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大学学院教职工兼职兼薪及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知

合集下载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企业员工的离岗创业活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的情况。

第三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保证不影响本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并保证不侵犯本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二章离岗创业申请第五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企业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个人简历、离岗创业计划书、离岗创业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企业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离岗创业申请表,不得隐瞒虚假情况。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接到员工离岗创业申请后,及时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员工。

第三章离岗创业管理第九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利用企业的资源和关系进行非法牟利。

第十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产品、客户等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本企业的声誉。

第十二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与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活动,不得与企业的竞争对手合作。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应当定期向本企业报告离岗创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接受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如遇到与企业合作,或者参与竞争对手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企业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如涉及到与企业的商业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应当优先考虑企业的利益。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应当遵守企业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第四章离岗创业成果分享第十七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取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应当由员工与企业共同分享。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的政策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XXX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创业范围学院全体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项目不可间断或涉密等不便离岗的除外)。

离岗创业项目主要指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等,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

二、离岗创业申报程序1.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填写《离岗创业申请表》,提交《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担任中层干部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前需按组织程序报批。

2.部门审核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集体议定。

3.主管院领导审批经部门议定拟同意的由所在部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学院集体审议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议,评价其项目是否符合离岗创业项目要求。

经审议同意的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5.签订协议经批准同意的离岗创业人员,须与学院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学院在3年内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其工资,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其本人交至财务及资产管理处,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和岗位晋升等权利,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6.备案离岗创业人员填写《XXX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由人事处报市教育局和人社局备案。

三、离岗创业期间管理1.管理主体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学院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2.管理内容所在创业单位负责做好离岗创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其创业情况,特别是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向学院如实通报。

兼职教育工作者管理办法

兼职教育工作者管理办法

兼职教育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兼职教育工作者,旨在规范兼职教育工作者与教育机构或学校之间的关系,维护双方利益。

第二章兼职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权利1. 兼职教育工作者享有与全职教育工作者相同的发言权和表达权利。

2. 兼职教育工作者有权利要求教育机构或学校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育资源。

3. 兼职教育工作者有权利要求教育机构或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第二节义务1. 兼职教育工作者应当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2. 兼职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教育机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教育机构或学校的教育方针。

3. 兼职教育工作者应当保护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利益,不得透露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机密信息。

第三章教育机构或学校的义务第一节义务1.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向兼职教育工作者提供详细的工作内容和合同要求。

2.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为兼职教育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按时支付兼职教育工作者的工资。

第二节福利1.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为兼职教育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员工福利,如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2.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为兼职教育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教学设备。

3.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为兼职教育工作者提供必要的休息和休假时间。

第四章违约和纠纷处理第一节违约责任兼职教育工作者在未经教育机构或学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或未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纠纷处理双方出现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所有。

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聘请校外兼职兼课教师是改善学院师资结构,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技术性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客观需要。

各系部(专业)在所设专业中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应加强兼职兼课教师的配备和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含义本规定所称兼课教师是指承担我院各教学环节的工作,且一次性时间跨度在10周以上,或一学期教学任务总学时在20学时以上的校外教学人员(含校内离退休教师)。

二、基本原则(一)聘请兼职1、支持、鼓励和规范各系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项目教学、企业技术攻关等。

2、兼职教师占各系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3、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校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 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优先考虑校企合作企业人员,建立校企合作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二)聘请兼课1、教学任务的落实应立足校内,统筹解决。

各教学环节任课教师的安排,本着先专任教师,后兼课教师的原则进行。

2、需要原则。

兼课教师应该是在教学任务确实无法校内落实,或特殊课程(教学环节、教学活动)确实需要并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情况下进行聘请。

三、兼职兼课教师的资格为保证兼课教师质量,各系部(专业)和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应严格审查外聘人员资格。

兼职兼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兼职教师条件: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据各系需要而定。

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

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

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为了引导和支持大学教职工开展校外兼职和创业活动,发挥其专业特长和技能,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推动大学创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行为,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本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区市规定的精神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学,是指市内高等学校及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教职工是指在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等。

第三条大学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应以主业为主,兼职创业为辅,不影响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且不得影响大学及专业。

大学教职工在开展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活动时,必须恪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大学应该积极扶持教职工开展校外兼职与离岗创业,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

第二章开展校外兼职第五条大学教职工可以参加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校外兼职活动。

教职工在开展校外兼职活动时,需积极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报备时需提供兼职单位名称、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收益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大学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懂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活动,不从事与大学主业冲突且有损于大学声誉的活动;(二)不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从事兼职活动,不占用大学学术资源或师资力量;(三)兼职时间原则上应在课余或双休日;(四)兼职活动不得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得影响大学及其专业的正常地位和发展;(五)教职工在兼职期间不得泄露、盗用大学教学及科研的知识产权、专利等机密信息。

第七条大学应营造良好的校外兼职环境,对教职工从事兼职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鼓励教职工关注市场、追踪市场动态,培养多样化的技能能力,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开展离岗创业第八条大学教职工可以在本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申请离岗创业。

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XX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保障离岗创业人员权益,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岗创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带着自有科研成果和专利离岗开展创新创业,领办、创办企业。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领办、创办企业。

经学校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离岗创业申报条件:(一)学校在编在岗的连续工作满3年,且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且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离岗创业应以经过学校审核的自有科研项目成果(含专利、专有权等)为基础,依托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领办、创办企业。

(三)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成果,须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方可转化。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五条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

教师离岗创业需提前一学期提交书面申请,主要对本人离岗意向、创业计划、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填写《XX师范大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二)单位审核。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离岗创业”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集体决策、且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三)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研究生院会签意见后,由科学技术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四)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五)人事处与离岗创业教师签订相关协议及变更聘用合同;(六)签订离岗创业相关协议,签订协议前需提交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政策措施第六条离岗创业期内,学校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编制和人事关系,保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离岗创业期内,各类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金额,由学校按照XX省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应按年度预交。

第七条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XX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三峡大学校外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三峡大学校外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三峡大学校外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优化我校本科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水平,打造“双师结构”教学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校外兼职教师(后称兼职教师)是指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含实践类课程教学任务)的校外教师。

第二条兼职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兼职教师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专业发展和学生培养需要,面向社会,逐步建立起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三条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为相关行业或企业的业务主管、业务骨干或专家,或具有行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能胜任受聘课程的教学任务。

3、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教学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1、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两周之内,提出聘请校外兼职教师人选,并填写《三峡大学校外兼职教师聘用计划表》报教务处审批。

专业教育课程及通识核心课程兼职教师,由各相关学院提出聘用人选;素质拓展课程兼职教师由教务处提出需求,面向社会招聘或由相关专业教学单位推荐。

2、教务处受理《三峡大学校外兼职教师聘用计划表》,并汇总提交至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各教学单位方可进行外聘程序。

3、各教学单位组织相关专业骨干教师,对计划聘任的兼职教师以试讲或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4、对考核合格者,各教学单位组织填写《三峡大学校外兼职教师资格审批表》,并将兼职教师个人相关材料复印件(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代表性教学科研成果复印件各1份),集中报教务处审核。

5、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6、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相关教学单位与拟聘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并由学校集中发放聘书。

XX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XX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xx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劳动合同法》和《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社发[2017]2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学校全职聘用的教职工(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另文规定)。

第二条校外兼职的界定校外兼职(以下简称“兼职”)是指学校教职工在xx学院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担任实质性工作。

主要类型有:(一)担任其他学校的兼职教师,包括到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兼课。

(二)在企业或其他机构从事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

(四)在学术性组织中的兼职,包括在非赢利性质的民间组织中的兼职。

第三条鼓励性兼职(一)鼓励教职工从事可扩大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主要指在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赢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高校兼任研究生导师,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不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

(二)鼓励教职工在学校大学创业园从事产品孵化、成果转化、创业实践等活动。

第四条限制性兼职(一)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从事以赢利为目的、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无关的兼职。

(二)教职工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申请与本人专业、学科相关,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增强学术影响力的兼职。

主要包括:1.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任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等职务,或以承担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专业服务等方式兼职;2.在其他学校、培训机构兼课。

第五条禁止性兼职(一)禁止兼职的范围1.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定聘用合同(不含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在国外机构兼有实质性工作或与国外机构保持聘用关系者);2.以学校名义承接研究项目但项目经费不进入学校账户(不含经批准的合作研究);3.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4.到与学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冲突的机构兼职;5.非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占用工作时间兼职。

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利益不受侵犯,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兼职是指我校教职工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和工作岗位,以个人名义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机构或组织、团体中兼任工作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咨询、培训、技术开发、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在职在编教职工、合同制人员和临聘人员)。

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按《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在完成主业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方可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从事校外兼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侵害学校的权益。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教职工的校外兼职工作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对兼职人员严格按照《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进行正常考勤,确保学校和本单位的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章校外兼职的范围第六条允许兼职范围学校教职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进行如下兼职:(一)兼任省级以上(含省级)学会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专业委员会成员、专家组成员,国际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等;(二)在其他高校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等,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三)到与学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四)到与学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五)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

高校校外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高校校外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大学校外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创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我省《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学科研岗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学校鼓励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第二章在岗创业或校外兼职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是指在履行校内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或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任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的职务并取得合法报酬,但不得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聘为管理岗位。

在岗创业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履行校内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岗开展自主创业的行为。

第五条在岗创业、校外兼职的基本原则:(一)在岗创业或兼职应保证履行学校聘任岗位的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在此前提下,尚有余力的方可申请在岗创业或校外兼职。

在试用期内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或在岗创业。

(二)在岗创业或兼职应尽量利用寒暑假。

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兼职的,应明确每周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以创业或兼职为由耽误本职工作,或不参加本单位必要的教研活动和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不得以创业或兼职为由不参加党内政治生活。

(三)在岗创业期限为3年。

第六条担任学校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的兼职和在岗创业管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学校按照在校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绩效工资。

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部门。
3.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维护学校利益,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
3.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工作以外,在校外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职务、承担任务并获得报酬的行为。
3.学校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校外兼职的管理
1.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应确保本职工作不受影响,保证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效能。
2.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不得泄露学校机密,不得利用学校资源为兼职单位谋取利益。
3.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应遵守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
1.教职工申请校外兼职,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兼职单位的邀请函或聘书;
(2)兼职岗位职责、工作时间、报酬等说明;
(3)所在部门意见;
(4)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所在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二、校外兼职的原则
1.教职工校外兼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影响本职工作,确保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
(2)不侵犯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学校的资源、声誉谋取个人私利;
(3)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4)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落实学院员工多渠道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整体思路,同时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确保教辅、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规范教辅、管理人员的兼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兼课教师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所学专业与所申请任教的课程对口或相近。

三、原则上具有教师任职资格,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者优先考虑。

四、具有“双师素质”资格者优先。

第二条兼课申请及审批流程一、申请人第一次兼课需填写学院兼课教师审批表(见附表1),由院组织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已经具有兼课资格的教师,每学期只需填写学院兼课申请表(见附表2))o二、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

三、申请人进行试讲。

新开课教师,由各系部组织试讲,参加试讲评审的专家(主要来自督导听课小组)不少于5名,且至少有3名专业相同或相近、教学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参加,听课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试讲通过;否则,试讲不通过。

四、课程所在系部填写试讲结论及意见,交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五、各系部将审批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申请人所在部门。

第三条兼课人员课时酬金核发行政人员兼课不改变岗位系列,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行政人员每周兼课不得超过8课时,院级领导每周兼课不得超过4课时。

非教师系列职称的行政人员每周兼课不得超过4课时,院级领导每周兼课不得超过2课时。

行政人员兼课除享受本职工作待遇外,根据其职称按学院相关政策还可以享受课时费待遇,具体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兼课教师的考核及要求一、兼课教师的考核分为两部分:所属部门负责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及本职岗位工作业务的考核;各系部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参照相应办法执行)。

二、审批合格的校内兼课教师须服从双重管理,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按人才培养方案授课,参加学年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和考核,并进行当年教师业务考核。

三、积极参加各系部定期组织的教师说课评比、上示范课、作专题讲座、教学观摩等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进行业务交流,不断提高兼课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能力。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XXX的兼职教师是师资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改善师资结构、加强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兼职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职业技能水平、一定教学能力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这对于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校企合作、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明确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聘任原则、聘任程序、课时酬金、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我们制定了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聘任原则我们以系(部)为单位制定计划,人事处统一聘任,坚持先聘任后使用的原则。

兼职教师的聘任应遵循经常选聘、择优聘请、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

兼职教师的聘任期限视课程性质及授课效果而定,原则上为一个课程周期。

我们会从严控制公共课和理论课的兼职教师数量。

二、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兼职教师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及XXX兼职教师工作职责。

他们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能够服从学院的教学管理。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正高级职称者不超过65岁)。

此外,他们需要具备胜任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能力和水平,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本科学历,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企事业高层管理人员(由企业出具证明,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认定)。

三、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各院系于每学期中经教务处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利用网络等渠道公布下一个学期的教学任务、拟招聘兼职教师的数量和相应的课程要求等信息。

对拟聘任的兼职教师,各院系负责资格初审,对符合聘任条件的兼职教师(含续聘),本人应填写“兼职教师审批表”并签订“兼职教师授课协议”。

各院系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拟于下一学期聘任的兼职教师相关材料(“审批表”、“授课协议”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奖励证书等各项证书的复印件)报人事处审批。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构建高素质教学团队,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1.公立学校在职或退休教师。

2.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职或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人员。

3.重点高校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任职条件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与承担课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熟悉所担任的课程内容,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4.身体健康。

5.具有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技能型教师一般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证书。

6.具有三年以上的教学经验或实践经历。

三、工作基本要求1.积极学习教学理论,按照教学要求及时调整教学思路。

能够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2.注重研究教学方法,讲究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学有成效。

3.主动加强师生沟通,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保证教育的公正性。

4.保证日常教学各环节(包括备课、授课、辅导、布置与批改作业、学生成绩评价等)到位,并保证总体教学效果。

5.按时参加教研活动,及时向教研室反馈教学情况。

四、聘任原则及审批程序1.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发展需要,如因新增专业、新开课程教师不足,或本校专职教师人均授课量较大,可聘请兼职教师。

2.教务处对拟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并审查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符合条件者填写《兼职教师审批表》。

3.教务处签署初审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4.凡是来我校任课的兼职教师,不论是否有教学经验,均需试讲,并有我校3名以上老师的听课评议认定方可上岗。

6.校长办公室负责与受聘兼职教师签订《兼职教师协议书》,由教务处盖章之后方可生效。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和XX 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资构成:根据有关精神,本校教职工均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按现聘用岗位(任命的职务)实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技术工人按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在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下,以体现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

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工作人员,每年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考核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人员,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奖励晋升薪级工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被授予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

如工作人员先后多次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在高定执行过程中不予累加计算,以其最高荣誉称号按规定高定薪级工资。

第四条调入人员工资待遇: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均执行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学院兼职教师在教师队伍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学院兼职教师的工作,特制定了本《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学院兼职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院兼职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教师资格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第二章兼职教师的聘任第四条学院兼职教师的聘任须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并签订兼职教师聘任合同。

第五条兼职教师聘任合同应明确教学任务、授课课程、教学时间、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六条兼职教师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续聘。

第三章兼职教师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学院应为兼职教师办理社会保险,确保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八条兼职教师在教学任务方面享有与全职教师相同的权益。

第九条学院应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

第十条学院应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评估,促进其教学水平的提升。

第四章兼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一条兼职教师应认真履行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兼职教师应遵守学院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

第十三条兼职教师应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兼职教师应尊重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配合学院的工作安排。

第五章兼职教师的考核和评价第十五条学院应建立完善的兼职教师考核和评价制度,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兼职教师的评价结果将作为其聘任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所有,并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对学院兼职教师的聘任、权益保障、职责和义务以及考核评价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学院兼职教师队伍,提升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同时,学院也将进一步加强与兼职教师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兼职教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校园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兼职教师,包括校外专业人士、校友、社会人士等。

三、管理原则1. 确保兼职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素养;2. 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3. 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4. 兼职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5. 兼职教师的报酬应当与其教学质量相挂钩。

四、管理程序1. 招聘程序(1)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的招聘计划;(2)学校发布招聘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申请;(3)学校组织面试,评定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4)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培训管理(1)学校对新聘的兼职教师进行教学培训;(2)学校每学期组织一定的教学交流和研讨活动,提高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

3. 教学管理(1)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明确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和要求;(2)学校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学校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进行绩效考核,对表现优异的兼职教师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兼职教师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绩效考核(1)学校建立兼职教师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2)学校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异的兼职教师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兼职教师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管理措施1.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兼职教师的资格、履职情况等进行记录和管理;2. 建立兼职教师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教学经历、教学反馈等;3. 建立教学督导团队,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和评估;4. 开展教学交流和研讨活动,促进兼职教师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提高教学水平。

六、奖惩制度1. 奖励优秀兼职教师,包括表彰、奖金等形式;2. 对教学质量差、违纪违规的兼职教师进行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教职员工兼职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兼职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兼职管理制度1.背景介绍学校教职员工兼职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教职员工的兼职行为,保障其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从兼职管理的必要性、管理制度的构建、实施过程、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方向等方面展开探讨。

2.兼职管理的必要性兼职管理是指对教职员工在校外担任兼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保障:严格管理教职员工的兼职行为能够提高他们的工作专注度和责任感,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性。

(2)安全保障:加强对兼职教职员工的管理,能够更好地把握教职员工在校外的教学活动,防止意外事故和不良事件的发生。

(3)资源利用:良好的兼职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学校教育资源的综合效益,促使教职员工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3.管理制度的构建(1)制度设计:制定一系列明确的规章制度,明确教职员工兼职的条件、权限、信息报备以及规范兼职行为的要求等。

(2)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管理机构体系,确保兼职管理的有效实施。

(3)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教职员工兼职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了解兼职信息、统计兼职情况、分析兼职影响等。

4.兼职管理的实施过程(1)申请流程:教职员工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兼职申请,包括兼职信息的填报、教育局审批和学校复核等。

(2)管理审核:学校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兼职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兼职岗位与教职员工的专业背景和能力相匹配。

(3)兼职监督:建立监督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进行兼职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5.存在问题(1)审批程序繁杂:过多的审批环节和流程导致了管理成本和效率的降低。

(2)信息不畅通:教职员工兼职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不及时,无法全面掌握教职员工的兼职情况。

(3)管理力度不够:对教职员工的兼职行为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不合规范的兼职行为无法及时引起重视。

6.改进方向(1)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为教职员工的正当兼职提供便利。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培养高质量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教育方针,关心和支持我校教学工作,愿意为我校的改和发展作出贡献,能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二)来自行业、企业的兼职教师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技能等级证书,如高级工、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应证明;来自于各类教育机构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三)兼职教师年龄,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

(四)对实践性、经验性强的部分课程,可适当放宽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二、兼职教师的聘任范围(一)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主要聘任省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学者。

(一)兼职教授。

主要聘任外校教授、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

(三)兼职教师。

来自行业、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各行业能工巧匠。

三、聘任程序(一)各教科研单位根据专业发展或工作需要,在学期末申报次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征得本人同意,收集汇总《XX学院兼职教师审批表》及申请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教务处审查,出具《XX学院兼职教师登记表》(一式三份,本系部留存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

(三)分管院领导审定,确定兼职教师人选。

(四)人事处备案,签订《XX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

(五)签订的各类外聘兼职教师加入兼职教师资源库,并由学校颁发统的聘书。

四、兼职教师职责(―)实施课堂教学1.理论、实践课教学。

遵守学校关于教学管理与评价的相关制度,制定符合规范的理论课教学教案或实践课教学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教学,完成人才培养大纲的教学任务,提供课程考核方案。

XX大学兼任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XX大学兼任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XX大学兼任教师聘任管理办法1、本院为完善兼任教师管理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2、本院兼任教师应遵守《教师聘任规约》及《教师服务考核办法》。

3、本院兼任教师原则上每学期聘任一次,各学院于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将下学期兼任教师聘任名单、职称等资料报送院领导审核,获准后将相关证件送人事处,作为依据。

4、本院首次聘用的兼任教师,除教授、副教授及著名专家、学者外,均需进行试讲。

所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由学院主任负责,资格审查由人事处把关,程序是:由各学院写报告,经教务处批示,人事处审查,院领导核准后,方可聘任。

各学院应将院领导批示的复印件送教务处和人事处,作为聘任的依据。

5、本院兼任教师是否续聘,由各学院依据教学需要、评教结果、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身体状况、年龄等,提出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会签,经领导核准后,再行续聘。

6、学期中间如有兼任教师离职,需再补聘,由各学院主任提出人选,试讲合格者,经教务处会签、人事处审查、院领导核准后方可聘任。

各学院需将院领导批示的复印件送教务处和人事处,作为聘任的依据。

7、连续四个学期未在本院任课的兼职教师,再次聘任时,应重新试讲,签办核准后方可聘任。

8、兼任教师依照聘时核准的职称聘任,聘期中间职称不作变动。

9、兼任教师以授课之日起薪,离职之日止薪,以每周实际授课时数作为每月薪资发放的依据。

10、凡不以学生课业为重,学期中离职或违反《聘书规约》或不能胜任的兼职教师,不再聘任。

11、在我院任职的兼职教师,人事处要为其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包括其人事资料、教学情况的定量与定性的评价等,鼓励优秀兼任教师长期在我院授课。

1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修正时亦同。

XX大学教务处20XX年X月X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职工兼职兼薪及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2018〕48号)和《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6〕27号)、《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皖人发〔2005〕37号)等文件要求,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热情,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兼职兼薪要以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为前提,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有利于激发人力资源活力、有利于发挥教职工专长、有利于提高学校声誉。

教职工离岗创业要坚持有利于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发挥创新创业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三条在编在岗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来校工作满5年以上,符合相应条件,可向学校申请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其中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不得申请校外兼职取酬和离岗创业。

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层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组织选派、任命、校外兼职人员不列入本规定执行范围。

第二章兼职兼薪第四条兼职兼薪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兼任专业技术的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由单位选派或个人申请经批准后,利用本人知识和技能兼职在学术组织、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校外主体承担管理、服务和经营业务等工作,并按相对稳定的标准获取报酬。

第五条校外兼职兼薪需个人申请,填写校外兼职兼薪申请表,所在单位同意后,经组织人事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其中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级(含管理八级)及以上管理干部申请兼职兼薪的,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报所在单位和学校审批:1.使用学校或校内任何单位名义注册运行独立法人单位以及其他实体的;2.作为举办者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举办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的;或所从事的兼职兼职兼薪工作与在我校担任的职务工作相关的;3.作为投资人单独或与他人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经济实体的;4.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书面兼职合同/协议,或虽未签订合同协议,但存在有事实上的校外兼职兼薪情形的(如担任校外企业、学校或其它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它工作职务);5.为校外企业、学校及其它经济实体承担中介、外包、付费咨询等工作或在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等从事多点教学取得劳务报酬的;6.除一次性或偶发性劳务活动外,定期或不定期从有关单位、机构、经济实体取得劳务报酬的。

第七条校外兼职兼薪人员,应如实向学校报告收入项目和标准。

校级领导干部校外兼职的,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副处级领导人员及校党委管理的其他中层干部校外兼职的,严格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个人贡献等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70%奖励。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校外兼职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

第八条校外兼职实行公示制度。

校外兼职取酬的人员,应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协议。

校外兼职结束后,本人应及时提交校外兼职情况和业绩成果说明报告,总结兼职期间工作情况。

第九条学校支持教职工利用专业技术解决社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兼职到企业挂职、开展合作研究、担任技术顾问、开展科技服务及推广等;支持教职工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适度开展多点教学。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校外兼职兼薪:(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或拒不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三)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四)影响到学校本职工作完成的;(五)兼职工作与专业技术领域不相符或其他学校认定不适宜校外兼职的。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须按照校外兼职的程序进行审批,在职创业时间不得超过3年,并与学校、所在单位等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二条专任教师校外兼职兼课、在职创业均须完成本单位平均教学任务及以上的教学工作量(最低每学年不少于360课时)并完成所在单位或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校外兼职兼课、在职创业人员每年需向本单位书面汇报校外工作情况,各单位每年须对校外兼职兼课、在职创业人员的师德师风、校内工作态度及质量进行考核评估。

若校外兼职兼课、在职创业影响到其校内正常工作,取消其校外兼职兼课、在职创业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理。

未经学校授权许可,不得允许兼职单位在项目名称、产品品牌和商标中以及文字材料、广告宣传和语言表述中使用学校或校内任何单位的名称、校徽、标志性建筑等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经批准从事兼职兼薪工作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以学校职务/职称及教职工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不得在违法违规举办的机构兼职兼薪,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教职工现有校外兼职兼薪的,须按程序由所在单位报学校审批备案并面向全校公示。

现有兼职兼薪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及纪律要求的,应按学校要求解除兼职兼薪工作关系。

第三章离岗创业第十五条离岗创业是指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学校所聘岗位,在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离岗创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学校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严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从事与本人业务和专业无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离岗创业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

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离岗创业计划方案,主要对本人意向、创业计划、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须同时提交辞去领导职务的申请。

(二)所在单位(部门)审核。

所在单位(部门)对离岗创业人员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有关企业了解情况,并出具书面意见,提交组织人事处。

(三)学校审定。

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离岗创业人员的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涉及申请辞去党政领导职务的,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签订协议与审批。

学校批准同意后,经公示无异议,学校、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协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停止发放。

保留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所需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返还学校。

离岗期间,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离岗创业人员所获取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

第十八条所在单位应建立与离岗创业人员的联系,离岗人员需每年度向所在单位提供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定期汇报有关情况,提交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2月底。

所在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作为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等方面的依据。

有以下情形的,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一)未按年度预交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的;(二)未按照自然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进展情况的。

第十九条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申请,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以提前返回学校。

离岗创业结束后,本人应及时返回学校报到工作,并提交离岗创业情况和业绩成果说明报告。

回校工作一般按照离岗前岗位及薪酬待遇安置,特殊情况经学校综合评估后,研究确定教师返校后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

未按时返回学校报到工作的,按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对待,终止人事关系。

第四章纪律要求第二十条教职工校外兼职或在职、离岗创业期间,以学校署名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纳入本人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统计,可应用于学校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终教学科研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资源(包括各类在籍学生)和教学科研及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

确需使用者,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若要使用学校所属的成果,应进行相应的权益评估并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其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横向项目等,原则上不得中止。

确需中止的项目,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中止申请,得到正式批复后,方可中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应维护学校利益,不得进行有损学校利益的活动。

如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均由其校外兼职单位和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

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给所在单位或兼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须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严肃工作纪律,对未经单位同意违规兼职兼薪人员,视具体情节和性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以相应的处分、处理;对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创业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其聘用关系。

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1.现有兼职兼薪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也不解除兼职兼薪工作关系的;2.新增兼职兼薪不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或未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即进行兼职兼薪工作的;3.经所在单位或学校认定兼职兼薪行为影响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4.存在其它违法违规兼职兼薪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