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SHMY 006-2019外用足浴液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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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MY 河北圣华美业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MY006—2019

外用足浴液

2019-11-04发布2019-11-09实施

前 言

外用足浴液是本公司的产品。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使加工企业的组织生产、质量检验、交货验收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河北圣华美业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佳。

本标准于2019年11月首次发布。

外用足浴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用足浴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檀香、冷蒿、金莲花玉果花、桃花、玳玳花、腊梅花、仙鹤草、珍珠、沙棘果、三七、决明子、苍术、藿香、雪莲、白芷、艾叶、当归、荷叶、桑叶、忍冬藤、桂枝、茶叶、吴茱萸、蛇床子、苦参、牛膝、千里光、钩藤、独活、夜交藤、花椒、小茴香、乳香、没药、川穹、威灵仙、大黄、皂刺、川椒、荆芥、秦九、络石藤、白芍、羌活、松节、地丁、赤芍、麻黄、紫苏、地肤子、连翘、丝瓜络、千年健、海风藤、透骨草、伸筋草、白藓皮、野菊花、虎杖、五加皮、细辛、桑寄生、徐长卿、松枝、酸枣仁、百合、丹参、黄芩、蒲公英、车前草、金钱草、甘松、石菖蒲、紫草、甘草百部、苦槿皮、狗脊、补骨脂、合欢花、红景天、七叶一枝花、牛大力、藏红花、鸡血藤、枯矾、白矾、生地、五味子、党参、防风、菊花、牛蒡子、板蓝根、金银花、豆豉、厚朴、香薷、鱼腥草、陈皮、桔梗、紫菀、胡椒、桃仁、杏仁、沉香、苏木、苏合香、半夏、苍耳、夏枯草、栀子、枳壳、蒺藜、木瓜、牡蛎、香附、杜仲、莱菔子、木香、丁香、益智仁、乌梅、瓜蒌、高良姜、辣椒、路路通、海桐皮、川断、王不留、木通、地骨皮、麦芽、丹皮、升麻、女贞子、草果、山奈、薄荷、八角茴香、肉桂、干姜、黄连、黄柏、红花、黄芪、桑枝、冰片、薰衣草、玫瑰花、灵芝、辣木、管仲、贯众、绞股蓝、淫羊藿、熟地、松叶、合欢皮、川贝、款冬花、枇杷叶、红景天、薄荷冰、壳寡糖、矿盐、小苏打、柠檬酸,皂粉皂片等原料中一种或几种经提取、浓缩、调配定容经塑料袋或瓶包装而成的浴足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3要求

3.1感官指标

产品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要求

外容器整体洁净,完整无破损

内装物呈均匀液体状

色泽呈棕色或中黄色

气味呈规定气味,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明显外来杂质3.2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pH值(25℃) 6.0~8.0

稳定性

耐热在(40±2)℃下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应无异味现象,性状无变化

耐寒在(-5±2)℃下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应无异味现象,性状无变化密封性经密封试验后,无泄漏现象

3.3毒理学安全性

产品经急性皮肤刺激试验后应不能对试验对象的皮肤有刺激作用。

3.4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指标

目测手感检验外容器,取适量样品置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和鼻嗅。

4.2理化指标

4.2.1pH值

按GB/T13531.1的规定进行。

4.2.2稳定性

4.2.2.1耐热

取适量产品试样,置于(40±2)℃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并自然恢复至室温后检验。

4.2.2.2耐寒

取适量产品试样,置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并自然恢复至室温后检验。

4.2.3密封性

将包装好的产品反复摇晃20次后,倒置在水平平面上,30min后,观察瓶口处有无泄漏现象。

4.3毒理学安全性

按《消毒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

4.4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组批

以同一工艺、同一原辅材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

5.3出厂检验

5.3.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5.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pH值等所有项目。

5.3.3以整批产品的包装瓶数作为总体的物料的单元数,液体产品采样按GB/T6680的规定执行。

液体产品从选取的包装瓶中,用两端开口采样器全液位采样;每批产品的采样总量不得少于1000mL。将采取的样品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具有磨口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并注明商品责任单位名称、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密封保存两个月,以备查用

5.3.4采用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

5.4型式检验

5.4.1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5.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5.4.3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5.4.4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袋中采样检验。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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