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案例汇总
经典法律案例罗翔(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昆山反杀案”是近年来中国法律界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之一,它不仅引发了社会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问题的热烈讨论,也推动了相关法律条文的修订和完善。
本案的核心人物罗翔,作为辩护律师,以其专业素养和辩护策略,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了合理判决,成为法律界的一段佳话。
二、案情简介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因琐事引发的冲突。
当晚,于海明与刘海龙在一家烧烤店门口发生口角,随后刘海龙持刀追击于海明。
在逃至一辆小轿车旁时,于海明从车内拿出水果刀反击,造成刘海龙死亡。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三、罗翔辩护策略1. 正当防卫的认定罗翔在辩护中首先强调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刘海龙持刀追击于海明,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于海明采取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防卫过当的争议尽管罗翔主张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公安机关仍认定其构成防卫过当。
罗翔在辩护中针对这一争议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1)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差异罗翔指出,正当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正当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法侵害行为则是出于非法目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刘海龙持刀追击于海明,明显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差异罗翔认为,正当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时间、地点、手段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
正当防卫行为通常发生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且在特定地点进行;而不法侵害行为则可能发生在任何时间、地点,手段也多种多样。
在本案中,于海明在特定地点、特定时间采取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罗翔讲法律_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罗翔,中国知名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
他以其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深入浅出的法律解读,赢得了广大学生的喜爱。
罗翔讲法律,以其权威性、实用性、趣味性深受人们喜爱。
本文将以罗翔讲法律中的经典案例为切入点,解读法律背后的故事。
二、经典案例一:高铁霸座男2018年,一位男子在高铁上强行霸占座位,引起广泛关注。
罗翔教授在讲法律时,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对高铁霸座男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
1. 案例回顾高铁霸座男在列车上强行霸占座位,导致其他乘客无法正常乘坐。
经调查,该男子并无座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座。
最终,他被警方行政拘留。
2. 法律解读罗翔教授指出,高铁霸座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将受到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 案例启示高铁霸座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乘客的权益,还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
罗翔教授提醒大家,在乘坐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
三、经典案例二:男子当街殴打妻子2019年,一位男子在街头殴打妻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罗翔教授在讲法律时,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
1. 案例回顾男子在街头殴打妻子,导致妻子受伤。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男子抓获。
经调查,该男子因家庭矛盾殴打妻子。
最终,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法律解读罗翔教授指出,家庭暴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受害者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3. 案例启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应予以谴责。
罗翔教授提醒大家,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经典案例三:外卖小哥送餐途中遇车祸2020年,一位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法律问题案例罗翔(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2020年3月,张三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警方调查,张三于2020年2月23日晚,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10万元的电脑设备。
案发后,张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在庭审过程中,张三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合理怀疑”的辩护策略,试图证明张三并非盗窃嫌疑人。
二、辩护律师的“合理怀疑”辩护策略1. 时间证据辩护律师提出,案发当晚,张三与朋友小李在酒吧喝酒,有酒吧监控录像为证。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在案发当晚不在现场,因此存在合理怀疑。
2. 目击证人辩护律师找到了案发当晚目击者小王,小王证实案发当晚看到张三与小李在酒吧喝酒。
辩护律师认为,小王的证言与监控录像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张三不在现场。
3. 电脑设备来源辩护律师调查发现,被盗电脑设备属于某品牌,而张三所在公司并未采购该品牌电脑。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没有接触过被盗电脑设备的可能,因此存在合理怀疑。
4. 张三的品格证据辩护律师提交了张三的工作证明、奖状等品格证据,证明张三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
辩护律师认为,这些品格证据表明张三并非盗窃嫌疑人。
三、罗翔的法律解读1. 合理怀疑原则罗翔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怀疑”辩护策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合理怀疑原则。
根据该原则,如果辩护方能够提出足以使法官对指控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那么指控方需要承担更高的证明责任。
2. 证据的证明力罗翔指出,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首先,酒吧监控录像和小王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了张三案发当晚不在现场;其次,电脑设备来源的调查结果也表明张三没有接触过被盗电脑设备;最后,品格证据也表明张三并非盗窃嫌疑人。
3. 证明责任罗翔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由指控方承担。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指控张三盗窃,因此应当承担证明张三有罪的责任。
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怀疑足以使法官对指控事实产生怀疑,公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三有罪,因此不能认定张三有罪。
经济法律案例罗翔(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罗翔,男,汉族,1975年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翔因其在法律领域的突出贡献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明星”。
本文将结合罗翔在经济法律领域的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概述2018年,罗翔在担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期间,审理了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科技公司,被告乙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电子产品上使用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甲公司发现后,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3. 案件分析(1)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案件事实,乙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子产品上使用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且未经授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2)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乙公司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证明其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乙公司的侵权情节,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四、启示与思考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3. 媒体和公众应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五、结论罗翔在经济法律领域的这起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罗翔老师搞笑案例
罗翔老师搞笑案例
罗翔老师是一位著名的搞笑艺人和网络红人。
他擅长通过讲述生活中的真实故事和独特的幽默感来取悦观众。
以下是一些罗翔老师的搞笑案例:
案例一:网约车
罗翔老师在他的表演中经常会分享关于坐网约车的经历。
他讲述了一次他坐网约车司机刚开始很客气,一路上都是“大哥,这边转一下”“大哥,请停车一下”,结果最后司机摇下车窗大喊:“大哥,请帮我看一下后面有没有车!”
案例二:追星误会
罗翔老师分享了一次他追星时的尴尬经历。
他告诉大家他曾经追着一个明星跑了半个城市,最后才发现他追的是一位路人甲,而那位明星早已坐在后面的咖啡店里喝咖啡看热闹。
案例三:卖萌
罗翔老师经常在表演中卖萌,模仿小孩子的可爱举止和口吃表演。
他会用夸张的语气表达自己的需求或感受,让观众们忍俊不禁。
这些案例只是罗翔老师搞笑艺术中的一部分,他的表演风格独特幽默,以真实的
故事和演绎吸引着观众和粉丝们的笑声。
罗翔法治的细节案例
罗翔法治的细节案例一、粪坑案。
1. 案例详情。
话说有个妇女,大晚上走在路上,遇到了一个流氓。
这个流氓起了歹心,就想对妇女图谋不轨。
妇女那也是机智得很呢,她发现旁边有个粪坑。
于是她就假装很害怕地对这个流氓说:“大哥,你看这大晚上的,多不浪漫,你要是真喜欢我,你先跳粪坑表示下诚意,我就从了你。
”这个流氓色迷心窍啊,真的就跳下去了。
结果跳下去之后才发现这粪坑又深又臭,他就想往上爬。
这妇女哪能让他得逞啊,拿起旁边的石头就砸这个流氓的手,流氓被砸得嗷嗷叫,最后还是没能爬上来,就被淹死在粪坑里头了。
2. 法律分析。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这妇女算不算故意杀人呢?按照一般人的想法,这妇女好像有点狠啊。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妇女是正当防卫。
为啥呢?因为当这个流氓掉进粪坑还想往上爬的时候,他对妇女的侵害危险并没有解除。
妇女砸他的手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这个流氓进一步的侵害,这就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即使最后流氓死了,妇女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告诉我们,在面临危险的时候,要机智应对,法律也是会保护我们正当的防卫行为的。
二、熊猫咬我案。
1. 案例详情。
假如你去动物园,看到一只可爱的大熊猫。
你看它憨态可掬的,就想伸手去摸它一下。
结果这大熊猫也不知道咋回事,突然就咬了你一口。
你疼得不行啊,这时候你身边刚好有一把刀,你拿起刀就把熊猫给砍伤了。
2. 法律分析。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熊猫可是国宝啊,砍伤熊猫肯定要坐牢的。
但其实这里要分情况。
如果是在这种紧急情况下,熊猫咬你,你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砍伤它,这属于紧急避险。
虽然熊猫是珍贵的保护动物,但是人的生命在法律上也是有很高的价值的。
不过如果是你自己作死,明明知道不能随便摸熊猫,还去招惹它,那可能就不能完全说是紧急避险了,可能还得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个案例就说明,在法律里,生命价值的衡量是很复杂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三、张三的各种奇葩行为。
1. 案例详情。
罗翔老师经常提到一个叫张三的人,张三可是个“大忙人”,净干些违法的事。
奇葩法律案件罗翔(3篇)
第1篇一、引言罗翔法官,我国著名法学家,以其幽默风趣的讲解风格,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赢得了广大网友的喜爱。
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些奇葩法律案件,看看罗翔法官是如何用他的法律智慧,将这些奇葩案件一一破解的。
二、奇葩案件一:鸡蛋壳事件案件背景:某日,小明在餐馆吃饭时,不慎将鸡蛋壳掉在了地上。
餐馆老板认为小明故意破坏餐馆环境,要求小明赔偿500元。
小明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遂将此事告上法庭。
罗翔法官审理过程:罗翔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笑称:“鸡蛋壳事件”看似小事,实则考验法律人的智慧。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鸡蛋壳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因此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其次,餐馆老板要求小明赔偿500元,是否合理?罗翔法官认为,这个金额显然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罗翔法官判决餐馆老板败诉,小明无需赔偿。
三、奇葩案件二:裤子被偷事件案件背景:某日,小李在公交车上发现,自己的裤子不见了。
小李怀疑是同车的乘客偷走了裤子,遂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裤子并未被盗,而是小李自己将裤子忘在了公交车上。
罗翔法官审理过程:罗翔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幽默地说:“裤子被偷事件”告诉我们,有时候,我们对自己的财物也要负责。
首先,小李在公交车上丢失裤子,并不能证明是他人盗窃。
其次,小李报警后,警方已经进行了调查,证明裤子并未被盗。
因此,罗翔法官判决小李败诉。
四、奇葩案件三:打赏事件案件背景:某日,小王在直播平台上观看某主播的直播,觉得主播表演得很好,便给主播打赏了1000元。
然而,主播在收到打赏后,却将小王拉黑,不再与小王互动。
罗翔法官审理过程:罗翔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表示:“打赏事件”涉及到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法规。
首先,主播接受小王的打赏,应视为双方达成了一种服务合同。
其次,主播在收到打赏后,将小王拉黑,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
最终,罗翔法官判决主播败诉,要求主播退还小王的打赏。
五、奇葩案件四:鱼缸事件案件背景:某日,小张在家中饲养的金鱼突然死亡,小张怀疑是邻居小李故意毒死了金鱼。
罗翔的经典案例及评析
罗翔的经典案例及评析
罗翔是一位著名的法律评论员,通过他的视频节目,他向大众解读了许多经典案例,并对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评析。
下面是一些罗翔经典案例及评析的例子:
1. '幸存者被强迫与凶手结婚'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一个女性在幸存了一次杀人事件后被迫与凶手结婚。
罗翔分析了婚姻自由、人权、社会道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并对这个案例进行了深入的评析。
他指出,这个案例涉及到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需要考虑到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等因素。
2. '房屋现场勘验证据失效'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因为警方在现场勘验过程中的失误,关键证据无法使用。
罗翔分析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并对这个案例的影响进行了评析。
他指出,现场勘验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如果不严格执行规定,将可能导致证据的无效性,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3. '公司隐瞒产品安全问题'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故意隐瞒产品的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
罗翔分析了产品责任法和企业道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并对这个案例进行了评析。
他指出,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如果故意隐瞒问题,将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评析,罗翔不仅向大众普及了法律知识,还引发了公众对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思考。
他的视频节目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背后的道德和价值观,并提醒人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性。
这些案例的评析也使人们更加关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促进了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罗翔的经典案例及评析不仅是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引导社会进步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罗翔案例汇总
前言: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直接复制过来,懒得调整格式了,想要格式顺眼word版的,私聊。
】忍不住提醒一下: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案例书里面已经有了。
快去图书馆借吧~~~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à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à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à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大学生法律案例罗翔(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罗翔,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因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引发了一场关于“言语自由”的激烈讨论。
罗翔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社会现象的评论,表达了自己对于某一事件的观点。
然而,这篇评论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争议,有人认为罗翔的言论过于激进,甚至涉嫌违法;也有人支持罗翔的言论自由,认为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二、案例经过1. 罗翔发表言论罗翔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社会现象的评论,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在评论中,罗翔表达了自己对于某一事件的观点,并对该事件进行了分析和批评。
2. 网友争议罗翔的评论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争议。
一部分网友认为罗翔的言论过于激进,甚至涉嫌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部分网友则支持罗翔的言论自由,认为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3. 学校介入针对罗翔的言论,学校方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学校对罗翔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深刻反省,并要求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道歉。
4. 法律咨询罗翔在事件发生后,咨询了律师,了解到自己的言论可能涉嫌违法。
在律师的建议下,罗翔决定停止发表相关言论,并公开道歉。
三、案例评析1. 言语自由的法律边界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罗翔的言论虽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在一定程度上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罗翔的言论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2. 学校的处理方式学校在处理罗翔的言论问题时,采取了批评教育的措施,要求其深刻反省,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道歉。
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关爱和教育责任,有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罗翔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于欢案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例之一,也是罗翔教授在法律教育领域内深入剖析的经典案例。
该案发生于2016年,主要涉及被告人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长期遭受母亲遭受虐待,持刀将施暴者刺伤致死,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罗翔教授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揭示了法律与人性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二、案情概述2016年,山东省聊城市一名女子苏某因家庭矛盾,长期遭受母亲虐待。
于欢,苏某的男友,目睹母亲遭受虐待,心生愤慨。
在一次施暴过程中,于欢持刀将苏某刺伤致死。
随后,于欢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争议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于欢是否应被免除刑罚?3. 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人性关怀?四、罗翔教授的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罗翔教授认为,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于欢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1)苏某的施暴行为正在进行,且具有持续性。
(2)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苏某的施暴行为,具有防卫意图。
(3)于欢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苏某死亡的后果。
2. 正当防卫的适用罗翔教授指出,于欢的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于欢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个人因素。
(2)施暴者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
基于以上因素,罗翔教授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构成正当防卫,但法院在判决时,需要考虑于欢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刑罚进行适当从轻或减轻。
3. 正义与人性关怀的平衡罗翔教授认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律应兼顾正义与人性关怀。
一方面,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要尊重人的情感,关注人的尊严。
于欢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法院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于欢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等因素,对刑罚进行适当调整。
罗翔法律案例集锦(3篇)
第1篇一、引言罗翔,中国著名法学专家,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罗翔教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幽默风趣的教学风格和深入浅出的案例分析,深受广大学生和网友的喜爱。
本文将集锦罗翔教授在法律教学中的一些经典案例,以飨读者。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餐馆。
在经营过程中,餐馆欠下巨额债务。
后因经营不善,餐馆倒闭。
李四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罗翔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餐馆,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2.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王五将自有房屋出租给赵六,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年三万元。
租赁期满后,赵六未支付租金,王五要求赵六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罗翔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赵六应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3.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刘七入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刘七每月工资五千元,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刘七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工资。
罗翔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试用期超过六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刘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4. 案例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情简介:陈八驾驶机动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陈八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罗翔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本案中,陈八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罗翔基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单位。
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钢材交付给了乙公司。
二、案例经过2020年1月,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经检测,钢材的强度、硬度等指标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公司立即与甲公司联系,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公司承认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是由于乙公司使用不当导致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钢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0万元。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供应的钢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如果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多少损失?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甲公司供应的钢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乙公司在使用钢材过程中,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3. 钢材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部分工程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实际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甲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违约与赔偿问题。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罗翔讲过的案例
罗翔讲过的案例
1.'小草莓'事件:一位年轻女孩因为在网上发帖反对某知名网红,被网红和其粉丝团队恶意攻击,甚至暴力威胁。
网民的声音最终让这位网红被迫道歉并停止造谣和攻击。
2. '袁隆平事件':一个人上了热搜并不一定代表他红了,但却
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
一位学者发表了关于袁隆平的不实言论,结果被广大网民批判并谴责。
这位学者最终被迫退回职务并道歉。
3. '校园欺凌事件':罗翔讲述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其中一位
被欺凌的学生因为无法承受压力而选择了自杀。
这个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促使学校和家长更加重视校园欺凌问题。
4. '女孩遇害事件':一位年轻女孩在外出旅游时不幸遇害,引
发了全民关注和哀悼。
但随后,有人在网络上炒作并制造谣言,试图从这个事件中获得利益。
这个事件再次提醒我们要警惕网络谣言的影响。
5. '司法不公事件':一位被指控犯罪的年轻人,因为无法支付
高额保释金而被羁押。
但后来,他被证明无罪,但在羁押期间却遭受了种种不公待遇。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要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不公的发生。
- 1 -。
罗翔讲法律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马航MH370失踪案马航MH370失踪案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大国际事件。
罗翔教授在讲解此案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事件中的关键问题。
1. 空难调查责任罗翔教授指出,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定,航空器失踪的调查责任应由失踪飞机注册国的政府承担。
在马航MH370失踪案中,调查责任应由马来西亚政府承担。
然而,由于调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调查结果一直未能公布。
2. 空难赔偿问题罗翔教授强调,空难赔偿是航空事故中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马航MH370失踪案中,由于调查结果未公布,赔偿问题也一直悬而未决。
3. 空难原因分析罗翔教授认为,马航MH370失踪案的原因可能涉及多方面因素。
首先,飞行员的心理状况可能存在问题;其次,飞机的维护和操作也可能存在疏忽;最后,恐怖袭击也不能完全排除。
二、刘涌涉黑案刘涌涉黑案是我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涉黑案件之一。
罗翔教授在讲解此案时,深入剖析了案件的背后原因。
1. 案件背景刘涌,辽宁沈阳人,曾因涉黑犯罪被判处死刑。
该案涉及黑恶势力与政府部门的勾结,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 法律适用问题罗翔教授指出,在刘涌涉黑案中,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
首先,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其次,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要依法进行,不能滥用权力。
3. 案件反思罗翔教授认为,刘涌涉黑案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黑恶势力与政府部门的勾结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等问题。
三、李某某强奸案李某某强奸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性侵案件之一。
罗翔教授在讲解此案时,强调了法律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1. 案件背景李某某,北京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案引发了社会对性侵案件的广泛关注。
2. 法律适用问题罗翔教授指出,在李某某强奸案中,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
首先,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其次,对于性侵犯罪行,要依法进行严惩。
罗翔法律案例笔记(3篇)
第1篇一、引言罗翔,中国知名法律学者、律师,以其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深入浅出的法律解读在网络上拥有极高的人气。
本文将结合罗翔在多个法律案例中的精彩点评,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醉酒驾驶案【案情简介】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罗翔点评】罗翔认为,醉酒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案中,张某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案例二:高空抛物案【案情简介】某日,被告人李某因邻里纠纷,从高空向楼下抛掷花盆,导致楼下行人赵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赵某伤势为轻伤二级。
【罗翔点评】罗翔指出,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高空抛物,构成侵权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罗翔捍卫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罗翔教授捍卫法律的典型案例1.为“我不是药神”案件发声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该电影讲述了主人公为救治病患,从印度走私仿制药的故事。
影片中,主人公因走私药品被警方逮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罗翔教授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为电影中主人公的行为进行辩护,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药品走私的处罚过于严厉,呼吁相关部门关注民生,减轻患者负担。
2.为“江歌案”发声2016年,江歌案引发社会热议。
江歌被害,其室友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罗翔教授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指出刘鑫的行为虽有过错,但不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他认为,法律应关注当事人的动机、手段等因素,不能简单地将犯罪行为定性。
最终,法院判决刘鑫无罪。
3.为“高铁霸座男”事件发声2018年,一位男子在高铁上强行霸占座位,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罗翔教授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指出男子行为虽有过错,但不应受到道德谴责。
他强调,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追求。
男子虽违背了道德,但并未触犯法律,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罗翔教授捍卫法律的精神风貌1.坚定信仰,捍卫法律尊严罗翔教授始终坚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面对社会热点事件,他敢于站在法律的角度发表观点,为受害者发声。
他的言行充分体现了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捍卫法律尊严的精神风貌。
2.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热点罗翔教授始终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他通过发表文章、接受采访等方式,为民众解读法律,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他的努力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3.敢于直言,勇于担当在捍卫法律的过程中,罗翔教授敢于直言,勇于担当。
面对舆论压力,他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不为所动。
这种敢于直言、勇于担当的精神,为我国法治建设树立了榜样。
三、罗翔教授捍卫法律的意义1.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罗翔教授通过案例解读、舆论引导等方式,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
这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罗翔法治的细节经典案例
罗翔法治的细节经典案例一、粪坑案。
1. 案件情况。
这事儿可太有意思又特别有思考价值了。
有个女的啊,大晚上在野外上厕所,那个厕所就是农村常见的那种粪坑。
结果有个男的想对这个女的图谋不轨,就扑了过去。
这女的反抗很激烈呢。
她发现周围也没啥东西可以反抗的,就瞅见旁边有个粪耙子,就想拿起来打这个男的。
但是男的力气大啊,把女的压制住了。
这女的灵机一动,一脚就把男的踹进了粪坑。
2. 法律思考。
这一脚可不得了。
男的掉进粪坑后就开始挣扎,想往上爬。
女的呢,当时就慌了神。
她怕男的爬上来继续侵害她,就踩了男的手,男的又掉下去了。
这样来来回回踩了好几次,最后男的就被淹死在粪坑了。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女的这个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呢?按照一般的理解,当一个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时候,是可以进行防卫的。
这个女的一开始把男的踹进粪坑肯定是正当防卫,但是男的掉进去之后,他已经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状态,这时候女的再踩他的手,就有点争议了。
不过从当时女的角度来看,她是极度害怕男的再次侵害她,所以综合考虑,这种行为还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这就告诉我们,正当防卫的认定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境,不能太机械,要考虑防卫人的心理状态等多种因素。
二、张三偷换二维码案。
1. 案件情况。
有个张三啊,那心眼可坏了。
他跑到一家小商店,偷偷把商店的收款二维码给换成了自己的。
你想啊,这商店每天人来人往的,顾客买东西付款的时候根本就没发现这个二维码被换了,就直接把钱扫给了张三。
商店老板可就惨了,一天忙下来,发现没收到钱,一查才知道是二维码被人换了。
2. 法律思考。
那这个张三犯了什么罪呢?有人可能会觉得这就是个小把戏,不算是啥大罪。
其实啊,张三这个行为构成盗窃罪。
虽然他没有直接从商店里把东西拿走,但是他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使得原本应该进入商店老板账户的钱进入了他自己的账户,就相当于窃取了老板的财物。
这就好比是你在人家钱袋子上开了个口子,把钱偷走了,只不过这个钱袋子现在是电子的形式。
罗翔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河南省某县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杀人案。
被害人刘某,因怀疑丈夫出轨,与丈夫发生争执后,持刀将丈夫杀死。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坚称自己无罪,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刘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刘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二审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在张某服刑期间,其律师发现案件存在疑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三、再审过程及结果1.再审法院审查再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疑点:(1)案发现场未发现张某作案时留下的指纹、脚印等痕迹;(2)被害人刘某身上的伤口与张某所持刀具的刀背形状不符;(3)张某在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采信。
2.罗翔律师介入在再审过程中,罗翔律师受张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罗翔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以下事实:(1)案发现场有其他人员出入,且该人员与被害人刘某生前关系密切;(2)张某作案工具并非其所持刀具,而是他人所留;(3)张某案发当晚,确有不在场证明。
3.再审结果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张某无罪。
四、案件反思1.冤假错案的原因(1)侦查人员取证不严,导致证据链断裂;(2)审判人员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错判;(3)律师辩护不到位,导致冤假错案无法及时纠正。
2.防止冤假错案的对策(1)加强侦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侦查取证水平;(2)加强审判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证据审查能力;(3)加强律师辩护,确保被告人合法权益;(4)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经过再审,张某得以平反。
罗翔法律笔记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员工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劳动争议问题。
本案涉及该公司与员工李某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
二、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李某入职后的两年时间里,公司业绩一直保持良好,李某的工作表现也得到了领导的认可。
然而,在2013年3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公司领导层认为李某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尚可,但考虑到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争议。
三、争议焦点1. 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劳动合同解除合法。
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虽与李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因此,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六、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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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直接复制过来,懒得调整格式了,想要格式顺眼word版的,私聊。
】忍不住提醒一下: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案例书里面已经有了。
快去图书馆借吧~~~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à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à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à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
从科学角度上,拿针扎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罗翔说要连戳四百针~~)。
但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会产生恐慌)5、患甲型流感、非典,拒绝隔离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6、“张明宝案”,酒后撞死人,后逃逸又撞死人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在公路上,公交车掉头,结果发生车祸。
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注意实质: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1、张三在开公交车,上来一个乘客李四不买票,于是张三和李四起了争执。
李四动手打张三,张三索性不开车了,两人扭打在一起。
结果公交车失控,撞死三个路人。
解答:张三à交通肇事罪(违法交通规则,导致损害结果。
)李四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定是针对工具,而不是人)2、拖拉机、缆车、三轮车等等,是否是汽车?主要还是看实质解释:是否承担起了交通运输的使命。
所以滑翔机一定不是航空器,热气球有可能是。
3、甲在铁轨上夹了一个卡子,想要假装发现夹子然后收到奖励。
没想到夹子拔不下来,在车行至该路段时拼命挥舞,冒着生命的危险,终于司机看到后,终于停下来,免于事故。
解答: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把夹子夹上时危险已经实现,构成犯罪。
这是现在刑法理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是有缺陷的。
)恐怖活动犯罪1、恐怖组织:如何定义,核心在于针对普通平民;然后他扯了半节课的汪精卫……2、劫持航空器罪,什么叫劫持,按照强制者的意思控制,就是劫持。
3、从深圳飞往上海的飞机,一乘客突然想起广州还有饭局,要求在广州下机,机长拒绝,乘客说小心我对你不客气。
机长紧急迫降。
解答:劫持航空器罪(按照强制者的意思完成;而且是行为犯,一行为,十年以上。
)4、乘客砸了飞机的玻璃 à破坏交通工具罪5、客车为了抢客人,你追我赶,互相拿锤子砸车窗,导致一辆车撞到了收费站,死伤多人。
解答:坏交通工具罪(对车子的直接破坏,足以危及公共安全)6、张三为赶上姐姐的婚礼,强行上一辆运煤车,逼司机开往婚礼地,但是给了司机200元解答:强迫交易罪(不可以定劫持汽车罪,因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7、劫持火车,怎么定罪?解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OR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可以是功能意义上的破坏。
)8、偷下水道井盖。
解答:分情况而论,一般来说是掉人,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快车道等地方,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和盗窃罪想象竞合)枪支类犯罪1、想偷钱,却偷了枪à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事后占有的话)2、想偷枪,偷到了枪à盗窃枪支罪3、想偷枪,却偷了钱(或者名贵的仿真枪)à盗窃枪支罪的未遂和盗窃的既遂,想象竞合4、张三把枪放在李四处a. 对李四说抢是自己训练时用的à非法持有枪支罪b. 对李四说枪是自己抢来的à非法储存枪支罪(明知是他人非法所得)5、有制造枪支资格的企业,制造了20把枪,但是只卖了19把6、警察把自己的枪借给甲à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射击教练把枪借给甲à不构成犯罪,除非造成严重后果7、甲对乙说:“我要去打一只熊猫,把枪借给我。
”乙把枪给了甲。
解答:故意杀害珍贵动物帮助犯(明知违法活动还出借,不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直接定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8、军人家里穷,把自己的枪拿去典当解答:军人à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典当行à非法持有枪支罪9、A买了枪,将枪带在身边,坐上公交车,路过天安门广场,随意点杀了几个人。
解答:非法买卖枪支罪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无法吸收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事故类犯罪(罗翔淡定地说了一句前面讲的都不重要接下来才是重点……)交通肇事罪:1、违反交规和重大事故的因果关系:张三喝了酒开车,把前面李四给撞了。
因为前面的车逆向行使,把李四撞到了张三车前,张三躲避不及,撞了上去。
解答: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张三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解答: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仅撞成重伤不构成犯罪,但是肇事后逃跑构成)3、张三酒驾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解答: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3-7年)(酒驾把人撞成重伤,构成犯罪;肇事后又有逃逸情节,为第一档3-7年)4、张三撞人后拨打110报警,解答:没有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被撞人因失血过多死去à交通肇事罪(第二档7年以上);如果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人死亡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5、“水库案”:张三开车撞人,发现被撞的人死了,十分害怕。
于是把人扔到水里离开。
事实上人是被淹死的。
解答: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重伤+逃逸构成犯罪;肇事后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被水淹死切断,而且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心态,所以过失致人死亡)6、上述案件,如果没有淹死,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是未抢救成功。
解答:交通肇事罪(没撞死,也没有淹死,但是撞+淹+逃逸共同导致死亡结果,肇事后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7年以上)7、酒后开车没有撞人或者撞成轻伤à危险驾驶罪酒后开车撞人撞成重伤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酒后开车撞死人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酒后开车撞死人后逃跑à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酒后开车撞成重伤后逃跑致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死去à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二档)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司法解释关于肇事者的义务规定有违常理,所以处理结果可能怪异,要熟记。
(交通肇事后产生两个义务:报告义务和救助义务;履行报告义务未履行救助义务,基本刑;履行救助义务未履行报告义务,加重刑。
)总结:区分“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时,可能肇事者在“撞死或撞伤”上有认识上的错误,但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判断,不考虑肇事罪的主观认识,以客观为准。
罗翔课件或是书上148页第7点总结了逃逸类型的四种类型,不累述7、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喝酒,开车撞死人后逃跑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未喝酒时候的精神状态要清醒于酒后状态,推定为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1、“二环十三男案”:北京二环路46公里,在13分钟内就开完。
是否构成此罪。
解答:“追逐竞驶”,可以是一个人——“计时型的飙车”。
2、酒后开车,不小心撞上路边的烧烤摊,把20多个人撞成轻伤解答: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X没有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重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大头娃娃”事件:奶粉的蛋白质含量过低,奶粉跟清水差不多,导致食用奶粉的小孩长期营养不良。
解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达到销售额五万元的标准,这样很难定罪的;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当年是乙以此罪起诉惩罚,但事实上是类推解释,因为营养不良是不包括在内的。
2、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用地沟油、白酒里面加敌敌畏、福尔马林泡凤爪、泡蔬菜、用粪便做臭豆腐、瘦肉精,都是“掺入”;但是如果蘑菇店,用毒蘑菇熬汤卖给别人喝,解释为“掺入”,也是可以接收的。
3、味千拉面事件:说是骨头汤、但其实是味精调料。
解答:140条是兜底性条款。
不可以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以考虑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际上没有处理这家公司)4、化妆品毁容事件:生产的化妆品导致数千人毁容。
解答:140条与148条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但在这里,重法优于轻法。
走私罪:1、罪数问题:走私时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暴力抗拒缉私→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如果妨害公务造成他人重伤→走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2、认识错误:张三让李四带淫秽光盘入境,并告诉李四这是普通的光盘。
李四听信入关时被抓获。
解答:主观→普通光盘客观→淫秽物品,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是司法解释确是认为,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