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
兽药执法文书全套共23页word资料
卷内目录兽药监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 ]第号当事人地址/住址你(单位)在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条及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条及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于月日前缴至(地址),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盖章)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字)当事人(签字)执法证件号年月日注: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是否当场执行:兽药监督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立字[ ]第号注:同意立案的,应责成2人以上承办。
兽药监督调查笔录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查地点:被调查人: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地址/住址调查人:执法证号执法证号记录人:执法证号问:被调查人签字:年月日第页共页(可用续页)兽药监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检查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检查人执法证号执法证号记录人执法证号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第页共页(可用续页)兽药监督鉴定意见书()鉴字[ ]第号注:本页填写不下内容,可另附纸。
兽药监督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保字[ ]第号当事人住址/地址联系电话因一案,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需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保存在。
你(单位)不得销毁或转移。
执法人员证件号码执法人员证件号码当事人签字(盖章)执法机关(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注: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兽药监督查封扣押兽药决定书()封字[ ]第号当事人住址/地址经检查发现你处下列兽药涉嫌假\劣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予以查封\扣押。
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销毁或者转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查封\扣押兽药保存地点:查封\扣押兽药保存条件:查封\扣押兽药清单当事人(签字):执法机关(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注: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八)一起无证经营兽药案的处罚与评析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评析(八)一起无证经营兽药案的处罚与评析蒋建兵【摘要】@@ 一、案情简介rn2009年5月9日,我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兽药市场检查时,发现凌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的兽药品种有氟派酸,卵黄抗体等7个品种,随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5月16日,当事人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对违法事实给予确认,5月21日对凌某下达<违法行为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且告知了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期刊名称】《兽医导刊》【年(卷),期】2010(000)010【总页数】1页(P20)【作者】蒋建兵【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畜牧兽医站,江苏南通,226300【正文语种】中文2009年5月9日,我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兽药市场检查时,发现凌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的兽药品种有氟派酸、卵黄抗体等7个品种,随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5月16日,当事人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对违法事实给予确认,5月21日对凌某下达《违法行为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且告知了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此期间当事人凌某未进行陈述申辩,5月30日,某市农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1)没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的7个品种的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捌元整;(3)罚款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捌角。
1.这是一起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兽药的违法案件,《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四个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遵守。
一、履行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单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全程监管。
二、承担法定义务。
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及其他化学物质。
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
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实行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
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
自觉开展自行或委托检测,不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同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坚持诚信生产。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技能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做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四、自觉接受监督。
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新野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2)尊敬的消费者:为了保障您的健康权益,特向您告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1.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农产品生产,并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有关质量安全要求。
2. 农产品流通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者手中的质量安全。
3. 农产品消费者有权享有安全、健康的农产品,有权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和流通者提供相应的质量安全证明。
畜禽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
各畜禽养殖场(户):为进一步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者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养殖场户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如下,各畜禽养殖场(户)应遵守执行。
一、履行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技术负责人具体承担建立养殖环节畜禽免疫、用料用药、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的《养殖档案》;专职村级防疫员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环节监管责任。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禽质量安全。
二、承担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免疫、用料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各项制度及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记载的信息要连续完整真实,实现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过程监控。
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为:商品猪和家禽2年,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2年。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备数量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其中明确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场日常防疫工作,建立《养殖档案》,积极配合辖区内村级防疫员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防疫和畜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畜禽养殖者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4、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严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
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
2024年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24年,我国兽药行业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兽药专项整治工作。
本次整治工作旨在加强兽药生产与管理,保障畜禽养殖安全,提高兽药质量,促进畜禽健康发展。
通过一年的努力,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现总结如下:一、加强兽药生产管理兽药生产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首要环节。
在本次整治工作中,我们加强了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全程追溯体系,提高了兽药生产管理水平。
1.制定和完善兽药生产标准。
细化药品生产流程和技术要求,规范生产行为,明确产品质量要求。
2.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检查企业是否合规生产,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3.推行全程追溯体系。
建设兽药生产全程追溯系统,实现对兽药生产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溯源。
二、加强兽药市场监管兽药市场是兽药流通和使用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兽药市场的秩序和质量,我们在本次整治工作中加强了兽药市场的监管措施。
1.完善兽药市场准入机制。
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核准入条件,确保经营企业的资质和品质。
2.加大对兽药市场的巡查力度。
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和违法行为。
3.加强兽药市场价格监管。
建立兽药价格监测体系,监测兽药市场价格波动,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兽药质量是保障畜禽养殖安全的关键。
为了提高兽药质量和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我们在本次整治工作中加强了兽药质量的监管和控制。
1.加强兽药质量监测。
设立兽药质量监测机构,对兽药进行抽检和检测,确保兽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力度。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兽药,及时采取储存、召回等措施,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性。
3.加强兽药质量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兽药质量标准,提高兽药生产企业和使用者的质量意识,增强自检能力。
四、加强兽药技术创新兽药技术创新是推动兽药行业进步的关键。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篇一为严峻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守住农产品质量平安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平安,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1.新型农产品生产主体标准化入户率、平安用药培训率、农产品质量平安告知率、质量平安承诺书签订率均达到100%。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质量管控措施建立、生产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实现全掩盖。
3.违法案件线索核查率、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交率达到100%。
4.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平安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平安大事。
5.告知承诺制度、定期巡查制度、问题隐患清单制度、飞行检查制度、网格化监管制度一步完善。
6.第三方测评群众满足度达到75%以上,社会共治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整治重点(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开展果蔬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峻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平安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行为。
(农业股牵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站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整治方案见附件1)(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整治,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象,严峻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
二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峻打击在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
规模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
规模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
为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监督管理,合法使用兽药,坚决抵制非法兽药和假冒伪劣兽药,切实保障养殖环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认真执行兽药使用规定,严格按照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兽药,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其他有害物质。
在兽药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循兽药停药期规定,确保动物产品上市前兽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
三、加强兽药采购管理,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索取并保存兽药购销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确保所购买的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四、建立健全养殖场用药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兽药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规格、用途、用量、停药时间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监管。
五、定期对养殖场员工进行兽药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用药水平,确保养殖场兽药使用安全、合理、有效。
六、积极参与兽药安全监管工作,主动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的兽药质量抽检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养殖环节兽药使用合规。
七、认真履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养殖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疫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养殖场动物健康和产品质量安全。
八、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我们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查处。
承诺人:(养殖场名称)
承诺人代表:(签名)
日期:年月日。
兽用处方药管理相关法规解读
1、工作原则与目的任务
〔2〕目的任务
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 药分类管理施行工作,同时在南京市、盐城东台 市、徐州铜山区、南通海安县、扬州邗江区等5 个市、县〔市、区〕整体开展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试点示范推进。
年,在前期试点示范推进工作的根底上,除第一批试 点的市、县〔市、区〕外,各市再挑选一个县〔市、 区〕继续整体开展处方药管理试点示范推进工作。
(2)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方法>的决定作出 修订:一是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 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消费企业、动物 园等单位聘用的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 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 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 业活动〞;二是增加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
第九页,共45页。
第六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置〞的提示 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 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 销售。
第十页,共45页。
第七条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 药消费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按照执业兽医管理方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 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十五页,共45页。
第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 消费、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页,共45页。
第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进展处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办政[2010]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农办政[2010]40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农业执法水平,我部组织各省农业部门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报送参评案卷110卷,案件种类涉及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动物防疫、转基因、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生鲜乳、草原等多个领域。
经我部组织专门评查小组认真审核,评选出40卷案卷为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附后)。
二、成绩和问题本次参评案卷整体质量较高,大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优秀率进一步提高。
其中,江苏、浙江、四川、贵州、湖北、重庆等地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处于全国前列,江苏等省份还推行说理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效果良好。
通过评查发现,目前各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还不平衡,河南、吉林、青海、上海、辽宁、山西、内蒙古、宁夏等八个省份未入选优秀案卷;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办的案卷质量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
今年评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违反行政处罚属地管辖原则,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外的当事人实施处罚。
在肥料执法方面,对不需要登记的肥料产品以肥料质量不合格为由实施处罚,超越了农业部门的执法权限。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
混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的主体性质定性不准。
对个人的处罚,没有收集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对单位的处罚,没有收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三是证据材料不充分。
证据比较单薄,针对性和逻辑性不强,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实物标签、照片及有关书证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够。
兽药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兽药质量好坏关系到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兽药残留会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兽药是畜牧业赖以生存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畜牧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兽药市场监管能否到位直接影响着畜牧业发展。
非法经营假劣兽药会影响市场秩序,减少养殖收益,危害养殖健康。
国家高度重视兽药用药安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对兽药的监督管理,但基层实际监管能力参差不齐。
为确实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兽药监管部门应分析现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兽药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假劣兽药流入市场危害养殖健康,以保障兽药乃至畜牧业生产安全。
一、兽药监管现状近2年来,镇沅县生猪产业蓬勃发展,推动畜牧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据统计,2020年,生猪出栏60.12万头、肉牛出栏1.9万头、肉羊出栏4.6万只、家禽出栏200万羽;肉类总产4.6772万t、禽蛋总产量2660 t,完成畜牧业产值18.6亿元。
发展势头良好的畜牧业,给兽药经营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也存在一些兽药监管问题和困难。
2020年,镇沅县辖区内有兽药经营企业54户,全部通过GSP现场认证。
县级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内的兽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与兽药经营企业签订《依法依规经营兽药承诺书》54份,与规模养殖场签订《畜禽规模养殖场安全养殖承诺书》320份,给饲料经营户发放《动物诊疗行为规范告知书》161份,制作《兽药采购记录》《兽药销售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分发到兽药经营企业、养殖企业及大户,要求监管对象如实记录兽药采购、销售、使用信息,要求所有兽药店配备兽药追溯管理设施设备。
共有54个兽药店完成兽药追溯管理用户注册审核工作;辖区内所有合法经营兽药的门店均已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登记备案乡村兽医144人;全年累计开展兽药经营市场检查16次。
二、存在问题畜牧业是镇沅县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管理机制。
按照安全性、有效性及成本效益优先的原则,以省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并建立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常用药品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及时上报临床使用评估情况,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提供依据。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二、切实保障生产供应(一)提高有效供给能力。
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省内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加强生产质量体系建设,优化产品结构、改进产品质量。
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增强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能力。
及时准确掌握我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运营状况,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及工作联动,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统一采购、定点生产、强化储备等措施保障供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采购配送机制。
新乐市饲料兽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饲料兽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畜禽水产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养殖场(户)是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兽药饲料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者依法处理。
二、严把兽药质量关,认真验证兽药生产经营资质,验证兽药产品批件,保证使用合格兽药,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品,不使用氯霉素、性激素类、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兽药及其它违禁添加物(农业部176、193、560号令),不直接使用原料药,不滥用抗菌药物,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令),按兽医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做到科学合理用药,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严禁使用无证无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按照饲料使用说明使用饲料,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农业部176、1519号令),出栏前按药物饲料添加剂休药期规定选择饲料,防止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不销售还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四、养殖场养殖档案要规范填写兽药、饲料等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保证记录真实,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新乐市农林畜牧局
2017年3月。
云南昭通市对全市兽药、饲料管理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培训
按 照昭通 市 兽药 、饲料 管 理 人 员
培 训方 案的 要求 ,l 个县 ( )的兽 1 区 药、饲 料管 理人 员经过 培训 之 后 ,要
湖北监利县发放万余份 《 动物检疫管理申报告知书》
湖 北省 监利 县 动物 防疫 监 督站 龚 场 分站徐建明报道 :l 0月中旬至 l 月 1 5日,湖北 省监利 县动物防疫监督 站派 驻 各 乡镇 的动 物防 疫监 督 人 员 已将 近
的 演讲 ,充 分表 现 了畜牧 干 部严 肃 认 真 、勇于 进取 的精神 。与 会领 导 和评
委 严格 按 照考 评办 法 ,给予 了竞 职 演 讲者以公正 、公平的评价和肯定 。
单 位和 个人手中 。
该 ( 知书 明确 地 告知 动 物 饲 ( 告
养者 必 须在 动物 出 售前 三天 向所 在地 的 动物 检疫 报 检点 进行 申报 ,在 检疫
持 下 ,在六 库举 办 了 全州动 物标 识及
可 追 溯体 系建 设 培训 班。 目的是 为进
一
承运 有 动物 产地 检疫 合格 证 明》或
( 物 产 品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的 动 物 及 其 ( 动
管 领导 、县 ( )动监 所所 长和兽 药、 区
步推进 怒江州该项 工作的顺利 开展 ,
书同志分别对 ( ( 行政许可法》 行政 处 、《
检 疫职 能 与大法 不 相一 致 ,但 与 地方
法 规相 符 ;另外 ,要 不断 完善 疫 病可 追 溯体 系运 行 系统 ,加 强 移动 智 能识 读 器、二 维码 耳标 等软 硬 件的 建设 工
作。
局结 合单 位 实 际 ,拟 定 了中 层干 部竞 争 上 岗方 案 ,制 定 了中 层干部 竞 争上
兽药经营安全承诺书
兽药经营安全承诺书
尊敬的客户:
为了确保兽药经营安全,保障动物健康和人体安全,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履行兽药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二、严格按照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规定,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兽药。
三、加强兽药储存管理,按照兽药的储存要求,保证兽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规定,防止兽药的污染、损坏和失效。
四、加强兽药销售管理,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兽药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五、积极开展兽药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用户对兽药的正确使用认识,避免因不当使用导致的动物健康问题和人体安全风险。
六、建立健全兽药经营记录和追溯体系,对销售的兽药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以便及时处理兽药安全事件。
七、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及时报告兽药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
八、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兽药经营的安全和合规。
九、积极参与兽药行业的诚信建设和公益活动,推动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我们深知兽药经营安全的重要性,将始终坚持诚信经营,切实履行承诺,为用户提供优质、安全、可靠的兽药产品和服务。
欢迎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我们将虚心接受,不断完善和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
承诺单位: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兽药经营使用告知制度范本
兽药经营使用告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兽药经营和使用管理,保障动物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兽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兽药的单位和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兽药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等信息;(二)兽药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停药期等使用注意事项;(三)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如温度、湿度等;(四)兽药的退换货政策和服务承诺;(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三条兽药使用者的告知义务兽药使用者应当向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兽药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等信息;(二)兽药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停药期等使用注意事项;(三)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如温度、湿度等;(四)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风险;(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四条告知书的制作和提供兽药经营者应当制作并提供兽药告知书,内容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事项。
告知书应当采用易于理解和查阅的形式,如说明书、标签、卡片等。
兽药使用者应当制作并提供兽药使用告知书,内容包括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告知书应当采用易于理解和查阅的形式,如说明书、标签、卡片等。
第五条告知书的保存和查阅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妥善保存告知书,并确保购买兽药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方便地查阅。
第六条告知书的更新和修订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产品信息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和修订告知书,确保告知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暂停或吊销动物卫生证书等。
第八条告知书的范本(以下为告知书范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兽药经营告知书尊敬的购买单位/个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本兽药经营企业相关信息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兽药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日期: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生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储存条件:________________二、使用注意事项适应症:____________________用法:____________________用量:____________________禁忌:____________________不良反应:________________停药期:________________三、其他事项退换货政策:________________服务承诺:________________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
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各养殖场(户):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指导各养殖场户规范使用兽药和饲料,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养殖场户主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政策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产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养殖环节中严禁下列行为1、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抗生素、化学药品和激素类药品。
禁止使用被国家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或《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的药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2、不得滥用兽药。
在治疗患病畜禽时,养殖场户应根据实际,请具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处理及指导合理用药,采购有批准文号的合法兽药,按兽药的说明规范使用,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禁止滥用兽药行为。
3、使用兽药和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喂养畜禽,上市屠宰之前要有足够的休药期。
兽药及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其标签上会标明“含有××药物添加剂”和“休药期××天”或“宰前××天停用”的字样,养殖场户应该按照标签上的说明使用,并且严格执行休药期。
4、选用合格的兽药和饲料。
一是认准品牌,选择信誉较好的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并从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二是购买时要查看产品标签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三是不要使用过期、变质的兽药和饲料。
三、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各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农业部监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内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法律责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证 ,整个案情事实清楚 ,逻辑清晰,适
用法律 依据准确 ,处罚 幅度 自由裁 量妥
当,行 政处罚决 定书说理 透彻 ,充分体
现 了执 法人 员的业务水 平和能 力。 此 案 中。执法机关 认为 :
2 . 当事人 违 法经 营该 2 个 兽 药产 品
获 得销 售 收入 1 9 1 4 元 ,根 据 《 兽 药 管
合 ,得到 了行政相 对人 的理解 和配合 ,
3 . 作 为兽 药经营 者 ,应 当 自觉遵 守
1 . 复方磺胺 对 甲氧 嘧啶 钠注射 液和 注 射 用 青霉 素钾 未 取 得 国 家有 关部 门
《 兽 药 管理 条 例 》等 国 家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合 法经 营。况且 ,当事人去年经 营
管 理 条例 》第 四十 七 条 第 二款 第 二 项
进货价格为每盒3 8 元 ,共计1 8 2 4 元。
经集体讨 论、 审理 ,并报执 法机 关
准文号 :兽 药字 ( 2 0 0 7 )0 9 0 1 8 1 6 0 8) 和
2 0 1 3 年9 月1 6日下午 ,某 市农 业委 员会执 法人 员对 某兽 药经 营部 进行 了调
查 ,查 明 :
案例 分析 :
本 案严 格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和
条 第 三 款之 规 定 ,其 经 营行 为属 违 法
行 为。
上级交办 ,发现案 情 ,对涉 案产 品追根
《 农 业行政处 罚程序规 定 》开展调 查取
溯源 ,并依 据 《 兽 药管理条例 》等国家
法律法规 ,依法对 某公司 ( 养殖 企业 )
抗 ,生产批号 :1 3 0 1 2 7 ,规格 :4 0 0 7 2 - 单 位/ 支* 3 0 支/ 盒 ,产品批 准文号 :兽药字
农业动物检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范文
农业动物检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范文
为规范农业动物检疫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非法生产的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含成品)6吨;没收非法经营的保健食品10盒。
三、罚款100000元整。
四、处理决定告知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
如你对本告知书不服,可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1.调查笔录(载明被处罚单位基本信息)2.调取证据清单3.现场照片4.听证笔录5.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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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地点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县级区域。
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兽医、畜牧、水产等专业知识。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规范经营。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性。
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必须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和兽药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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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拆零销售兽药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应有适宜的产品包装,并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
四、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五、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六、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报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张贴、发布未依法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宣传。
不得误导购买者。
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公布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电话,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七、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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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经营假、劣兽药和人用药品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八、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九、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GSP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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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经营企业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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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十四、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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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六、有2071号公告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兽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云南省农业厅
大理州畜牧兽医局
××县(市)畜牧兽医局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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