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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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排放中的各项指标进行限定,以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

我国自2003年颁布《水污染防治法》以来,对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逐步提高了排放标准,加大了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

其中,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是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单位排放污水的要求,下面就对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标准。

一级标准是对污水中各项指标要求最为严格的标准,适用于对水环境要求特别高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

一级标准要求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非常低,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几乎为零,对水质的要求非常高。

一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较高,但能够有效保护水环境,确保水质安全。

二、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相对于一级标准而言,要求稍为宽松一些,适用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级标准对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有一定的要求,但相对于一级标准来说,要求相对宽松一些。

二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成熟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适中,能够在保护水环境的同时,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

三、三级标准。

三级标准是对污水中各项指标要求最为宽松的标准,适用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和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

三级标准对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要求相对较低,但相对于一级、二级标准来说,要求最为宽松。

三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简单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较低,能够在保护水环境的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

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要求和经济条件,可以选择相应的排放标准进行实施。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地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排放标准进行调整,以保证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总之,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的实施,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同时加大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共同保护我们的水环境,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天津市污水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排放标准本标准列出了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

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

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天津市污水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86-2002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3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要求规范化技术要求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要求规范化技术要求

附件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3.1 排放口规范化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 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4.1.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1.4 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目次前言 (3)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技术要求 (5)5 其他规定 (7)6 实施与监督 (7)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泥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

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2/356-200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收稿日期:2020年2月3日;录用日期:2020年3月13日;发布日期:2020年3月20日
作者简介:刘佳泓(1982-),女,吉林延边人,硕士,高级工程师,从事污染源监测和评价。 *通讯作者。
文章引用: 刘佳泓, 孙猛, 赵吉睿, 邓小文, 苑辉, 魏代艳.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J]. 水资源研究, 2020, 9(2): 179-188. DOI: 10.12677/jwrr.2020.92019
Keywords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Discharge Standard, Sewage Treatment, Tianjin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刘佳泓1,孙 猛1,赵吉睿1,邓小文1,苑 辉1,魏代艳1,2*
1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 2天津天滨瑞成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
1Tianjin Eco-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Tianjin 2Tianjin Tianbinruiche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Engineering Co., Ltd., Tianjin
Received: Feb. 3rd, 2020; accepted: Mar. 13th, 2020; published: Mar. 20th, 2020
关键词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天津
Copyright © 2020 by author(s) and Wuhan Unive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licenses/by/4.0/

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解读

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解读

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解读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解读1. 引言医疗废水是指在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生物学污染物、化学药剂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

由于其特殊性质,医疗废水的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天津市制定了苛刻的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本文将对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进行解读,详细介绍标准背景、要求和影响。

2. 背景医疗废水的排放对水体有其特殊的污染风险。

其中包括潜在的传染病传播风险、药剂残留和化学物质污染等。

天津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大城市,医疗废水排放对其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和限制医疗废水的排放,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

3. 标准要求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污染物的限制和排放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3.1 生物学污染物要求- 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生物学污染物,在排放中应严格控制其浓度,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 针对可能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废水,应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确保其安全排放。

3.2 化学药剂和有害物质要求- 对医疗废水中的化学药剂和有害物质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和限制,如重金属、有机物、残留药物等。

-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剂管理和废弃物处置制度,确保废水中的化学药剂和有害物质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3.3 排放标准值- 对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量都有明确的限制要求,如对细菌的限值、对重金属的排放限量等。

- 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规模和床位数量,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排放标准值。

4. 影响及应对措施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的实施对医疗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4.1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废水处理设备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废水能够符合排放标准。

-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流程和废水监测体系,确保排放的医疗废水能够满足标准的要求。

4.2 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工作,确保医疗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天津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污水排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水环境,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影响,天津市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

首先,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了污水排放的基本要求。

根据标准,污水排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污水处理和排放。

同时,对于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都能符合环保要求。

其次,标准还规定了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检测要求。

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定期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污水排放超标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防止污染物对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标准还明确了对于污水排放单位的处罚和奖励机制。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而对于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水环境。

最后,标准还规定了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

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同时,对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污水。

总的来说,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管理,才能有效减少污染物对水环境的影响,建设美丽的水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共同保护水环境,共建美丽天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
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6.11
•【文号】环函[2002]162号
•【施行日期】2002.06.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镇污水
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62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和进水水质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水[2002]12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排放去向,其第二类污染物项目应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应执行标准中“其他排污单位”的标准值。

二、对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现行的排放标准主要侧重于控制污水处理厂难以去除的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对污水处理厂能够去除的常规污染物项目,不宜规定统一的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其处理能力和处理工艺,合理确定污水的收集种类和收集范围,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不得以现行排放标准没有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为由,而不执行出水的排
放标准。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医疗废水是指医疗机构、诊所等医疗卫生单位所产生的废水,其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微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医疗废水排放进行严格管控,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天津市委、市政府在《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提出,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将进一步完善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如下:一、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诊所等医疗卫生单位的废水排放,不包括生产、销售药品的企业废水排放。

二、排放水质指标1.总磷:≤1.0mg/L2.总氮:≤15.0mg/L3.CODCr:≤100mg/L4.BOD5:≤30mg/L5.生化需氧量:≤50mg/L6.悬浮物:≤20mg/L7.氨氮:≤8.0mg/L8.pH值:6.0~9.0三、排放标准的达标要求1.有排放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废水特征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废水排放符合上述水质指标。

2.对于废水水质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生产工艺,提高污水处理效果,确保废水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四、排放标准的监测方法监测应当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CJ/T 3079-1996)的规定,对医疗废水排放口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水质达标。

五、排放标准的惩罚措施对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整顿,暂时关闭污水处理设施,采取罚款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对其进行公告。

总之,天津市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定期监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标准,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

这对于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推动健康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978-1996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津滨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11月1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津环执法函〔2021〕38号)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全面查清并整治各类入海排污口,推动构建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污染排放监管体系,坚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做好整治全过程的记录和留档;对涉及管网建设等复杂情况、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要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入海排污(水)口整治,基本形成入海排污(水)口长效管控机制。

通过入海排污(水)口专项整治,陆源污染物排海管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简而言之就是以天津为基础,全面保障综合污水的处理和投入使用的要求。

专家认为,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促进城市的资源环境及水环境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能够有效促进内河和海洋水环境的稳定,充分保障市民的健康。

首先,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充分考虑了水环境保护和资源环境保护,将排放物质限制在较严格的标准之下,并对污水投入使用的深度和频率等要求进行了限制,以便进行有效的碳排放管理,减少其给环境的不利影响。

其次,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有效地采取控制排放和环境修复技术结合的方法,加快建设使水系得到保护的环境安全,使污水排放管理更加有效。

此外,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出台呼应了国家“十三五”规划主旨,在屏蔽和环境资源保护上给区域提供了良好的流域管理和负责任投资信贷支持,确保尽快落实防污染设施等项目,将其列为天津市防水污染攻关工作重点。

总之,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既可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物排放,又能满足各类污水投入使用的要求,为市民提供更安全的生活环境,有助于天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环保排放标准

天津环保排放标准

天津环保排放标准天津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也是环境问题。

为保护天津市的环境,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环保排放标准。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标准。

第一步:排放标准天津市排放标准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包括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和污泥等的排放标准。

其中,工业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氮氧化物、硫化物等指标,相应的排放限值根据企业所处的区域、行业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包括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等指标,同样是根据企业所处的区域、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二步:执法力度为了确保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天津市建立了相应的执法体系,设立生态环境执法局和相关职能部门。

执法人员可以对企业随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取缔。

同时,天津市还设立了环保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第三步:监管机构天津市环保局是执法、监管的主要机构之一,负责具体的环保事务处理和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检测、评估等。

此外,天津还成立了环保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推进城市环保工作。

第四步:环保督察为了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天津市还设立了环保督察机制,对企业进行复查、整改、核查等工作。

对于违法排污企业,会进行罚款、停产等行政处罚,并且纳入到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中,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产生不良的影响。

总结:天津市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视,不断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保执法体系。

为了保护环境,天津市政府不断加强与企业的合作,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实现“绿色发展”,共同推进环境保护。

相信随着各项措施的不断完善,天津市的环境质量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1.5.2除4.1.5.1中所列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总磷执行本标准4.1.6.3和4.1.6.4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6
本标准按照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
4.1.6.1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限值见表1。
HJ/T86-2002
3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4
氨氮(以N计)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8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79
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注: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2.5污水受纳水体为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就天津实际情况,即指南北两条人工开挖的排污河道)时,污水排放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5
5.1
执行
5.2
执行GB 8978—1996中5.2条款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4.1.1.1
4.1.1.2
4.1.1.3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2
4.1.2.1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2007年发布)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文字号】津环保监测〔2007〕57号【适用区域】天津市【发布时间】2007-03-08【生效时间】2007-03-08【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排污许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津环保监测〔2007〕5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和《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的有关规定,市环境监测中心依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等国家标准,编制了《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审批及验收的依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1范围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3.1排放口规范化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天津明年执行排污新标准

天津明年执行排污新标准

天津明年执行排污新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将执行新标准,即天津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与原执行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相关文献】
1.国家经贸委提出明年起汽油、轻柴油将执行新标准 [J],
2.石家庄:锅炉大气排污开始执行新标准 [J], 无
3.2010年天津将执行排污新标准 [J],
4.天津市7月1日起执行排污费征收新标准 [J],
5.三种塑料制品将执行环保新标准明年3月起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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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天津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天津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天津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工业发展迅速,但同时所排放的氮氧化物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应对氮氧化物排放问题,天津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对天津市相关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参考内容:1. 适用范围:天津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天津境内开展生产、加工和运输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

2. 氮氧化物定义:氮氧化物是指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氮(NO)两种气体的总称。

3. 排放限值:根据天津市的大气污染控制要求,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型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会有所不同。

例如,钢铁、石化、纺织等重点行业的标准将更为严格,而低污染、高效率的新兴行业则有相对宽松的排放限值。

4. 监测与记录:所有监测点必须配备完善的氮氧化物排放监测设备,并每月定期进行数据监测。

监测数据需要向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并保存备查。

5. 治理技术要求:天津市鼓励各生产企业采取先进的氮氧化物治理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燃烧优化技术、氮氧化物减排装置安装、吸附剂循环使用等措施。

6. 排放风险评估:排放超标的企事业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排放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应急准备和监测机制,一旦出现排放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天津市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同时,对于涉及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8. 监督执法:天津市将加强对氮氧化物排放的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受理机制,对于违规排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9. 鼓励环保投入:天津市政府将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环保设施改造投入,采用更为环保的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氮氧化物排放。

10. 宣传和教育:天津市将加强对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对氮氧化物排放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共同管控大气污染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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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GB18466 中定义的医疗机构污பைடு நூலகம்。 3.7 其它污水 other wastewater
指除本标准 3.2 至 3.5 中所列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之外的污水。 3.8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和限值 4.1.1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4.1.2.2 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 级标准B标准”。 4.1.3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4.1.3.1 新建(包括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3.2 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 级标准”。
)、
5
4.1.6.1 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限值见表1。 表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悬浮物(SS)
10
20
400
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10
20
300
3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前言
本标准列出了 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 6 项指标。与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 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4.1.1.2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排水执行 GB18918 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B 标 准”。
4.1.1.3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 级标准B标准”。 4.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4.1.2.1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 准”。
2008-02-18 实施
http://203.208.35.101/search?q=cache:P_AkKjI3DZQJ:/upfile/20080215.pdf+%E5%A4%A9%E6%B4%A5%E5%... 2008-4-20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指服务对象位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 年-2020 年)》中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 个新城的 GB18918 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townish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除本标准中定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之外的 GB18918 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4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coun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DB12/ 356—2008
行业
类别
表 2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项目
a.转炉废水量,m b.连铸废水量,m
电炉废水量
3 /t 钢 3 /t 钢 3 /t 钢
1.炼钢
最高允许排放水量
≤0.7 ≤0.5 ≤1 2
http://203.208.35.101/search?q=cache:P_AkKjI3DZQJ:/upfile/20080215.pdf+%E5%A4%A9%E6%B4%A5%E5%... 2008-4-20
I
http://203.208.35.101/search?q=cache:P_AkKjI3DZQJ:/upfile/20080215.pdf+%E5%A4%A9%E6%B4%A5%E5%... 2008-4-20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 356—2008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指只接收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5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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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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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 356—2008 3.6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500
4
氨氮(以 N 计)
5
8
35
5
总磷
0.5
1.0
3.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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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2 未排入或排入未运行的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 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4.1.6.3、4.1.6.4的规定。 4.1.6.3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 GB3838 中Ⅳ类水体和 GB3097 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 标准,限值见表 1。 4.1.6.4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Ⅴ类水体和GB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限 值见表1。 4.2 其他规定 4.2.1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 GB8978 的相应要求;其中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 规定。 4.2.2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排放限值见表 2。本标准中未列出的,从严 执行 GB8978 中表 5 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2002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年)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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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 356—2008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编制依据····················································· 3 定义······························································· 4 技术内容····························································· 5 监测·······························································
机构除外)、总磷执行本标准4.1.6.1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5.2 除4.1.5.1中所列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 悬浮物(SS)、氨氮、总磷执行本标准4.1.6.3和4.1.6.4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6 其它污水 本标准按照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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