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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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版(全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版(全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12-09 16:00:48来源:解放军报编辑:李林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1.25印发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1.25印发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4〕4号2014.1.25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接待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章接待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公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一)上级领导和部门来本地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二)同级或下级单位因公来访的人员;(三)外省市党政机关因公来访的人员;(四)国际友好城市、外国政府代表团及其他重要外宾。

第六条公务接待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接待用餐: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二)住宿安排:根据来宾级别和实际需要,安排相应标准的住宿;(三)交通保障:合理安排交通工具,避免奢侈浪费;(四)其他费用:严格控制其他接待费用,如礼品、纪念品等。

第三章经费预算与审批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公务接待活动应事先编制经费预算,明确接待内容、标准和费用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超预算支出。

第四章经费报销与监督第十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提供完整的凭证和接待清单,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最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三篇

最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三篇

【范文大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和物品采购工作的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提升接待质量,根据*委办(XX)*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1、接待范围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某某、某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领导,招商引资及其他重要活动。

2、接待程序对国家、某某、某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其相关部门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要客商,来我局检查工作、调研考察、洽谈项目、投资兴业的,由局办公室填写客情报告单,及时报某地委办公室,按某地有关领导批示做好接待工作。

国家、某某、某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其他领导、客商,来我局检查工作、调研考察、洽谈项目、投资兴业以及本某地城区外因公来我局办事人员,确需就餐的,由局办公室填写《外来人员用餐通知单》,报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安排(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在二日内补单),否则餐费不予报销。

3、接待安排住宿。

来宾在某地内接待的,安排在伊山宾馆或定点宾馆。

某厅级以上领导住套房或套间,某地处级及以下住单间或标间。

就餐。

工作日中午实行工作餐制度,不得饮酒,特殊情况除外。

酒水、饮料等使用某地接待指定产品,原则上不使用某某外名酒、酒桌原则上不安排香烟。

安排外来人员就餐时,由对口人员作陪,陪客人数尽量减少,不得一客多陪。

就餐标准,某地内5人以内每人35元,6人及以上每人30元,某地外每人40元。

特殊情况按局领导批准标准执行。

接待。

凡局领导安排参加接待的人员无特殊原因,要按时参加公务接待活动。

4、经费管理接待费用在某地内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外来人员用餐餐费报销时,除要有正规票据外,还要有局领导批准的《外来人员用餐通知单》(报销凭证),然后再按财务管理规定处理相关费用。

在外地的由陪同人员结算,出具符合财务规定的正式单据,经局领导审批后按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二、物品采购局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股室负责人填写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采购人员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办实事。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加强外出管理第七条严格外出审批。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需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实行函告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九条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差旅费管理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2负责同志批准。

第三章规范接待行为第十条严控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机制,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第五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跨省区市、跨区县自治县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外出公务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第六条全市各级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七条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对口接待,相关接待单位组织实施;地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率领的党政代表团及以上重要公务接待由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第八条全市各级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以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九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区县自治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十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一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第十二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全市各级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第十三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区县自治县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接待费报销一事一结算,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六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第十七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和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自治县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化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管理的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欢迎下载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12-09 16:00:48来源:解放军报编辑:李林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接待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该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公务接待活动。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的主要内容:
1. 公务接待的范围和目的:明确了公务接待活动的定义和范围,以及公务接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目的。

2. 接待标准和限制:规定了公务接待活动的标准和限制,包括接待费用的限额、接待方式的选择等。

3. 接待程序和程序要求:规定了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程序,包括接待计划的制定、接待事项的申报和审批等。

4. 接待费用管理:明确了公务接待费用管理的要求,包括报销规定、费用核查、发票管理等。

5. 接待活动记录和公示:要求对接待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公示,提高接待活动的透明度。

6.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规定了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可能存在于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的主要部分。

具体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和组织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更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内容,建议您咨询相关机构的官方发布或咨询相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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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全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工作。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公务接待管理,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党政机关国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2]第二章加强外出管理第七条严格外出审批。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需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实行函告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九条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差旅费管理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2]第十条严控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襄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襄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襄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国内公务接待行为管理第六条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八条实行对口接待。

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年1月17日,《湖北日报》第12版公布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省接待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加强外出管理第七条严格外出审批。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需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实行函告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九条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差旅费管理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2负责同志批准。

第三章规范接待行为第十条严控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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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
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各镇区、各单位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县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或上级新的规定,将适时调整。

附件:1.公务(商务)接待清单
2.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
附件1:
公务(商务)接待清单
附件2:
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
接待单位:接待时间:年月日()餐接待人数:人陪餐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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