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豫国税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省局下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97号)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纳税申报和文书审批等70项日常涉税业务时所报送的各种文书资料进行了梳理简并。
之后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虽然进行简并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在业务范围的界定、政策依据的层级和时间的不同,二者存在部分差异。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工作,省局按照最大化简并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重新进行了梳理归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涉税资料简并和规范的内容(一)本次通过梳理简并共取消办税业务36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本次通过梳理简并减少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522项次,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1项,报送资料987项(详见附件3: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一览表)。
(四)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次通知为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豫国税发[2006]316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31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要求(一)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所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帐薄分为复式帐、简易帐。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引导并督促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设置帐薄。
(二)对符合建帐条件、能够真实准确核算收入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帐征收。
对没有建帐能力的,应设置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典型调查的分类、内容及要求(一)调查分类。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内将定期定额户划分为市场、街道、村庄、写字楼、商场内的承包承租柜台等区域类别,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并将采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和更新。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经营面积、收入、生产经营性费用、其他费用、毛利率、实际发票开具和代开金额等。
生产经营性费用是指生产经营用房房租或摊位费、水电费、工商行政管理费、卫生费、雇工工资、其他经营性费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20•【文号】国税发[1994]208号•【施行日期】199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208号1994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税收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税收的法规。
本规定所称地方税收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税收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单独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办法等。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规定、文件;(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三)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税源调查等文件;(五)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地(市)、县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等,由本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省级税务机关备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豫国税发[2005]39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9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代”范围是指以下内容:(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但第五十条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除外。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五、删去第五条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
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豫国税公告[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1〕4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定,现将我省县(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县(区)国家税务局已没有自行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如确需制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或提请上一级主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二、全省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应立即根据总局、省局及主管省辖市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本单位2010年7月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制作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
同时,对2010年7月1日后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清理,凡无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的,应当立即予以废止。
三、清理工作应于2011年9月底前结束并将清理结果上报主管省辖市局,各省辖市局汇总后于10月中旬前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省局授权全省各县(区)局国家税务局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以正式公告形式将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在原文件生效范围内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下半年,省局开展了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清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或失效)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或失效)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函﹝2009﹞139号【发文日期】2009-04-29【实施时间】2009-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2009﹞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的规定,省局对相关文件亦做了清理,予以公布。
现将总局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清理结果,对本单位转发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且我省已转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8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1.《》(国税函发﹝199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转发》(豫税发(1994)8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06号) 3.《》(国税发﹝199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豫国税发﹝1995﹞0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0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豫国税发(1996)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 6.《》(国税函﹝1997﹞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 《转发》(豫国税发(1997)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7.《》(国税函﹝1997﹞401号) 《关于开展全省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8.《》(国税发﹝1998﹞10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0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33号)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0.《》(国税函﹝1999﹞5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11.《》(国税发﹝2001﹞1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33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26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传(2003)21号) 14.《》(国税函﹝2003﹞4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15.《》(国税函﹝2003﹞1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458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17.《》(国税发﹝2005﹞7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18.《》(国税发明电﹝2005﹞2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传﹝200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19.《》(国税函﹝2005﹞33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12号) 20.《》(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函﹝2005﹞102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526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163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和全年零税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23.《》(国税函﹝2006﹞127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24.《》(国税函﹝2007﹞62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2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25.《》(国税函﹝2007﹞102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364号)废旧物资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26.《》(国税函﹝2008﹞40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228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豫国税函[2007]166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16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管理意识,健全管理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
要建立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适时发现、及时督促、依法认定、定期检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到位。
二、注重信息监控,加强认定管理。
各地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达标小规模纳税人信息。
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个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填写《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
对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企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按现行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加强考核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要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豫国税发〔2005〕65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税收管理员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考核标准并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豫国税发[2007]304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304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明确税收分析工作任务,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分析、税收负担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税种和行业税收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等工作应实现有机结合,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参考,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分析工作管理。
第二章税收分析职责及业务划分第七条按照税收分析工作的要求,各级应建立局领导统一领导、计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上下级密切配合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豫国税公告[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2号)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4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国税公告〔20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该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省内居民企业跨市(含郑州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树立优化服务意识,主动宣传汇总纳税企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构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汇总纳税企业确认第四条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确认备案:(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所有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局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
一文了解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文了解税务规范性文件从事财税工作的人员,包括税务人员都知道,税收法律在税法体系中的数量很少,现行税法中存在着大量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俗称税收政策。
它对税务执法起着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
作为财税人员和税务工作者都需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法律地位等有一定地了解。
一、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了解税务规范性文件之前,我们先认识一下,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制定的,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既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也包括上述单位制定的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法律性文件。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仅指后者,现在提到规范性文件一般就是指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下了一个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该文件对规范性文件下定义的时候,前面加了“行政”二字。
那么,是不是还存在“司法”规范性文件?确实存在,但它的名称叫司法解释(省及以下人民法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
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豫国税发[2007]31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国税发〔2007〕315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转变管理理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国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使基层的工作精力更多地用于提升征管和服务的质量与效能上。
"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7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月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豫国税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18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的顺利试点和推行,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试点及推行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在郑州市金水区和惠济区、郑东新区分别试点网上抄报税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成功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扩大试点并逐步推行,全面构建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
为保证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的顺利试点和推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目标、内容和范围(一)推行目标。
通过在全省各省辖市试点推行网上抄报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实现企业纳税人无论在任何一家银行开户,均可做到足不出户在网上办理各项申报纳税事宜,实现网上申报纳税一体化,并力争2010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县(市、区)推行到位。
(二)推行内容。
在成功推行企业纳税人网上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运费发票网上认证基础上,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发票网上抄报税系统,同时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一窗式”自动比对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网上稽核比对。
(三)推行范围。
包括全省实行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只缴纳所得税纳税人。
但“一窗式” 自动比对不能通过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企业,暂不推行网上抄报税和网上扣税。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豫财预[2013]18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7.30【实施日期】2013.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豫财预〔2013〕188号)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平稳有序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经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营改增试点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增加情况。
制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实现更快更好发展。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一)确定扶持对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原则上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下同)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下同)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二)设立扶持资金各级财政按照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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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3-04-11【实施时间】2013-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7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税收执法依据规范统一,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国税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等,依法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括:(一)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适用的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二)各级国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后的政策汇集或汇编(不包含对政策的解释和如何具体适用的说明);(三)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四)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五)其他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法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六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进行不适当限制或增加其义务。
国税机关转发上级机关税收政策性文件时,应当依法处理好下级主管国税机关税收执法权与发文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关系,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主管国税机关或执法人员的执法权进行不适当干预或限制;(二)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上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或对有权解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不适当解释;(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七条 县国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国税机关制定。
县(市、区)以下(不含本级)国税机关及各级国税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规则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国税机关针对下级国税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第九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二条 上级国税机关需要下级国税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国税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国税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国税机关。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与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分别行文。
对于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义务的内容应制发规范性文件,对内部管理方面的内容可采用制定工作指引等方式,必要时制发非规范性文件。
确实难以分别行文的,只要文件涉及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就应使用公告形式,同时应遵循本办法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税收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国税机关具有约束力。
制定机关不得滥用特殊情形和特别规定,确保基层国税机关与税务行政相对人在执行和遵从时能有足够的预期和准备。
第十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使用公告形式公布。
公告格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的规定办理。
对上级机关已公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国税机关无需层层转发。
第三章 制定程序第十八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按“主管业务部门起草—;涉及业务部门会签—;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的基本程序进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办公室核稿和局领导签发前,应当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运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税收规范性文件涉及多部门会签的,应当在其他业务部门会签完毕后再送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登记、审查监督、违规纠正和组织清理的牵头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的规范,负责对文字的审核把关。
信息中心负责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 调整完善行政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系统的相关设置。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确保本部门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均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或会签;负责对下级国税机关向上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其职能范围协助审查;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负责本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并协办定期文件清理和异议处理。
本级国税机关门户网站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起草部门要求,及时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以本级国税机关名义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民主和效率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下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意见,同时可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意见。
起草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应认真归类整理,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梳理同类规范性文件,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规范性文件对以往文件的内容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的,应明确列举被废止或者修改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条款等。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将起草文本送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提供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包括对现有文件和规定的清理情况,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起草过程。
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结果,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及结果等。
(三)制定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对起草文本中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主要条款,应明确列举所依据上位法的具体规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包括明确列举将被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与以往文件(条款)的替代关系,举行听证会的,应提供听证会笔录等。
第二十四条 对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三条的,必须提供简要起草说明。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起草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制定规则的要求;(三)是否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对未提供起草说明的,应退回起草部门;对应当听取意见而未听取的,或者对已征求的重大分歧意见采纳情况没有合理说明的,应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听取意见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第二十六条 对审核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文本,应当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相关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协调或裁定。
经审核无异议,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已与起草部门达成一致的,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签署同意意见后,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七条 多部门联合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国税部门牵头并使用国税部门文号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采用公告形式发布。
多部门联合制发或外部门起草的涉税规范性文件送国税机关会签的,应在国税机关业务部门会签完毕后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报局领导审签。
第二十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局领导签发后,应当由起草部门及时以本级国税机关名义公开发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国税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上刊登。
本级国税机关开设有门户网站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封发到本级国税机关门户网站主管部门。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布条件的国税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或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