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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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市政设施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市政设施侵权责任典型案例一、井盖“吃人”案。

在一个平常的傍晚,老张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走着走着,突然一脚踩空,掉进了一个没有井盖的下水道里。

这可把老张吓得不轻,腿也摔伤了,手机也摔坏了。

原来啊,这个井盖不知道被谁偷走了,市政部门呢,也没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个情况。

老张就觉得特别委屈,这好好地走着路,咋就遭遇这种倒霉事儿呢。

于是他就把市政部门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的时候,市政部门还辩称自己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个井盖,但是法官可没这么轻易放过他们。

法官认为,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是市政部门的职责所在,井盖缺失这么明显的安全隐患,市政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这就是他们的失职。

最后判决市政部门承担老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还有手机维修费用等一系列损失。

这就好比你养了一群羊,羊圈破了个大口子,羊跑丢了或者受伤了,你能说你不知道就没事儿吗?肯定不行啊。

二、路灯不亮引发的事故。

有这么一条小街道,路灯老是时亮时不亮的。

小王是个外卖小哥,有一天晚上送外卖经过这条街。

因为路灯不亮,他骑着电动车就不小心撞到了路边停着的一辆汽车上。

小王当时就摔得鼻青脸肿的,外卖也撒了一地。

小王觉得这路灯不亮是市政设施的问题,所以市政部门得负责。

市政部门却觉得这是小王自己不小心,和路灯亮不亮没多大关系。

但是小王说了,要是路灯亮着,他能清楚地看到路边有车,就可以躲开了。

最后这个案子到了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这条街的路灯已经多次报修,但是市政部门一直拖着没有彻底修好。

这就好比你在黑灯瞎火的屋子里给人设置了各种障碍物,人家不小心绊倒了,你能说怪人家眼神不好吗?法院判定市政部门对小王的受伤负有一定的侵权责任,要赔偿小王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

三、道路坑洼导致车辆损坏案。

小李开车走在一条市政道路上,突然“哐当”一声,车子剧烈颠簸了一下。

小李赶紧停车查看,发现车胎爆了,而且底盘也被刮伤了。

仔细一瞧,原来是路上有一个大坑,这坑也不知道啥时候出现的。

小李特别生气,这道路是市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的呀,怎么能有这么大的坑呢?。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井盖摔伤是指人们在行走中不慎遭遇井盖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害人有权要求井盖破损责任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以下是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要确定井盖摔伤的责任方。

如果井盖摔伤是由于井盖本身的问题导致的,那么责任应该由井盖的维护单位承担。

如果井盖摔伤是由于第三方损坏井盖或者故意破坏井盖导致的,那么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

其次,确定井盖摔伤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赔偿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被害人因井盖摔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被害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和报告来证明费用的合理性。

2.误工费用:如果井盖摔伤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用。

根据被害人的工作性质、职位、收入水平等来衡量误工费用的多少。

3.精神损害赔偿金:井盖摔伤可能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恐惧,影响到其正常生活。

被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4.残疾赔偿金:如果井盖摔伤导致被害人残疾,影响到其日常生活功能,被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根据残疾程度、对被害人生活的影响来确定赔偿金的数额。

5.陪护费用:对于井盖摔伤导致的严重损伤,可能需要长期的护理和照料,被害人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陪护费用。

根据具体情况和护理的费用来确定赔偿数额。

最后,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到被害人的过失程度。

如果被害人对井盖的状况不了解或没有检查井盖的义务,导致摔伤,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侵权责任法》等,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判例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在处理井盖摔伤赔偿案件时,建议受害人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井盖破损调研报告

井盖破损调研报告

井盖破损调研报告背景介绍井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覆盖下水道、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

然而,由于长时间使用和外力破坏等原因,很多井盖出现了破损问题。

破损的井盖不仅会影响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还会给城市管理带来困扰。

为了更好地了解井盖破损的情况,本次调研将重点关注井盖破损的原因、影响和解决办法。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向市民、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调查,了解井盖破损的现状和问题。

调研结果破损原因根据调研结果,井盖破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车辆超载:超过承重限制的车辆行驶在井盖上,导致井盖因受力过大而破损。

2. 材料老化:一些井盖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材料老化导致其承重能力下降。

3. 施工质量不佳:一些井盖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如焊接不牢固、承重不均等,容易破损。

4. 外力破坏:一些不文明行为或恶意破坏导致井盖被损坏或被盗。

影响与困扰井盖破损给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困扰:1. 安全隐患:破损的井盖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带来威胁。

2. 扰民噪音:破损的井盖会发出刺耳的声音,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困扰。

3. 污水泄漏:破损井盖可能导致污水泄漏,影响周边环境的卫生状况。

4. 经济损失:井盖破损需要修复或更换,给城市管理部门带来经济负担。

5. 负面形象:城市井盖破损严重的情况下,会给城市形象和旅游业带来负面影响。

解决办法为了解决井盖破损问题,根据专家和市民的意见,调研结果提出以下解决办法:1. 加强执法力度:对车辆超载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行为,减少超载对井盖造成的损坏。

2. 定期维护检查:加强井盖的定期维护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提高井盖的承载能力。

3. 更新更换井盖:对老化严重的井盖进行更新更换,使用质量更好、承重能力更强的新型井盖。

4. 引导文明行为: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文明过马路,杜绝恶意破坏井盖的行为。

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井盖破损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对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市政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研究

市政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研究

市政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研究作者:李言玲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03期政府在向社会提供更多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同时,因公共服务本身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相应增加,尤其是因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致使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纠纷日渐突显。

如何透过这些案件事实和繁琐的法律规定,研究分析背后的法律逻辑,厘清责任,更好地服务于市政管理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一、当前市政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诉讼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因市政设施管理欠缺或不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2006年,严某在西峡县时代广场喷泉旁游玩时,不慎被主水柱击倒摔伤,于是严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认为负责管理广场设施的县建设局管理不当,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建设局未尽到管理职责,判决其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

2007年,重庆上方公司在工程建设中损坏市政排水管道,造成污水倒灌进重庆桂溪等公司的地下仓库,重庆桂溪等8家公司为其财产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市政主管部门重庆市市政管委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尽到了应尽职责,判决不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这类诉讼案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多以民事案件进行受理,而被侵害人一方从诉讼策略上考虑也多以民事赔偿途径进行诉讼,主要依据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该条所规定的严格责任或称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使得行政机关在诉讼答辩中处于不利地位。

引起争议的是,因市政设施管理出现的损害赔偿诉讼,能否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该法条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以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是否妥当?而这种损害赔偿应当如何归责?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适用效力社会上早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该条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随着1994年后者的出台,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该条已不再有效。

城市窨井盖安全问题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城市窨井盖安全问题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城市窖井盖安全问题成因分析及关于策建议近期,城市窖井盖安全再次引发社会高度关切。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因窖井施工、管理、养护不当致人伤亡案件就多达155件,造成16人死亡。

窖井盖安全问题亟需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并且口认真解决。

一、成因分析一是权属关系复杂。

随着城市建设步子口的不断加快,道路改建、新建、扩建的工程数量及规模连续扩大,各种不同类型的井盖也相应增多,但关于窖井的建设和管理还处于“谁需要、谁建设、谁维持口”的多头管理模式,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以XX市为例,经统计在城市街道上有雨水、自来水、污水、电力、燃气、供热、通讯、照明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检查井、阀门井1600余座,产权涉及城管、物业、供电、供水、交通等10多个部门,井盖种类多、覆盖区域广,且权属关系复杂,“九龙治水”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监管办法口缺乏。

窖井盖质量监管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但受执法力量不足、专业技能匮乏、监管关于象面大量广等因素制约,难以形成有效监管,致使部分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城市管理部门关于电信、移动、联通、供电等非地方政府直管的国有企业约束力不够,主体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经统计,90%以上的井盖为铁制材料,具有较大回收价值,致使偷盗井盖现象频发,而井盖监管主要依靠城管监控系统和人员巡查,但这两种办法口作用非常有限,尤其是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受摄像头监控覆盖范围和巡查力量限制,不能做到全方位实时监控。

三是建设标准不一。

由于地下管线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同,各产权单位设计和使用的井盖大小、材质规格也多种多样,甚至有些街路上同一用途的井盖也有大小、材质上的不同,致使一些井盖损坏后,责任单位往往一时难以找到完全合适的产品,造成补修困难,或者即使勉强维修后也难以保证质量和安全,容易出现行车跳动、井盖翻转伤人、毁车等事故。

偶然口也会出现因井盖与井座不配套而开挖井周路面更换井座的问题,极大增加了维修成本,影响了城市街路的整体质量和美观。

市政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研究

市政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研究
认 为 , 该 条 与 《 家 赔 偿 法 》 的 规 定 国 属 于 一 般 法 与 特 别 法 、 旧法 与新 法 的 关 系 ,随 着 19 年 后 者 的 出 台 ,按 照特 别 94 法 优 于 一 般 法 、新 法 优 于 旧法 的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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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设施建设和管理致使 人身伤亡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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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事 实 和 繁 琐 的 法 律 规 定 ,研 究 分析 背
担 民事责任 。而该 条所规定 的严格 责任 或称 无过错责任的 归责原 则 ,也使得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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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在 向 社 会 提 供 更 多 市 政 公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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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 的权宜 之 计 。但 在 目前 我 国 公法 与私 法 二元 规 范体 系 基本形 成 的情 况 下 ,仍 作这 样 的理 解 未免就 显 得有 些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井盖摔伤是指行人或骑车人在行走或骑行过程中,因为踩空或者因井盖的松动、破损等原因导致的意外摔伤事故。

井盖摔伤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所以赔偿标准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评估和确定的。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受害者的伤势情况。

根据伤势的轻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伤、一般伤和重伤。

轻微伤一般是指皮肉擦伤、擦伤或者扭伤等,这种情况下赔偿金额会相对较低;一般伤一般是指骨折、挫伤或者刺伤等伤势,赔偿金额会根据受害者受到的痛苦和康复所需费用来确定;而重伤一般是指严重的骨折、重要器官损伤等,此时赔偿金额会更高,因为受害者的身体状况可能会长期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事故的过错方。

如果井盖摔伤是因为行人或骑车人自身不当操作造成的,例如行人没有注意道路情况或者超速骑行等,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减少或者无法得到全额赔偿;而如果井盖摔伤是井盖本身松动、破损等问题导致的,那么井盖维护方或者相关责任方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再次,需要考虑的是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井盖摔伤可能导致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增加,工作时间的损失,以及可能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收入减少等经济损失。

这些经济损失会成为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和道义赔偿等方面。

井盖摔伤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导致心理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此外,一些井盖维护方可能因为失职或者不当操作导致井盖摔伤事故的发生,他们应该承担道义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伤势情况、过错方、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等多个因素的综合评估。

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

受害者可以通过与井盖维护方或者相关责任方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

由于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

文章标题: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深度解析目录:1. 前言2. 什么是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3. 损失理赔标准的确定4. 市政原因损失理赔的适用范围5. 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6. 总结前言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不同的理赔标准对于受损害方和责任方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全面探讨这一主题。

什么是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是指因市政工程建设、维护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个人、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道路施工、排水系统故障、市政设施损坏等。

在这些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向责任方主张损失理赔。

损失理赔标准的确定损失理赔标准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损失的性质、程度、责任方的过错程度、受损害方的损失情况等。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损失理赔标准通常会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在确定损失理赔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公平、合理和依法的原则,以确保受损害方得到应有的补偿。

市政原因损失理赔的适用范围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个人、家庭、企业甚至整个社区的利益。

在道路施工导致车辆损坏、排水系统故障导致房屋受损、市政设施损坏导致企业停产等情况下,受损害方都有权主张损失理赔。

理赔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下的具体损失情况,以确保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确定过程中,我认为应该注重公平和合理。

责任方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对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

也需要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预防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发生。

只有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保障广大公民合法权益。

总结市政原因造成的损失理赔标准的深度和广度非常重要,涉及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问题。

在理赔标准的确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受损害方得到公正的补偿,同时也需要加强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预防损失的发生。

窨井盖引起的思考--谈确立公共设施管理瑕疵国家赔偿制度

窨井盖引起的思考--谈确立公共设施管理瑕疵国家赔偿制度

正因如此, 一旦前二类义务人不存在或找不到时, 就出现了被 害人有冤无处申, 有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怪现象。 二、 我国的《 国家赔偿法》 1995 年 1月 1 日 起施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 法》 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 确定了赔偿义务 机关 , 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和赔偿计算标准等, 在某种程度上 体现了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平等关系。 这一法律的出台, 象 征着我国民主程度的提高,象征着我国二千多年封建残渣余 孽的扫除。 但是, 美中不足的是这一法律对同样是国家机关的 管理着城市公共谢谢的行政单位因其在公共设施管理上有瑕 疵而造成他人受损的情况未作明确的规定, 也未把受害人的 经济损失纳入国家赔偿之列。 当然,现在社会上有许多不赞成将公共设施管理瑕疵纳 人国家赔偿范围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共设施管理瑕疵不
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 ;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可以依 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 向有责任的单位 、 个人请求赔偿 ;最 后一种观点认为, 前我国人 口 目 素质还不是很高, 破坏公共设 施现象较为普遍, 而我国的经济又不很发达, 将公共设施管理 瑕疵纳人国家赔偿范围, 会导致国家财政负担过重。 但笔者认为, 在社会文明和民主进步的今天, 国家赔 在《 偿法》 中加人公共设施管理瑕疵赔偿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这 既有利于切实维护公民的权益,又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勤 政廉政建设, 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加强与 国际的接轨。 同时, 这样做既不跟《 国家赔偿法》 的违法原则相 抵触, 也符合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笔者 建议建立“ 赔偿基金 ” 奖励制度 ” 和“ 。 三、 建立“ 公共设施管理瑕疵” 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 有利于全面维护公民的权益 有人认为公共设施管理瑕疵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问 题, 因此没有必要建立“ 公共设施管理瑕疵” 国家赔偿制度。 笔 者对此不以为然。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 享有管理社会的经济、 政治、 内政外交、 生产生活等的权利与义务。因国家机关是由 人组成, 由人驾驭, 所以, 人性的种种弱点都不免进人国家管 理实践, 致使国家机关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过错。 这种过错既包 括违法滥用职权, 也包括未尽职责的过错。 众所周知, 违法滥用职权会使公民受到侵害。 然而未尽职 责的过错, 同样会造成公民不必要的损失。 如马路上的窖井盖 毁损或丢失, 造成行人伤亡;桥梁管理上的欠缺致使机动车出 事故……。 前, 目 我国已 立法确立了 对违法滥用职权的国家赔 偿制度, 弥补了公民被侵权的损失。 但是那些因未尽职责的过 错而受损的公民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出现了损失无处赔偿, 只有自 认倒霉的怪状。 在我们这个社会 主义国家,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国家的主权是人民授予的, 国 家的任务是按照人民的意志为人民造福。 因此建立“ 公共设施 管理瑕疵” 国家赔偿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它能充分体现为人 民服务的宗旨。 2、 有利于国家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 依照现行的《 国家赔偿法》 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 公民 损失的, 应该赔偿。这样就引出一个推论:假如国家机关 不行使职权, 就不可能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 一旦这一推论成 立, 就必然导致国家机关从积极的作为走向消极的不作为。 这 样违法滥用职权的事是少了, 但不尽职责的就会越来越多。 久

窨井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窨井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窨井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窨井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设施,它们主要用于排放雨水和废水。

但是,窨井也许会致人伤害。

如果窨井的维护不当或者设计不合理,就有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和健康造成损害。

这种情况下,谁应该为此负责?1.窨井维护责任首先,窨井维护责任应由管道维护公司或地方政府承担。

这是因为窨井维护需要专业技术和经验,而这些技术和经验不是每个人都有的。

因此,负责窨井维护的机构应确保窨井安全,免除致人伤害的隐患。

例如,窨井盖必须严密地封闭,以避免人或动物掉进窨井里。

如果窨井盖没有严密封闭,则依法应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人的责任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也需要承担窨井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街头公园或游泳池周围玩耍的孩子们,如果不慎从窨井盖上摔下来,那么他们的家长可能会面临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父母应当照顾孩子,在孩子面前为风险负责。

如果孩子在游戏中受伤,那么父母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3.窨井设计者和制造商的责任除此之外,窨井的设计者和制造商也有责任承担。

如果窨井在设计或生产时存在缺陷,导致人的损害,那么责任应由设计者和制造商承担。

这种情况下,要求设计者和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设计或制造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或缺陷,这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和证据来证明。

4.公共部门责任最后,责任部门也包括地方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

这是因为窨井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

地方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应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确保这些设施对人和财产的安全没有危害。

如果窨井的安全性不足,导致伤害发生,那么责任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窨井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基于具体情况考虑。

由于窨井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因此,窨井的维护责任应该由管道维护公司或地方政府承担。

然而,如果人在窨井附近的行为导致损伤,则人应该承担责任。

同时,窨井设计者和制造商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设计或制造过程中存在缺陷或缺陷。

最后,如果窨井的安全性不足,责任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共设施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追究与赔偿责任界定

公共设施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追究与赔偿责任界定

公共设施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追究与赔偿责任界定根据您的题目,我将以一篇议论文的格式来撰写关于公共设施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追究与赔偿责任界定的文章。

公共设施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追究与赔偿责任界定公共设施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们的正常运行对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公共设施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共设施事故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和确定赔偿责任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设施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追究的相关问题,并尝试给出一种合理的赔偿责任界定。

责任追究公共设施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到多个参与方,这就给责任的追究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在确定责任追究的同时,需要明确各方在公共设施事故中的关系和义务。

一般来说,公共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和所有者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公共设施的使用者应该在使用时保持合理谨慎,并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如果因为使用不当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使用者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其次,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有责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管理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隐患。

如果管理者在事故发生之前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或未能及时维修设施,他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公共设施的所有者在使用设施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有者应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如果所有者没有履行他们的义务,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他们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赔偿责任界定对于公共设施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的界定是追究责任的重要环节。

在界定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事故的性质、损失的范围以及各方的责任程度等。

首先,需要确定公共设施事故的性质。

不同类型的事故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因此在界定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

其次,需要评估损失范围。

损失范围包括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等方面。

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包括医疗费用、失能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窨井致人损害的问题及建议

窨井致人损害的问题及建议

窨井致人损害的问题及建议
窨井致人损害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窨井盖破损、松动、下沉甚至缺失等引起,存在窨井质量和安装不达标、权属主体众多、安全隐患多样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会引发民事纠纷,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1. 加强窨井盖的监管和维护。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窨井盖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维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窨井盖维护体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和修复损坏的窨井盖。

2. 明确责任主体。

应明确窨井盖的权属和管理主体,建立责任制度,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

同时,应加强对权属和管理主体的监管,确保其履行职责。

3.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政府应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意识教育,让公众了解窨井盖的安全使用知识,避免出现意外事故。

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他们正确使用窨井盖,避免发生意外。

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完善《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窨井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赔偿标准和程序等事项,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5. 加强刑事打击力度。

对于盗窃窨井盖等犯罪行为,
应加强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总之,解决窨井致人损害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监管和维护、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刑事打击力度等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

井盖摔伤的赔偿标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道路和水管等基础设施得到了不断的改善和完善。

其中,路边的井盖在城市交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摔伤事故的发生。

那么,对于井盖摔伤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井盖本身作为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其安装及维护责任,应由有关部门承担。

如果是因为井盖安装或维护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则其责任应该由有关部门承担。

而如果是因为他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井盖摔伤,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对井盖摔伤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考虑时,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评估。

首先,需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情及经济损失。

例如,如果受害人仅仅是皮外伤,且未造成经济损失,则其赔偿标准会相对低一些。

而如果受害人因为井盖摔伤导致了严重的损伤或者工作、生活上的巨大经济损失,那么其赔偿标准就会更高。

其次,需要考虑事故中的责任方及其过错程度。

对于井盖摔伤事故,责任方不同,其赔偿标准也不同。

例如,如果是井盖自身的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事故,则应由井盖的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井盖的安装或维护存在问题导致事故,责任则应由安装或维护单位承担。

如果是他人故意或过失导致井盖摔伤,责任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考虑当地的赔偿标准。

不同城市或地区的赔偿标准不同,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的。

因此,在对井盖摔伤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

对于井盖摔伤事故的赔偿标准,需要明确的是,其实际的标准会因为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然而,我们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参考,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赔偿标准。

当然,更加重要的还是要在井盖的安装和维护上加强管理和监督,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井盖破损调研报告

井盖破损调研报告

井盖破损调研报告井盖破损调研报告摘要:井盖是城市道路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众行走的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井盖破损问题经常发生,不仅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不便,还可能造成意外伤害。

本调研报告对井盖破损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改进城市管理的建议。

1.引言井盖作为城市道路上的重要设施,其主要作用是为水、电、电信等设施提供通风、检修和维护的通道。

然而,在长时间的使用和城市环境的影响下,井盖容易破损、移位或丢失,这给市民出行带来了安全隐患。

2.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井盖破损问题的现状和原因,为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城市管理的建议。

3.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

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问卷85份,有效回收率为85%。

对市区内的主要交通道路进行了实地考察,并记录了井盖破损的情况。

4.调研结果(1)井盖破损现象广泛存在:在调研的85份问卷中,有70份表示自己在市区内遇到过井盖破损的情况。

实地考察中,也发现很多井盖存在破损问题,尤其是交通量大的路段。

(2)破损原因多样:井盖破损的原因包括使用年限过长、施工质量不过关、车辆碾压等因素。

其中,使用年限过长是最主要的原因。

(3)破损对公众出行的影响:井盖破损不仅会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还有可能引发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问题分析(1)管理不到位:调研发现,部分井盖破损的地方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未能及时修复或维护。

(2)施工质量问题:一些井盖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使用年限较短。

(3)缺乏预防机制:目前市区内并没有建立有效的井盖破损预防机制,只有在破损发生后才进行修复。

6.改进建议(1)建立健全井盖破损预防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井盖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井盖破损问题。

(2)加强施工质量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井盖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使用年限长。

井盖“伤人”法律案例分析

井盖“伤人”法律案例分析

井盖“伤人”法律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这是一起小区居民经过供热井盖,跌落窨井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纠纷。

王阿姨居住于本市某小区,2013年10月9日上午,王阿姨晨练结束准备回家,在单元门前经过供热窨井时,由于井盖松动翘起,王阿姨跌落窨井,造成身体多处骨折。

王阿姨被路过行人救起,随后和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联系,告知事情经过并要求赔偿。

物业公司来到事故现场查看,发现窨井井盖大小与井口尺寸不匹配,路过行人如不小心踩踏上去会造成井盖踩翻、跌落井底的后果。

物业公司立即与负责该小区供热的本市某供热公司联系,经过双方沟通,确认供热公司在供暖前期曾委派公司员工,对供热辖区的窨井管道进行维修保养,但忽视了井盖与井口之间缺失的密封胶圈,未采取措施及时更换井盖,导致了安全隐患。

二、裁判结果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王阿姨与本市某供热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供热公司对王阿姨受伤期间花费的治疗费用给予了全额赔偿。

事后供热公司立即对供热辖区的窨井进行了全面的排查。

三、案例分析
小区公共设施,与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息息相关。

相关企业作为窨井的管理者,应定期对管理使用的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对窨井盖应当及时封闭,排除安全隐患。

该起事故的发生与供热公司管理不当存在因果关系,出现损害后果时,公司应对王阿姨承担赔偿责任。

井盖事件感悟心得体会(3篇)

井盖事件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各地接连发生井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事故暴露出我国在井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对井盖事件有着深刻的感悟。

二、事件回顾1. 2019年7月,福建宁德市发生一起井盖塌陷事故,一名女子不幸身亡。

2. 2020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发生一起井盖塌陷事故,一名男子坠入井中,所幸被救。

3. 2020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发生一起井盖塌陷事故,一名女子坠入井中,不幸身亡。

这些事件让我深感井盖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也让我对井盖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三、事件感悟1. 井盖安全关乎生命安全井盖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排水、排污、供气、通讯等任务。

一旦井盖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城市正常运转,更重要的是,会给市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井盖安全不容忽视。

2. 井盖管理责任重大井盖事故频发,反映出我国在井盖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作为城市管理者,应切实承担起井盖管理的责任,加强井盖巡查、维修、更换等工作,确保井盖安全。

3. 公民安全意识需提高井盖事故的发生,与市民的安全意识密切相关。

许多事故都是由于市民不慎掉入井中,或者未意识到井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提高公民安全意识,是预防井盖事故的重要途径。

4. 政府监管力度需加强井盖事故频发,反映出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井盖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不合格井盖的生产和销售,确保井盖质量。

5. 社会共治需形成合力井盖安全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市民等多方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投入,完善井盖设施;企业应提高产品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市民应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井盖安全监督。

四、心得体会1. 增强安全意识,关注井盖安全作为一名市民,我要时刻关注井盖安全,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观察井盖是否存在异常,如井盖破损、下沉、松动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积极参与井盖安全监督我要积极参与井盖安全监督,发现井盖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陕西井盖事故调查总结汇报

陕西井盖事故调查总结汇报

陕西井盖事故调查总结汇报陕西井盖事故调查总结汇报为了在陕西省减少井盖事故的发生并保障市民的安全,我们进行了一次陕西井盖事故的调查研究。

通过对事故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措施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一、事故原因分析1. 设计和施工问题:部分井盖的设计和施工标准不符合规范,导致了井盖不稳定,容易发生事故。

2. 维修不及时:一些井盖出现故障后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导致了井盖脱落和人员伤亡的发生。

3. 不合理使用:一些人在井盖上停放重物、施加过大压力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导致井盖损坏或断裂。

二、事故影响分析1. 人员伤亡:井盖事故会导致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痛苦。

2. 社会影响:井盖事故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恐慌,对城市形象和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 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维修和赔偿工作,对政府和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

三、事故预防措施建议1. 加强设计和施工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在井盖设计和施工环节加强监管,确保井盖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定期维修检查:井盖的维修应及时进行,发现问题后要立即处理,避免损坏和人员伤亡的发生。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市民对井盖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提高使用井盖的正确方式。

4. 制定相应规范: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井盖的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要求,促进井盖事故的预防。

四、总结陕西的井盖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

我们应该加强井盖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监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井盖安全意识,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防止井盖事故的发生,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通过对陕西井盖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了一些有关事故原因、影响和预防措施的结论和建议。

我们相信,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陕西的井盖安全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城市环境。

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内容提要: 城市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往往面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难题。

本文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管理实务和司法审判实务中的相关做法,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使受害人得到全面有效的救济,应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并行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也就是说,在妥善解决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时,除了确立民事责任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外,还应一方面确认行政主体在市政井盖管理中的义务和相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 井盖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社会责任主体多元化救济机制一、引言井盖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在城市市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井盖一旦丢失、损坏,就会成为危险的隐患,随时可能致人伤残或死亡。

于是,受害人就与导致该危险隐患产生的主体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受害人救济机制成为市政管理中一个纷繁复杂的问题。

司法实务中,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着各种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井盖权属主体即是井盖管理主体,其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第二,在井盖权属主体之外,另有单独的井盖管理主体。

井盖管理主体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第三,井盖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第四,行为人用盗窃等手段破坏井盖公共设施,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这四种不同类型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分别遇到了不同的瓶颈和难题,具体概括如下:在第一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中,责任单位的确定成为客观不能。

在这类案件中,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井盖权属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所提供的2008年井盖事故处理摘要,此类井盖事故在实践处理中的瓶颈是井盖权属主体无处可寻,即所谓的无主井盖伤人成为一大难题。

【人民法院报】道路井盖致人损害归责与被侵权人安全注意义务

【人民法院报】道路井盖致人损害归责与被侵权人安全注意义务

【人民法院报】道路井盖致人损害归责与被侵权人安全注意义务【裁判要旨】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道路井盖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法院要评判被侵权人有无过错:井盖缺失的,受害人负有注意义务;井盖松动的,受害人不负有注意义务。

【案情】2016年5月1日下午,原告王昌贵与其妻子散步至云南省巧家县白鹤滩镇青年路休闲农家乐门口时,踏到人行道上由被告管理的污水井盖上,井盖随即翻转,造成原告右脚受伤住院医治16天,支出医疗费6186.34元。

2016年5月24日,被告巧家县城管局出具《关于王昌贵受伤一事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单位接到许绍健关于他岳父王昌贵在青年路街道(青年路休闲农庄门口)处,一只脚踏到人行道上的污水井盖上时,随后盖板翻转,使受害人王昌贵右脚落空,将脚划伤。

随后我们就此事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发现此盖板受外力时会发生翻转,之后我们及时对盖板再行加固处理,消除隐患(有图片为证)……”。

涉案井盖曾由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做修复改造,修复后,已于2016年1月27日移交被告巧家县城管局管理。

原告受伤后,经多方寻求解决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9866.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致伤原告的污水井盖是设在道路上的公共设施,被告作为井盖的管理者,未对其管理下的公共道路上松动的污水井盖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产生损失,同时,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受伤其没有过错,故被告应当就原告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合法合理,全部予以支持。

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巧家县城管局赔偿原告王昌贵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9866.34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城管局负担。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并已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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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李陈婷【学科分类】侵权法【出处】民商法网刊2010年第7期总第54期【摘要】城市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往往面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难题。

本文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管理实务和司法审判实务中的相关做法,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使受害人得到全面有效的救济,应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并行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也就是说,在妥善解决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时,除了确立民事责任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外,还应一方面确认行政主体在市政井盖管理中的义务和相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井盖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一、引言井盖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在城市市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井盖一旦丢失、损坏,就会成为危险的隐患,随时可能致人伤残或死亡。

于是,受害人就与导致该危险隐患产生的主体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受害人救济机制成为市政管理中一个纷繁复杂的问题。

司法实务中,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着各种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井盖权属主体即是井盖管理主体,其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第二,在井盖权属主体之外,另有单独的井盖管理主体。

井盖管理主体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第三,井盖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第四,行为人用盗窃等手段破坏井盖公共设施,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这四种不同类型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分别遇到了不同的瓶颈和难题,具体概括如下:在第一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中,责任单位的确定成为客观不能。

在这类案件中,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井盖权属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所提供的2008年井盖事故处理摘要,此类井盖事故在实践处理中的瓶颈是井盖权属主体无处可寻,即所谓的无主井盖伤人成为一大难题。

据调查显示,北京市共有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100.6184万个,其中水箅子18.3292万个,分属于水、电、气、热、通讯等17家专业井盖权属单位和社会单位。

[1]由于各处井盖隶属不同的单位和企业,寻找井盖权属单位往往耗时耗力且经常经过多方调查也无法最终确认责任单位。

所以处理此类案件时,若仅仅依靠井盖权属单位赔付损害赔偿,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便利救济。

在第二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中,有两个难题困扰着司法实务:首先,在井盖权属主体与井盖管理主体分立为两个不同单位时,究竟是由井盖权属主体还是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住宅小区内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究竟是小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物权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似乎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依此,住宅小区内井盖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其所有权也应属于小区业主。

可是由此井盖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否也应为小区业主呢?在司法实务判决中,住宅小区内井盖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区业主,而是物业管理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往往也是物业管理公司。

[2]这种责任承担模式如何与《物权法》上规定住宅小区内井盖归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这一所有权制度相互协调论证,值得进一步讨论研究。

其次,无论这种类型下的赔偿责任主体最终确定是井盖权属单位抑或是井盖管理单位,其同样存在着第一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所出现的难题,井盖权属单位或是井盖管理单位均淹没在纵横交错的地下设施管道中,无处可寻。

在第三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有一个可问责性与否的难题:行政管理单位履行的是行政职能,那么在其存在管理瑕疵时,是否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何在?在第四种类型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所引发的纠纷中,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现实中,这类案例的情况往往是偷盗行为人迟迟没有归案或者没有偿付能力,这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受害人救济并无实际功效,受害人无法从直接责任人——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处取得应有的赔偿。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济机制(一)多元化责任主体的构建笔者认为,在井盖事故中,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的责任主体,捋清各个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分担,从而构建由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相互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的救济法网,具体分析如下:1、民事责任主体井盖的损害赔偿首先是一个民事领域的问题,民事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包括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2、行政责任主体井盖作为城市公共设施,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义务和行政责任。

3、社会责任主体在直接救济途径无法走通的情况下,社会救助与责任保险需要担负其社会责任。

4、其他责任主体在井盖事故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其他责任主体。

比如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这时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比如在井盖事故中,受害人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时受害人也要根据与有过失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所共同构建的多元化责任救济体系。

关于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受害人的与有过失等问题在理论上并无争议,在司法实务中亦无障碍,本文不做更多的讨论。

(二)民事责任主体在井盖事故损害赔偿中,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1、井盖权属主体(1)井盖权属主体的类型化区分在城市地下设施的建设中,涉及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各个部门,各类井盖的权属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井盖属于一个井盖权属单位单独所有并使用、维护;第二,井盖由井盖权属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维护[3];第三,井盖属于两个或多个井盖权属单位共同所有并共用;共用单位协商明确一家单位负责维护,或者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维护。

[4](2)井盖权属主体的过错推定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井盖权属主体在井盖致人损害时承担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除非井盖权属主体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管理维修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井盖权属主体便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井盖管理主体(1)井盖管理主体的类型化区分井盖管理主体在市政实务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合一,即井盖的管理者便是井盖的所有者;第二,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分离,即两者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单位。

具体来说,又分为两种情形:首先,在井盖施工期间,工程发包方是井盖权属主体,而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为井盖管理主体。

其次,井盖权属主体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管理并维护,则受托单位便为井盖管理主体,委托单位为井盖权属主体。

典型的情况是建筑区划内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井盖,是小区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管理,小区业主则为井盖权属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则为井盖管理主体。

(2)井盖管理主体的绝对责任当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合一时,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争议,由这个合一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当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分离时,即出现上述类型化区分中的第二种情况时,井盖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究竟由井盖权属主体承担,还是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或者由二者共同分担,则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当权属主体与管理主体分离时,应由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井盖管理主体承担的是绝对责任,谁管理谁负责。

井盖权属主体只有在与井盖管理主体合一时或者不存在井盖管理主体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有:①法条依据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91条专门针对井盖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管理人,即这里所指的井盖管理主体。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井盖施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此,法律明文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井盖管理主体——施工方而非井盖权属主体——工程发包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法理依据A、损害预防理论:笔者认为,在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该重点着眼于防止井盖事故损害的再次发生。

责任主体的最终确定应该考量井盖权属人和井盖管理人何者离损害发生的原因更为接近,何者更有能力预防损害的发生。

而井盖管理主体较井盖权属主体而言,更接近导致井盖事故发生的维护管理瑕疵,更有能力去妥善管理井盖,预防悲剧的发生。

比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必然会在日后加强其对井盖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井盖瑕疵后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处理,这便能更有效地预防井盖悲剧的再次发生。

若是由小区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小区业主在维护管理井盖上发挥不了如此立竿见影的作用。

B、损失分担理论:笔者认为,在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该更多考虑损失的公平合理分担,考虑管理者和权属者何者更具有分担能力。

在住宅小区井盖事故赔偿问题上,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公司较之小区业主更具有偿付受害人损失的能力。

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分担。

③司法实务依据如上文所述,实践中,住宅小区内井盖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区业主,而是物业管理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往往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井盖的管理主体。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述的井盖管理主体承担绝对责任,是在最终赔偿责任的分配层面而言的,而不是在受害人求偿层面而言的。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较之《民法通则》第126条,将责任主体由原来的“所有人、管理人”扩展为“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并增加其对其它责任人追偿的制度。

《侵权责任法》的这项变动有利于受害人更及时更有效地受偿:受害人可以不必精确地确认究竟谁是井盖致人损害中真正的责任主体,便可以从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方中任意一方[5]处首先获得赔偿。

真正责任主体的确认则发生在之后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者之间相互追偿或者向其它责任人追偿的法律关系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在求偿阶段选择向井盖权属主体提出赔偿要求,司法机关也应该支持这种诉求。

但是井盖权属主体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后可以向井盖管理主体追偿,从而使得井盖管理主体成为最终负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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