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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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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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业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保障住房资金安全,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中心为实现工作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中心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建立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部控制体系。(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中心发展战略和运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五)确保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内部授权责任的全面落实。

(六)有效地查错、堵漏、防弊、消除隐患,预防、控制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管理部;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第五条中心内部控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责任制。

(一)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的具体组织者和第一责任人。

中心各业务部门在中心主任及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全辖范围内对口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管理、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再检查、再监督。

(二)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内部控制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等,保证各项业务都置于制度监督之下。

(三)各部门须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划分业务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岗位职责,建立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内控管理机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中心内部控制包括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业务内部控制由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房改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的内部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计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内部控制等组成。

第七条在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中,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一)部门责任分离

1、贷款项目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及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相互分离。

2、住房资金缴存支取业务的前台业务审批与会计核算相互分离。

3、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开发、管理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相互分离。

4、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会计核算相互分离。

5、贷款呆账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互分离。

6、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相互分离。

7、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二)岗位责任分离

1、会计核算与现金出纳相互分离。

2、业务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互分离。

3、贷款受理调查、贷款复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之间相互分离。

4、前台业务经办与其事后稽核、监督相互分离。

5、重要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互分离。

6、计算机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业务操作相互分离。

7、系统管理人员、数据输入人员岗位相分离。

8、计算机操作密码授权与使用相互分离。

9、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第八条各部门应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定期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事后稽核、监督,对法人授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财务印鉴、业务专用章及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按中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业务人员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操作密码实行个人负责制,严格按相关规定保管使用。

第九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资金业务信息资料档案(各项业务数据原始记录、合同契约、技术文档资料等)。业务资料档案的建立、调阅、归档管理等要严格执行《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各部门各类授权、贷款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及对新业务的法律论证,都应当通过中心法律顾问审查,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实行近亲回避制度、处(科)级干部定期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和业务岗位(归集、贷款、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轮岗制度、休假制度。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应急制度措施。在重要部位遇到断电、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应急应变措施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章住房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住房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前台业务须严格执行缴存及支取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防止违规操作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政策、操作程序控制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开户、转移、变更、销户等业务须依据有关政策和中心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办理,认真审核缴存单位或缴存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二)按照有关缴存基数、比例规定,及时准确核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变更经中心批准的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相关数据。

(三)住房公积金(或房改资金)支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执行,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关键岗位、环节控制。坚持重点监控,加强对业务处理过程的管理控制。

(一)严格审核客户支取资料,提高对资料凭据真伪的颤别能力,坚持谁经手谁负责及部门主管把关的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售房款及住房补贴资金支取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

(三)对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售房款及住房补贴资金)支取应建立有效的事后监控机制,实行事后稽核制度和审计检查制度,防止违规支取。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管理。定期对账户分类(封存、拖欠)进行跟踪分析,加大拖欠账户催收工作力度,落实催缴责任人;适时对封存户(呆死户) 进行清理、监控,严防挪用、套用账户资金现象发生。严禁滥设及编造缴存账户。

第十六条监督保障控制。各管理部应设事后监督岗,对己发生的业务过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要害岗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及时查处。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中心统一的贷款政策和贷后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贷款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贷款资金违规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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