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11讲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
【考点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1)总经理;(2)副总经理;(3)财务负责人;(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懂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把“自己整进去”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2017年简答题)把“企业被整死”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穷光蛋”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考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
(2016年)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答案】A【解析】(1)选项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选项D: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是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制定了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包括资格要求、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业务准则,明确了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不符的行为,包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和披露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和监管机构报告其个人的财务状况、利益关系等信息,并对其进行公开披露。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6. 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业务行为准则: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等,并制定了业务行为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7. 监督和处罚措施:规定了监管机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禁业等。
上述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董监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培训内容及要求第四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以及收购兼并、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等政策法规。
要求通过培训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
要求通过培训强化公司行为规范,树立风险意识和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境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政策、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
要求通过培训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等政策,公司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要求通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018外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管理制度(改自标准)
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高管的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条凡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中层管理干部的人员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委派程序第五条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公司的《公司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4、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5、公司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情形的人员;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往的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5、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法规标题】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5-4-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发展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特点,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分类分级,按需施教。
在做好综合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职务的不同,分类分级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三)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侧重点,形成整体推进合力。
(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积极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培训内容、形式、方法、制度等方面的创新。
.第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保险机构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完成。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根据履职需要,积极参加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业社团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和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一、董事、监事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决策。
2. 董事、监事应当合法、准确、完整地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利益。
3. 董事、监事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积极参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工作,并熟知有关法律法规。
4. 董事、监事应当保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结构合法,避免存在交叉监管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秩序。
2.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投资经营业务,并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对有关投资经营活动情况及风险情况进行汇报,并审查有关财务报表。
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投资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业人员
1.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基金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如实反映基金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编造和捏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15•【文号】保监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培训,按需施教。
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国企参股公司管理制度
国企参股公司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会1、董事会是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工作。
2、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董事的任职方式和董事会的成员资格由国有企业确定。
3、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4、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事项负有最终责任。
(二)监事会1、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工作和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监事会的成员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的任职方式和监事会的成员资格由国有企业确定。
3、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4、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报告国有企业。
(三)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决策执行者,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2、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任命,任职期限由公司确定。
3、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的章程和决议,维护公司的利益,推动公司的发展。
四、资产管理1、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公司成员不得挪用或侵占公司的资产。
2、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进行分类、登记、保管和评估,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
五、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3、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风险。
证券培训制度范本
证券培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业务管理,提高公司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确保公司证券业务合规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定期组织证券业务培训,针对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培训。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内容的合规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二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证券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选择培训机构和讲师、组织培训活动等。
第六条培训计划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要求进行制定,确保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公司应选择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的培训机构和讲师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八条培训活动应包括授课、讨论、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以提高培训效果。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包括证券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知识、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条培训要求参训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操作能力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评估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二条考核方式可以包括书面考试、口头考试、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评估,针对培训效果、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等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五章培训记录与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参训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
第十五条培训档案应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公司应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十七条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湘保监发[2008]6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6.26【实施日期】2008.06.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废止、修改湖南保监局部分文件的通知【失效依据】湖南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65号)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加强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机构规范运作,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制定了《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机构规范运作,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保险公司省、市(州)分支机构负责人;(二)保险公司县(市、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四)保险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湖南保监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同类保险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四)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 年 1 月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一、目的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适用范围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 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 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 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监高管理办法
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促进公司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公司三级管控机制,公司总部、区域公司、项目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均是由我方发起、且控股的各类业务单元中独立核算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公司既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又是公司的下属企业,必须服从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
各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部委派,并经工商登记认可,既是直接对公司总部负责的责任人,又是代表各级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各级公司的全部资产属公司股东所有,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任职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处置各公司重大资产时,必须事前报公司董事会书面批准。
(二)各级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经营管理业务由该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独立负责处理。
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标准、流程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三)各级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公司总部垂直管理,对应公司协助,财务及审计人员由公司总部指派,财务人员工资福利由对应公司承担,审计人员工资福利由总部承担,日常行政管理由对应公司负责。
(四)各级公司要确保企业的资产增值,努力完成公司每年下达的经济指标,同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每年的经济责任目标及奖惩办法,由公司总部与各级公司另签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确定。
第四条各级公司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各级公司董事会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告公司有权单位。
企业高培班规章制度
企业高培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为提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公司高层培训班的目标是培养公司的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整体的管理水平,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高层培训班的管理机构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评估培训成果等事项。
第五条高层培训班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参加高层培训班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参加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参加高层培训班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培训活动,不得擅自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八条参加高层培训班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培训纪律,不得在培训期间离开培训地点,否则将被取消培训资格。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九条公司每年都会制定高层培训计划,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第十条参加高层培训班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培训计划,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和工具,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参加高层培训班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培训内容和安排。
第十二条参加高层培训班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管理机构请假。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十三条高层培训班的培训内容涵盖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参加高层培训班的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全程参加培训内容,积极学习和交流,做到知识更新、技能提升。
第十五条参加高层培训班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内容,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学习任务。
第四章培训评估第十六条高层培训班结束后,公司将对参加培训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效果、学习态度、知识掌握程度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培训应遵循以人为本、注重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1. 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公司章程等。
2. 业务知识:公司业务范围、行业动态、市场分析、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
3. 管理技能:领导力、团队建设、沟通协调、决策能力、创新思维等。
4. 职业道德:企业文化、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六条管理人员培训方式包括:1. 外部培训:参加业内研讨会、讲座、培训班等。
2. 内部培训:公司组织的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
3. 在职学习:鼓励管理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网络课程等。
4. 实践锻炼:通过项目实践、岗位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培训计划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对象等。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培训管理部门申请调整。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对管理人员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培训出勤、培训成果、实践运用等。
第十一条对完成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未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公司应予以督促和帮助,如仍不能达标,应考虑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章培训费用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十四条培训费用使用应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确保培训费用的合理性、效益性。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董事会人事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人事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人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平、公正地选拔和任用人员;2. 能力优先原则:注重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选拔优秀人才;3. 业绩导向原则:以业绩为导向,激发员工潜能,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4. 优化结构原则: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团队整体效能。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董事会下设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会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董事会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等工作;3. 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4. 负责员工关系协调,处理劳动争议;5.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优化人员结构。
第三章选拔与任用第六条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选拔程序:1. 制定选拔方案,明确选拔条件、程序、时间等;2. 发布选拔公告,接受报名;3. 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4. 对候选人进行面试、笔试、考察等环节;5. 根据考察结果,提出任用建议;6.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正式任命。
第八条任用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4.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第九条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程序:1. 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标准、方法等;2. 组织考核,收集考核资料;3. 分析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4. 将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等挂钩。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机构,它所从事的证券交易、证券承销及资产管理等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证券公司在管理方面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以下是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
1. 具备相关注册资格,且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诚信度;
2. 在职期间要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遵循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严格执行公司和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注重风险控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形势要及时向公司股东或监事会汇报,并负责解释和快速应对市场变化。
二、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1. 注册资格的要求:招聘从业人员前,要求其具备相关的注册资格,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
2. 培训管理的要求: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培训是证券公司人才管理的重要一环;
3. 操守管理的要求:证券公司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内保守商业秘密,对外忠诚于客户,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共同利益;
4. 业务管理的要求:证券公司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证券业务知识和技能,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5. 风控管理的要求:从业人员需要在执行证券交易业务过程中,认真履行风控职责,积极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以上是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相关内容,证券公司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做到诚信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呕心沥血整理版】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法规标题】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5-4-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发展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特点,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分类分级,按需施教.在做好综合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职务的不同,分类分级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三)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侧重点,形成整体推进合力。
(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积极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培训内容、形式、方法、制度等方面的创新。
第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保险机构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完成。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根据履职需要,积极参加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业社团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和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培训: (一)在职期间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的各类岗位培训;(二)首次担任董事、监事和相应层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三)应对解决行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门业务培训;(四)其它培训。
管理层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层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层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管理层人员的权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管理层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形象;2. 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部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3. 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得以有效执行;4. 带领和指导下属,提高团队整体素质;5.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条管理层人员享有以下权限:1. 对本部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2. 选拔、培训、考核、奖惩本部门员工;3. 指导、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4. 依照公司规定,提出本部门工作计划、预算及调整方案;5.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六条公司对管理层人员实行定期考核与评价,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绩效: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情况;2. 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团队协作精神等;3. 业务能力: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创新意识等;4. 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5. 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管理层人员晋升、调岗、辞退的依据。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鼓励管理层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公司为管理层人员提供以下培训机会:1. 内部培训:组织各类专业培训、管理培训等;2. 外部培训:推荐参加行业会议、学术研讨等活动;3. 实践锻炼:安排管理层人员参与重要项目、跨部门合作等。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管理层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1. 荣誉称号;2. 晋升;3. 薪酬调整;4. 其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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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T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
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必要时可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参加。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四条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还包括最新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培训形式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任职期间,至少接受一至两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公司在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十条公司以邮件、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章培训组织
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
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
第十二条证券部应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记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第十三条证券部应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外部培训信息,并以邮件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培训通知要求电话通知,确定参加培训事宜,并联系酒店、住宿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证券部应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最新对外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邮件等新媒体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相关情况组织集体学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