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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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比较

——如何理解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经济法属于社会法领域,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形式,任何人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或者义务。这就使得作为经济法原则之一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越发重要。如何理解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众说纷纭的,笔者则通过比较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来探讨一下何为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

【正文】:

传统上将法律分为两类,即公法与私法。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对法律有了重新划分,即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何为社会?根据目前学界对社会的理解,社会是人类生存的共同体,是以人为主体,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以社会关系为内容,以一定的文化为主要模式组织起来并在各种社会规范控制之下的共同体。①社会法是区别于公法与私法的法律,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倾斜保护的法律。传统上一直强调个人主体、国家主体,而今,“社会”一词频繁出现,与社会相关的词汇、概念、学科也日益受到重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在经济法中被深入探讨,也和民法、刑法、社会学等等息息相关。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特点和内容。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在刑法中,提到“公共”时,通常是指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语义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基于社会经济发展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需求。它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整体性等特征。②李昌麒教授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这里的“广大”,一是指范围上的广大。这种“广大”既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其外延取决于特定法律、法规的使用区域。二是指时间上的“广大”。此种“广大”既包括生活在地球上的当代人、也包括未来将生活与地球上的人们。③

①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社会公共利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②冯宪芬,《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思考》,《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9年7月第29卷第4期

③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社会公共利益有以下特点:1、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独立性,其独立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2、社会公共利益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3、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4、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5、社会公共利益是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统一;6、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脆弱性,容易受社会成员的侵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则包括: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安全、以国家名义表现的经济利益、生态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弱势群里的利益。④

二、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从小接受的教育就一直在灌输给我们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为了国家利益要牺牲个人利益的思想。而当社会公共利益一词出现时,不禁会产生疑惑。这两者是否是同样的含义,或者二者间有什么样的差别。

二者的主体有不同也有重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这是上文已经提到的,其主体不限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是某个地区的公民。而国家利益的主体很显然是一个国家。根据不同的社会形态,国家利益可以表现为帝王利益、贵族利益、统治阶级的利益、国民利益等等,但这些都是国家利益的某个方面,并不能涵盖国家利益的全部。

国家是阶级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国家应某种需求从社会中产生的,一个国家内部可以形成社会,但国家并不能代表社会的全部,各个国家的相互联系可以形成一个更大的社会。可以说国家是社会的一部分。国家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表现为国家中全体公民的共同公共利益。有时候国家利益可以体现出社会公共利益,但社会公共利益比国家利益具有更高的要求,其受众面比国家利益广得多,因此,有时为了实现更大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不牺牲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既有联系又有冲突。恩格斯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表达为:国家是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⑤有学者将国家利益概括为,统治阶级的利益与其支配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混合。⑥

三、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这个在中国常被牺牲的,被视为最不重要的个人利益却是西方国家最看重

④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社会公共利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⑤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⑥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的。西方强调个人主义,整个西方文明也始终贯穿着个人主义。如今,个人利益也走上了中国的舞台,被大家广泛谈论。

可能是由于中国的教育原因,总是觉得国家利益是个褒义词,而个人利益是个贬义词,再次必须为个人利益好好“平反”一下。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身体的保存和健康,个人才能的利用和发展等。⑦每个人都可以看做一个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者,但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平等分布使得个人在追求利益时会损害到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他人的利益,甚至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有人将社会公共利益看作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但这是简单的量上的集合,并不能诠释二者间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成员的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之和,也并非简单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个人利益无时无刻不在冲击着社会公共利益。二者的关系可以如此概括:作为一般的、普遍的和具有共性特点的社会利益,寓于最为个别的、特殊的和具有个性特点的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哥哥个别人身上的利益表现,并且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社会利益是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是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是简单的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而是借助于个人利益以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的。⑧

不可否认的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确实是紧密结合的。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认为,个人利益不能违背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主张应当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统一起来。德国法学家耶林是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最早结合而且着重强调“社会利益”的人。⑨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也是难以调和的。社会法本就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倾斜保护的法律,其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实现更多人的幸福的、文明的社会生活,是最大化的实现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不可避免的,穷人得到了好处,富人就会有损失,全员的个人利益最大是无法实现的。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限制个体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整体的利益和权利,这既是为了满足大部分个体的利益,却也损害了另一部分个体的利益。

⑦/view/618191.htm

⑧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⑨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社会公共利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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