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还是“权力”,从人大代表职权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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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权

解析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权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权代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推动代表工作与代表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是代表法颁布十周年,在这里结合学习代表法谈一谈体会。

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

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人大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问题,并对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做了明确表述。

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条文不仅明确表述了人大代表的地位,同时也反映了以下思想:1.每一位人大代表均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因此,他们的地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人民性。

这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每一位人大代表均具有公民在国家政权中的合法代表的地位。

因此,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当受到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尊重与支持。

2.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全体本级人大代表组成的,因此同一级的全体人大代表整体的地位,相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处于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而人大代表个体,作为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分子,其地位固然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尊敬,但远不比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亦不能凌驾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

人大代表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Learn standards and apply them. June 22, 2023
人大代表的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

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

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

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而人大是由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故而人大带代表的职权是较高的。

为了规范各级人大代表的行为,督促其行使职权,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

根据法律条文,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而人大是由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故而人大带代表的职权是较高的。

为了规范各级人大代表的行为,督促其行使职权,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

根据法律条文,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哪些?▲一、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代表如何提议案①主体法定。

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

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②内容法定。

代表议案内容主要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的国家或者地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③要素法定。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④时间法定。

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①作用不同。

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行使职权的一部分。

而后者与代表相互沟通和改进自身工作的过程。

②主体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后者没有。

③范围不同。

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后者内容则十分广泛。

④处理方式不同。

代表议案提出后,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后者不一定。

▲三、代表座次如何安排除列席和旁听大会的人员在固定区域就座外,35个代表团代表席次每年都要进行轮换。

去年大会期间,在会场中间区域按列就座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等7个代表团今年将分移至会场两侧,其他28个代表团相应地向会场中间区域移动。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哪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自然是地位崇高,也是我们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机关。

而我们也常常见到每五年一次的两会上,人大代表们代表百姓将自己对社会发展建设的疑惑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提向中央,那么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到底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自然是地位崇高,也是我们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机关。

而我们也常常见到每五年一次的两会上,人大代表们代表百姓将自己对社会发展建设的疑惑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提向中央,那么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到底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首先,全国人大代表主要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时候进行提案、表决事项、提出意见批评,同时还现有言论不受追究权、刑事豁免权等。

主要权利有以下:▲1、表决通过修改宪法、法律。

《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案的意见提出权。

《立法法》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等;义务是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人大代表的任期是五年,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故而人大代表的职权是比较高的,若不加以抑制,会引起民愤事件的发生,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一、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二、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有: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3、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4、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5、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区分人大的职权和人大代表的职权

区分人大的职权和人大代表的职权

2、人大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总的来说是属于 行使监督权,但对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部分的批准属于决 定权;人大审议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属于监督权,审议预算属于 决定权。
3、只有全国人大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 大只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地方性法规不能等同于法律。 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要由全国人大授权并报请备案。所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纪念日、12月13日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此决定的性质和
目的分别是( ) ①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体现
B
②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体现
③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
④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三、人大代表的职权
职权
内容
提案权
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
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 审议权 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表决权
经过审议以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投票方式或按表 决器等方式表示最后的态度
质询权 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 质问并要求答复。
经典试题
在下列“假如我是人大代表”的模拟情境中,“我”的行为不当的
区分人大的职权和人大代表的职权
基础夯实
一、广大人民群众如何当家作主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权
内容
立法权
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代表的权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会议期间的权利;另一类是闭会期间的权利。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十项:(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

(2)审议权。

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一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

二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发表自己政见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和决议的前提。

(3)提议案权。

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职权。

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4)选举权。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主要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的权力。

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5)询问权。

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

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7)罢免权。

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8)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

表决就是经过审议以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投票方式或按表决器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态度,赞成还是反对,还是弃权。

在进行表决时,要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相比代表议案,有更灵活,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因此,也便于人大代表随时提出。

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权利”还是“权力”?

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权利”还是“权力”?

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权利”还是“权力”?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履行职责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因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

尤其是在每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新闻媒体对代表履职情况的报道可谓铺天盖地。

在这些报道中,笔者注意到,不同媒体对人大代表履职的说法并不一致,有的用“行使权利”,有的则用“行使权力”。

那么,人大代表行使的到底是“权利”还是“权力”呢?笔者倾向于“权利”。

所谓权利,就是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人们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其本身并不具有对外的强制力量。

而权力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可见,权力完全不同于权利,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7项权利,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何将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定位为“权利”而非“权力”?我们试从人大代表权利的特征略作分析。

首先,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独特性。

它不是一般公民所具有的,而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独特身份所特有的(当然这并不排除代表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公民权利)。

代表身份作为一种职务,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即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代表,在行使代表权利过程中是平等的。

这一特征表明,代表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具有其基于代表身份的特殊性。

其次,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法定性。

它不是由普通社会组织或个人赋予的,而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权力,见上述法律规定)。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1.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

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

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

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

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

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只有两类问题的决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

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

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行使审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这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审议权包括知情权和发言权,代表在审议中有权了解与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和观点。

经过审议形成多数人赞同的意见后,大会有关文件应当充分尊重这些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行使提议案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提出的议案不一定都列入议程,为区别起见,亦有人称之为“动议原案”。

行使选举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

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职权。

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否受到尊重是选举制度完善与否的标志。

从实践中看,这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未能充分依法实施差额选举,对代表十人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权利保障乏力,这是今后应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使质询权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对违法行为带有弹劾性质。

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我省人大代表曾经行使过质询权,但在程序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行使罢免权《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案)。

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特点,反映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目的在于促使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忠于职守,防止渎职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高中政治人民代表大会教案二:探讨人大代表如何履行代表职责与权利

高中政治人民代表大会教案二:探讨人大代表如何履行代表职责与权利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高中政治教学中的一节课——《探讨人大代表如何履行代表职责与权利》。

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典范。

而在民主政治中,人大代表则是最能够体现人民民主权利的代表。

对于高中政治课的学习来说,探讨人大代表如何履行代表职责与权利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更好地帮助同学们理解如何履行代表职责,我们需要明确人大代表的责任和权利。

一、人大代表的职责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其主要职责有:1、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选举权等法定权利;2、反映群众的要求、利益和意见,为人民谋利益;3、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

二、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履行职责的同时,也享有一些权利,包括:1、有参加全国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的权利;2、有发表言论的权利;3、有接受政府或者政府机关的委托,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特定职能的权利;4、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环境方面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出建议等权利。

明确了人大代表的职责和权利之后,我们要探讨的便是如何才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和行使代表权利。

1、积极参加人大活动对于人大代表来说,积极参加人大活动是最基本的要求。

人大代表应当参加全国和地方各级人代会,在会议期间认真听取各项报告和文件的内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民主事业建言献策。

2、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的责任是代表人民,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人大代表应该自觉地走进群众中去,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反映到人大会议上。

同时,人大代表还应该善于利用各种通讯方式,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和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国家权力机关反映。

3、代表人民发言发表言论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之一,人大代表应该积极发言,表达自己对国家和人民事业的看法和建议。

发言需要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际案例支撑,而且要掌握好时间和语调,做到言简意赅、表达明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拥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和最高监督权。

人大的权利: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2.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人大代表:法律地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义务: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权力:审议各项议案(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政权体系。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表现为:(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5.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

这一制度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真正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出无比的优越性: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对人大代表“权利”与“权力”的几点思考

对人大代表“权利”与“权力”的几点思考

对人大代表“权利”与“权力”的几点思考作者:杨毅金圣海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4期“权利”与“权力”在西方国家可能没有太大的讨论价值,因为他们主张人权至上,人们的“权利”意识很强,一般而言“权利”也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而“权力”则主要用于管理国家,强调其服务性,服务公民、服务社会、服务于“权利”,没有明显的强势地位。

但就我们国家现实的状况而言,虽然民主化进程得到了快速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越来越健全,但是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权力”在实践中的位置还远远高于“权利”,人们热衷于“权力”,以拥有“权力”为荣。

而且不可否认,在实际生活中,“权力”可以给其拥有者带来好处。

笔者就人大代表的“权利”与“权力”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权利”与“权力”的含义和区别(一)“权利”与“权力”的含义“权利”与“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个轴心。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加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在民主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人人生而平等,有很多不可剥夺的“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受法律平等保护等等。

而关于什么是“权力”,目前还没有准确的、大家普遍认可的定义。

有的人认为,“权力”是身份、地位的象征,是用来管人、下命令的。

有的人认为,“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

有人认为,“权力”是特定管理主体组织管理对象在实现组织既定目标的过程中对管理对象理念、行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管理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团。

还有的人认为,“权力”就像是人类的思想不能与生命分割一样,是与管理者不可分割的。

如果一个管理者获得的只是职位,而没有“权力”,就只能是一种象征,只是表现了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却没有强制力量。

反过来说,没有管理者也就没有了“权力”。

因此,只有当”权力”与管理相结合的时候,当支配力量与强制力量共同发生作用的时候,我们才能感受到“权力”的存在和“权力”的力量。

“权利”还是“权力”,从人大代表职权说开去

“权利”还是“权力”,从人大代表职权说开去

“权利”还是“权力”,从人大代表职权说开去
杨洪
【期刊名称】《中学教学参考》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第57页第一段,有这么一段表述,"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

人大代表的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到底属于"权利"还是"权力",很多学生和教师都感到很困惑。

【总页数】2页(P25-26)
【作者】杨洪
【作者单位】广东东莞市大岭山中学,5238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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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即权力*--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学说浅析
5.论人大代表提案的权利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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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法定权力

人大代表法定权力

权利
审议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表决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

选举权
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权利。

质询权
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

提出罢免案权
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

提议权
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人大会议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发言表决免究权
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人身特别保护权
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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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还是“权力”,从人大代表职权说开去
作者:杨洪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中学
【摘要】很多学生和老师对《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教材关于人大代表职权的表述,存在认识上的争论。

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和人大代表地位的多层性角度出发,定分止争,正本清源,力图正确解读人大代表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中教育政治生活人大代表权利权力地位
《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教材第57页第一段,有这么一段表述“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

人大代表的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表决权到底属于“权利”还是“权力”,很多学生和老师都感到很困惑。

一、两种观点的争论及依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是“权利”。

依据很充足,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是“权力”。

依据也很充足:(一)同是这部《代表法》第一条开门见山规定: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教材表述的前半句显然是从第二条第三款中概括出来。

(二)从现代汉语语法的角度考虑,“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除行使……还享有……质询权”这个句子很清晰的表明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属于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的国家权力。

二、法理学上的解读
现代汉语中“权利”是一个舶来品,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广泛使用“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且含义都很明确:人民享有权利,政府行使权力。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也一般指对公民和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法人所享有的权利,但很多法理学教材中所讲的权利又包括了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所使用的职权、权限、权力和职责。

权力一词或者是指“国家权力”,或者是职权的同义词。

[1]综上所述,也就是说权利与权力两词的关系,有时可以通用,有时又有区别。

区别时权利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对;权力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使用的职权,职权与职责相对。

三、评析
基于以上法理学分析,从权利与权力通用的角度讲,第一种观点的表述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种观点显然也是正确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当然是国家权力。

争议似乎可以结束,但笔者认为这种二者皆可的态度,实际上是模糊了人大代表的地位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必须正本清源。

(一)在我国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

[2]
首先,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使用的是“权利”一词,如第二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则是“职权”,而没有用“权利”一词,如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其次,公民的权利通常关系个人利益,有些权利可以为或者不为。

国家机关的职权通常代表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不能抛弃,否则失职或违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多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

(二)在我国人大代表的地位具有多层性。

首先,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在我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主要是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时。

非执行代表职务时,人大代表的身份是公民。

其次,人大代表是“民意委托者”,是选民与选举单位推选出来的委托代理人,[3]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存在政治上的委托关系。

《代表法》很好地理顺了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法律关系。

相对选民或选举单位,《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代表……参加……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第三十四条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与此相对应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选举单位履行相应义务:《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上述内容。

显然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与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是类似的,是职权与职责的关系。

综上所述,《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教材第56至57页正文对人大代表的表述多是从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关系角度出发的。

教材正文直接回避了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这层法律关系,而只是在57页的
探究材料中模棱两可的设计了一个“镜头三”,也没有明确指明是选民与选举单位。

教材的这种回避很容易给学生造成一种误解,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没多少关系。

面对社会上人大代表当上人大代表以后严重脱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不正常现象,我们的教材难道不应该补上这一课吗?脱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要求和“代表意识”只能是一句口号。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101.
[2]沈宗灵.法理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106.
[3]孟盛. 人大代表如何代表民意——专访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主任张星炜教授[J].廉政瞭望,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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