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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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
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生会是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大学党委和校长领导下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同学,联系同学,代表同学,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促进同学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学生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科学、依法、团结、务实。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大学学生会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部门和各学院学生会。
第六条主席团是大学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负责召集和主持大学学生会的各类会议,负责组织和协调大学学生会的工作。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是大学学生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大学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决策和政策,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处理紧急事务。
第八条大学学生会设立宣传部、组织部、文体部、学术科技部、社会服务部
等部门。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开展各类活动,服务广大学生。
第九条各学院学生会是大学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各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自愿
组成。各学院学生会负责代表本学院学生的利益,组织和开展本学院的各类活动,维护学院学生的权益。
第三章选举和任期
第十条大学学生会主席由全体学生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选举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遵循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十一条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任期
与主席一致。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由各部门成员自行组织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三条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由各学院全体学生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可以组建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学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权力和义务
第十四条大学学生会有权代表学生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讨
论和决策过程。
第十五条大学学生会有权组织和开展各类学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
第十六条大学学生会有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代表学生与学校沟通、协
商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大学学生会有义务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责
任感和公民意识。
第五章组织运作
第十八条大学学生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由主席团组织召开。全
体代表大会是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听取和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议和计划,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第十九条大学学生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团组织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大学学生会的重要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大学学生会的重要事务。
第二十条大学学生会每月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组织召开。主席团会议是大学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大学学生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大学学生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各部门负责人会议,由常务委员会组织召开。各部门负责人会议是大学学生会各部门沟通和协调工作的重要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全体代表大会决定,经主席团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大学学生会的具体工作细则由主席团根据本章程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大学学生会章程同时废止。
以上为大学学生会章程的标准格式文本,旨在规范大学学生会的组织结构、选举和任期、权力和义务、组织运作等方面的内容。具体的章程内容和数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和修改,以确保章程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大学学生会章程的制定和遵守将有助于提高学生自治组织的效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