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还是“权力”,从人大代表职权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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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还是“权力”,从人大代表职权说开去
作者:杨洪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中学
【摘要】很多学生和老师对《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教材关于人大代表职权的表述,存在认识上的争论。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和人大代表地位的多层性角度出发,定分止争,正本清源,力图正确解读人大代表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中教育政治生活人大代表权利权力地位
《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教材第57页第一段,有这么一段表述“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人大代表的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表决权到底属于“权利”还是“权力”,很多学生和老师都感到很困惑。
一、两种观点的争论及依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是“权利”。依据很充足,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是“权力”。依据也很充足:(一)同是这部《代表法》第一条开门见山规定: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教材表述的前半句显然是从第二条第三款中概括出来。(二)从现代汉语语法的角度考虑,“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除行使……还享有……质询权”这个句子很清晰的表明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属于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的国家权力。
二、法理学上的解读
现代汉语中“权利”是一个舶来品,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广泛使用“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且含义都很明确:人民享有权利,政府行使权力。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也一般指对公民和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法人所享有的权利,但很多法理学教材中所讲的权利又包括了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所使用的职权、权限、权力和职责。权力一词或者是指“国家权力”,或者是职权的同义词。[1]综上所述,也就是说权利与权力两词的关系,有时可以通用,有时又有区别。区别时权利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对;权力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使用的职权,职权与职责相对。
三、评析
基于以上法理学分析,从权利与权力通用的角度讲,第一种观点的表述是没有问题的。第二种观点显然也是正确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当然是国家权力。争议似乎可以结束,但笔者认为这种二者皆可的态度,实际上是模糊了人大代表的地位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必须正本清源。
(一)在我国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2]
首先,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使用的是“权利”一词,如第二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则是“职权”,而没有用“权利”一词,如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其次,公民的权利通常关系个人利益,有些权利可以为或者不为。国家机关的职权通常代表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不能抛弃,否则失职或违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多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
(二)在我国人大代表的地位具有多层性。
首先,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在我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主要是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时。非执行代表职务时,人大代表的身份是公民。
其次,人大代表是“民意委托者”,是选民与选举单位推选出来的委托代理人,[3]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存在政治上的委托关系。《代表法》很好地理顺了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法律关系。相对选民或选举单位,《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代表……参加……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第三十四条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与此相对应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选举单位履行相应义务:《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上述内容。显然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与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是类似的,是职权与职责的关系。
综上所述,《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教材第56至57页正文对人大代表的表述多是从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关系角度出发的。教材正文直接回避了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这层法律关系,而只是在57页的
探究材料中模棱两可的设计了一个“镜头三”,也没有明确指明是选民与选举单位。教材的这种回避很容易给学生造成一种误解,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没多少关系。面对社会上人大代表当上人大代表以后严重脱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不正常现象,我们的教材难道不应该补上这一课吗?脱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要求和“代表意识”只能是一句口号。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101.
[2]沈宗灵.法理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106.
[3]孟盛. 人大代表如何代表民意——专访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主任张星炜教授[J].廉政瞭望,20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