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及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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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 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 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 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 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 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 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对价合理性和评估结果合理性
53号文件对对价的规定: 参考市场定价
上市公司:直接采用股票市场的定价作为上市公司的 定价 非上市公司:参考评估定价
参考评估定价
评估为什么能作为定价参考 评估作为定价参考的前提
六、估值结果的合理性判断
对价的合理的探讨
对价方式:产权市场和股票市场 市场价值:哪个市场价值? “壳公司”的价值:
四、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资产是否整体进入; 关联交易比例是否较小或减小; 采购、生产、销售及相关知识产权是否独 立。
四、重大资产重பைடு நூலகம்的基本原则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 法人治理结构。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规则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53号文)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 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 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8]44号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 起施行。)
四、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定;
四、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 条件;
四、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第二专题:重大资产重组估值问题
并购重组评估中广受关注的问题 定价机制 评估途径和方法 评估范围调整与估值 产权完善与估值 资产状况与估值 评估基准日 估值结果合理性判断
第二专题:重大资产重组估值问题
评估目的的确定 评估对象的确定性 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交易对价的合理性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评估说明的全面、科学、合理 评估基准日变化
三、需提交重组委审议的情形
“脱胎换骨”式的重组: (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同 时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 报告资产总额的比例70%以上;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 买其他资产;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重组委审核的 情形; 上市公司申请提交重组委审核的情形。
定价决策机制
国际惯例:根据双方公司董事会谈判后交两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的方法 中国:在行政和监管法规框架内决策
六、对价合理性和评估结果合理性
有关规定: 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监管规定要点: 对需评估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 第19号令 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 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 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 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四、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 法人治理结构。
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资产完整、生产经营独立(在人 员、资产、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 面能否保持独立;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是否全部 进入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同业 竞争问题,是否已就原有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 排;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收入严重依赖于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二、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资产总额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 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营收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 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净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 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12个月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交易的,以累计数 计算
四、参数选取的合理性
成本法参数 收益法参数
收益、成本、折现率 历史 同行业
市场法参数
市盈率 市净率
五、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2009年重大重组评估方法应用统计:
五、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是否采用两种方法? 选用方法与评估对象是否匹配? 同一报告中不同评估对象选用方法之间的匹 配?如矿业权和整体资产
六、对价合理性和评估结果合理性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要求是经营性资产,对非经 营和非盈利资产的剥离符合监管要求 股权中的低效资产通过减资、出让等方式“剥离”
二、评估对象的确定性
确定性问题:
53号文:“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 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划拨土地的处置 矿业权的处置 债务转移(债权人同意转移)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与估值
—中联评估内部培训材料
序:评估中的“高端产品”
评估行为的特殊性:重组形式多样 评估对象的特点:置入和置出;矿权、房地产、 轻资产公司权益 评估过程的特点:预估、披露、评估 评估结果的市场性:对价、股价、评估值 评估监管的多重性:国资监管、证券监管、小 股东、媒体 评估信息披露:向面公开 其他:严格保密、禁止买卖股票
四、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 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 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重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购买资产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出售资产是否导 致公司盈利下降; 重组后主要资产是否为现金和流动资产; 重组后有无确定的资产及业务; 重组后是否需取得特许资格; 交易安排是否导致购入资产不确定。
(八)其他
重组程序是否合法; 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上市公司日常监管情况:上市公司是否涉及诉讼或债 务纠纷,是否已妥善解决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拖欠税 费问题,是否已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上市公司有无不 良监管记录,是否已彻底解决监管部门在巡检或专项 核查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正在被我会稽查;上市公司 及控股股东、重组方有无被投诉情况,投诉情况是否 属实,有关问题是否解决。 中介机构是否尽职,其出具的意见是否完整、明确。
二、评估对象的确定性
确定性问题:
产权和资产来源的历史(注册资金到位)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 改制(资产和人员处置、批准文件) 历史上的评估和本次评估的关系
确定性问题:(收益预测)
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 改扩建计划、房地产开发方案及确定性
三、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假设与预测
假设:基于评估基准日基本生产要素状况和行业、 宏观经济状况 预测:基于假设基础上的销售量、价格、收入、各 项成本和利润、资本性支出等的预测。 预测:各项指标的合理性和内在一致性
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资产完整、生产经营独立(在人 员、资产、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 面能否保持独立;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是否全部 进入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同业 竞争问题,是否已就原有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 排;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收入严重依赖于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第一专题: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界定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需递交重组委审核的情况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发行股票收购资产之特别规定 发行股票收购资产定价规则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 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 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 易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评估目的的确定
重大资产重组常见的评估目的:
置入标的资产:XX上市公司向YY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收购资产或股权(发股收购资产或股权) 置出标的资产:XX上市公司向YY公司出售上市公司的 资产或股权 其他伴生行为:资产剥离、出售、减资等。。。
二、评估对象的确定性
评估对象和范围:资产或股权、股权架构、报 告出具方式、汇总 重组和剥离:
四、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 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控股股东或交易对方侵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重组后是否会因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问题使上市公 司陷入纠纷,从而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重组后“三会”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四、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六、估值结果的合理性判断
判断标准
净资产收益率或PE\PB倍数 是否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 确定性和持续性: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仍是核心 问题
六、估值结果的合理性判断
“对赌机制”:
53号文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 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 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 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 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 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利润承诺和补偿机制”对赌机制、为中小股东买的 “保险”。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股权注入 ——是否合法拥有该项股权的全部权利 ——是否有出资不实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 东的同意 ——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资产注入——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 ——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转移债务——债权人书面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 转让债权——履行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 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 人同意并履 行了法定程序
七、评估说明的全面、科学、合理
评估说明:
评估报告本身的逻辑一致性和合理性 与“左邻右舍”(审计报告、律师意见、重组报 告书)的一致性
证监会审核意见的答复
八、评估基准日
评估结论是时点价值,时点与评估结论密切 相关。 调整基准日: 出具报告前,调整基准日 审核过称中上重组会前,调整基准日 调整基准日评估结果发生变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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