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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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一)

宋元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和文化重心的南移,浙闽粤等东南区域的社会经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明清时期,这些地区已执中国商品经济之牛耳。与此相适应的是,该地区的民间家族组织也获得快速的发展。东南家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与宋明理学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渗透分不开的。随着理学宗法伦理观念的庶民化(民间化)及其文化规范的程序化及可操作化,东南的家族社会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活用理学的文化象征资源,将之内化为一种并非纯粹功利主义的经济伦理精神,用于指导家族成员的工商业实践。明清以来东南“儒商”的经济活动,呈现出一种义利相容的“文化经济”形态。在正视理学对东南家族中的个体禁锢的一面的同时,我们应看到,理学也借用其业经民间整合过的文化话语力量,良性地影响着东南的基层社会经济变迁。本文尝试以社会史的视角,初步探讨理学对东南家族文化的整合,及其在家族文化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二、理学与东南家族祠堂之设在东南的家族制度中,祠堂是家族的中心,象征着祖先和家族的团结。东南家族组织常通过建祠和修谱,来实现敬宗、尊祖、睦族的目的。西周时期,中国的家族组织已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在宗法制中,立庙祭祖占有重要地位,是等级特权的象征,历代都有严格限制。如贵族各有不同的庙制,而庶民则不许立庙祭祖,仅能祭其父于寝。秦汉以后,宗法之制虽有所变革,但统治者为了维护等级的尊严,依然突出立庙的贵贱之别。北宋中叶以降,宗法制度

又发生较大的变化。民间的家族组织已试图冲破旧有官方宗法制度的桎梏。而理学家正是重建民间家族制度的积极倡导者和身体力行者。在“宗子法废”、“谱牒又废”的局面下,中原理学家张载、程颐率先主张恢复古代的宗法制,主张在家族内部设宗子,建家庙,立家法。张、程虽强调简别大小宗,但跟旧有宗法制已差异较大。如程颐有关祭祀始祖及四代以上先祖的设想,实际上取消了贵贱之间在祭礼上的差别和对民间祭祀代数的限制。朱熹更是将张载、程颐有关宗子法的设想予以完善并付诸实践,设计了一个“敬宗收族”的家族组织模式,即每个家族内须于正寝之东设立一个奉祀高、曾、祖、祢四世神主牌片的祠堂四龛。初立祠堂时,计现田每龛取二十分之一以为祭田,新尽则以墓田,宗子主之,以给祭用。大凡祠堂、族田、祭祀、家法、家礼、族长等民间家族制度的结构形态的主要内容,都由朱熹具体提出了。朱熹特别强调“庶民祭于寝,士大夫祭于庙”,“庶人无庙,可立影堂”1],其祠堂之制显然尚未违宗法旧制,但有关祠堂可祀四代神主的主张,实际是将“五世则迁”的“小宗”之祭落实到民间社会。尽管朱熹把始祖及先祖排除在祠祀之外,却又认同以墓祭的形式举行“百世不迁”的“大宗”之祭,以抒发慎终追远、尊敬孝穆的情操。他甚至跑到祖家徽州墓祭远祖。受朱熹祭礼影响,宋代闽籍理学家也都十分重视对家族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如建阳的蔡渊兄弟,“相与讲究先师文公《家礼》所著祠堂之制”,为了克服祠祭祭祖的代数限制,除设祠堂奉祀四代以内的祖先外,“亲尽则迁其主而埋之墓后,岁率宗人一祭之,百世不改”2]。而

浦城的真德秀虽不敢违祠祭的规矩,亦从“不用王制,以义起之”出发,以为“祭所以尊尊,而燕所以亲亲,其义一也”3],把追祭远祖当成是合理的行为。这些变通“先王礼制”的做法,对东南民间家族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南宋以降,东南家族制度基本是按程朱设计的模式建立的,统治者甚至将朱熹对追祭世代的设想以法律化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明初定制,品官庙制,“权仿宋儒家礼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祢四世之主”4]。非品官的追祭,“明初用行唐令胡秉中言,许庶人祭三代,以曾、祖居中,而祖左祢右”,其“士大夫家祭四代者当亦如之”5],“亲尽”则将牌位撤出祠堂或影堂。朱熹以宗子法为核心的祠堂之制,经官方的推重,更化为民间家族的立庙之则。兹举二例。浙江海盐望族朱氏(朱熹后裔)《家规》(明初制)甚守先祖祠堂之制及祭礼之法,称“四时之祭,至日则迁高曾祖考木主,而祭于正寝。……遇考妣忌日,孝子量备祭物,则迁所祭之主,祭于正寝。……墓祭本非古礼,然近时上下行之,吾安得独遵古制。清明日及十月朔,备祭礼上坟。朝往午归,不许纵佚,有失追远之礼。”6]明成化年间所订的福建《晋邑青阳庄氏续修族谱凡例》,亦遵照朱子家礼,强调宗子在祠祭或墓祭中的主导地位:按先儒高氏曰:“观木主之制,旁题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不可废也。宗子承家主祭,有君之道,诸子不得而抗焉。”又按朱文公曰:“宗子越在他国,则不得祭。而次子居者代之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然犹不敢入庙,特望墓为坛以祭。”即二先正之言而观之,是知承家主祭在于宗子者明矣。有我始祖之祭,宗子二十三世即分居

同安,族属往往以次房非宗子而争祭不决,今按宗子分居世远,祭不可缺,须依朱文公云,次子居者代之,庶不失追远之遗意云尔。由于朱熹的祠堂之制只适用于“五世则迁”的小宗之祭,容易造成“族迁于上,宗迁于下”的弊端,客观上也与程朱重先祖之祭的精神相背。这种制度使得家族无法持续稳定地发展。故东南的一些家族,已开始变通朱子之法。如浙江浦江郑氏义门,虽设族田、立宗子,却已违制建置宗祠,“以奉先世神主”,同时在四月一日于祠内追祭初迁之祖,“集家众行一献礼”7]。按郑氏义门自南宋宝庆三年(1127)开始累世合居,至元末明初已近十代。其祠祭自然会超出四代以上的先祖,由“五世则迁”的小宗之祭转为“百世不迁”的大宗之祭。明初理学名臣宋濂曾参与该规范的修订,足见他看到家族发展的实际情况变化,故而也认可祠堂之建及始迁祖之祭。而宋氏的门生方孝孺亦称许“为始迁祖之祠以维系族人之心”8]。明末福建理学家林希元已清醒地认识到朱子的祠祭之法和宗子之制并不适应新兴家族组织的发展趋势,故提出一些变革措施。他在自家的家谱《家训》中曰:一、文公《家礼》,祠堂设立四龛,奉祀上至高祖。今宗法不立,无以统御族人,约束子孙。恐五世之后,高祖亲尽,当祧小宗之子孙各奉祀其先,不复有事于祠堂。今议:以有家之始之人或仕宦起家之人为始祖,百世不迁;高祖以上,亲尽则祧,藏主于别龛。一、文公《家礼》,……以就居室奠献可也。然人家祠堂,有不在居室之东者,如岭下之叶,前街之李,其祠堂皆在族属聚居之中,去居室隔远。其当祭之人,又有散居四方,去祠堂四五十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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