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第五条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豫国税发[2005]39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9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代”范围是指以下内容:(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豫财税政[2011]86号
•【施行日期】201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1]8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各单位,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现公布第二批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两家非营利组织名单,分别是安阳市教育基金会和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均为2011年-2015年,为期五年。
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财税政〔201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3号)附件3(中税网)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经营地址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增值税纳税人类型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相关资质有效期
享受备案优惠项目
所属行业
□工业 □商业 □交通运输业 □现代服务业
申请减免税项目
申请减免税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名称
本次申请减免税
所属时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理由:
纳税人声明:
上述内容及其附列资料是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文书受理岗意见:
经办人:
年 பைடு நூலகம் 日
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5﹞141号【发文日期】2005-05-31【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11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重视所得税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了所得税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在日常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征管不到位、个别基层单位企业所得税亏损面较高的情况。
为了增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提高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增加所得税收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2005﹞64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严禁按一定数额销售收入或按行业全部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检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上传路径: FTPCENTRE所得税处公用目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豫国税发[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1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
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核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二、各地应通过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来督促纳税人建账健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
细化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幅度。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税总发[201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2014.12.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78号文件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包括各税种征收政策、减免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二)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四)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五)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也可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反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需要反馈专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税收政策调整、征管措施改进的新要求,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下列途径,广泛收集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执法监督、复议诉讼;(二)审计、涉税举报、信访查办、舆论舆情处理应对;(三)各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书面质询、提案建议;(四)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及建议;(五)其他途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国税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减免税管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208号【发文日期】1997-10-07【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资源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免资源税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资源税的管理范围: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减免资源税报批的原则:(一)对资源税的减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减免税: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2、帐目不健全或不能正确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3、不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且三年内有重大偷税行为的。
第四条 减免资源税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代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减免资源税的申报资料: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需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必须在享受减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减免资源税的申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豫国税发[2007]304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304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明确税收分析工作任务,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分析、税收负担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税种和行业税收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等工作应实现有机结合,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参考,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分析工作管理。
第二章税收分析职责及业务划分第七条按照税收分析工作的要求,各级应建立局领导统一领导、计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上下级密切配合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豫国税公告[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2号)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4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国税公告〔20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该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省内居民企业跨市(含郑州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树立优化服务意识,主动宣传汇总纳税企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构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汇总纳税企业确认第四条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确认备案:(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所有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局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豫国税发[2007]31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国税发〔2007〕315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转变管理理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国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使基层的工作精力更多地用于提升征管和服务的质量与效能上。
"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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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结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7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月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函﹝2002﹞323号【发文日期】2002-08-19【实施时间】2002-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基于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各项业务处理行为,保障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安全运转,提高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应用效率,促进全省国税系统征管信息化建设,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是由语音平台、网络平台、安全认证平台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应的软件系统组成,具有语音、INTERNET、数据和传真等多种接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申报方式、纳税宣传、咨询服务、纳税指南、税法公告、税务违章 举报和发票抽奖等各种服务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网的综合性电子信息服务与交换系统。
第三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为各类纳税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省局集中开发、市局负责管理、市县两级运行”的总体原则,保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各项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
未经省局批准,各市不得擅自修改省局下发的电子信息服务平台业务软件,也不得自行开发基于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业务软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的业务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业务部门由征管、办公室、流转税、所得税、出口退税、涉外税、法规、计统、稽查、等部门组成,征管部门牵头;技术管理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豫国税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18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的顺利试点和推行,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在郑州市金水区和惠济区、郑东新区分别试点网上抄报税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成功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扩大试点并逐步推行,全面构建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
为保证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的顺利试点和推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目标、内容和范围(一)推行目标。
通过在全省各省辖市试点推行网上抄报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实现企业纳税人无论在任何一家银行开户,均可做到足不出户在网上办理各项申报纳税事宜,实现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并力争2010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县(市、区)推行到位。
(二)推行内容。
在成功推行企业纳税人网上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运费发票网上认证基础上,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发票网上抄报税系统,同时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一窗式”自动比对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网上稽核比对。
(三)推行范围。
包括全省实行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只缴纳所得税纳税人。
但“一窗式” 自动比对不能通过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企业,暂不推行网上抄报税和网上扣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豫国税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度,企业当年税收优惠备案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核;对企业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本办法规定补报备案资料,对审核后不予认可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对2008年度应由省局确认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暂由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不再逐级上报;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应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动态管理,条件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经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外,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11•【字号】豫政办[1994]34号•【施行日期】199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4〕34号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现将《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
实行分税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觉从大局出发,统筹兼顾,周密部署,互相配合,严肃纪律,积极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我省税制改革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现就组建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一)组建我省两个税务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南省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实施方案的批复,结合河南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要从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有利于税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出发,确保税收和税制改革两不误。
(三)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设置各级税务机构,确定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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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
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7]15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15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2年,省局印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98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实施近四年来,在规范国税机关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国税办发〔2006〕84号,以下简称《规程》),为贯彻落实总局《规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减免税审批工作,省局对《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机关减税、免税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税、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税、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事项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重大减税、免税是指达到一定数额的减税、免税。
省局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死欠核销欠缴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省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数额标准为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省局以下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局按照审批权限结合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减税、免税的审批必须遵循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