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南省慈善
范钦臣副省长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在此 我也向在座 的全体 同志提几点希 望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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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 民 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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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一步提高对税务机构分设重大意 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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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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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 财政收入的 主要来源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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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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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 四 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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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重 要 经 济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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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 机构分设 的 必要性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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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局 机关各 处室 各事业单位 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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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筹备组 的部署办事 一律不准擅 自 行动 ; 要大 小事讲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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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坚决不允许进领导 班子 ; 要防止趁机构分设乱 花钱 乱挪用 转借 转移资金等不正之风 ; 要保护
大 会盛 泥 国家财产 财产 移交 划转要手续齐全 帐 目清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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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的同
加强不能削弱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按 照 统一税法 公平税负 简化税制 和 合理分权的原 则 改革和 完善税收制度 规范分配格 局 收领导体制 必 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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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国家的收入献 出
按 照 这一要求 税
。
了生命 与改革开放初期相 比 无论是我们这支 队 伍 的规模还是整体 思 想和业务素质 ; 无论是工作 量 业务范围还 是管理水平 思 想建设 组织建设 业务建设各方 面 都发 生 了 巨 大 的变化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豫财税政[2010]76号
•【施行日期】2010.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0]7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河南省财政厅对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304件,失效规范性文件28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224件。
未列入《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增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河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河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河南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豫扶贫办〔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豫扶贫办〔2017〕1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扶贫办、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4日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
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5〕10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5〕10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的实施意见》(豫发〔2011〕21 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14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2〕256号)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科技扶贫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10日附件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的实施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科技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扶贫资金是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推广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生产技术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豫财社〔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社〔2024〕3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5月10日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民发〔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1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任克礼副书记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又 要 考虑 到 对企 业的实 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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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的处理 难度是 很 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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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省委 省政府 省人大 省政协对税务机构分 设是高度 重视 的 态度是积极 的 工作是认真的 希望税务 部门的同志 以 高度负责的态度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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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克 礼 副 书 记 在 河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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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成 立 大 会 上 的 讲 话
( 1 9 94 年 7 月 1 4 日)
从酝酿方案到人员的确定 批准的较快 省委 省 政府对中央的这个决定持积极拥护的态度 们做好分设工作提供 了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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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省人大 省政协及 省直属 4 0 多个单位 的有关 领 导和原河南省税务局全体同志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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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由省政府秘书长鲁茂 升主持 省长助理 杨光喜代表 省委 省政府 国 家税务 总 局宣读 了 关 于 河南 省税务 局 机构分设 方 案的 批 复 宣布 了 河南省 国家税务 局
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2011.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豫应急办〔2023〕86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86号各省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温暖送达受灾群众,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应急函〔2023〕96号)要求,扎实有序做好我省冬春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安心过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救助主体责任2023年,我省自然灾害形势复杂严峻,洪涝、风雹、低温冷冻、生物灾害等多发频发,给灾区群众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受灾群众今冬明春基本生活面临一定困难,做好冬春救助工作责任大、任务重。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牵挂各地受灾群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研究部署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强调要千方百计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迅速拨付各类救灾资金,提早进行补偿救助。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开展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冬春救助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关心关怀,关系受灾群众切身利益,是兜牢民生底线、防止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7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月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豫财基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五章考评机制第六章子基金申报程序第七章附则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汇聚社会资本、引入优秀人才,大力吸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河南,持续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通过市场化参股子基金,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来豫发展,多方位撬动国内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
第三条引导基金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投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等全领域子基金,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科创企业的天使类基金予以倾斜。
对于我省其他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基金,引导基金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四条引导母基金总规模暂定30亿元,分期到位。
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主要由省财政出资,积极吸引市县(区)共同出资。
第五条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选取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
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公开征集子基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豫政办[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8〕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四日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国务院批准在我省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省使用,专项用于全省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彩票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编制专项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全省彩票公益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办理彩票公益金拨付手续、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等。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第五条彩票公益金包括:(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二)上级财政拨入的彩票公益金;(三)按规定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彩票公益金足额缴入省级财政国库,同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省财政厅备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28日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豫财预[2013]18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7.30【实施日期】2013.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豫财预〔2013〕188号)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平稳有序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经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营改增试点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增加情况。
制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实现更快更好发展。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一)确定扶持对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原则上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下同)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下同)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二)设立扶持资金各级财政按照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豫财基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2024年7月26日附件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产业引导、政策扶持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天使类项目,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特设立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河南省种子期、初创期等天使类项目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容忍”的原则,引导各类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体系。
二、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母基金总规模30亿元,分期到位。
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全部由省财政出资。
三、受托管理机构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引导母基金。
四、组织形式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组织形式。
五、决策管理及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做好产业政策制定、合作渠道对接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制定基金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投资项目遴选机制、做好激励容错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对基金的监督检查,要合理把握激励和容错纠错政策界限,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充分调动和激发基金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政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财税政[2012]6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10.16
【实施日期】2012.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2〕67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各单位,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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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南省慈善总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财办税﹝2007﹞16号
【发文日期】2007-09-06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76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