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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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DL 612--1996
前言
本规程是SD1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修订版,修订中总结了大容量、高参数锅炉机组的运行经验;吸取了近年重大事故的教训;参考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ASME)、德国《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和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加了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原则性规定,改称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遵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的原则,对火力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业提出的原则要求,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东北电业管理局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董长林王世江张秉昌黄振康刘勇力。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DL 612--1996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监察管理
5 锅炉结构
6 压力容器与管道的设计、制造
7 金属材料
8 受压元件的焊接
9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10 锅炉化学监督
11 锅炉房
12 安装和调试
13 运行管理和修理改造
14 检验
附录A(提示的附录) 电厂常用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附录B(提示的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常用钢材国内外钢号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 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房;
e)锅炉承重结构;
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1-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GB 9222-88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 12145-8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DL 435-91 火力发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
DL 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 439-91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DL 441-9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
DL 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 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 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T 515-94 电站弯管
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J 58-8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DL/T 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 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SD 1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SD 223-87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SD 246-88 化学监督制度
SD 263-88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SD 268-88 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
SD 340-87 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规程
SDJ 68-84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SDJ 279-9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SDGJ 6-78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
SDJJS 03-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JB/T 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
3 总则
3.1 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3.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对受监设备实施全过程监督。有关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检验等部门应遵守本规程。在编制受监设备有关规程制度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3 电力工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以
下简称锅炉监察工程师)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3.4 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而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试验和科学论证,经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在指定单位试用。
3.5 由于用用国外锅炉建造规范而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应在全面执行国外系列标准的情况下,方可按国外标准执行,并应经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同意。
4 监察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