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组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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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法庭准备阶段

【案例】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失。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站在座位前,不得坐下)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下)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刘贵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贵到庭。

(法警带被告入庭)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刘贵:我叫刘贵,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刘贵:2009年12月2日收到。

审判长: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案,并于庭前依法进行了公告。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于洋、刘君、丁丽红组成,由于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丽担任法庭记录。经本院依法通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晓出庭支

持公诉。受被告人刘贵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振洋出庭为被告人刘贵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如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例人员回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刘贵: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刘贵,你是否申请回避?

刘贵: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讯问和发问,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讯问和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3、不得威胁当事人

4、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石检刑诉(2009)99号被告人:刘贵;男;34岁;河北省石家庄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

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上述犯罪事实,由被告人供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被告人刘贵殴打被害人罗益致其伤害,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4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公诉人认为刘贵在其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5条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被告人刘贵犯罪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严惩。

此致

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晓

2009年12月3日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原告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的委托,经指派由我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调查和阅卷工作,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解。我认为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一案,已构成犯罪,且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罗益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被告人刘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证据证明,被告刘贵半夜闯入被害人家中,被告人携带凶器,故意伤害罗益致其重伤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民事部分

(一)被告人刘贵侵害致原告受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公安机关的笔录,和伤残鉴定,表明被害人的伤由,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致,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应对原告下列经济损失赔偿:

1、医疗费:受害人罗益于案发当日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首次住

院治疗10天,医疗费4373.82元,鉴定费550元;

2、误工费:受害人罗益过去一直在煤矿工作,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

31950元。有原告的工资表证实;

3、护理费:受害人罗益所受伤害系全身多处受伤,按每8小时换一

人一天24小时也要3个人从事护理,共计65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共住院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80

元;

5、营养费:受害人罗益受到损伤,一直竭尽所能的为其增加营养,

购买补品及营养品花费已超过100元;

6、交通费:733元;

7、住宿费:400元;

通过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及相关证人陈述,不难看出,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媛媛

2009年12月3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讯问。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刘贵: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刘贵: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刘贵,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刘贵:听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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