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刑事犯罪量刑标准
刑事犯罪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案例参考
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案例参考【案情】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
被害人徐某某。
2012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载着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二人均未满十八周岁)来到某烧烤店门口时,因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徐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未给王某某让路,王某某心生芥蒂。
当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联系徐某某到该店内并对其人身自由进行控制,实施殴打。
9月7日晚至9月10日,三被告人将徐某某放进汽车后备箱,并将其带至市内多个县区,期间,多次无故用电棍、木棍、手机数据线、剪刀、钳子等工具对徐某某进行殴打。
9月11日早晨,三被告人将徐某某带至一出租屋内,用胶带将其捆绑,当日上午,徐某某趁被告人王某某独自看管时逃出,后报警。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10月2日、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先后被抓获;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和赵某某赔偿徐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使用械具、捆绑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八十多个小时,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于被害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的行为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代理意见,审理认为,绑架罪主观要件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
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三被告人具有以加害被害人徐某某相威胁,迫使徐某某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的行为。
故被害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该代理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较之被告人王某某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是刑法中涉及的一个犯罪行为,其含义为某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做出辱骂、殴打等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到破坏,从而构成了犯罪。
这种行为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因而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以言语、书写、图画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或者故意搔扰、骚扰他人,致使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进行侮辱、恐吓或其他骚扰行为;二是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害;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必须是故意为之。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解释》明确了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和关键要点。
根据该解释规定,一方面要明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包括其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结果等要素;另一方面要考虑被害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感受和实际损害情况等因素。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也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包括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危险程度、犯罪动机等因素。
有关司法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认定,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处罚力度。
总的来说,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规范和实施。
只有严格依法认定并惩处这类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寻衅滋事标准
寻衅滋事标准
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起争端或煽动冲突,以达到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秩序的目的。
对于寻衅滋事行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标准。
一般而言,以下是一些可能被视为寻衅滋事的标准:
1. 挑衅行为:寻衅滋事通常包括故意挑衅他人,通过语言、身体动作或其他方式引发争执和冲突。
2. 制造混乱:寻衅滋事者常常试图制造混乱和紧张气氛,煽动人群情绪或引发公共场合的冲突。
3. 恶意破坏:寻衅滋事行为还包括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寻衅对他人进行身体攻击。
4. 威胁、辱骂和恐吓:寻衅滋事者常常采取辱骂、恐吓或以言语或行为进行威胁的方式,企图引起争执和冲突。
5. 不顾他人安全:寻衅滋事者通常对他人的安全和利益不加考虑,以自己个人利益为先,故意危害他人。
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行为的标准可能因地区、法律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最终,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应由执法机关或法律机构进行评断,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1、杨冠鹏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杨冠鹏无故使用铁棍将朱久孝朱晓瑞打伤。
经法医学鉴定,朱久孝、朱晓瑞本次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杨冠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李伟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伟在本市丰台区洪太庄一百七十五号附近,持水果刀无故将被害人王洪霞背部扎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扎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伟作案时系限制责任能力,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杨光明寻衅滋事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明于2008年6月14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国政法大学南门口,酒后无故谩骂驾车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马清林(男,35岁),并踢坏其车门(经鉴定修复价值人民币350元),后伙同他人对被害人马清林、王丽平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明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光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考虑被告人杨光明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光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4、郑宝昌寻衅滋事案2003年5月11日22时许, 被告人郑宝昌伙同郭子旭(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273号李新文经营的商店内,无故将李新文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将该店内物品砸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宝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郑宝昌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浅析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及完善作者:王飞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王飞(1990-),男,汉族,山东章丘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近年来,寻衅滋事犯罪呈高发态势,据初步统计,每年基层院寻衅滋事案件的比例都接近10%,寻衅滋事犯罪是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主要形式,并且寻衅滋事罪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犯的客观方面多有重合和交叉,导致司法实践中争议案件不断。
本文从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入手,阐述对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的完善。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争议案件;问题;完善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应的问题,下文将进行叙述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修订后的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罪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立法者期望改变原来刑法中流氓罪的模糊、不好操作性的状态,但这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立法上的不足:1构成要件不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用语都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比如寻衅滋事罪条文中的“随意”“强拿硬要”的等相关规范的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相关修改,但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客观方面入罪标准仍不明确。
另外,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上与侵犯公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民财产罪的客观方面也多有重合和交叉。
立法上的不明确、不具体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应用混乱的源头。
2未规定转化犯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罪行为的同时,也多会造成行为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我国刑法对此种情况并未转化为其他罪,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对于此种情况,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正确定罪量刑。
(二)司法方面寻衅滋事罪在立法上的不足间接导致司法实践上的缺陷,司法方面的不足主要有:1司法执行方面无统一标准,执行随意化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没有明确其界限,与其他罪的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就导致各地区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有一定的任意性,对其度的把握也各自不一,存在混乱。
2022年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
2022年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在平时的⽣活与⼯作中都应该与⼈和谐相处,寻衅滋事伤害他⼈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
那么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九⼗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为之⼀,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随意殴伤别⼈,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
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屡次实施前款⾏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
⼆、本罪与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聚众打乱公共场所次序罪的边界三者都是损坏公共次序的违法,但存在显着差异。
1、违法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意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影响或其他不健康的⼼思需求;后⼆者的违法动机是为了完成个⼈的某种不合理要求,⽤聚众捣乱的⽅式,打乱机关、集体、单位的正常次序,或许打乱公共场所次序或交通次序,对有关单位、机关、集体甚⾄政府施加压⼒。
2、违法⽅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有必要是多⼈以上以聚众⽅式出现。
3、客观⽅⾯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表现为随意殴伤别⼈,情节恶劣的⾏为,或许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情节恶劣的⾏为,或许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毁损、占⽤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为,或许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为;后⼆者在客观⽅⾯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集体或许打乱公共场所次序、交通次序,情节严峻的⾏为。
4、违法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切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查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查⾸要分⼦和活跃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边界两者的差异在于:寻衅滋事⾏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意精⼒上的影响,成⼼炫耀,因⽽违法往往是当⾯地、开门见⼭地进⾏,敲诈勒索⾏为⼈索取资产是⾸要意图,因⽽他为了躲避法令追查常常以间接的或当⾯暗⽰的办法进⾏,往往采纳隐秘的办法,持着不肯让⼈察觉的情绪。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一、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法律快车提醒您,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三、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
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是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序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中国司法体系中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法规。
该司法解释对于认定寻衅滋事罪以及刑事量刑具有指导性作用,有助于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就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以期让读者对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内涵和实践应用有更具体的理解。
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意义1.历史背景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于20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是根据中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此前,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使司法实践更加科学、公正,最高法制定了该司法解释,以明确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2.法律意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从而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司法实践更加统一和规范。
该司法解释还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范畴和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
二、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1.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①主动找寻他人纠纷或者寻衅滋事的行为;②引发争端、斗殴或者骚扰他人的行为;③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2.司法适用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标准。
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划分为轻度、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罪名量刑作出了规定。
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剖析和评价1.司法解释的内涵与实践应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一项扎根于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该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刑事审判更加准确和公正。
在实践应用中,对于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法官可以参考该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量刑,从而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1、定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处罚等方面,作出的司法解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3、功能: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适用
1、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的裁判。
2、确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确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并作出法律适用的规定。
3、判断依据:在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为依据,从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判断。
4、审判原则:在审理和判决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体现正当、客观、合理的审判原则。
三、结论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处罚等方面作出的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标题:深度探讨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问题——寻衅滋事罪。
这一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适用范围和定义却存在不少争议。
特别是在单位领域,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更是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寻衅滋事罪在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比较复杂的罪名,主要是指故意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地方,引起公共场所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
在单位中,这一罪名的适用更多的是指在工作场所或者企业单位内部引起滋事,对单位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然而,由于单位内部的特殊性,寻衅滋事罪在单位的适用却存在不少争议和问题。
三、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1. 适用标准不清晰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在单位的适用标准并不清晰。
一些案例中,由于对滋事的定义模糊,往往导致了对该罪名的滥用。
在单位内部,一些口头纠纷甚至是常规的工作争议,都可能被过度解读为寻衅滋事罪,从而给无辜的员工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打击。
2. 单位内部管理缺失在一些单位内部,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了员工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并最终发展成为滋事的行为。
这也反映了单位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和缺失,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工作纠纷和矛盾。
3. 法律意识不强在一些单位中,员工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和全面,导致在工作中尤其是在处理纠纷时,容易陷入非理性的冲突和矛盾。
这也给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四、解决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1. 明确适用标准对于寻衅滋事罪在单位的适用,需要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防止滥用该罪名给员工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2. 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各个单位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之间矛盾纠纷的处理,避免矛盾不断升级,最终演变成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行为侵犯他人身体或者人身财产的行为,是指故意对他人实施侮辱、殴打、辱骂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公共秩序,被列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法律规定,当被告人故意实施侮辱、殴打、辱骂等行为,侵犯他人身体或者人身财产时,并且引起社会恐慌,破坏了社会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则应立案侦查。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构成轻微案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构成较重案件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若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受到重伤或者重大损害,将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总之,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应当严格执行,杜绝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及赔偿标准
一、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及赔偿标准(一)量刑标准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二)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寻衅滋事罪案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咨询寻衅滋事罪律师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与案件侦查
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与案件侦查孙道宁【摘要】寻衅滋事自1997年刑法确定为独立罪名后.相关案件的高发率已经威胁到了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的良好风化。
执法规范化要求公安机关对寻衅滋事等高发率犯罪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
作者在公安实践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与案件侦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希望对公安工作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和实践帮助。
【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3【总页数】4页(P21-24)【关键词】寻衅滋事;认定;侦查【作者】孙道宁【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辽宁沈阳1100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寻衅滋事”按照文面意思可解释为:故意寻找事端,进行挑衅闹事,制造纠纷。
在众多的刑事案件中,寻衅滋事的案例非常之多,例如,华北某小型地级市,2008年到2010年三年中共有470件寻衅滋事案件。
这个数据由于存在犯罪黑数和相关系统统计原因并不完全准确。
因此,公安机关实际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数要远比470件更多。
寻衅滋事是继侵财类案件后,又一典型高发的案件类型。
但是,在公安实践中,寻衅滋事案件仍旧存在着很多的认定和侦查问题,例如,有些民警由于认定问题将一些民事纠纷按寻衅滋事治安案件处理,有些被查处的寻衅滋事治安案件实际为刑事案件等。
这些执法办案中产生的问题尚待明确的解释和合理的解决。
只有执法办案的公平公正规范化,才能真正减少不安定的社会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截至2011年底,关于“寻衅滋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法律类7种;行政法规类6种;司法解释类12种;部委规章类32种;地方法规类376种;政策纪律类18种;行业规范类5种。
关于“寻衅滋事”的法律法规种类条款如此之多,也侧面说明了社会大众、政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寻衅滋事”案件的重视程度,更反映了“寻衅滋事”案件的高发率。
在439种关于“寻衅滋事”的法律法规中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宪法法律类2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法规类1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和司法解释类2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一、寻衅滋事罪概述寻衅滋事罪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经口头传使或者以书、音像等形式,挑起口角引起纠纷,情节轻微的行为。
该罪行具有主观恶性无疑,但是其后果又不够严重,所以是比较轻的一种刑法犯罪。
二、立案标准(一)立案审查标准1、有刑事案件、犯罪犯罪行为的年龄、身份等情况下,立案审查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审判指导意见,在审查案件时,要对犯罪嫌疑人因新发生的行为而造成恶劣后果,准确判断其行为情节是否已达到依法立案的标准;2、把握全部事实,并以侵害后果为转移,在恶劣后果越重越能确定犯罪性质的原则下,逐级检查,以确定报案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是否有刑事责任,以及案件的轻重等程度;3、因交通事故造成轻伤等情况,应以侵害人身安全的情节轻重为标准,如果仅仅造成轻微伤害或者是没有实害等,就不属于立案标准。
1、属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罪行年龄少于十八岁的嫌疑人;2、罪行情节十分轻微,没有实际的侵害或者害处,被起诉人或者受害人认为认罪可以解决的案件,如果涉及争吵斗殴,打架打闹,但是双方都不承认和关联,彼此之间的行为表现处于轻微程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情况;3、具有重大渊源纠纷,纠纷双方在争执期间,双方没有坏脾气、侵害对方身安全,情节仅属于走大路,但已有其他纠纷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况;4、行为仅构成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财物挪用罪或者抢劫罪等盗窃性罪行的案件;5、因盗窃、抢劫带来的情节轻微的闹事罪行的案件,当事人已全额赔偿损失的;6、因枪支使用未造成实际伤害,双方已就是否起诉事实及其他认罪补偿条件商定的情形;7、根据当事人的自首情况,情节轻微,实际害处小,可以由检察院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出非刑事处理的案件;8、受害人表示不起诉或者不再起诉,但是投诉人等当事人利害关系很错综复杂的案件;9、案件符合财政补助处理的案件。
寻衅滋事之罪与罚
成寻衅滋事罪不 能简单地 用是否 “ 事 出有 因” 来判 断。任何
故意犯罪行为都不 可能是 无缘 无故 的 , 换 言之 , 任 何故 意犯 罪行为都有其产生 的主观原 因或动 机。
作者 简介 : 王元 峰( 1 9 7 0一) , 男, 山东 临沂人, 山东 省临沂市河东 区人 民检察 院侦 监科科 长 ;
2 0 1 3年 l 2月
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齐春云( 1 9 8 1 一) , 女, 山东 临沂人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 区人 民检察 院检 察员 ; 徐 建( 1 9 8 9一) , 男, 山东 临沂人 , 山东 省临沂市河东 区人 民检察 院科员 ;
付花 蕾( 1 9 8 7 一) , 女, 山东 临沭人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 区人 民检察 院检察员 。
伤害罪 、 故意毁坏财 物罪 、 敲诈勒索 或强 迫交易罪 等 , 造 成 了 该罪在 司法实践 中的争议 。刑法 将 寻衅滋 事 罪规定 在刑 法 分则第六章 “ 妨 害社会 管 理秩 序罪 ” 的第 一节 “ 扰乱 公共 秩 序罪” 中, 可知只有 “ 破坏社会 秩序 ” 的行为才 构成 寻衅 滋事
[ 关键词] 寻衅滋事 ; 社会秩序 ; 随意性 [ 中图分类号]D F 6 2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 1 5 0 0 ( 2 0 1 3 ) O 4 ~ 0 1 l 5 — 0 2
持械寻衅滋事的界定有哪些法律规定
持械寻衅滋事的界定有哪些法律规定持械寻衅滋事是指我国的相关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行为。
我国对这类犯罪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刑。
那持械寻衅滋事的界定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持械寻衅滋事是指我国的相关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行为。
我国对这类犯罪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刑。
那持械寻衅滋事的界定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持械寻衅滋事就是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
一、持械寻衅滋事如何判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持械寻衅滋事一般在三个月至一年内量刑,每增加一次轻伤害的,加刑3-6个月,持械寻衅滋事的,增加3-6个月。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具有以下几点: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持械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就是说它的内容比较宽泛而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所以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比较困难。
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实践中,应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寻衅滋事行为,要注意区分结伙斗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以强拿硬要的形式寻衅滋事的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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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
寻衅滋事罪概念: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量刑: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殴打他人
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2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