荷冰、壳寡糖、矿盐、小苏打、柠檬酸,皂粉皂片等原料中一种或几种经提取、浓缩、调配定容经塑料袋或瓶包装而成的浴足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3要求
3.1感官指标
产品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要求
外容器整体洁净,完整无破损
内装物呈均匀液体状
色泽呈棕色或中黄色
气味呈规定气味,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明显外来杂质3.2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pH值(25℃) 6.0~8.0
稳定性
耐热在(40±2)℃下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应无异味现象,性状无变化
耐寒在(-5±2)℃下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应无异味现象,性状无变化密封性经密封试验后,无泄漏现象
3.3毒理学安全性
产品经急性皮肤刺激试验后应不能对试验对象的皮肤有刺激作用。
3.4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指标
目测手感检验外容器,取适量样品置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和鼻嗅。
4.2理化指标
4.2.1pH值
按GB/T13531.1的规定进行。
4.2.2稳定性
4.2.2.1耐热
取适量产品试样,置于(40±2)℃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并自然恢复至室温后检验。
4.2.2.2耐寒
取适量产品试样,置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并自然恢复至室温后检验。
4.2.3密封性
将包装好的产品反复摇晃20次后,倒置在水平平面上,30min后,观察瓶口处有无泄漏现象。
4.3毒理学安全性
按《消毒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
4.4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组批
以同一工艺、同一原辅材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
5.3出厂检验
5.3.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5.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pH值等所有项目。
5.3.3以整批产品的包装瓶数作为总体的物料的单元数,液体产品采样按GB/T6680的规定执行。
液体产品从选取的包装瓶中,用两端开口采样器全液位采样;每批产品的采样总量不得少于1000mL。将采取的样品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具有磨口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并注明商品责任单位名称、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密封保存两个月,以备查用
5.3.4采用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
5.4型式检验
5.4.1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5.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5.4.3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5.4.4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袋中采样检验。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