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WA公司内幕交易案看美国证券法“效果”规则_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一、引言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美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监管美国证券市场。
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SEC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规则,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SEC的规章规则目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二、注册要求1. 公司注册要求:包括注册文件的提交、注册费用的缴纳、信息披露要求等。
2. 经纪人和交易员注册要求:包括注册条件、注册流程、注册费用等。
三、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事件报告等。
2. 投资者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权益保护等。
四、市场行为规范1. 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2. 操纵市场禁止规定:禁止操纵市场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
3. 虚假陈述禁止规定:禁止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声明等。
五、监管措施1.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禁止从事证券业务、吊销注册等。
2. 监管合规要求: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培训等。
六、投资者保护1. 投资者权益保护:包括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处理等。
2. 投资者救济机制:包括投资者索赔、调解、仲裁等。
七、国际合作1. 跨境监管合作:包括与其他国家证监机构的信息共享、执法合作等。
八、附则1. 规章规则的修改和解释:包括修改程序、解释权等。
以上是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的详细内容。
SEC的规章规则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市场参与者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则,确保自身合规经营,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和调查工作。
投资者也应了解相关规则,合理投资,保护自身利益。
SEC将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证监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一、简介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和规范美国证券市场的运作。
为了实现其监管职责,SEC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则,以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证券市场运作。
二、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概述1. 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证券注册(Securities Registration)- 投资者保护(Investor Protection)- 信息披露(Disclosure)- 合规要求(Compliance Requirements)2. 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证券交易所(Securities Exchanges)- 经纪商和交易商(Brokers and Dealers)- 证券交易所监管(Exchange Regulation)- 报告和披露(Reporting and Disclosure)3. 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注册和监管(Registration and Regulation)- 投资顾问责任(Responsibilities of Investment Advisers)- 投资顾问披露(Investment Adviser Disclosure)4. 证券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投资公司注册(Investment Company Registration)- 投资公司运营(Operation of Investment Companies)- 投资公司披露(Investment Company Disclosure)5. 公司管理和执行责任规则(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xecutive Responsibility Rules)- 公司管理(Corporate Governance)- 高管薪酬(Executive Compensation)-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s)6. 证券期货交易法案(Securities Futures Trading Act)- 期货交易所(Futures Exchanges)- 期货经纪商(Futures Brokers)- 期货市场监管(Futures Market Regulation)7. 公司信息披露(Corporate Disclosure)- 公司财务报告(Corporate Financial Reporting)- 公司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 公司信息披露准则(Corporate Disclosure Standards)8. 证券市场监管(Market Regulation)- 交易所监管(Exchange Regulation)- 交易所市场监测(Market Surveillance)- 交易所市场规则(Exchange Market Rules)9. 证券交易所(Securities Exchanges)- 交易所注册(Exchange Registration)- 交易所运营(Operation of Exchanges)- 交易所市场规则(Exchange Market Rules)三、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详细内容1. 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1.1 证券注册(Securities Registration)- 证券注册申请程序- 证券注册文件要求- 证券注册费用和报告1.2 投资者保护(Investor Protection)- 投资者权益保护- 投资者教育和沟通- 投资者投诉处理1.3 信息披露(Disclosure)-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投资者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文件审查程序1.4 合规要求(Compliance Requirements) - 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信息披露合规审计- 证券交易合规要求2. 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2.1 证券交易所(Securities Exchanges)- 证券交易所注册要求- 交易所市场规则制定- 交易所市场监管程序2.2 经纪商和交易商(Brokers and Dealers) - 经纪商注册要求- 交易商监管要求- 经纪商和交易商行为准则2.3 证券交易所监管(Exchange Regulation) - 交易所市场规则审查- 交易所市场监测和调查- 交易所市场监管程序2.4 报告和披露(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内部控制报告要求- 高管薪酬披露要求3. 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3.1 注册和监管(Registration and Regulation)- 投资顾问注册要求- 投资顾问监管程序- 投资顾问行为准则3.2 投资顾问责任(Responsibilities of Investment Advisers) - 投资顾问职责和义务- 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准则- 投资顾问交易限制3.3 投资顾问披露(Investment Adviser Disclosure)- 投资顾问信息披露要求- 投资顾问合同和费用披露- 投资顾问业绩披露要求4. 证券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4.1 投资公司注册(Investment Company Registration)- 投资公司注册要求- 投资公司费用和报告4.2 投资公司运营(Operation of Investment Companies)- 投资公司运营要求- 投资公司基金披露要求- 投资公司投资限制4.3 投资公司披露(Investment Company Disclosure)- 投资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投资公司合同和费用披露- 投资公司业绩披露要求5. 公司管理和执行责任规则(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xecutive Responsibility Rules)5.1 公司管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管理结构要求- 董事会职责和义务- 股东权益保护5.2 高管薪酬(Executive Compensation)- 高管薪酬披露要求- 高管薪酬合理性审查- 高管薪酬限制5.3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s)- 独立董事任命和职责- 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 独立董事薪酬和福利6. 证券期货交易法案(Securities Futures Trading Act) 6.1 期货交易所(Futures Exchanges)- 期货交易所注册要求- 期货交易所市场规则制定- 期货交易所市场监管程序6.2 期货经纪商(Futures Brokers)- 期货经纪商注册要求- 期货经纪商监管要求- 期货经纪商行为准则6.3 期货市场监管(Futures Market Regulation)- 期货市场规则审查- 期货市场监测和调查- 期货市场监管程序7. 公司信息披露(Corporate Disclosure)7.1 公司财务报告(Corporate Financial Reporting)- 公司财务报告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要求- 公司审计程序和要求7.2 公司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 内幕交易禁止和处罚- 内幕信息披露要求- 内幕交易监管和调查7.3 公司信息披露准则(Corpor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查-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理8. 证券市场监管(Market Regulation)8.1 交易所监管(Exchange Regulation)- 交易所市场规则审查- 交易所市场监测和调查- 交易所市场监管程序8.2 交易所市场监测(Market Surveillance)- 交易所市场监测系统- 交易所市场控制和欺诈监测- 交易所市场异常交易监测8.3 交易所市场规则(Exchange Market Rules)- 交易所市场规则制定- 交易所市场规则修订- 交易所市场规则执行9. 证券交易所(Securities Exchanges)9.1 交易所注册(Exchange Registration)- 交易所注册要求- 交易所文件要求- 交易所费用和报告9.2 交易所运营(Operation of Exchanges)- 交易所运营要求- 交易所市场披露要求- 交易所交易限制9.3 交易所市场规则(Exchange Market Rules)- 交易所市场规则制定- 交易所市场规则修订- 交易所市场规则执行四、结论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包含了一系列规章和规则,涵盖了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旨在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证券市场运作。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344-15-6 ) 纵 使 内 幕 交 易 罪 7+1 -15389.2012 344-15- : 和泄露内幕信
息 罪 *+ ,0;5/3;012 344-15-: " 要 证 明 一个人犯有以上某种罪行并不是一 件容易的事 " 例如 % 要证明一个人犯 有内幕交易罪 %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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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 认定及法律规制
! ! 李命志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 美国是较早对证券内幕交易进 行法律规制的国家 " !"#$ 年美国的 # 证券交易法 $ 首先以法律形式禁止 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 行 为 % 在 %"&$ 年 的 # 内 幕 交 易 制 裁 法 $ 和 %"&& 年 的 # 内 幕 交 易 与 证 券 欺诈强制法 $ 中又进一步采取了更 严厉的措施 " 尽管成文法中的很多 规定与内幕交易有关 % 但无论是 #证 券交易法 $ 还是 ’() 的规则 均未 直 接 对 & 内 幕交 易 ’ 作 明 确 界 定 % 内 幕 交易的概念是弹性的 % 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联邦法庭和证券交易委员 会的解释 " 与此不同 %# 欧共体内幕交易指 令 $ 和英国 %""# 年 # 刑法 $都对内幕 交易作了明确定义 " 英国 # 刑法 $ 将 内幕交 易定 义为 (&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 交易的一方拥有将对证券有实质性 影响的非公开信息 % 而另一方却没 有这一信息 " ’ 这里所指的信息必 须是一般外部人得不到的 % 并且一 旦公开将会对证券价格有影响的信 息 " %""# 年 # 刑 法 $ 规 定 了 # 种 罪 名 % 即 内 幕 交 易 罪 *+ ,-./012 信息 " 这种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 % 并 且一旦公开将对市场价格发生显著 影响 " *<: 他必须是内部人或者他从 内 部 源 *01;0,-9 ;3895-: 得 到 内 幕 信 息并且知道该信息是内幕信息 " 所 谓 & 内部源 ’是指他通过以下渠道得 到信息 % 即他是公司董事 )股东或雇 员 % 或由于职业 ) 职位和工作的关系 能接触到内幕信息 % 或者直接或间 接地从上述人员那里得到内幕信 息 " 这里所谓的工作关系包括公司 顾问 ) 分析人员 ) 金融记者和为发行 公司印制有关招标文件的职员 " 所 谓直接或间接渠道包括 &二级内部 人 ’% 即那 些从 公 司 董 事 ) 雇 员 等 人 那里得到信息的人 " *!: 他必须利用 相关信息在市场上进行了证券交 易 " *": 该内幕交易必须与英国有某 种联系 % 或者发生在英国的市场上 % 或者通过英国的经纪人发生在国外 市场上 " 该法还提供了一些豁免 % 也 就是说即使符合前面的条件 % 如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也不会被指控 犯有内幕交易罪 ( 当进行交易时并 没有 希望 从中 获 利 或 避 免 损 失 * 或 有证据表明 % 即使不知道内幕信息 % 也会进行同样的交易 * 或能证明自 己满足证券和投资局制定的价格稳 定准则 % 也就是说行为对稳定市场 价格有利等 " 这些豁免条款的目的 被认为是为了保护专业投资者和证 券经纪人 " 要证明一个人犯有纵使 内幕交易罪 % 除了要满足前述第 # ) 他经纪人进行交易或作为经纪人帮 助另外的人进行交易 " 同样 % 该法也 规定了一些豁免条款 % 如他并不希 望能通过该交易获利 * 或他当时有 充足的理由相信 % 该信息已经被广 泛公布 % 没有人能因为不知道该信 息 而在 交易 中受 到 不 公 平 对 待 * 或 即使没有该内幕信息他也会鼓励他 人进行同样的交易 " 要证明一个人 犯有泄露内幕信息罪 % 除了满足前 述第 % )& 和 " 项条件外 % 还需要证 明他向他人泄露了内幕信息 % 这种 泄露并不在他的正常工作 ) 职业和 专业范围之内 " 该法同样规定了若 干类似的豁免条款 "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 交易的救济措施及不足 英美两国的法律 % 不仅规定了 对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 % 还明确规 定了私法的救济手段 % 即内幕交易 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内 幕交易人进行损害赔偿 " 在英美两国 % 刑法是对付内幕 交易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 " 以英国 为例 %!""= 年英国 # 刑法 $ 规定对内 幕交易人的处罚如下 ( 对轻微犯罪 + 即 由 >.20;?9.?- 处 理 的 案 件 ,% 处 以 @AAA 镑 以 下 罚 款 或 ’ 个 月 以 下 监禁 % 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 对严重犯 罪 +即由皇家法庭处理的案件 ,% 处 以无 上限 罚款 和 ( 年 以 下 监 禁 % 或 并处罚款和监禁 " 根据英国 !""@ 年 # 刑事诉讼法 $% 法庭还可下令没收 内幕交易的非法所得 " 从司法实践来看 % 刑法并不是 管 制内 幕交 易的 十 分 有 效 的 手 段 " ! 中 国 金 融 半 月 刊 !""# !!
证券交易内幕的法律规则
证券交易内幕的法律规则摘要从题目上我们就可以分析发现,内幕交易显然是违背正常的交易原则的,从原则上看时违背法律准则的,证券交易讲究的是平等和诚信,而证券内幕交易则影响了整个证券交易市场的秩序,威胁到证券交易的发展。
本文从世界多个国家的证券交易情形来分析证券内幕交易的危害,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证券交易现状,建立并逐渐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整个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力度,禁止证券交易内部行为的出现。
关键词证券交易内部法律规范诚信证券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又称“知情证券交易”通常是指一些可以掌握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交易,多是受到利益的驱使。
政权内幕交易的信息不是平常人就可以获取的,是一些身份特殊的人才能实现的,但是其违背自身的职业道德,为了利益放弃原则,违背了证券交易的公平诚信原则,而且将会影响整个市场的正常运作,降低证券市场的信誉度,导致整个证券行业的效益降低,堵塞了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渠道。
考察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是否真正的成熟主要是通过对其国家证券内部交易的规则进行研究,从各国的立法组成我们不难看出,证券内幕交易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一、世界各国内部交易监管现状分析(一)立法与执法的力度不成正比对于是否应该禁止内幕交易的话题已经争论很久,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现状来看,内幕交易的行为影响整个市场秩序,因此,长时间的发展中,禁止证券内部交易已经成为世界证券行业的共识。
各国针对全球证券内幕交易的现状,各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美国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英国1993年的《公平交易法》、德国1994年的《内幕交易法》、日本《证券交易法》、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香港1990年《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台湾的《台湾证券交易法》及中国大陆的《证券法》等,其中均有对内幕交易的限制内容。
但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证券交易立法的建立与证券立法的执行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禁止的效果无法令人满意。
美国的内幕交易理论
14e--3规定, 规则 14e--3规定 ,当任何人已采取主要步骤进行公开收购或收购已正式展 开时,其他取得与该公开收购有关的重要消息, 开时,其他取得与该公开收购有关的重要消息,且明知或可知此消息未 公开, 公开 ,并明知该消息来自公开收购人或目标公司或其职员、内部 目标公司或其职员、
人 、 代表进行公开收购之人, 则该他人不得买进或卖出该 代表进行公开收购之人 , 14e 10b 公司之股份。 公司之股份。规则 14e一3和规则10b一5的成立要件不同。 的成立要件不同。 并不把知道消息者的信义义务作为构成要件, 并不把知道消息者的信义义务作为构成要件 , 只要行为人 知悉公开收购未公开的消息, 知悉公开收购未公开的消息 , 就要禁止利用该消息从事内 14e 幕交易。 幕交易 。 规则 14e-3的基本观念是:拥有关于公开收购重大 未公开信息之人事先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未公开信息之人事先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 将导致市场信 息不公平与证券市场的崩溃, 息不公平与证券市场的崩溃 , 所以要求拥有关于公开收购 重大未公开信息之人,负担不得进行交易的义务。 重大未公开信息之人,负担不得进行交易的义务。
人,也适用于非内幕人。规则10b一 人,也适用于非内幕人。规则10b一5中和内幕交易 直接有关的内容主要是(b)和(c)款。其中(b)款针对 直接有关的内容主要是(b)和(c)款。其中(b)款针对 的是重要事实的不实之述,(c)款针对的是买卖证 的是重要事实的不实之述,(c)款针对的是买卖证 券时的欺诈或欺骗行为、业务或商业活动。 (三)规则14e一3 规则14e一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14条(e)款制定规则14e-3(在美国被称为Rule 14e 14条(e)款制定规则14e 3(在美国被称为Rule 14e一3)。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e)款中禁止 3)。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 14条(e)款中禁止 投标要约中的"不实陈述或者省略事实" 投标要约中的"不实陈述或者省略事实"。 根据这 一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了规则14e一 一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了规则14e一3, 禁止在收购中以实质性非公开的信息为基础从事 证券交易。
美国的内幕交易理论精讲
第一,从自由交换角度定义科斯定理,即法定权利的最初 分配从效率趵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 交换。根据此定理,如果法定权利的规定是明确的,并且 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 是有效率的。法律的效率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 人法定权利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第二,从交易费用角度定义科斯定理,即法定权利的 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易费用为零。 交易费用包括谈判费用、履行合同的费用和监督合同履行 的费用。实际生活中,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因此,根据 科斯定理的交易费用理论所引申的政策含义是,要利用法 律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费用,而不是消除这些费用。 第二种科斯定理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的一些障碍上, 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约的成本。
克拉克在其名著<公司法则)中进行了总结:
第一,HenryManne的前提是现有的补偿措施不能激励 管理人员(主要是其中的企业家)是没有根据的。事实上, 公司对经营人员的补助数额是巨大的,并且许多补偿与公 司的业务是挂钩的,而且公司管理人员在决定自己的补偿 时有很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公司管理人员可以从选择权 股、股票分红计划和股票增值权等制度来实现其中一种以 补偿。 第二,内幕交易可以使公司管理人员从不善经营中获 利,也可以从公司的损失中获利。因为公司有利空信息时, 他们可以出售证券避免损失。因此,认为内幕交易可以鼓 励企业家的创新是站不脚的。下文所说的道德风险和柠檬 市场问题也说明该问题。
1.内幕交易是对企业家的物质奖励
以HenryManne为首的学者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最基本理由是: 内幕交易所获得的利润是企业家的物质奖励。企业家的技 术是没有市场价格的,如果不用其他的形式,企业家的活 动是无法评价的。因为企业家的活动集中于创造新观念, 这种新观念在付诸实施以前很难知道它的价值。而现行的 工资、红利、期权并没有体现企业家的创新。而如果允许 企业家通过内幕交易获利,可以使企业家的创新获得适当 的报酬。Henry Manne进一步得出结论,如果允许内幕交 易,大公司中每个人都可以捞演企业家的角色,期望通过 出售自己的创新来获利。而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在证券市 场上上下波动,可以更客观地反映新观念的价值。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7-31 浏览次数:5348字体大小:大中小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体系的基石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据此制定的10b-5号规则(Rule 10b-5)。
该规则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misrepresentation or omission),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
要言之,构成美国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第二,该信息具有重大性(materiality),即投资者合理的认为,该信息一旦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1]第四,信息持有者/交易者事先负有披露义务。
第四点是美国证券法的特色所在。
我国对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确定以“持有”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此不同,美国不采用“持有”原则,而采用“义务”原则,即除非内幕信息持有者事先负有披露信息或不进行交易的义务,否则其交易不违反10b-5号规则,不在禁止之列。
换言之,美国证券法并不绝对禁止内幕交易,只是禁止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进行内幕交易(尽管义务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这是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总的说来,负有此种义务而属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管控范围的有四类人[2]:1、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包括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等。
内幕交易的压制与暗流:美国预定交易计划规则修法镜鉴
内幕交易的压制与暗流:美国预定交易计划规则修法镜鉴作者:伍坚刘慈航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21年第11期摘要:美国内幕交易规制涵盖于证券反欺诈体系之下,并通过交易计划规则为内部人士证券交易松绑。
随着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挖掘与执法实践的深入,交易计划规则逐渐被内部人士通过巧妙信息披露、策略性修改和终止以及多样化操作等方法所滥用,成为隐蔽型内幕交易的合规倚靠。
美国新法案旨在探求内部人士所持证券流动性与严格监管内幕交易行为之间的平衡点,但规则变革仍面临现实利益考验。
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浪潮下,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从现有减持规定重置、界定标准划分、强制延迟期施加与严格信息披露等方向入手,完善预定交易计划规则,以使其为内幕交易规制体系服务。
关键词:预定交易计划;内幕交易;10b5-1规则; 改革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1)11-0066-07DOI:10.19647/ki.37-1462/f.2021.11.009一、前言自公司内部人士持有所属公司证券以来,内幕交易行为便屡禁不止。
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的过度打击又会减损内部人士所持证券的价值与流动性,不利于证券市场整体发展。
为中和其中矛盾,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可以成为内幕交易责任豁免情形。
上述条款明显引自2000年SEC(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10b5-1(c)规则(因两者高度一致,本文统称为预定交易计划规则)。
预定交易计划规则赋予内部人士内幕交易免责抗辩,使其能够在预先制定交易计划后,即便知悉内幕信息也可根据计划买卖所属公司证券而不违法。
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保护在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中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重点介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在这方面的作用,以及一些重要的法规和监管措施。
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作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并保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作。
SEC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投资者、维护公平的证券市场,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SEC依据美国证券法成立,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则。
二、重要的法规和监管措施1. 证券法的要求美国证券法要求发行和交易证券的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以便他们进行知情决策。
这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
这些信息通常通过公司的注册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来提供。
2. 内幕交易禁止美国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即未公开的、重要的信息被公司内部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士利用来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不仅违反道德,还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SEC通过对内幕交易的调查和起诉,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3.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美国证券法要求证券经纪人和顾问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特定证券时,必须了解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情况,确保所提供的投资建议适合客户的个人情况。
这种适当性要求可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风险。
4. 证券投资损失赔偿美国证券法赋予了投资者追索损失的权利。
如果投资者因为虚假陈述、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赔偿。
这种赔偿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和不当行为的侵害至关重要。
5. 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措施SEC拥有广泛的监管和执法权力,可以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SEC的执法措施包括罚款、禁止参与证券业务、追缴非法获利等。
美国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
一个并不圆的外国月亮——美国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郭丹青∗一、 洋为中用?有不少学者和政府证券部门的官员认为反内幕交易制度应作为中国的证券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具有几十年的历史的美国反内幕交易制度看起来很有借鉴的价值。
但美国的反内幕交易制度有着它的特殊的历史和制度背景,特别是在于普通法(判例法)和成文法以及州法和联邦法的相互作用方面。
美国的反内幕交易的规则和判例都是在这种极其复杂的特殊制度环境中创造出来的,在另外一种制度环境未必有价值。
本文将试图解释美国的反内幕交易制度如何在这种特殊制度环境中起作用,并指出它的不足之处。
本文的结论是,中国在其反内幕交易的原理中不要走美国所走的“欺诈”(fraud)的路,而应该直接规定它想禁止的行为。
二、 对内幕交易的定义什么是内幕交易?其实,“内幕交易”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更不是一个所有人都认为是应该打击的现象。
“内幕交易”最多是一个方便的提法。
对这个提法,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
下面列出一些可能的定义,都是有用的,但是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他们各自的特点。
∗郭丹青,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定义一:行为人因为知道一些别人不知道的(不公开的)信息而作的证券交易这个定义当然可行。
但是,如果用这个定义,则并非一切内幕交易都是应予禁止的,因为有的不公开信息,行为人知道并利用它是无可非议的。
例如,假设某一个国际石油公司在某一个国家拥有很多油井,并假设我是政治分析家。
根据我的分析和信息来源,我估计该国不久就要发生政变,新政府会把油井国有化,也不会给任何补偿。
这件事情,证券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并没有预料到。
凭籍这份知识,我抛出了那个公司的股票,因为我认为他们的价值马上就要严重下降。
如果禁止人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买卖股票,那么,研究成果便失去了价值。
没有人有动因去生产新的知识,没有人有动因去研究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
(二)定义二:法律应该..禁止的行为人因为知道一些别人不知道的(不公开的)信息而作的证券交易(应然定义)这是一个主观的概念。
【推荐下载】试论美日证券市场规范内幕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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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日证券市场规范内幕交易规则
内幕交易虽说是证券市场的问题,但从其性质上讲,是被看作国家的问题对待的。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试论美日证券市场规范内幕交易规则。
尽管该款并没有直接地运用内幕交易字样,只是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使用或运用任何操纵的或欺骗的手段或设计违反了公共利益或者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规章都属于违法,但该内容却是最早关于禁止内幕交易思想的反映,后该款被美国司法机关引用作为处理内幕交易行为的母法。
规则10B一5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制定的,在美国被称为RULE10B一5。
该规则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贸易的任何手段或工具,利用邮寄或全国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备的人,在下述情况下均属于违法:(1)运用任何手段、计划或技巧从事欺诈;(2)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实之述,或对于依当时情形判断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训导所必须的重要事实不为陈述;(3)在买卖任何证券时,从事对任何人造成或将造成欺诈或欺骗效果的任何行为、业务或商业活动。
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过轻。
鉴于此,美国1984年制定了《内幕交易制裁法》,将行政惩罚金增加到所获利润的三倍,加重了证券交易中的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对违反内幕交易法律行为的起诉,美国国会在1988年制定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1。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美国证监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的机构,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则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以下是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的详细内容。
1. 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该法案是美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框架,规定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要求,包括注册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
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影响。
2. 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该法案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和经纪人的注册和监管要求,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此外,该法案还设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3. 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该法案规定了投资顾问的注册和监管要求,要求投资顾问必须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并遵守一定的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
4. 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该法案规定了投资公司的注册和监管要求,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
该法案要求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5. 地方证券监管法案(Municipal Securities Rulemaking Board (MSRB))该法案设立了地方证券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要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交易报告。
6. 公司治理规则(Corporate Governance Rules)美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
7. 内幕交易规则(Insider Trading Rules)内幕交易是指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美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禁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一、引言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高效。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SEC制定了一系列规章规则,以确保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合规交易。
二、证券法规1. 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该法案是美国证券交易领域的核心法律,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注册、交易员的行为规范、证券交易的监管等内容。
2. 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该法案是美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法律,规定了证券的注册、披露、销售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的伤害。
3. 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该法案规定了投资顾问的注册、披露、行为规范等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当投资建议和控制行为的影响。
4. 证券交易员法案(Securities Trader Act of 1938)该法案规定了证券交易员的注册、行为规范等要求,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三、规章规则目录1. 披露要求1.1 公司披露要求- 公司注册声明(Form S-1)- 年度报告(Form 10-K)- 季度报告(Form 10-Q)- 不定期报告(Form 8-K)1.2 投资者披露要求- 投资者保护声明(Form ADV)- 投资者风险披露(Form D)- 投资者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2. 交易所注册与监管2.1 证券交易所注册要求- 交易所注册申请(Form 1)- 交易所年度报告(Form 1-A)- 交易所规则和规程(Exchan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2.2 交易员注册与监管- 交易员注册申请(Form BD)- 交易员行为规范(Code of Conduct for Traders)3. 投资顾问注册与监管3.1 投资顾问注册要求- 投资顾问注册申请(Form ADV)- 投资顾问年度报告(Form ADV Part 1A)- 投资顾问客户协议(Client Agreement)3.2 投资顾问行为规范- 投资顾问道德规则(Code of Ethics for Investment Advisers)- 投资顾问交易限制(Trading Restrictions for Investment Advisers)4. 证券交易监管4.1 内幕交易禁止规则(Insider Trading Prohibition)4.2 市场控制禁止规则(Market Manipulation Prohibition)4.3 投资者欺诈禁止规则(Investor Fraud Prohibition)四、结论美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则目录涵盖了证券法规、披露要求、交易所注册与监管、投资顾问注册与监管以及证券交易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美国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机制
美国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机制美国证券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和不当行为的侵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机制旨在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提供投资者所需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本文将介绍美国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机制,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内幕交易禁令、违规监管和民事救济等方面。
信息披露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法对公开公司和证券交易者有着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开公司需要按照特定的时间表、格式和内容披露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风险因素和重大事件等信息。
同时,任何存在重大信息泄露风险的事件都需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这些信息披露要求旨在让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基本面,从而做出有根据的投资决策。
内幕交易禁令内幕交易是指在公开市场交易之前,根据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美国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被严格禁止的。
证券交易者必须严格遵守明确规定的禁令,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内幕信息的泄露者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内幕交易禁令的存在,有效地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规监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法设立了多个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监管。
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最主要的监管机构之一,负责监督和执法所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
SEC有权对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个人和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罚。
此外,诸如金融工业监管局(FINRA)和州级证券局等机构也发挥着重要的监管职能,确保证券市场的合规运行。
民事救济除了监管机构的执法外,美国证券法还赋予了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
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可以起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机构,要求赔偿损失并获得救济。
美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这方面的诉讼程序和标准,确保了投资者能够以相对低的成本来追求合理的赔偿。
这样的法律机制使得投资者更加有信心参与证券市场,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结语美国证券法的法律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全面的保护。
各国内幕交易管制法律评介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各国内幕交易管制法律评介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5-05 14:30 共5人浏览[大] [中] [小]2003一、美国管制内幕交易的法律美国的内幕交易行为主要适用联邦法律。
美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10(b)节、16节和SEC补充制定的10b-5、14e-3规则。
现将上述规则的内容介评如下:(一)禁止短线内幕交易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对公众持股公司内幕人员的短线内幕交易行为作了限制。
在严格责任的原则下,公众持股公司的董事、经理和持股10%以上的股东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的6个月内卖出,也不得在卖出股票的6个月内买入。
如果他们从事了上述交易并获得利益,那么公司或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其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上述内幕人员还必须向SEC和相关交易所报告其最初的持股份额和随后进行的相关交易。
与做多机制同理,上述内幕人员也不得从事该股票的卖空交易。
《证券交易法》第16条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复杂问题。
SEC的条例和法院的判决中多次提到这些问题。
例如,公司经理或董事能否“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如由其配偶或子女持有);第16条是否适用于公司董事或经理辞职后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持股15%的股东(不是董事或经理)在6个月内将股票卖出从而将其份额锐减为9.9%,并从事更多交易,其责任程度如何判定;当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或由内幕人员实施期权计划时,是否可以认定内幕交易的存在;对一些超出内幕人员控制且其未滥用知情权的特定交易,可否以更务实的方法免除根据第16条b款他们本应承担的责任。
上述问题说明了禁止短线内幕交易的复杂性。
虽然SEC有大量细致的判例用以指导律师和当事人,但考虑到美国禁止短线内幕交易规则的模糊、复杂、无序的特征,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看起来更像是为所有遵守它的人所设的一个陷阱。
(二)《证券交易法》10(b)条款美国法律中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集中体现是《证券交易法》的10(b)条款及由SEC根据其立法权拓展的10b-5条款。
美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践
美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践在全球范围内,美国证券法被广泛认为是最为完善和具有影响力的证券法律体系之一。
美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成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其基本的证券法原则以及其实践。
本文将介绍美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并探讨其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一、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被认为是美国证券法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根据证券交易法案,证券发行者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发行者提供包括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管理层运营等方面的信息。
信息披露原则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提高了市场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证券的风险和回报,减少对不完整信息的猜测和猜测造成的市场动荡。
其次,信息披露原则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评估证券的价值。
最后,该原则还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健康竞争,从而增加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二、禁止欺诈原则禁止欺诈是美国证券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的伤害。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任何参与证券交易的人都被禁止进行虚假陈述或操纵市场行为。
禁止欺诈原则在实践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不当行为的损害。
其次,这一原则促使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更加谨慎和诚实地对待投资者,并提高了市场的整体可靠性和稳定性。
此外,禁止欺诈原则也起到了一种威慑作用,阻止了潜在的违法行为,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正和诚信。
三、违规追责原则美国证券法的实践中,违规追责原则被广泛应用。
根据现行法规,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其目的在于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公正竞争。
违规追责原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它对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促使市场参与者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其次,追责原则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鼓励市场参与者公开遵守证券法规。
此外,对违规行为进行制裁还有助于恢复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推荐下载】试论禁止内幕交易与公开否则戒绝原则
[键入文字]试论禁止内幕交易与公开否则戒绝原则美国ImClone公司首席执行官SamWaksal在获悉该公司生产Erbitux治癌药物的申请未获联邦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批准后遂将其持有的hI1.Clone公司的股票抛售。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禁止内幕交易与公开否则戒绝原则。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Waksal作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了美国证券法中所禁止的内幕交易。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认定的Waksal涉嫌进行内幕交易的事实是:2001年12月26日晚上,Waksal获知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将下发没有批准生产Erbitux治疗癌症药物申请的文件;当天夜里,Waksal便电告几个亲戚,提醒他们,ImClone公司要收到这个坏消息;第二天股票一开市,这些亲戚便抛售了ImClone公司价值900万美元的股票;从26日晚到28日,Waksal本人也试图抛售价值500万79,79r7股票,只是因为两个股票交易人没有执行委托交易单交易才没有做成;28日下午4点,ImClone公司收到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下达的不批准其生产Erbitux的文件,下午6点,ImClone公告了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决定,在下一个交易日12月31日股市收盘时,ImClone的股票价格从55.25美元下降到46.46美元,跌幅达16%;至此,Waksal 的亲戚在ImClone正式宣布消息之前通过抛售hI1.Clone的股票避免了几百万美元的损失。
对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起诉,Waksal表示认罪。
美国联邦证券法有两个主要宗旨:促进证券信息发布者全面、公开和快捷地向投资公众公开实质性的信息;保证证券市场的每个投资人享有同等待遇。
以法律的形式制裁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便体现了这两个宗旨。
那么,何谓内幕交易?广义地讲,1。
从美国证交会诉Waksal案看美国证券法中的“禁止内幕交易”与“公开否则戒绝“原则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US Securities Law Regarding Insider Trading to the Case SEC v. Waksal 作者: 王雪鸽
作者机构: 国际关系学院国政系,北京100091
出版物刊名: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页码: 26-29页
主题词: 内部住处;内幕交易;公开否则戒绝原则;信义义务;过错推定原则
摘要:证券市场中利用内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有悖证券交易中的公平原则,也损害了广大中小股票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使证券市场的经济效率和经济秩序遭到破坏.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内部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其被广泛采用的'公开否则戒绝原则'将对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在美国进行收买投资的证券法原则
在美国进行收买投资的证券法原则
张爱明;汪兴民
【期刊名称】《武汉工学院学报》
【年(卷),期】1992(014)001
【摘要】本文结合收买投资,探讨了美国证券法的三个政策原则,分析了它们的特点与适用情况,讨论了这三个政策原则对收买投资的影响。
【总页数】7页(P78-84)
【作者】张爱明;汪兴民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71.20
【相关文献】
1.从美国证交会诉Waksal案看美国证券法中的"禁止内幕交易"与"公开否则戒绝"
原则 [J], 王雪鸽
2.“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研究——以《证券法》第27条为中心 [J], 曾洋
3.美国证券法下“适当性”原则探究 [J], 赵一佳;
4.新证券法下“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实现路径——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的转变 [J], 郑彧
5.美国证券法“投资合同”的法律辨析 [J], 董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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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对跨国内幕交易的法律管制
试论美国对跨国内幕交易的法律管制论文摘要:跨国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国际化所产生的一个负面结果。
由于跨国内幕交易涉及到一个以上的国家,因此,一国调查和起诉跨国内幕交易需要另一国的协助。
美国除了采取单边方式对跨国内幕交易进行管制外,更多的是通过《司法互助条约》和《谅解备忘录》同其他国家展开合作。
论文关键词:跨国内幕交易;域外管辖权;国际合作世界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计算机技术和通信领域的技术发展使得在虚拟空间无间断地进行全球证券交易成为可能。
投资者的证券活动跨出国界,涉及到多个国家,其复杂性在不断增加,而对其的监管难度也在不断增加。
同时,证券交易的跨国性使证券违法行为也呈现出跨国性。
跨国内幕交易现象日趋严重,对各国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美国在控制跨国内幕交易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机制,通过单边适用反内幕交易法和双边合作方式有力地遏制了跨国内幕交易。
美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如何控制发生在我国或损害我国证券市场的跨国内幕交易无不具有启示的意义。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的域外事情管辖权、域外证据发现及合作的方式等问题。
一、域外管辖权尽管美国证券法未对跨国内幕交易的域外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示的规定,但美国法院在审理有涉外因素的证券诉讼时必须确定“国会是否希望美国法院的宝贵资源花费在这样的诉讼上”。
在确定域外管辖权时,法院必须考虑两个因素:(1)过错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2)过错行为是否对美国证券市场或美国公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分析这两个因素过程中,美国法院发展了两种规则一“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作为确定法院对域外证券欺诈行为行使事情管辖权的根据。
1.效果标准.根据效果标准,当被禁止的行为(泄露信息行为或交易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但损害了美国投资者的利益时,美国法院对向美国法院起诉的内幕交易拥有事情管辖权。
效果标准起始于Schoenbaumv.Firstbrook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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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A公司内幕交易案看美国证券法“效果”规则
【摘要】最近的well advantage公司内幕交易案典型体现了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效果”规则,“效果”的核心内容是不管欺诈行为发生在何处,只要对美国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实质影响,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此规则固然保护了美国市场和美国投资者,但却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国家主权造成了侵害;在国际压力下,美国也在逐步尝试建立一套基于国际平等合作的域外证券监管体系,并取得了有益的进步。
【关键词】内幕交易;“效果”规则;sec;域外管辖权
近日,涉嫌在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案中进行内幕交易的香港well advantage(以下简称wa公司)公司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和解,由wa公司支付赔偿费约1400万美元。
案情大致如下:wa公司在获悉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将以151亿美元溢价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这一内幕信息后,在收购信息公布前购入尼克森公司约83万股,收购信息公开后立刻出售,获利约700万美元。
而sec在监测收购信息公布前尼克森公司股价时发现交易异常情况,跟踪锁定了wa及新加坡、香港等地的涉嫌内幕交易的账户,从而使得此案得以曝光。
此次内幕交易案与之前的中石油、中黄金公司海外并购中的内幕交易情况案大体类似,也都明显地反映出中国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措施等上的严重缺失,说明中国企业想要完全达到国际金融市场的标准还有较长的一度路要走。
从另一方面看,此次内幕交易案的处理则是美国证券监管域外效力的典型体现,正是美国证券法司法判例中“效果”规则的执行结果。
“效果”规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即使欺诈行为发生在美国以外,但如果该欺诈行为对美国市场或者美国投资者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美国对此欺诈行为也有管辖权。
自从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1968年schoenbaum v.firstbrook一案中首次将“效果”规则运用于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领域后,此规则便成为了美国此类司法实践中的常涉理论,对美国证券域外监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效果”规则的理论基础是美国法院认为国会意欲保护美国国内证券市场和国内投资者免受任何欺诈行为的负面影响,而不管这种欺诈行为发生在何处。
其国际法渊源应当是国际法上的客观属地原则。
运用“效果”规则的关键因素在于欺诈行为实质地影响了美国证券市场或国内投资者。
此案中的wa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尼克森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而且wa公司购买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属于典型的发生在美国之外的欺诈行为,而之所以sec 能够介入调查并做出罚款行为是因为尼克森公司的股票在多伦多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时也在纽约交易所登记并上市,所以sec根据“效果”规则的规定认为此外国法人在外国的欺诈行为对美国证券市场和美国投资者造成了实质的损害,美国对此拥有域外管辖权。
在开创“效果”规则理论的schoenbaum v.firstbrook案中,涉案公司也是一家外国公司,其所有经营业务都在加拿大开展,只是也同样在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登记并上市交易,且所谓违反
美国证券法的行为也是在美国之外的加拿大进行的。
一审地区法院认为这是外国人在外国进行的行为,符合“反对域外效力推定原则”,美国法院对此无管辖权。
但二审巡回法院却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这至少涉及到一家在美国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市场登记并上市交易的公司”,因此与美国证券市场和投资者有着实质联系,美国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美国证券法中的“效果”规则虽然有利于维护美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利于保护美国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
但是,作为美国一方的单边跨国监管制度,在保护了其本国市场和投资者的同时也很有可能会损害他国投资者利益和他国主权。
首先,“效果”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对美国造成了实质影响,但是达到实质的程度是怎样却并不明确,虽然在schoenbaum
v.firstbrook案中,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该公司是在美国证券市场登记并上市的,但是这仅仅是上诉法院主观的判断依据,在“效果”规则标准中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是在美国证券市场登记或者上市的证券。
而且之后的类似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也并没有以这个作为域外管辖权的标准。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标准条件,那么,在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大主要证券市场都是密切相关的,他国投资者在他国证券市场上的行为对美国证券市场造成影响也是难以避免的。
如此一来,则此规则极大的增加了国际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不确定性风险,严重损害他们的利益。
而且,这也是对他国主权的一种僭越。
目前,虽然美国《对外
关系法重述(第二版)》中提到了行为的可预见性,但是并不具体,况且美国法院阐述“效果”标准时并未提到可预见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明确的要求而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由此可知,“效果”标准的模糊不清,导致了美国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属于域外管辖权的滥用。
其次,即便外国主体在外国的行为在实质上导致了美国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受到了影响,但如果其行为对其所在国法律而言是不禁止的甚至是鼓励的、更甚者是强制要求而为的呢?这在sec针对相关方调查取证时最为明显,比如sec根据美国法律有权对某外国银行进行调查或者取证,可以要求该银行提交相关客户的资料,但根据此外国银行所在国保密法或阻止法,提供资料是违法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sec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对外国主权的干涉。
在作者看来,美国证券法中的“效果”规则,是美国强权主义在证券领域的体现,此规则虽然保护了美国国内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但同时也损害了他国主权及投资者。
此等纯粹的单边强权主义制度从一开就遭受了众多的批评,因此,美国也在逐步的改变这种局面,其中以《刑事协助条约》和《多边备忘录》为主体的双边、多边平等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制度也正在取得有益的进步。
为美国及国际证券监管提供了一条良好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