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劳动合同中的文字陷阱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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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劳动合同中的文字陷阱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案例回顾:周某于2008年1月20日到某装饰设备公司,同年2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合同封面有“劳务合同”字样。期限至2009年2月17日,约定周某任维修工、月工资2000元、劳动安全、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双方按该“劳务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周某在工作期间没有违反某装饰设备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2008年12月20日该公司与周某解除用工关系。周某认为他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但单位与其签订的却是“劳务合同”,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还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装饰设备公司则认为,与周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影响,周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实质是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某公司提出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驳回周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案例分析: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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