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05-01:工程指令管理工作指引(用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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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05-01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指令管理工作指引

编号:THJT-060202

创建/修订记录

目录

1 目的 (3)

2 定义 (3)

3 适用范围 (3)

4 职责 (3)

5 工程指令管理指引主要内容 (4)

5.1基本原则 (4)

5.2工程指令的事项申报及审核 (5)

5.3工程指令的价款申报及审核 (6)

6 附则 (6)

7 附表 (6)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结算管理,明晰责任,确保结算的及时、公平、准确,及时反映项目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2.定义

2.1工程指令:是指由业主设计部或项目部发起,且已完成业主内部审批程序,经项目部发放给合作商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经济文件。

2.2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单,同时由业主设计部签字、盖章,且完成业主内部审批程序,经项目部发放给合作商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

2.3工程签证:是指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外,且完成业主内部审批程序,经项目部发放给合作商施工的非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文件。

2.4无效成本: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和专业能力欠缺等原因引起的对形成产品不起作用,无法获得客户认同和补偿的成本和费用。

3.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泰禾集团及其下属的区域/城市地产公司、旅游地产公司、医疗建设公司、院线公司,以及集团内全额投资、合作项目的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工作。

4.职责

4.1集团成本部

4.1.1大额变更签证是变更价款(指令完工结算)≥设计变更50万元(工程签证20万元);

4.1.2负责组织安排大额变更签证价款的复审;

4.1.3负责各业务板块授权范围内变更签证的抽审;

4.1.4组织公司所有项目变更签证进度和质量的推动和跟进督导;

4.1.5负责定期通报各板块/区域变更签证工作质量情况。

4.2各业务板块/区域公司成本部

4.2.1负责授权范围内合变更签证复审工作,对授权范围内项目合同变更签证审核结果负责;

4.2.2针对集团成本部对变更签证提出的复审意见,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并负责整改措施落地实施。

4.3城市/项目公司成本部

4.3.1负责项目公司所有项目变更签证的初步审核;

4.3.2按各集团/业务板块/区域公司发布的制度、指引和实施细则完成所辖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对初审结果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4.3.3负责变更签证整体工作推动,负责按各级复审要求,对复审工作予以配合;

4.3.4针对复审部门提出的复核意见,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并负责整改措施落地实施。

5.工程指令管理指引主要内容

5.1基本原则

5.1.1责任界定原则:工程指令发起审批时,要求发起人须判定导致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发生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业务对接部门须予以确认,如未对责任单位进行确认,应按无效变更处理,不能做为结算依据。如工程指令最终判定因失误类原因导致,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赔偿责任。

5.1.2权利限制原则: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5.1.3一事一单原则:同一合同,一事一签证,杜绝将同一事项拆分,申报多份签证。一个原因引起不同专业的变更须同时办理,避免重复计费和分拆变更。一份工程指令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5.1.4时间限制原则: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实行有效的时间限制,承包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禁止事后补办,否则变更价款发包人有权按超时无效变更价款处理。

5.1.5归口管理原则:任何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必须由发包人项目部以工程指令的形式发给承包人。工程指令必须由发包人项目部负责人签发,否则视为无效。

5.1.6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图纸所显示及工程规范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设计、质量或数量的变更或改变,并应包括任何工作的增加、减省或替换,工程所用的任何物料或货物种类或标准的变更,但不应包括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作、物料或货物。

5.1.7资料效力原则:发包人项目部签发的工程指令或其它任何正式函件的

内容不会也不应涉及价款确认、合同解释、承包人违约行为判定等内容;即发包人项目部签发的工程指令或其它任何正式函件如有涉及价款确认、合同解释、承包人违约行为判定等内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均不应作为结算依据;各种工程联系单、洽商记录等来往函件均不做为结算依据资料,只有根据工程指令完成后经确认转为变更价款后方可作为结算金额调整之依据。

5.2工程指令的事项申报及审核

5.3.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指令后,如果指令涉及到返工,应立即停止原工作,并最迟应于次日与项目部专业工程师、项目部造价师一起核定返工工作量。未能立即停工而继续施工的工作,不得计算返工费用。未能及时核实返工工程量,而在事后将原有工作当做全部完成而索赔返工费用的,不得给予认可。承包人应提供返工前、返工后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作为依据。

5.3.2如果根据工程变更指令不能计算出变更的工程量和变更费用,应该最迟于指令完成实施的24小时内,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项目部和成本部一起到现场核定工作数量。

5.3.3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指令,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项目部和成本部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业主对此费用不予认可。

5.3.4如果指令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承包人应在拆除前与业主商定材料的重复利用安排,否则视为承包人已100%的回收利用。

5.3.5现场核对后的7日历天内,承包人应提交《指令完成确认单》详细说明对指令完成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报项目部专业工程师。一份工程变更指令只能对应一份《指令完成确认单》。

5.3.6承包人申报的《指令完成确认单》应做到内容真实清晰,工程量计算书齐全(各子项目计算式完整、清晰,构件名称、部位、轴线等各项标注完整),如有必要应以图纸或照片作为说明(对于所有的隐蔽工程、返工工程、工程签证,以及大额设计变更,均应附施工前、施工过程、竣工照片,若需现场实测的应附测量尺寸的照片,照片均应有具体时间,归档时应有电子文档。),否则发包人有权驳回;因发包人的驳回而造成的审批时效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3.7《指令完成确认单》的审核不表明着由该指令造成的费用增加全部属于发包方的责任,在合格结算确认之前,《指令完成确认单》中的数量也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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