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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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Hobbes )
一、生平著作
霍布斯(1588-1697 ),出生于英格兰一个乡村牧师家庭,他是个早产儿。
霍布斯自己讲过。
他母亲怀着他的时候,听到西班牙无敌舰队进攻英国的消息,由于受到惊吓而早产了他。
霍布斯声称,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他非常热爱和平。
我们看到,他这个人十分胆小、谨慎、敏感。
他也把这解释为是上述原因造成的。
他说:“恐惧是我的孪兄弟”。
这种解释是否有生理学和心理学的依据,还不可考。
这个早产儿看来在智力上也早熟。
他十四岁就能把古希腊作品翻译成拉丁文,十五岁进牛津大学,当时牛津大学教授圣经和用经院哲学观点讲授亚里士多德哲学。
霍布斯对此非常反感,他说他在大学里没学到任何有益的东西。
二十二岁时,他受骋为一个贵族的家庭教师,并伴随他的学生作“大周游”(当时英国富贵家庭的子弟为完成教育,到欧洲大陆上去周游、旅行、参观、考察、访问)。
在作家庭教师期间,霍布斯三次周游欧洲大陆。
当时,大陆上欧洲各国盛行君主专制制度。
特别是法国,黎塞留统一法国确立君主专制制度,法国空前统一和强盛,这对霍布斯发生很影响。
同时,霍布斯也结识了一些著名学者,笛卡儿、伽桑狄、伽里略等。
受到他们哲学和科学思想的影响。
英国革命爆发后,由于他与贵族私人关系密切,害怕受到议会党人的迫害,逃亡到巴黎。
在巴黎期间,曾担任威尔士王子,即后来的查理二世的私人教师。
并于1651 年写出了他的主要著作《利维坦》。
这部书引起了流亡的英国贵族和法国教会对他的迫害,于是,他于1651 年底逃回英国。
当时正值克伦威尔当政。
克伦威尔请他担任共和国行政部长职务,他没有接受。
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查理二世给他的老师很高的礼遇。
在他的屋墙上挂着霍布斯的肖像,给他每年
一百镑恩俸,允许他随意出入宫廷。
但大巨、贵族和教士们对他却十分反感。
当时伦敦发生瘟疫和大火,保王党议员借机提出反无神论法案,霍布斯受到攻击,其著作《利维坦》也被焚毁。
有的人甚至主张以异端罪烧死霍布斯。
霍布斯又害怕了,把许多手稿都烧了。
由于国王的保护,他才得以幸免,但被禁止再出版有关政治方面著作。
1679 年去世,91 岁高龄。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s,1588—1679)是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
他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许多领域都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被誉为“现代人之父”。
霍布斯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人物。
他一生经历了从查理一世王朝、国内战争、克伦威尔执政和王政复辟四个朝代。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他反对英国革命,但却得到克伦威尔的赏识,他与国王关系密切,但受到贵族大臣和教士们迫害。
哪个营垒里都有反他的,都有喜欢他的。
他的理论也十分复杂和矛盾。
一方面,他是个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他从人的眼光出发,第一个系统论证资产阶级自然法、契约论学说,被誉为近代系统的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创立者。
另一方面,在英国人民反抗专制,为民主自由而战的年代里,他主张君主专制制度。
因此,他的理论和政治态度,引起了当时和后来人们无尽无休的争论。
托马斯·霍布斯继承了F.培根的唯物主义经验论的观点,但把逻辑的思维看作是观念的加或减的机械运算,认为几何学和力学是科学思维的理想楷模。
他力图以机械运动原理解释人的情感、欲望,从中寻求社会动乱和安宁的根源。
主要著作:《论公民》、《利维坦或物质、形式或教会的、世俗的国家权力》、《论物质》、《贝希莫特》、《论政体》、《利维坦》、《论人》、《论社会》、《对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
二、自然状态和国家的起源
霍布斯是从他的人性论出发来阐述他的政治学说的。
人性论是他全部政治学的前提和出发点。
也是他关于国家起源理论的前提和出发点。
霍布斯是一个机械唯物主义者。
他认为,物质的物体是世界的唯一存在。
自然界的万事万物,属于自然物体,而国家也是一种物体,不过它与自然物体不同,它是一种人造物体。
人则介于这两种物体之间。
因为他具有自然属性,因而他是自然物体,但他又是国家的成员,所以,他又属于人造物体。
霍布斯认为:既然国家也是一种物体,那么,研究自然物体的自然哲学的方法——几何学的推理方法,就是研究国家的唯一正确的方法。
由于国家是由人构成的,所以,国家的本性就依赖于人的自然和心理本性。
因此,只要通过经验观察对人的自然和心理本性获得了正确认识,就能够从这种认识出发,运用几何学的逻辑推理方法,得到关于国家本性的知识。
正因为基于这种观点,他的国家学说从对人性的研究开始。
(其国家学说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上)。
霍布斯本人对这种研究政治学的方法十分得意。
他说,哥白尼、刻普勒、伽里略、哈维等人,是新自然哲学的奠基者。
而他自己则是新的政治哲学的创始人。
以往的政治学说只是一种梦想,政治学只是在他手里才真正变为科学。
因为他找到了真正政治科学借以建立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运用了真正科学的方法——即几何学的逻辑推理的方法。
霍布斯用人的自然本性(动物性、兽性)来概括人的本性。
因此,得出人性本恶的结论。
在他看来,人休不过是一架精妙的小机器,人和钟表没有什么不同,心脏是发条,神经是游丝,关节是齿轮。
当这架机器受到外部刺激时,就产生了欲望和感情。
外界物体的刺激由感官传到心脏,如果它有助于人休的保存,就产生快乐感情和喜爱的欲望,如果有害于人体的保存,就产生痛苦的感情与厌恶的感情。
可见,人的根本要求是自我保存,即趋利避害。
凡是有利于人的自我保存的即为善,凡是不利于人的自我保存的即为恶。
因此,自我保存是支配一切人行为的动力,利已主义是人类生活的唯一准绳。
霍布斯这里所说的自我保存,并不是消极自卫或适可而止,它包含着人们对权力的无止境的追求。
他认为,这是因为人们如果不得到更大的权力,就无法保存己有的权力。
也就无法实现自我保存。
他把人的体力强健、身心卓越、以及地位、财富、名誉等都看作是权力的内容。
他认为,人类的第一个共同的欲望就是对“权力的不断的、无休止的追求,死而后已。
”由于这种权力欲,人的掠夺性和残忍性甚至超过了野兽。
野兽吃饱了就会安静下来,而人却永远是贪得无厌的。
霍布斯的人性论是他的国家学说的基石。
正由于霍布斯把人性看成是恶的,所以他把自然状态描写为残酷的战争状态,并把国家的主要目的规定为和平与安全。
从此自然引申出专制集权主义的国家理论。
2 、自然状态理论
霍布斯把国家成立前的社会状态称为“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就是假设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的状态。
在霍布斯那里,对自然状态的分析中,引出了国家权力产生的必要性。
人性是恶的,自然状态的人都是极自私的,自然状态三个特征:首先,自然状态是平等的状态。
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和同等的机会。
虽然每个人在体力上和智力上并不平等,但是,哪怕最弱的人也能杀死最强者。
所以,每个人都有制服他人的最后权力,每个人都是至高无上者。
同样,每个人也都有被别人杀死的危险,所以,每个人又都是一个弱者。
从这两方面看,自然人都是平等的。
其次,自然状态也是一种自由状态。
每个人“都有按自己的愿望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力”。
最后,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
在自然状态,人们是自由和平等的,但人又是自私的。
由于人的本性是自我保存,由此产生两种欲望:一是保全自己的自由,二是得到支配他人的权力。
得到支配他人的权力,也是为了更好的保存自己。
这样,当他们同时欲求某一物,而不能共同占有或分享时,就必然成为仇敌。
每个人都企图以害他人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霍布斯指出,在自然状态,存在着三种易于引起纷争的原因:一是竞争,为求利,亦即用武力掠夺他人的妻室儿女,使自己成为主人;二是猜忌,为求安,担心他人侵占自己财产而力求保全自己;三是荣誉,为求名,要求他人敬已畏已,以确保自己主人地位,支配他人。
他说:“竞争使人为利益而侵略,猜忌使人为安全而侵略,荣誉使人为名誉而侵略”。
这样,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不信任一切人的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人们之间互相争夺,互为仇敌,互相残杀,野蛮凶狠。
霍布斯说,人与人之间,就象狼一样。
(不妨考虑自己,出外旅行时带武器,就寝时闩门。
在屋里把箱子锁上,带武器旅行时对国人是什么看法?闩门时对同胞、锁箱时对子女、仆人如何看法?)
在这种状态下,人们都生活在恐惧之中,谁也不感到安全。
人类的生活是孤独、贫穷、龌龊、凶残和短促的。
既没有发展工业的余地,也谈不上土地的开辟,航海和贸易。
没有是和非,没有正义与非正义,也没有财产权。
自然状态既然是这样一种可怖的状态,所以,人们必摆脱这种状态。
这只有建立国家才能达到。
3 、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认为,在人类本性中就存在着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和平状态的力量,这就是感情和理性的力量。
“人类对死亡的恐怖,对于舒适生活的必需品的欲望,以及由勤劳而获得这些必需品的欲望”,促使人的感情倾向于过和平的生活,而人类的理性,也就是自然权,则为人们实现和平指出了方向。
自然法的根本规则就是,每个人在有希望获得和平时,应该尽力求得和平。
这样,人们便由感情上的需要和理论上的指导,相互之间订立了一个契约: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
服从它的管辖。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有两个特点:①被授予权力的个人或议会,不是立约的一方。
人民把权力授予他或他们是无条件的;②授权者交出的是全部的权利与力量。
因此,被授权者的
权力是至高无上的,绝对的。
由这样一种契约而联合在一起的人群,就是国家。
由此产生的管辖全体人民的公共权力,就是主权。
掌握这个主权的人或机构,就是主权者。
霍布斯认为,国家不同于自然状态,它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有一个主权或主权者。
霍布斯把这个国家称为《利维坦》(圣经中的巨大海兽,中译本译为鳄鱼)。
它凭借自己的权威和力量,维持国内和平,防御外来侵略,保护公民的安全。
霍布斯认为,国家是由恐怖的自然状态过渡到幸福文明状态的标志。
有了国家,人民的幸福、生命才有了永久的保障。
(他说:“国家以外是人欲横流的世界,有战争,有恐怖,有贫困,有丑恶,有孤寂,有横暴,有愚昧,有兽行;国家以内则是理性支配的世界,有和平,有安全,有幸福,有光辉,有交际,有高雅,有学问,有善行。
”
在颂扬甚至崇拜国家方面,霍布斯是十分突出的。
三、专利集权主义理论
霍布斯从这样一种国家起源论出发,必然得出专制集权主义的结论。
后者是前者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很明显,既然人性是恶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既然国家权力是为了摆脱战争状态,在互相残杀的人们之间维持和平而设立的,那么,这个国家权力就必然是专制的。
实际上,霍布斯把人看成了没有理性的野兽,为了管理这群野兽,没什么可以商量的,就需要暴力,强制棍棒和皮鞭。
(比较荀子、韩非子)
1 、主权论:
①什么是主权:霍布斯认为,人们之间订阅契约,约定共同服从一个公共权力的管辖。
这
个权力就是国家最高权力,也就是主权。
霍布斯认为,主权是给予整个国家机体以生命和运动的灵魂,是国家的本质特征。
没有这个主权就不存在国家。
②主权内容:这个主权是国家中至高无上的权力,所有个人和团体的权力都必须服从这一
权力。
它包括立法权、任免官吏权、征税权、宣战媾和、统率军队的权力、审判权。
另外,还有控制人们的思想言论、宗教信仰等权力。
③主权的特征:霍布斯认为,主权具有下面两个特征:
1 )主权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
上述各项主权权力是统一的,只能由主权者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来掌管,不能把它分开,分别由几个不同的机构来掌管。
霍布斯指出:如果主权者失去了任何一项权力,就会导致全部主权权力的丧失。
就无法维护国内的和平和正义。
(如果没有审判权,所制定的法律就不能得到公正的执行;没有统率军队权力,立法、审判/ 宣战媾和的权力就无法行使,没有征税权,军队得不到给养,统率军队权就是空话。
汉有对思想言论的控制权,谬论邪说就会蛊惑人心,制造叛乱,主权者的权力就会全部丧失。
)可见,主权者的各项权力是唇齿相依、密不可分的。
不能把它分割开来,不能把它任何部分转让出去。
如一国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握有主权权力,那么,势必谁也不服从谁,从而导致内战和分裂。
所以霍布斯认为,主权万万不能分,他说:“权分则国分,国分则不再成其为国”。
他声称:“如果关于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分权之说在英国不曾先流行的话,人民就不会陷于分裂和内战。
”
反对君主政体的叛乱,有一个最常见的原因就是读古希腊与罗马人的书。
青年和的所有其他理智不坚强,不能抵抗毒素的人,就会崇拜平民政府形式,认为弑君为公正,得出民主国家人民可享受自由,君主国人民是奴隶的结论。
“我想象不出还有什么事比下述做法更加有害于君主国,那便是现在不让谨慎周到的大师们适当地校正这些书以便除去其中的毒害,就任其公开阅读。
”
2 )主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
首先,主权者不受法律的限制。
霍布斯指出:主权者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最高解释者,它不在法律之内,南昌在法律之外。
如果使主权都民受法律约束,是不可能的,也是违背国家性质的。
他指出:“将法律置于主权者之上,也就是在主权者之上又立一审判官和一种权力以惩罚主权者,即又立了一个新的主权者。
同理,又需要有第三个主权者以惩罚第二个主权者,如此类推不已,国家必乱必亡。
”并且既然法律本身就是主权者制定的,说主权者受法律限制,这等于要主权者自己限制自己,这是不可能的根据这种理由,霍布斯坚决反对法治,主张人治。
其次,主权者的权力可以干涉国内各种事务,它的权力没有界限。
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已经把全部权利都交给了主权者,所以主权者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无限的。
国内各种事务,只要它愿意干涉,就有权利干涉。
主权者有权侵犯人的生命和财产。
因为,没有主权者的保护,也就没有臣民的生命和财产。
那么,主权者侵犯了它,如处死无辜者,也是合理的。
主权者有权干涉人们的思想和宗教信仰。
霍布斯十分强调思想和信仰的统一。
他认为,人民的精神信仰,应该由国家来规定。
这并不是因为主权者比别人有智慧和有道德,而是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绉争。
所以他公开申明主权者有审定各种意见、思想和学说的权力。
他指出,如果允许人民自行判断是非和善恶,就会导致国家的削弱和解体。
他说:“一种真理的发现,往往含有刺激性,所以它骤然兴起,可能破坏和平而导致战争”。
(他说:“凡有碍于和平的学说则必有能算真理”)这样霍布斯就为了维持既然定社会秩序而不惜扼杀真理。
霍布斯还要求国家规定国教。
凡是被国家赞同的信仰就是宗教,不被国家赞同的信仰就被视为粮迷信。
人民在信仰上要绝对服从主权者。
对主权者规定的教义,应当看作医生给的丸药,只许整粒吞服,不可咬碎细嚼。
即不加分析地盲目信从。
(最高指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2 、政体论
霍布斯按主权者人数的多少来划分政体,他指出:主权者是一个人时,就是君主政体。
主权者是全民会议时,就是民主政体,主权者是部分人时,就是贵族政体。
霍布斯认为:在这三种政体中,最好的是君主政体。
这样,他的专制集权的理论又带上了独裁的色彩。
霍布斯把君主政体与另两种政体进行比较,得出了君主政体在四人方面优越于另两种政体的结论。
1 )霍布斯首先坦率地承认:人的本性是恶的,是自私的,任何形式的国家的掌权者都是
受恶的本性支配的人,他们都会损害人民利益,谋自己私利。
君主也不例外。
在民主制和贵族制条件下,主权者具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人民,又代表自己。
所以,他们在执行公务时,难免追求他本人,家庭和亲友的私利。
而在君主制下,君主的私利与人民的公利是统一的,人民的富强与荣誉就是君主的富强与荣誉,这样,君主在追求私利时,同时并没有损害公利,而是也在追求公利。
(也就是说,国家象他家一样,他是大家的头)
2 )君主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向任何人征求意见,(集思广义)而民主政体和贵族
政体只能是参加会议的人发表意见。
并且不能保密,又会煽动群众情绪。
(中国古代民主,为民之主,作主,民为邦本,民贵君轻)
3 )君主个人的判断,除了本人天性的弱点外,不会有任何矛盾之处,而在一个会议中,
除了会议成员天性弱点产生的矛盾外,还有因人数而产生的矛盾。
(天性弱点:即一个人判断一件事拿不定主意或前后不一致等。
人数产生的矛盾,指一个会议讨论一个问题,意见不一致分成帮派)
4 )君主决不会因利害关系和嫉妒而反对他自己。
可是一会议却可能出现内部一部分人反
对另一部分人现象,并且可能发展到内战的程度。
霍布斯体系分析:
1 、总结:
霍的体系几何学推理方法,看来严谨的逻辑体系。
①人性恶。
把人看作是一自然物体。
(论物体、论政治体、论人)以动物性概括人性。
②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指无政府状态;
③社会契约。
两特点:1 )缔约者交出全部权利和力量,故主权者权力无限;
2 )主权者非缔约一方,故不受契约限制。
④专制集权(主权论)
⑤独裁(政体论)
2 、分析:
人性问题:孟、荀、韩非等,霍片面,并把恶的一面发展到极端。
(如人是善的,恶从何而来?善人如何靠造成一个恶环境?)故性恶论比性善论更深刻。
无政府状态:巴勒斯坦、黎巴嫩、美国西部片、大连日本投降时等
战争状态,或专制下的和平,二者必居其一,后者胜于前者。
1 )这种状态不见得就胜过战争状态,也无和平可言
2 )即使和平,是屈辱的和平,等于奴隶、用不自由,毋它死观点看,不如无政府状态
3 )除专制外别无办法吗?只有两种选择,霍论证了权威、强制、国家、必要性,但把这
混同专制不可避免性。
主权者与法律的关系
错在:霍布斯把主权者看成是一个人或一小部分人。
人民主权者认为,主权者是人民、整体,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但:人民是否也犯错误?美国最高法院作用之一就是约束人民。
国家权力不是绝对的不能什么都干涉
国家统一与分权并不矛盾,霍某过于强调统一
政体论:
要害在于君主利益与人民利益一致论
霍布斯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看起来似乎十分荒唐,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却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1 )霍布斯从人的本性和人类自然状态中寻求国家产生的根原,这表明他“用人的眼光来
看国家”,“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
这是对神学政治观的彻底否定。
2 )霍布斯把国家看成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在他那里,国家是个人的集合,因而个人和个
人权利就是国家借以建立的基础,国家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
这样,他就奠定了近代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国家观的基础。
3 )霍布斯所主张的专制集权和独裁是资本主义的而不是封建主义的
a 、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和授予,而非神或祖传;
b 、主权者要保护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c 、主权者的权力取缔一切地方割据和教会特权。
补充:
《利维坦》
《利维坦》一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
在这书中霍布斯陈述他对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
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
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
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这种必要。
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就有对每样东西的权力。
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这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便永远不会结束。
而人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便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xiii)。
但战争并不是对人最有利的。
霍布斯认为人因着自利和对物质的欲求会想要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忱其实是怕死,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东西的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xiii, 14)。
霍布斯认为社会若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
霍布斯认为社会是一群人服从于一个人的威权之下,而每个个人将刚刚好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的和平、并抵抗外来的敌人。
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较中意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威权。
对霍布斯而言,法律的作用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
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侵略、发动战争对抗他人、或是任何有关保持国家和平方面的事务上是有无限威权的。
至于其他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
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由于在国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
)在事实上,这种主权的行使程度是以主权对自然法的责任为限的。
虽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