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二00三年全国春季糖酒会期间宾馆住房价格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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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7]223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7]223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2007年12月6日川价发〔2007〕223号)成都市、攀枝花市、达州市、乐山市、绵阳市、自贡市、蓬溪县、仁寿县、宣汉县、什邡市、宜宾县、阆中市、荣县、安岳县物价局:为加强和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基础建设、提高价格监测质量,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

经研究,我省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中开始实施台账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实施台账管理的主体:省价格监测中心,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6市8县物价局)。

2、实施台账管理的对象:省价格监测中心直接布点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布点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3、台账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卡: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和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全国价格监测台账管理卡”的制作、填写和更新。

(管理卡式样见附件二)台账: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和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的制作和发放,由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台账的填写和保存。

(台账式样见附件四)台账管理工作情况季度报告:由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

4、时间要求:2007年12月底前完成上述事项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台账管理。

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于2008年春节前将实施台账管理的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2008年春节后省内检查;2008年下半年全国检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处):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减轻交易负担,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建设部要求,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和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l、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

成都市按1%收取,其他设区城市按1.5%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

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赠与按房价1%收取,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0.7%收取。

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住房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合同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贯彻落实省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贯彻落实省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贯彻落实省八厅局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价费[2008]142号【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成都市旅游局成都市文化局【发布日期】2008.07.17【实施日期】2008.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成都市旅游局、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成都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八厅局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8〕142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和园林局、旅游局、民宗局、文化局: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八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八部委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9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9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整顿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8〕1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含交通运载工具价格,下同)的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作好这次整顿规范工作。

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和规范门票价格的工作,建立起科学的门票价格管理体系;规范门票价格管理行为并使之合理有序;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门票价格,促进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规范门票价格管理1、加大游览参观点的免费开放程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成办发[2011]4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成办发[2011]4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成办发〔2011〕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现将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公布如下: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新建普通住房价格涨幅明显低于全市本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各项房地产调控措施,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实现调控目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川价字费[2000]143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川价字费[2000]143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143号二000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成都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拟定我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你们组织实施。

一、同意成都市经济适用房分为五个价区(府南河内侧地区为一类价区;府南河至一环路之间地区为二类价区;一环路至二环路之间地区为三类价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为四类价区;三环路外侧地区为五类价区)。

二、成都市2000年-2001年城区经济适用房(砖混结构)分区指导价为:一类价区每平方米1800-2200元;二类价区每平方米1600-2000元;三类价区每平方米1500-1800元;四类价区每平方米1200-1600元;五类价区每平方米980元-1400元。

三、经济适用住房按建设项目实施定价销售。

由开发企业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在以上规定幅度内报批。

——结束——。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成价检[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价检[2006]183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障新建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省物价局同意,制定了《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并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制建设,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经省物价局同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收费相关情况。

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一房一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第四条《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经营者自行制作,标价牌及价目表最下端应标明“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便于消费者价格咨询和举报投诉。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成价费[2003]16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03.08.08【实施日期】2003.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替代)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成价费[2003]168号2003年8月8日)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市直属各学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成府发[2002]26号)中“由学校在校内为学生提供的社会性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的有关精神。

针对我市目前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一些社会性服务时,由于收费政策不够明确,学校收费行为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经研究,提出以下收费行为的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学生托管服务费。

1、小学生放学后,部分家长因在工作时间内不便接送小孩,要求滞留学校,并委托校方代为管理学生,允许学校收取小学生托管服务费。

2、小学生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小学,每生每月12元;各区(市)县城关小学每生每月10元。

农村学校的小学生放学后滞留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3、学生家长委托校方代为管理学生,双方须签约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时间(指滞留学校时间)、托管期限、托管服务内容、托管费用的收取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不签约托管协议而收取费用的,视为强制服务收费。

4、学校受学生家长委托在管理学生的时间内,不得向学生授新课内容,否则视有强制之行为。

5、全市统一规范小学生托管服务费后,各学校不得再以社会力量办学的名义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各种兴趣班、艺术班、素质教育等。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3.12.12
•【字号】成价费[2003]290号
•【施行日期】200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价费[2003]29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3年4月实行《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以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做了部分调整。

为了让企业明白交费,现对《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部分已经取消和调整以及对部分行业停收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理列表如后,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收费单位严格执行,并在媒体及收费场所公示。

同时请市工商局在2004年度企业营业执照年审时,将《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与本通知一并发给企业,并做好登记工作。

附件:
附表一、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取消的收费目录
附表二、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调整标准的收费目录
附表三、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对部分行业停收的收费目录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附表一
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表二
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表三
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成价费[2003]181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成价费[2003]181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都
市城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成价费[2003]181号2003年8月11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区2003年度公有住房租金的报告》收悉。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增长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3]45号)精神,结合我市居民收入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成都市城区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0元调整为2.50元(具体成套住房租金在现行租金标准上乘以1.25的系数计算)。

二、此次租金调整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扶对象,以及经济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酌情减免租金;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收入线的承租户,不成套住房以及1980年前(包含1980年)交付使用的住房,此次暂不提租。

三、请你办认真做好调租的具体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确保调租方案的顺利实施。

本批复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结束——。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定-成价综[2001]36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定-成价综[2001]36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定
正文:
----------------------------------------------------------------------------------------------------------------------------------------------------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定
(成价综[2001]36号2001年3月1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娱乐业的明码标价,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餐厅、冷饮、酒吧、茶楼、舞厅、夜总会等单位都必须使用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本、价目牌,实行明码标价。

二、涉外饭店和二级以上高中档餐厅、茶楼每桌必须有一个手牌,做到亮牌经营。

其它饭店、茶楼可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自定。

所有使用的价目表、价目牌、手牌的外观要工整大方,填写准确,放置明显位置便于消费者监督。

三、餐饮娱乐、茶楼的价目本封面可自行设计,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方可制作。

其内页必须采用活页式,便于价格调整时更换,今后价目表上的价格不得任意涂改,价格发生变动需换内页,避免发生价格纠纷。

价目表应标明品名、规格、重量、单价,如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四、凡不按以上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规定从二000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1999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价格管理。

第二章价格构成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2、前期工程费用。

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成价费[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3]13号)市民政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收费立项的通知》(川财综[2002]1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为城镇建筑物中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小区。

收费对象为建筑物(群)的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

城镇建筑物命名工作民政部门须严格按省民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川民政[1998]70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收费。

二、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收费主体为民政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须按照《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确定的职责范围实施收费。

即市民政局负责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余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的具体工作。

三、收费标准:1、地名登记费:二000年一月一日以后建成或申请地名名称的城镇建筑物,地名登记审核费标准为每一条200元;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其现用名称无需更改的城镇建筑物,地名登记费标准为每一条50元。

2、变更登记费:已办理地名登记手续,需变更名称的城镇建筑物,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一条50元。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大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成价检[2008]17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09.10【实施日期】2008.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大检查的通知(成价检〔2008〕174号)各区(市)县物价局: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和国庆黄金周临近,为做好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让广大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节日,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节”期间市场价格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08年9月11日至10月7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市委市政府“一手抓灾后重建,一手抓经济发展”这个中心工作,加强对水泥、钢材、玻璃、墙材等灾后重建建材物资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二)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检工作的要求,五城区及高新区物价部门要在日常市场监管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规范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对所属的春熙路、琴台路国家级“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一条街要重点检查。

武侯区要重点搞好科技一条街的明码标价工作,防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确保第六届成都国际电脑节顺利召开。

(三)继续开展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价格巡查;严厉查处经营者利用节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月饼是否明码标价和标价内容是否真实明确,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重点检查;(五)加强对旅游及相关的宾馆、餐饮、购物、景点门票等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其明码标价行为,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重点查处旅游服务经营企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1年全国春季糖酒会期间主会场周边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1年全国春季糖酒会期间主会场周边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1年全国春季糖酒会期间主会场周边临时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函[2011]10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1年全国春季糖酒会期间主会场周边临时占道停车场收
费标准的批复
(成发改收费函〔2011〕101号)
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011年全国春季糖酒会期间对主会场周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实行临时停车收费的请示》(成交停车〔2011〕020号)收悉。

2011年全国春季糖酒会将于2011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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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成价发[1997]第183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成价发[1997]第183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成价发[1997]第183号1997年5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房地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促进我市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盘活存量,搞好流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预售和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

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和企业定价。

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竣工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计入成本。

商品房的基准房价是指整幢房屋含楼层、朝向因素的平均价格。

在确定销售价格时,整幢房屋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的代数和应等于零。

售房价格信息中标有价格的,应清楚、真实。

若采用基准房价的,应标明起价和最高价。

第四条销售商品房应在各售房点备有“售房价目表”,实行明码标价,其内容包括:座落位置、销售价格、套内建筑面积及合理分摊的公用面积、楼层、朝向房价的增减系数等。

“售房价目表”由成都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定点销售。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明确购房者所购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单价、总价款及交房时间。

合同上的面积应与房管部门测量机构的实测面积相符。

在交付使用发给产权证时,若实测面积误差值为±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按售房契约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按契约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购房契约。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川价函[2008]243号文的补充通知-川价函[2008]26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川价函[2008]243号文的补充通知-川价函[2008]26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川价函[2008]243号文的补充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川价函〔2008〕243号文的补充通知(2008年12月9日川价函〔2008〕264号)四川出版集团、教育科技出版社:你们所报川出集〔2008〕214、219号及教育科学出版社关于《2009年春季部分中小学教材价格报告》收悉。

现对川价函〔2008〕243号《关于四川出版集团等五部门2009春季部分中小学教材价格的报告的批复》补充如下,详见附表。

附表:2009年秋季部分中小学教材价格表序号书名册次版别开本印张成品尺寸(mm)内文封面价格备注用纸色次用纸色次覆膜用纸数量色次1新课标物理六下人教社163.5260×18480克4+4157铜4+0√3.652新课标音乐简谱人教社168.25260×18455克1+1157铜4+0√105铜14+44.503高中思想政治(必)六下人教社165260×18480胶4+4157铜4+4√5.204新课标小学品德与社会六下人教社162.25260×184105铜4+4157铜4+4√3.905新课标美术三起8川教164.5260×1844+4157铜4+4√5.00有学习卡6新课标英语一起6川教163260×184 60轻4+4157铜4+0√5.10有学习卡250轻7新课标英语七下人教社166260×184 80克4+4157铜4+0√7.152.2560克1+18新课标英语八下人教社166260×18480克4+4157铜4+0√7.152.2560克1+19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科教167.75184×26080克胶4+4157克4√7.6010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科教168.5184×26080克胶4+4157克4√8.25——结束——。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收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收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收房屋安全鉴定
等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5.30
•【字号】川价发[2008]98号
•【施行日期】2008.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收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
的通知
(2008年5月30日川价发〔2008〕98号)
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了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经研究,决定免收我省抗震救灾期间,属于震后安全性能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在我省范围内受地震灾害影响的震后安全性能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一律免收。

免收时间从2008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止。

二、各级房屋安全鉴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程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对本地区受地震灾害影响的房屋和特种设备进行严格安全鉴定和检验检测,恪尽职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03年统战工作专项目标的通知-成价综[2003]133号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03年统战工作专项目标的通知-成价综[2003]133号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03年统战工作专项目标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03年统战工作专项目标的通知(成价综[2003]133号)各处、室、分局、中心:为全面深入贯彻新时期党的统战方针政策,加强统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形成全党重视,支持统战工作的良好局面,促进统战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分解下达2003年度市统战工作专项目标的通知》(成统发[2003]40号文)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现将2003年度统战工作专项目标分解下达,请各处、室、分局、中心认真组织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成都市物价局统战工作专项目标任务分解表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成都市物价局2003年统战工作专项目标任务分解表总责任人:苏光明序号目标内容分管领导目标牵头目标承办责任人1重视并加强统战工作。

有民主党派组织或成员、党外知识分子及其它统战对象的部门,要有领导分管统战工作,有具体承办处室或工作人员,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合作共事,充分发挥党外人士的作用。

要支持、帮助民主党派组织搞好自身建设;支持党外领导干部开展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

熊长培人教处各部门部门负责人2完成党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

支持和帮助党外人士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3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3]3号)精神,强化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意识,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环境,协助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推动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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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二00三年全国春季糖酒会期
间宾馆住房价格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2.10
•【字号】成价农[2003]28号
•【施行日期】2003.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二00三年全国春季糖酒会期间宾馆
住房价格备案的通知
(成价农[2003]28号)
五城区(含高新区)物价局、市级有关单位:
二○○三年全国春季糖酒交易会将于三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在我市举行。

近段时间,不断有外地客商反映在预订糖酒会住房时价格太高,有价格欺诈行为,为维护糖酒会期间价格秩序,保证糖酒会顺利召开,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三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交易秩序的通告》的要求,并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在糖酒会期间,各宾馆、饭店、酒店的住房价格一律实行调价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糖酒会期间各宾馆、饭店、酒店的住房价格一律实行调价备案制,实行最高限价。

各宾馆、饭店、酒店要公平、公开、诚实经营,自觉遵守物价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提高客房价格。

二、各大中型宾馆、饭店、酒店在糖酒会之前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小型宾馆、招待所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各宾馆、饭店、酒店在糖酒会期间要按大会组委会规定的会期时间,对预订客房的除按组委会规定时间或按实际住宿天数计费外可另加收腾空费,腾空费最多不超过3天。

四、对广告公司或其它中介机构将宾馆、饭店客房包租经营,将广告费、布展费等与客房价格捆绑销售给糖酒会客商的行为必须制止,客房价格与广告公司的收费要严格区分,不能将广告费开成客房费,否则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

五、糖酒会期间各宾馆、饭店客房、餐饮娱乐价格必须明码标价,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价目牌、价目本。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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