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印花税】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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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印花税】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例

【案例简介】

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以客滚运输为主营业务,以船舶运输业务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经营海口至海安往返、海口至广州(暂停)往返、海口至北海往返、海口至西沙往返、泉州至金门往返客滚运输航线。

2010年营业收入合计为600,425,678.90元。已缴纳营业税10,821,176.64元、城市建设维护税763,354.22元、教育费附加327,151.8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865,423.79元;已缴房产税4,122.48元;已缴印花税963,464.90元。

2011年营业收入合计为644,193,479.23元。已缴纳营业税12,402,015.47元、城市建设维护税868,285.04元、教育费附加372,122.15元、地方教育附加248,081.4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344,524.50元;已缴车船税136,190.00元;已缴房产税5,562.48元;已缴印花税249,544.00元。

2012年营业收入合计为581,901,278.00元。已缴纳营业税11,416,475.71元、城市建设维护税799,153.31元、教育费附加342,494.28元、地方教育附加228,329.51元(其中由于财务人员记账错误,多计收入3,407,104.00元,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合计114,478.69元,2013年度已经自行抵缴相应的应缴税款及附加);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464,127.20元;已缴车船税188,435.67元;已缴房产税7,068.32元;已缴印花税481,867.20元。

经查实,该企业2010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2.871.10元;2011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57,895.10元;2012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5,520.00元。

【案例分析】

少部分应税合同未按规定贴花,少缴印花税96,286.20元。该公司有少部分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该公司与供应商海南某石油有限公司、海南某某石油有限公司、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油购销框架协议未按规定以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附件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的规定:

2010年度该企业共计合同金额105,858,506.47元,应缴印花税996,336.00元,已缴印花税963,464.90元,少缴印花税32.871.10元。

2011年度该企业共计合同金额165,135,218.25元,应缴印花税307,439.10元,已缴印花税249,544.00元,少缴印花税57,895.10元。

2012年度该企业共计合同金额14,136,218.00元,应缴印花税487,387.20元,已缴印花税481,867.20元,少缴印花税5,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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