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武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暂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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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武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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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完善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于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2009]10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于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所有于册全日制大学生(含研究生,下同)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三方分担费用的机制,通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医保”)、商业医疗保险、日常门诊医疗和困难补助四条途径来保障大学生的医疗需求。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招生就业工作处、教务部、研究生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部和校医院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联政策的制定及有关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办”),

办公室挂靠校医院,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鼓励大学生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医疗待遇

第五条参保对象为于武汉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全日制普通类研究生(含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生参加医保和商业保险后,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重症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留学生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大学生医保。

第三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第六条大学生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费,于新生入学时按当年社保部门确定的大学生医保缴纳标准、商业医疗保险协议缴费标准,且按学制年限壹次性缴纳。

第七条重度残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大学生医保和商保个人缴费部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列入困难补助给予补贴。

第四章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

第八条按照有关规定,学校作为壹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务。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和招生就业工作处提供可参保学生的基本信息资料电子版,各院系确定拟参保人员和人数,每年10月25日前将参保学生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院系专业等注册信息录入大学生参保注册电子表,且同时将加盖院系公章的纸质注册表提供给大学生医保办。大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到区社保处。

第九条财务部按第六条标准于入学代收代缴费中支付医疗保险款,且将缴费人员名单提供给大学生医保办。大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关联手续。

第五章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

第十条学生参加医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9月1日(新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8月31日。

外校转入、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及时缴纳参保费,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于休学期间,按时缴费,学校为其统壹办理参保,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因毕业、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收回学校发放的就医证件,停止大学生于校的壹切医疗待遇,所缴纳当年的参保费不退。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其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第六章大学生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及定点医院

第十壹条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

1.普通门诊:校医院及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包括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

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等四所综合医院。特殊病种经校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可转本市专长、专科医院,包括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第壹医院皮肤科、武汉市第三医院烧伤科等五所医院。除之上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均为大学生普通门诊就诊的非定点医院。

2.门诊重症:凡校医院能够治疗的重症疾病建议选择校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其他疾病可于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壹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由社保局审核办理)。

3.住院:经校医院转诊或急诊可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就医(武汉市定点医院300余家,武汉市主要社保定点三级、二级医院见附件1)。

第十三条学生商业保险就诊定点医院:商业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第七章大学生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十四条校医院是学校为保证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医疗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指定大学生医保日常医疗的服务和管理机构。大学生患病就医壹般情况下应首先到校医院4个医疗点就诊,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校园壹卡通及学校核发的校内病历本。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由校医院关联医生开具转诊单,到指定医院按转诊医师的要求检查或治疗,患者不得随意扩大转诊项目。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于校医院以外医院就诊者医疗费自理。

大学生休学、异地实习、交流到外地学习、寒暑假期间于异地因急症可于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就诊。

第十五条参保大学生住院需于医保定点医院,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因医保定点医院技术或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医保定点医院的转院由转出医院核准。如需转到本市转诊医保定点医院或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办报区社保处核准。需转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办报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第十七条大学生因紧急抢救于本市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和于转诊定点医院住院的,应于3日内向大学生医保办方案,医保办需于大学生入院的7日内,到区社保处登记备案。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大学生于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者于休学、实习、于外地学习、寒暑假等不于校期间因病住院,应于当地(省内)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先由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具体报销规定详见关联条款。第八章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关联规定

第十九条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限额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的自付或报销比例:校医院医疗费自付10%,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70%,非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60%。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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