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组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旁听人员保持安静,下面宣读法庭规则: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从法庭侧面入庭)书记员:(审判人员就坐后)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至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审判长:(敲击法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依法审理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涉嫌受贿一案。
审判长: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逐项问)被告人:我叫刘正岐,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2012年8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
本案由审判长李间欢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波担任法庭记录。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月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85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2、有自行辩护的权利;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4、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两个被告人的审判程序提纲模板
两个被告人的审判程序提纲模板时间:2019年6月20日 09:00地点:xxx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人员:XXX、XXX、XXX书记员:XXX公诉人:XX、 XX辩护人:XX 、XX被告人:张三证人:XX法警:XX旁听人员:27人第一阶段: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肃静。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庭审现场一切事项服从审判长指挥。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主持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王翠芬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本法庭宣布现在开庭。
请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你的身份证号是多少?。
被告人:我叫王翠芬,我的身份证号是XXXXXXXXXXXXX审判长:辩护人请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辩护人: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颜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你知道公诉人起诉你的罪名是什么吗?被告人:收到了。
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了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翠芬故意伤害罪一案。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并同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在此开庭审理。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庭由审判员钟思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添玟、贾立栋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愉鑫记录。
刑事案件法院庭审过程之一
说我是对抗组织,
对抗办案单位,
我陷入深深的矛盾之中,
百口莫辩,
有一种被撕裂的感觉,
从心里传出来的撕裂的感觉,
使我觉得头发
好像是一根根的针扎在头上,
我不敢用手去碰触我的头发,
一碰,
就感觉这些针在向肉里扎。
我变得驯服了,像一部打印机
——冯耀武
我变得漠然和麻木,
我内在的一切仿佛被清除了,
虽然我只是想努力成为我自己,
努力召唤自己的理智,
但强大的打击和巨大的折磨紧紧压制了我,
迫使我不得不接受所谓的明智,
认为——
只要不落个和办案机关对抗的名声;
只要不因为我,
让搞企业的朋友们倾家荡产;
只要不因为我,
让我曾经工作过的地方政局动荡;
公开促进公正,冯耀武是清是贪,用事实证据说话。我们全家人相信党,相信法律,相信组织,相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排除干扰做出一个能够经受住历史、法律、社会检验的判决,相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宏伟蓝图一定能够实现!
恭候您的光临!
冯耀武全体亲属
2019年12月7日
心中充满无尽的酸苦。
原来认为,最坑人害人的是假药,
现在知道,最坑人害人的是假案。
假案对社会的这种严重伤害使我认识到
要坚持实事求是,
要坚守事实真相,
要做一个有原则的人。
如果任由自欺欺人、指鹿为马成为现实,
不仅对我本人,对我家人
对我朋友、对我同事、对社会大众,
都是一种严重的伤害,
都是一种巨大的悲哀。
3.即将出庭的证人
检察机关指控冯耀武收受河间企业家李亚杰3490万元,冯耀武表示没有一件是真实的客观事实。李亚杰被关押四个多月,不仅被指“行贿”冯耀武3490万元,还被指为冯耀武“存放”2400万元“巨款”并向办案单位主动“退赃”2400万元。行受贿的情节那是相当离奇,几乎都是李老板从经营酒店的高层办公室用一个或两个饲料编织袋提着几十万到数百万的现金,到酒店停车场等候市长、市委书记冯耀武自己开车来接受“贿赂”,冯耀武再将装满钱的一个或两个饲料袋子搬运到市委市政府大楼宿舍,过段时间再放回老板处存放,大部分原路回到了李老板处且没有任何凭证,如此搬来搬去是脑残还是在锻炼身体!李老板还被指“行贿”冯耀武后任河间市委书记朱志明等其他领导干部巨额资金和“存放”巨额资金,行受贿的情节极为相似,“行贿”和“存放”数额特别巨大且累计上缴了近5000万元巨额“赃款”的李老板并没有受到办案机关追诉。李老板很像一位只管耕耘不问收获的活雷锋,其出庭作证是不是很值得期待!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案件庭审过程(3篇)
第1篇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件类型:故意伤害罪一、庭审准备[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庭审前,审判长宣布了法庭纪律,确认了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并告知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一)原告陈述原告张某某陈述称:2021年6月15日,被告李某某因琐事与我发生争执,李某某持械攻击我,造成我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二)被告陈述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张某某的争执源于误会,我在争执中并未持械,对张某某的受伤深表歉意。
事发后,我已主动向张某某道歉,并赔偿了其医疗费。
我承认自己的行为有过错,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证人证言证人甲(张某某的朋友)证言:2021年6月15日,我目睹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争执,李某某在争执中持械攻击张某某,造成了张某某的受伤。
证人乙(李某某的朋友)证言:2021年6月15日,我也在现场,但并未看到李某某持械攻击张某某。
事发后,李某某确实向张某某道歉,并赔偿了其医疗费。
(四)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五)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医疗费票据等。
三、法庭辩论(一)原告代理律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代理律师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虽有过错,但其在事后已主动道歉并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且双方已达成和解。
请求法院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三)公诉人公诉人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考虑到其事后主动道歉并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李某某最后陈述:我承认自己的错误,对张某某的受伤深感愧疚。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庭审流程
刑事案件庭审流程刑事案件庭审是指在法院进行的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审理的程序。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环节,通过庭审可以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下面将介绍刑事案件庭审的流程。
一、开庭准备。
在庭审开始之前,法院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对庭审程序和规则进行说明,让当事人和其代理人了解庭审的程序和权利。
其次是对庭审现场进行布置,包括庭审座位的安排、证人席的设置等。
最后是检查庭审材料和证据,确保庭审能够顺利进行。
二、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首先是法庭宣布庭审开始,法官宣布庭审的程序和规则,告知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接着是法官对被告人进行身份确认,确认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然后是原告或公诉机关进行起诉陈述,阐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接下来是被告人进行辩护陈述,对指控进行辩护,并提出证据和辩护意见。
随后是对证人进行询问,法庭对证人进行质证,了解证人的证言是否属实。
最后是法庭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
三、庭审记录。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会安排庭审记录员进行记录,记录庭审过程中的所有言论和行为。
庭审记录是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确保庭审过程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四、庭审结束。
庭审结束后,法庭会宣布庭审结束,法官会对庭审进行总结陈述,并告知当事人和代理人有关裁决的程序和期限。
庭审结束后,法庭会对庭审记录进行整理和归档,准备裁决书和判决书。
总之,刑事案件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庭审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庭审程序的规范和公正性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庭审解说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各自独立,离婚后不再互相干涉。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有效?2. 李某某是否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3. 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庭审过程(一)原告陈述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李某某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返还隐瞒的财产。
(二)被告答辩被告李某某在庭审中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离婚时并未隐瞒任何财产。
关于原告提出的房产和汽车,李某某表示这些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
(三)证人证言原告方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
证人表示,在离婚前,被告曾向其透露有一套房产,但在离婚时并未将其列入财产分割范围。
(四)鉴定意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告主张的房产和汽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条款有效。
(二)关于李某某是否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均证明李某某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故法院认定李某某在离婚时存在隐瞒行为。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法律庭审现场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XX法民初字第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汉族,某市居民,某科技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32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小明。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矛盾逐渐显现。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某在答辩中承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请求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二、庭审过程(一)法庭调查1. 原告张某某陈述了双方婚后感情变化的过程,包括生活琐事的摩擦、经济压力以及双方性格不合等方面。
2. 被告李某某承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表示愿意承担离婚后的责任,但坚持要求抚养权。
3. 法庭调查了双方的经济状况,原告张某某每月收入约8000元,被告李某某每月收入约20000元。
4. 法庭调查了双方子女的情况,小明现年6岁,正在上幼儿园。
(二)法庭辩论1. 原告张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2. 被告李某某认为,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请求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其所有。
3. 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进行了辩论,原告张某某认为,自己愿意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被告李某某对此表示反对。
(三)法庭调解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果。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小明年幼,且原告张某某收入稳定,故判决抚养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1. 关于夫妻感情问题,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关键因素。
刑诉模拟法庭剧本
李波涛故意杀人案第一幕开庭准备和开庭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坐。
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已到庭。
被告人李波涛已提审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毕。
审判长: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向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波涛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讲一下你的姓名(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以及住址。
被告人:我叫李波涛,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沾利县人,住沾利县国利乡国利一村。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你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2006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逮捕的/被告人: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执行逮捕。
审判长:向北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被告人:收到了,2006年12月25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
本庭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晨晔和审判员刘杨、石雪梅组成合议庭,由黄晨晔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琪负责法庭记录,向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谢晓凤,检查员文翔、向往出庭支持公诉。
湖南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安、李冰清接受本院的指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庭为被告人。
辩护,本院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三天前依法通知了诉讼参与人,并依法公告,本院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李波涛,对以上宣布的人员名单你听清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
旁听杨水波寻衅滋事一案的庭审记录及评价
旁听杨水波寻衅滋事一案的庭审记录及评价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认识不清,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例如,张某、宋某等三人在盗窃销赃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与农民刘某相撞,双方发生争吵,张某首先推刘某一掌,继之两人厮打起来,宋某上前一脚将刘踢倒在地,随后掏出水果刀,向刘的下腹部猛刺一刀,行凶后被告人骑车逃走。
一审法院对张某等定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
二审法院认为事情发生在争吵过程中,不同于流氓无故寻衅滋事,改判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这一案例一审判决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认识清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把事出有因的伤害与流氓寻衅滋事混为一谈。
2011年2月24日,我旁听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审理。
早8点在龙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审判员:杨娟,代书记员:蒋菲菲,书记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庭审笔录
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庭审笔录)————————————————————————————————作者:————————————————————————————————日期:模拟法庭参考程序(刑事一审)[书记员]:旁听人员肃静,请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入庭。
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辨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4、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扣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请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邓岷江到庭。
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什么时候因涉嫌何罪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执行逮捕?过去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告人邓岷江]:我叫邓岷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洞子口乡新桥村3组。
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过去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邓岷江,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是否超过10天?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你收到没有?[被告人邓岷江]:副本收到,已超过10天。
告知书已收到。
[审判长]: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刑事)审判长欧阳嘉莹审判员李慧萍龚丽霞书记员纪晓丽法警杨柏生被害人梁晓彬公诉人黎萍芳被告张家铭谢洁明辩护人张蕾证人廖玉群纪晓丽: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纪晓丽:(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欧阳嘉莹:(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家铭的基本情况?张家铭:我叫张家铭,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家铭:2009年6月5日收到。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的基本情况?谢洁明:我叫谢洁明,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谢洁明:2009年6月5日收到。
欧阳嘉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谢洁明故意伤害案。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模拟法庭剧本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己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 口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 口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 口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 口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 口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 口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 口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
刑事诉讼法模拟庭审
刑事诉讼法模拟庭审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各位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审判长:(敲一下法槌)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到庭法警:到书记员处拿得相关资料后向庭外走去,然后带被告郜润生、黄立春到庭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被告郜润生:到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被告郜润生:没有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被告郜润生:1974年6月8号审判长:什么地方出生的?被告郜润生: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审判长:什么民族?被告郜润生: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郜润生:中专审判长:大声一点被告郜润生:中专(声音稍大点)审判长:你有职业吗?被告郜润生:有审判长:讲一下被告郜润生:教师审判长:哪个学校的教师?被告郜润生:霍邱县龙潭镇职业中学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被告郜润生: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十庙中学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被告郜润生:没有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被告郜润生:2002年11月22号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被告郜润生:2002年12月19号审判长:因为什么问题被羁押的?被告郜润生: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审判长:被告黄立春被告黄立春:到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被告黄立春:没有审判长:什么地方出生的?被告人黄立春: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审判长:什么民族?被告人黄立春:汉族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被告人黄立春:没有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们两个被告人收到了吗?被告郜润生:收到了被告黄立春:收到了审判长:收到多少天了?被告郜润生:18天被告黄立春:18天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涉嫌诈骗一案。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札记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简述 (2)1. 背景介绍 (3)2. 读书目的 (4)二、庭审驾驭技能概述 (5)1. 庭审驾驭技能的重要性 (6)1.1 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7)1.2 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9)2. 庭审驾驭技能的基本要素 (10)2.1 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 (12)2.2 逻辑思维与判断能力 (13)2.3 心理素质与应变能力 (15)三、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16)1. 研究案件材料 (17)1.1 了解案件背景 (18)1.2 分析证据与事实 (20)1.3 研究相关法律规定 (21)2. 熟悉法律程序与规则 (22)2.1 深入了解诉讼程序 (23)2.2 掌握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 (25)2.3 理解法律原则与精神 (25)四、庭审过程中的驾驭技能 (26)1. 开庭时的掌控能力 (28)1.1 宣布开庭与法庭纪律 (29)1.2 核对当事人身份与诉讼地位 (30)1.3 引导庭审进程 (31)2. 证据调查与质证环节的处理方法 (32)2.1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33)2.2 质证技巧的运用 (35)2.3 把握证据的关键点 (36)一、内容简述在法律的世界里,法官如同法律的执行者,他们通过公正的审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重要场所,更是体现了法官的法治精神和专业素养。
我阅读了《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对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书中详细阐述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情、审查证据、制定庭审提纲等,这些都是确保庭审顺利进行的基础。
法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要认真负责,确保庭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庭审过程中,法官是主导者,他们的言行举止都直接影响着庭审的走向。
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也要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拍合肥灭门案庭审现场
实拍合肥灭门案庭审现场
法院的公众入口处进行严格的安检
法院的公众入口处进行严格的安检
公诉人走上法庭
公诉人在法庭上【摄影/宾语】
受害人亲属和原告代理人走上法庭
受害人霍厚云的弟弟在法庭上【摄影/宾语】
10岁被害男孩俞瑜的大伯、霍晓曦的舅舅俞先生在法庭上【摄影/宾语】
10岁被害男孩俞瑜的父亲在法庭上【摄影/宾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晏维有担任审判长【摄影/宾语】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摄影/宾语】
朱云雨等待受审【摄影/宾语】
朱云雨被押上法庭【摄影/宾语】
庭审现场【摄影/宾语】
庭审现场【摄影/宾语】
受害者亲属愤怒地盯着朱云雨【摄影/宾语】
现场来了多家媒体记者【摄影/宾语】
现场来了多家媒体记者【摄影/宾语】
现场来了多家媒体记者【摄影/宾语】
朱云雨在受审【摄影/宾语】
朱云雨在受审【摄影/宾语】
朱云雨的辩护律师在发问【摄影/宾语】
休庭时,愤怒的10岁被害男孩俞瑜的大伯(右一)对朱云雨进行追打【摄影/宾语】
法警走上前,对俞瑜的大伯进行劝慰。
俞瑜的爸爸和大伯哭了【摄影/宾语】
朱云雨在法庭做最后陈述【摄影/宾语】
当庭宣判【摄影/宾语】
审判长宣布对朱云雨的死刑判决后,法警当即给朱戴上手铐【摄影/宾语】
朱云雨被押出法庭时,受害者亲属再次对其进行追打【摄影/宾语】
朱云雨被押出法庭时,受害者亲属再次对其进行追打,被法警及时制止【摄影/宾语】。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指控为凶手。
经过一审、二审,赵作海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2010年,真正的凶手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罪。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2002年5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同年10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 二审2003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赵作海的上诉。
3. 再审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侦查机关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真正的凶手是另一个人。
同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三、法律判决情况1. 一审、二审判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一判决在再审中被推翻。
2. 再审判决在再审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此外,法院还依法撤销了原判决中对赵作海的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
3. 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冤错案件,国家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在赵作海案件中,国家赔偿金额为460万元人民币。
四、案件反思赵作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 证据不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的是口供。
然而,口供本身并不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特别是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
2. 调查不全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 法官责任意识不强: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官未能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导致错判。
法律案件真实事例直播(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一起拐卖儿童案件在A市引发广泛关注。
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夫妇,以贩卖儿童为业,共拐卖儿童6名。
此案涉及多个家庭,受害者均为婴幼儿,年龄在1-3岁之间。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二、案件过程1.案发2019年6月,A市某幼儿园发生一起儿童失踪事件。
家长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失踪儿童的母亲王某与李某、张某夫妇有联系。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发现李某、张某夫妇涉嫌拐卖儿童。
2.侦查警方在掌握了一定证据后,迅速对李某、张某夫妇实施抓捕。
在抓捕过程中,警方发现该团伙还有其他成员,并顺藤摸瓜,将整个团伙成员全部抓获。
3.审判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受害者的家属纷纷赶到法院,要求严惩犯罪分子。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张某夫妇犯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后续案件审理结束后,受害者家属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警方也对该团伙进行了追缴,追回部分赃款。
此外,警方还针对拐卖儿童犯罪进行了严厉打击,成功解救多名被拐儿童。
三、案件分析1.拐卖儿童犯罪特点(1)犯罪手段多样化。
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手段,如虚假信息、拐骗、绑架等,实施拐卖儿童犯罪。
(2)犯罪团伙化。
拐卖儿童犯罪往往形成一定的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
(3)犯罪区域广泛。
拐卖儿童犯罪不仅发生在我国境内,还涉及跨国犯罪。
2.拐卖儿童犯罪原因(1)市场需求。
部分家庭因种种原因,存在收养弃婴的需求,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犯罪成本低。
拐卖儿童犯罪往往涉及较少的犯罪成本,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3)监管不力。
部分地区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防止孩子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2.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要关注拐卖儿童犯罪,发现线索及时报警,共同打击犯罪。
3.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真实案件在线直播(3篇)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直播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重要途径。
同时,司法公开也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发挥网络直播在司法公开中的作用,让人民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的真实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将法律真实案件在线直播。
二、案例介绍1. 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犯罪嫌疑人甲与被害人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刺伤。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乙受伤严重,生命垂危。
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归案。
2. 在线直播过程为提高司法公开度,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此案进行在线直播。
直播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被害人等均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远程参与。
(1)庭审准备在直播开始前,法院工作人员对庭审现场进行布置,确保直播画面清晰、稳定。
同时,对参与直播的各方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2)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法官宣布法庭纪律,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
随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进行陈述。
法庭调查、辩论、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次进行。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3)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当庭宣判。
被告人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 在线直播效果此次在线直播吸引了众多网友观看,直播期间观看人数达到数十万。
网友们通过直播平台留言,对案件进行评论、讨论,对庭审过程给予高度评价。
1. 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在线直播法律真实案件,让人民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审判过程,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2. 传播法治精神在线直播法律真实案件,有助于传播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3. 推动司法公开在线直播法律真实案件,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司法工作,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真实的案件解说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某市的繁华地段,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5岁,是一家企业的普通员工。
嫌疑人张某,男,30岁,是李某的前同事。
以下是案件的详细解说。
二、案件经过1. 案发时间:2021年3月15日,下午5点左右。
2. 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某商业广场。
3. 案件起因:李某与张某因工作上的矛盾产生争执,张某怀恨在心,遂于2021年3月15日找到李某,意图报复。
4. 案件经过:当天下午,张某在商业广场附近尾随李某,趁李某不备,从背后挥拳击打李某头部。
李某被打倒在地,张某趁机继续对其进行殴打。
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李某才得以脱离危险。
5. 案件结果: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送往医院对李某进行救治。
李某头部受到严重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某,男,30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李某的人身权利。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人身伤害,却仍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在公共场所,采用暴力手段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头部受到轻伤。
2.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其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件处理1. 案件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工作,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2. 案件起诉:检察机关对张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3. 案件审理: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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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现场法庭准备阶段【案例】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
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失。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站在座位前,不得坐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下)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刘贵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贵到庭。
(法警带被告入庭)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刘贵:我叫刘贵,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刘贵:2009年12月2日收到。
审判长: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案,并于庭前依法进行了公告。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于洋、刘君、丁丽红组成,由于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丽担任法庭记录。
经本院依法通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晓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刘贵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振洋出庭为被告人刘贵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如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例人员回避。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刘贵: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刘贵,你是否申请回避?刘贵: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讯问和发问,当遵循以下原则:1、讯问和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3、不得威胁当事人4、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石检刑诉(2009)99号被告人:刘贵;男;34岁;河北省石家庄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
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
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由被告人供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被告人刘贵殴打被害人罗益致其伤害,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4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公诉人认为刘贵在其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5条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被告人刘贵犯罪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极其严重。
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严惩。
此致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周晓晓2009年12月3日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原告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的委托,经指派由我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调查和阅卷工作,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解。
我认为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一案,已构成犯罪,且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罗益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被告人刘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证据证明,被告刘贵半夜闯入被害人家中,被告人携带凶器,故意伤害罗益致其重伤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民事部分(一)被告人刘贵侵害致原告受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公安机关的笔录,和伤残鉴定,表明被害人的伤由,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致,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应对原告下列经济损失赔偿:1、医疗费:受害人罗益于案发当日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首次住院治疗10天,医疗费4373.82元,鉴定费550元;2、误工费:受害人罗益过去一直在煤矿工作,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31950元。
有原告的工资表证实;3、护理费:受害人罗益所受伤害系全身多处受伤,按每8小时换一人一天24小时也要3个人从事护理,共计6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共住院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80元;5、营养费:受害人罗益受到损伤,一直竭尽所能的为其增加营养,购买补品及营养品花费已超过100元;6、交通费:733元;7、住宿费:400元;通过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及相关证人陈述,不难看出,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媛媛2009年12月3日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讯问。
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刘贵: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刘贵: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刘贵,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刘贵: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刘贵你与被害人罗益第一次发生争执时谁处于上风?刘贵:罗益打了我好几拳,并且言语不干净,对我进行多次辱骂,一开始我并没有想跟他打起来。
公诉人:半夜你去罗益家时是否有带凶器?刘贵:有,带了一把水果刀,只是防身用。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刘贵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刘贵进行发问?辩护人:有。
辩护人:被告人刘贵,你在第一次与罗益发生的争执是如何挑起的?刘贵:是罗益挑起的,他在玩牌时赖了我的钱,我跟他要他不但不给还态度蛮横,他先推我一下,我们才开始互相动手的。
辩护人:被害人罗益再次对你进行辱骂时你动手了没有?刘贵:没有,当时想的是对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是后来他越说越难听了,我实在气不过了,他还扬言威胁我,不但说不给钱,还打算打我,然后把手机抢走,我说我要报警他才离开的。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法庭举证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勇到庭作证。
审判长:准许。
请证人出庭。
(法警带证人李勇入庭)审判员:李勇,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勇:我叫李勇,今年32岁,高中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审判员: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李勇:我跟罗益是哥们。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李勇你听清楚了吗?李勇: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李勇,你把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勇:好的。
公诉人:罗益为什么要打刘贵你知道吗?李勇:不大清楚。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要阻拦刘贵?李勇:我是罗益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这个人的。
公诉人:你有没有打刘贵?李勇: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刘贵的辩护人是否需要进行发问?辩护人:有的。
证人,罗益再次对刘贵进行辱骂时你是否看见?李勇:看见了。
辩护人: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李勇:当时罗益有点不服气就又找到刘贵,说的也不是很严重无外乎就是说没有赖他的钱,别污蔑他,当时双方都挺生气的就是。
辩护人:罗益是怎么殴打刘贵的?李勇:拍巴掌,用拳头打等。
辩护人:打得厉害吗?李勇:不是很厉害。
辩护人: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你对证人李勇的证言有没有意见?刘贵: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李勇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赵刚到庭作证。
审判长:准许。
请证人出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赵刚你听清楚了吗?赵刚: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员: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赵刚:我叫赵刚,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9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刘贵)背着书包对罗益讲:“你玩牌赖我的钱什么时候给我啊?别敬酒不吃吃罚酒啊!”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罗益便对刘贵讲了一句:“我就是没有,你敢动我一下试试!”后转身离去。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员:被告人刘贵,证人赵刚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刘贵: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赵刚退庭。
(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孙磊的证言:我叫孙磊,本市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自己经营的公用电话亭,在,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当时在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罗益在殴打刘贵,要刘贵把钱交出来,李勇呢拉住了刘贵的左臂,后见刘贵拿出一把水果刀对李勇讲:“你让开,是他欠我的钱,这没你什么事”,李勇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