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301条款
美国对华301调查是个啥
2004年,美国劳联—产联曾提起针对中国劳 工权利和劳工标准的“301调查”申请,但最终 被美国政府否决;2010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办 公室宣布,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申请,启动 对华清洁能源有关政策和措施的“301调查”。
2017年8月14日,美国华盛顿,美国总统特朗普 在白宫签署行政备忘录,授权莱特希泽针对所谓 “中国不公平贸易行为”发起调查。
2017年8月18日,美国正式对中国发起301调 查。那么,美国在此时对华发起301调查的原 因何在?301调查会对中国产生哪些影响,又 会给中美经贸关系带来什么结果?中美是否会 因此而发生贸易战?
美国正式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几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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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989年,美国首次启动“超级301条款”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为日本在计算机、卫 星、林产品方面封闭市场,与日本展开18个月 的外交协商,最终迫使日本开放相应的国内市 场。1994年,美国再次启动“超级301条款”, 对日本产品进入美国征收惩罚性关税,贸易制 裁措施至1997年才结束。
美国“301条款”运作历史
回溯“301条款”运作历史,自1974年至今美 国政府共开展过122次“301调查”。80年代里 根政府时期,是美国政府使用“301调查”最 为频繁的阶段,共计进行过49次,还会在没有 行业协会或工会正式请求的情况下,由政府自纪八九十年代,美国曾频繁对包括中国在 内的多个贸易伙伴发起“301调查”,其中美 国多次动用“301调查”打击日本经济。据统 计,从1976年至1989年,美国对日本钢铁、电 信、木材、医药、半导体等制造业发起了14起 “301调查”。
美国对华301调查是个啥
“301”是只什么鸟?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 “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 ,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
美国特别301条款
“重点国家”的标准
• 2、该国的上述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相 关产品造成了最不利的现实或潜在的影响 • 3、该国尚未就上述问题与美国举行谈判, 或者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未取得重大进展
美国特别301条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特殊301条款
• 美国“特别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 的一种 , 特殊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 贸易与竞争法》经修改补充后,美国在原 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第1303节,其标 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 效保护的国家”。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 税法》第一次把301条款所辖的不公平贸易 做法扩展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则系统地将产权保 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因此,该节 通称为特殊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的职能机构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 “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 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 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 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 家”,以及“301条款监督国家”。
特别301评估报告
• 特殊301条款是一项长期、永久性的法律规 定,所起的作用也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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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301条款的基本内容
• 根据特殊301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应 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 “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或者剥夺依赖知 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与平等地进 入其市场的机会”,并将其列入重点国家 名单。 • 特殊301条款确定了“重点国家”的3个标 准
美国“特别301条款”法律分析
条款概述
“特别301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旨在应对一些国家对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和不公平贸易做法的问题。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在认定 某国存在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涉及不公平贸易做法时,采取一系列制 裁措施,包括暂停贸易关系、进行贸易制裁等。
条款解析
“特别301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在企业方面,“特别301条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企业需要加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 理制度,以符合“特别301条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2、贸易风险防范。“特别301条款”的制裁措施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 失和贸易风险,企业需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1、确定不公平贸易做法。美国“特别301条款”列举了多种不公平贸易做法, 如:对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限制美国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的保 护等。
2、制定制裁措施。制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贸易关系、限制贸易往来、罚 款等。
3、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特别301条款”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斡 旋、调解、仲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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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特别301条款”时,企业需要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 管理制度建设,以降低侵权风险和应对“特别301条款”的挑战。
2、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确保经营行为的合 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引发“特别301条款”的制裁措施。
1、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特别301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美 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了美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2、对贸易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特别301条款”的制裁措施可能导致其他国家 与美国的贸易关系受到损害,引发贸易摩擦和争端。
技规301条内容
技规301条内容
技规301条内容是指《技术规范》中的301条款。
技术规范是一系列规定和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特定领域的技术操作和实施。
301条款是技术规范中的一部分,针对特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指南进行了详细描述。
根据301条款的内容要求,首先需要明确特定的技术要求。
具体的技术要求可
能涉及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产品制造等不同领域。
这些要求通常会涉及技术参数、材料选择、工艺流程、测试标准等方面,旨在保证产品或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其次,301条款还包含了操作指南和流程规定。
这些指南和规定旨在指导从事
特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正确的操作步骤和流程。
例如,某个301条款可能会详细说明建筑工程中的某个关键工艺的施工顺序、材料配比、操作方法等。
在应对301条款内容需求时,需要详细研读和理解相关技术规范的内容,确保
回复准确无误。
同时,需要遵守技术规范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要求,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引用或复制技术规范中的内容。
综上所述,技规301条内容是指《技术规范》中的301条款,涵盖了特定领域
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指南。
回复的内容应当准确符合任务名称所描述的内容需求,确保无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要求。
历史上美国曾五次对中国动用3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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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美国曾五次对中国动用301条款
作者:
来源:《WTO经济导刊》2018年第04期
美国历史上曾对中国动用五次301条款。
中美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由来已久,在1990
年美国就将中国升级列为“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并分别在1991年4月、1994年6月以及1996年4月三次使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知识产权实施特别301调查(分别历时9、8、2个月),最终通过谈判分别达成了三个知识产权协议。
除了知识产权调查外,1991年10月还对中国发起了市场准入的301调查,为期12个月,主要针对中国对美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设置不公平壁垒问题,在1992年谈判达成协议。
2010年10月,美国针对中国清洁能源政策措施启动301调查,最终通过谈判达成合意。
通过对历史中301调查的结果整理来看,调查的结果几乎都是通过与美国磋商和谈判,最终达成协议或妥协,而美国总统最终执行报复性措施较少。
而美国也多次利用301条款为自己在谈判博弈中占据优势。
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美国的“301条款”“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
广义的“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
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又称其为301条款制度。
一般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
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
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
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
“301条款”是美国政府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质是美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做法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强化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大美国海外市场,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维护美国的利益。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就是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
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
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历史演变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
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国内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在该法中,总统被授权对外国歧视美国的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
七十年代早期,给予总统更大的自由以打击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在1974年贸易法案中,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那些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
这扩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义,也扩大了可以实施报复措施的种类。
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做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
1985年由于出于对美国极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这个法案。
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
很多人主张,应该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他来削减贸易障碍。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超级301”终于在1988年变成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306节的修正。
《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研究》
《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研究》美国“301”条款是指《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其规定了美国政府对外国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的手段和措施。
该条款赋予了总统广泛的权力,以采取各种贸易报复措施以保护美国的贸易利益。
然而,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有人认为该条款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原则和规则,是一种单边主义行为,不符合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而其他人则认为该条款为美国政府确保公平贸易和消除不公平贸易行为提供了必要的工具。
首先,美国“301”条款的反对者认为该条款违反了WTO的规则。
根据WTO的原则,成员国应当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方面的行动。
然而,美国“301”条款使美国政府可以直接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这一做法被认为严重违反了WTO的规则,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
然而,支持者认为,美国“301”条款为美国政府保护本国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根据该条款,美国政府可以对外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行动,例如征收关税、限制进口、制裁等。
这些举措可以促使其他国家遵守贸易规则,消除贸易壁垒,并维护美国的利益和竞争力。
此外,也有人认为美国“301”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经济和贸易利益。
美国“301”条款赋予了总统采取贸易报复措施的权力,但同时也要求总统在采取行动前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公平的程序,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透明披露。
综上所述,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反对者指出该条款违反了WTO的规则,是一种单边主义行为。
然而,支持者认为该条款为美国政府保护本国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并符合国际法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背景下,对于“301”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的研究和探讨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比较及应对
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比较及应对作者:王晓先来源:《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01期摘要:在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中国向美国的出口不断遭遇来自美方的贸易壁垒,最具有杀伤力的就是“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这两个条款一个保护其国内市场,一个制约与其有贸易往来的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法律,内外结合,杀伤力极大。
对这两个条款进行比较并寻找有效的应对方法,对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美国337条款特别301条款比较和应对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0)01-0037-05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企业与各国公司发生贸易往来的机会越来越多,美国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国家之一。
伴随着中美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遭遇到的贸易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最具杀伤力的则以美国的"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为代表。
探讨应对这两个条款的对策,对我国企业开拓美国市场和发展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有着特别的意义。
一、美国“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对中国贸易及法律的影响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WTO,不但建立起了世界贸易体制,而且各轮谈判所要遏止的也从关税、配额和许可证,到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再到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壁垒,美国的“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也正是顺应这个贸易壁垒的变化而出台的。
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壁垒中,更多的发达国家选择的都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路径,而美国则更高招更专断地推出了可以单边制裁的“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传统的反倾销壁垒最终的结果只是对涉案企业征高税,而企业在补征反倾销税后一般还是可以进口,而"337条款”则阻拦所有的与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产品相关的整个行业。
另外,“337条款”可选择调查时机,比如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其甚至在中国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尚未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而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有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
“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针对知识产权,从全球战略高度强化
和促进美国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充分有效保护,授权美
国贸易代表在每年一次的调查中,确认哪些国家的有关知识 产权法律、政策、行为最为恶劣,同时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 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从而妨碍了受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产 品进入该国市场;或确认哪些国家在与美国的有关知识产权
“一般301条款”主要针对市场准入问题,在商品贸 易和服务贸易中,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在确信外国的贸易
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是不合理的、歧视性
的,同时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情况下,即可对
此进行调查,每半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提出的
申请、做出的决定、调查的进展状态,以及依“301条款” 采取的行动等事宜,并酌情进行制裁和报复,以实现美 国依贸易协定“应”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外国有 关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
办公室通过威胁报复的形式,消除国外所谓
“不公平”、“合理”以及“歧视性”的贸
易行为。
按照美国贸易法的定义,所谓“不公平”
指国外政府否定美国公司享有的国际法权利,
比如否定其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机构设置
权或不对美国公司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等行为、 政策或做法。
所谓“不合理”指虽不一定是违反或
与美国公司享有的国际法权利不一致,但
进行不公平或不合理贸易,致使美国经济受到严重损害
的国家,实施调查以至制裁性的报复。它规定这些国家
在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调查后3年内消除这些“重点做法”
或对此做出赔偿,并且在3年后美国对该国的出口每年要
有实质性的增加。针对“重点国家”,贸易代表每年提
交一份评估报告,为美国采取相应的贸易行动提供依据。
“301条款”总的精神是要求美国贸易代表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1期美国时间2018年4月3日,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中国对美出口。
4月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301调查”,考虑对从中国进口的额外1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
除了对中国实施“301调查”,美国其他贸易伙伴如俄罗斯、伊朗、欧盟也未能幸免。
那么,“301条款”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说“301条款”是美国人专为自己定制的“法外神器”?“301条款”到底是什么“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简称。
这一条款规定,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确认某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即可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
一般而言,“301条款” 是一个超越世贸协定和任何第三方规则,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当美国启用“301条款”时,一般的流程要经过发起调查、双方谈判、施加惩罚措施等环节,报复手段包括中止贸易协定、关税等进口限制、取消免税待遇和强迫签订协议等,直到被调查方消除对美国有害的行为。
由于其威力巨大,“301条款”被认为是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20世纪60年代末,西欧、日本经济实力高速增长,特别是在贸易方面,至1969年欧共体的出口量已经是美国的2倍。
日本的电子产品也在迅速吞噬着美国的国际市场。
这一时期,美国的进口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增长速度。
在这个大背景下,《1974年贸易法》横空出世。
该法律要求在白宫设立总统下属的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直接负责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处理与他国的谈判与协议。
随着近年来美国对《1974年贸易法》的不断修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权力越来越大。
资料显示,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法》,对“301条款”修改后,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301条款介绍
301条款介绍301条款是HTTP协议中的一个重要条款,用于指示浏览器或搜索引擎某个URL已永久转移到了一个新的位置。
它是一种重定向机制,使得用户在访问旧的URL时会自动跳转到新的URL,确保用户能够顺利访问到所需的内容。
301条款在网站重构、网址更换、域名变更等情况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网站进行调整时,旧的链接地址可能会失效,导致用户无法访问到所需的信息。
而通过301条款,网站管理者可以将旧的链接地址重定向到新的地址,让用户能够无缝访问到所需的内容,同时也能保持搜索引擎对网站的索引和排名。
301条款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告诉搜索引擎,某个URL已经永久转移到了新的位置,搜索引擎会将旧的URL指向新的URL,同时也会将旧的网页排名和权重传递给新的网页。
这对于网站的搜索引擎优化(SEO)非常重要,可以保持网站的排名和可见性。
在实际应用中,301条款的使用方法也非常简单。
当网站需要进行重定向时,只需要在服务器端配置301重定向规则,将旧的URL 指向新的URL即可。
这样,当用户访问旧的URL时,服务器会返回一个301状态码和新的URL,浏览器会自动跳转到新的URL,用户无需手动更改书签或链接。
然而,尽管301条款非常方便实用,但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301重定向是永久性的,一旦配置完成,搜索引擎会长期保留这个重定向规则,因此需要谨慎使用。
如果频繁更改网址或重定向规则,可能会导致搜索引擎对网站的评级产生不稳定的影响。
301重定向并不是万能的解决方案。
有些搜索引擎可能会对重定向进行一些处理,例如Google会将301重定向的网址显示为新的URL,而不是旧的URL。
因此,在进行网站调整时,还需要注意其他的优化措施,例如更新网站地图、提交重要页面的索引等。
301重定向也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例如死循环重定向或错误的重定向规则。
因此,在配置301重定向时,需要仔细检查和测试,确保没有出现错误或导致用户无法访问的情况。
美国特别301条款
浅析美国特别301条款【摘要】wto完善了dsu乃至trips体制后,美国仍旧故我根据其特别301采取行动,仍旧完全以其本国利益为中心及出发点,而罔顾wto多边体制乃至国际社会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特别301条款;trips;wto一、对特别301的简介1962年,美国国会对政府处理民众抱怨的方式很不满,民众则抱怨外国政府的行为影响国际贸易,因此美国国会于1962年制定了《1962年贸易扩展法》(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其中一个条款明确授权总统,允许总统批准采取贸易措施来报复特定的外国政府的行为。
而这便是著名的301条款的前身。
至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1974年贸易法》(the trade act of 1974),该法的“section 301”便是原始的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后陆续经《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此后的多次修订。
同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还衍生出另外两个与301条款相关的条款,即特别301(special 301)和超级301(super 301)。
特别301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以“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为基础来认定“重点国家”;所谓“重点国家”通常是指那些拒绝向美国国民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且没有在消除这些问题上有任何进步的国家。
该条款是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带来的制裁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
①二、特别301与trips 根据特别301的规定,一旦一国被美国贸易代表认定其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作法对美国在其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即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并因此造成美国相关权利人的损失,那么美国则会发出有可能采取征收高额关税、限制进口等威胁,以此迫使他国接受美国所要求的保护标准和水平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第65条“过渡性安排”第2款规定了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有自《wto协定》生效后5年的过渡期;第3款和第4款规定了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任何其他成员的过渡期。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就是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
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
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历史演变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
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国内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在该法中,总统被授权对外国歧视美国的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
七十年代早期,给予总统更大的自由以打击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在1974年贸易法案中,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那些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
这扩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义,也扩大了可以实施报复措施的种类。
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做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
1985年由于出于对美国极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这个法案。
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
很多人主张,应该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他来削减贸易障碍。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超级301”终于在1988年变成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306节的修正。
浅析美国特别301条款
浅析美国特别301条款作者:陈姿羽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WTO完善了DSU乃至TRIPs体制后,美国仍旧故我根据其特别301采取行动,仍旧完全以其本国利益为中心及出发点,而罔顾WTO多边体制乃至国际社会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特别301条款;TRIPs;WTO一、对特别301的简介1962年,美国国会对政府处理民众抱怨的方式很不满,民众则抱怨外国政府的行为影响国际贸易,因此美国国会于1962年制定了《1962年贸易扩展法》(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其中一个条款明确授权总统,允许总统批准采取贸易措施来报复特定的外国政府的行为。
而这便是著名的301条款的前身。
至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1974年贸易法》(the Trade Act of 1974),该法的“section 301”便是原始的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后陆续经《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此后的多次修订。
同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还衍生出另外两个与301条款相关的条款,即特别301(special 301)和超级301(super 301)。
特别301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以“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为基础来认定“重点国家”;所谓“重点国家”通常是指那些拒绝向美国国民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且没有在消除这些问题上有任何进步的国家。
该条款是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带来的制裁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
①二、特别301与TRIPs根据特别301的规定,一旦一国被美国贸易代表认定其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作法对美国在其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即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并因此造成美国相关权利人的损失,那么美国则会发出有可能采取征收高额关税、限制进口等威胁,以此迫使他国接受美国所要求的保护标准和水平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第65条“过渡性安排”第2款规定了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有自《WTO协定》生效后5年的过渡期;第3款和第4款规定了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任何其他成员的过渡期。
特殊301条款
特殊301条款什么是“特别301条款”,简单介绍调查的程序和机构。
特别301条款( USTR=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一、美国301条款的产生背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美国经济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技术、信息、服务等产业,而不是依赖于农业和制造业等传统产业。
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成了重要的财产形式,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了重要的社会财富。
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体现知识产权产品的复制极为简单、快捷,而且成本很低。
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偷窃自己的财富,就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贸易自由主义转变为贸易保护主义或贸易对等主义。
1974年,美国修订其《贸易法》,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301条款。
此后,该条款又经过了一系列修改,使之完善成为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强有力武器。
二、美国301条款的主要内容美国的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制定的第301条。
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
其中,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
超级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及其配套条款是针对具体贸易领域作出的具体规定。
具体而言,特殊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协定不一致,或是不公正的,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采取强制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或消除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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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别301条款”,简单介绍调查的程序和机构。
特别301条款( USTR=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一、美国301条款的产生背景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美国经济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技术、信息、服务等产业,而不是依赖于农业和制造业等传统产业。
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成了重要的财产形式,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了重要的社会财富。
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体现知识产权产品的复制极为简单、快捷,而且成本很低。
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偷窃自己的财富,就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贸易自由主义转变为贸易保护主义或贸易对等主义。
1974年,美国修订其《贸易法》,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301条款。
此后,该条款又经过了一系列修改,使之完善成为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强有力武器。
二、美国301条款的主要内容
美国的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制定的第301条。
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
其中,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
超级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及其配套条款是针对具体贸易领域作出的具体规定。
具体而言,特殊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协定不一致,或是不公正的,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采取强制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或消除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的影响。
但在下列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可以不采取行动:
(1)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通过报告,或者在其他贸易协定下争端解决程序认定: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并未受否定,或未被争议中的外国立法、政策或做法所侵犯;
(2)美国贸易代表查明:该外国正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以落实美国在贸易协定中的权利,已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有关行为,或同意采取解除造成美国商业负担或限制的紧急办法;或在上述方式不可行时,同意对美国的贸易利益作出令人满意的赔偿;
(3)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行动给美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将远远大于所带来的利益;或者行动将给美国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以下对特殊301条款及超级301条款作一介绍。
(一)特殊301条款
特殊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经修改补充后,美国在原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第1303节,其标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
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第一次把301条款所辖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扩展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则系统地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
因此,该节通称为特殊301条款。
美国之所以制定特殊301条款是因为近年来,美国企业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美国政府认为,这是由于外国政府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所致。
因此,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是美国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至关重要的条件。
美国“306条款监督”制度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
1997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创设。
该制度建立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基础上,授权美国政府在监督贸易伙伴国家执行知识产权协议时,若发现其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协议中的条款,则可将其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
相比较于“301条款”,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则可视为美国将对其实施贸易报复的“最后通碟”。
根据美国贸易法规定,只要美国判定未遵守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即可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一旦被列为该等级,美国即可不经过调查和谈判自行发动包括贸易制裁在内的贸易报复措施。
因此,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的严厉性和威胁性甚至超过了“重点国家”名单。
1.特殊301条款的基本内容
2.特殊301条款的程序规则
美国贸易代表每年3月底以前须提交一份《国家贸易评估报告》。
该报告将指出阻碍、扭曲美国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以及美国直接投资的国家,并且对由此对美国贸易与投资的影响程度作出分析。
上报总统、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的有关委员会,而且美国政府的许多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做法或制裁都是以此为基础的。
特殊301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作出该报告后的30日内,应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或者哪些国家剥夺了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企业公平地进入其市场的权利,同时要把这些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之中。
此外,美国贸易代表还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对拒绝对美国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
只有当对外国的调查或贸易制裁会影响美国的利益时,美国贸易代表才可不提起调查或不予以制裁。
在罗列“重点国家”名单时,美国贸易代表要征求美国版权、专利、商标局的委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的意见。
自列入名单之日起,美国贸易代表在30日内发起为期6个月的特殊301调查。
在特殊情况下,调查期可延长3个月。
调查结束后,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决定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报复决定一经作出,30日内必须执行。
美国贸易代表在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及采取何种报复行动方面享有较高的决定权,而无须征得总统同意。
但美国政府采取的报复措施在范围与程度上应与受到损害的美国企业利益相匹配。
如果美国采取对“重点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报复行动,根据法律规定,被报复的产品可以是与“特殊301”调查毫不相关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