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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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6)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7)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8)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人;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及经营管理状况;
(4)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是、准确、完整;
(5)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权力;
(6)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投资人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