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3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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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别301条款”,简单介绍调查的程序和机构。

特别301条款( USTR=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一、美国301条款的产生背景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美国经济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技术、信息、服务等产业,而不是依赖于农业和制造业等传统产业。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成了重要的财产形式,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了重要的社会财富。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体现知识产权产品的复制极为简单、快捷,而且成本很低。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偷窃自己的财富,就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贸易自由主义转变为贸易保护主义或贸易对等主义。1974年,美国修订其《贸易法》,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301条款。此后,该条款又经过了一系列修改,使之完善成为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强有力武器。

二、美国301条款的主要内容

美国的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制定的第301条。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其中,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超级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及其配套条款是针对具体贸易领域作出的具体规定。具体而言,特殊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协定不一致,或是不公正的,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采取强制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或消除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的影响。

但在下列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可以不采取行动:

(1)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通过报告,或者在其他贸易协定下争端解决程序认定: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并未受否定,或未被争议中的外国立法、政策或做法所侵犯;

(2)美国贸易代表查明:该外国正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以落实美国在贸易协定中的权利,已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有关行为,或同意采取解除造成美国商业负担或限制的紧急办法;或在上述方式不可行时,同意对美国的贸易利益作出令人满意的赔偿;

(3)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行动给美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将远远大于所带来的利益;或者行动将给美国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以下对特殊301条款及超级301条款作一介绍。

(一)特殊301条款

特殊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经修改补充后,美国在原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第1303节,其标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第一次把301条款所辖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扩展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则系统地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因此,该节通称为特殊301条款。美国之所以制定特殊301条款是因为近年来,美国企业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美国政府认为,这是由于外国政府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所致。因此,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是美国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至关重要的条件

。美国“306条款监督”制度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1997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创设。该制度建立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基础上,授权美国政府在监督贸易伙伴国家执行知识产权协议时,若发现其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协议中的条款,则可将其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相比较于“301条款”,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则可视为美国将对其实施贸易报复的“最后通碟”。根据美国贸易法规定,只要美国判定未遵守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即可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一旦被列为该等级,美国即可不经过调查和谈判自行发动包括贸易制裁在内的贸易报复措施。因此,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的严厉性和威胁性甚至超过了“重点国家”名单。

1.特殊301条款的基本内容

2.特殊301条款的程序规则

美国贸易代表每年3月底以前须提交一份《国家贸易评估报告》。该报告将指出阻碍、扭曲美国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以及美国直接投资的国家,并且对由此对美国贸易与投资的影响程度作出分析。上报总统、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的有关委员会,而且美国政府的许多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做法或制裁都是以此为基础的。特殊301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作出该报告后的30日内,应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或者哪些国家剥夺了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企业公平地进入其市场的权利,同时要把这些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之中。此外,美国贸易代表还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对拒绝对美国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

只有当对外国的调查或贸易制裁会影响美国的利益时,美国贸易代表才可不提起调查或不予以制裁。在罗列“重点国家”名单时,美国贸易代表要征求美国版权、专利、商标局的委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的意见。

自列入名单之日起,美国贸易代表在30日内发起为期6个月的特殊301调查。在特殊情况下,调查期可延长3个月。调查结束后,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决定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报复决定一经作出,30日内必须执行。美国贸易代表在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及采取何种报复行动方面享有较高的决定权,而无须征得总统同意。但美国政府采取的报复措施在范围与程度上应与受到损害的美国企业利益相匹配。如果美国采取对“重点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报复行动,根据法律规定,被报复的产品可以是与“特殊301”调查毫不相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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