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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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时候生效,在什么时候失 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律 时间效力
何时生效
何时失效
有无溯及力
公布当日
公布之后
宣布失效
自动失效
届满失效
适用
不适用
我国法律有“不溯及以往”原则,除非有另外的司法 解释
保险法 时间效力
何时生效
何时失效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会赔付
换一换呢?
被保险人张某,2003年购买XX公司寿险,2011 年11月因“脑出血、高血压”身故,2011年12月申 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曾在2000年 时因“脑梗塞”到医院就诊。被保险人是否能适用 新《保险法》第16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二、保险法的空间效力(P9)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约束力。
“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只要投保、 承保、索赔、理赔中的任一行为在中国发生, 均视为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
三、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 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原则类型 划分标准 属人主义 国籍 属地主义 地域
保护主义 本国利益 结合主义 以地域为主
适用对象
只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 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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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与地位 第二节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与地位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P3)。 保险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保险监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学》PPT课件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学》PPT课件
年4月公布了专家共同拟定的新保险合同法草案。 2006年10月,德国 联邦政府审定后的保险合同法草案公布,并提交给联邦议会审议。该 新保险合同法案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此次保险合同法的修订是德国保险合同法有史以来一次最大的改动, 基本上抛弃了原有的条款编排。新保险合同法,分为3编,216条。
(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 分别立法之德国模式:保险合同与保险监管两个单行法律; - 分别立法之日本模式(2008年之前):保险合同在《商法典》,
业法单行; - 分别立法之意大利模式:保险合同在《民法典》,业法单行; - 英美立法模式:保险合同无成文法;
思考:立法体例之实用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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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法的渊源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与保险法
(一)保险的经济解释 1、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的经济活动 2、不确定性条件下对财富的跨期合理分配 3、相关外部效应
(二)保险的法学解释 1、一种特殊的合同(契约)关系 2、一种需要政府有效管制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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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 系即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 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一、清末--保险立法的初创时期 二、北洋政府时期--近代保险立法承前启后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险立法初具规模 四、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 五、新中国的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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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准则
一、立法宗旨 《保险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保险法课程-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课程-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2014年绿色建筑工程师模拟试卷(一)一、单选题(40题,每题1分)1下列技术中属于节能与能源利用技术的是( D )。

A.已开发场地及废弃场地的利用B.高性能材料C.高效能设备系统D.节水灌溉2. 绿色建筑的“绿色”应该贯穿于建筑物的( A )过程。

A.全寿命周期B.原料的开采C.拆除D.建设实施3.节能建筑就是( A )。

A.低能耗建筑 B.绿色建筑 C.智能建筑 D.低碳建筑4. 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中不包括( D )。

A. 太阳能光热系统B. 太阳能光电系统C. 地源热泵系统D. 带热回收装景的给排水系统5.( D )侧重于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角度,强调采取一切可能的技术、方法和行为来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

A.低能耗建筑B.绿色建筑C.智能建筑D.低碳建筑6. ( A )指根据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运用生态学、建筑技术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等, 使人、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系统。

A.生态建筑B.绿色建筑C.智能建筑D.低碳建筑7. 绿色建筑咨询工程师在初步设计阶段所做工作的步骤为()。

①进行项目的整体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策划分析②进行项目目标的确认,分析项目适合采用的技术措施与实现策略③根据设计目标及理念,完成项目初步方案、投资估算和绿色标识星级自评估④向业主方提供《项目绿色建筑预评估报告》A.①-②-③-④B.①-③-②-④C. ②-①-③-④D. ②-①-④-③8.在( B )阶段,绿色建筑咨询工程师将依据业主的要求,对设计部门提交的设计文件和图纸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给出各个专业具体化的指标化的建筑节能设计策略。

A.初步设计B.深化设计C.结构设计D.施工图设计阶段9.在( D )阶段,绿色建筑咨询工程师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完成各项方案分析报告,协助业主完成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的申报工作。

A.初步设计B.深化设计C.结构设计D.设计标识申报阶段10. 绿色施工管理不包括( C )。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依据《保险法》,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二:
A.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B.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是射幸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 保险人没有保留所知道的任何情况,从而诱使保险人 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以此为背景作出错误的风险 评估。保留这一情况就是欺诈,从而使保险单无效。 尽管被保险人是因为错误而没有告知,无任何欺诈的 故意,但保险人仍然受到欺骗,保险单无效的原因是: 是实际风险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了解并愿意承保 的风险不同。
2、《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三)我国《保险法》的适用
1、时间适用
2、空间适用
3、对人的适用
三、保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指投 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者失去 的利益。
2、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 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2)保证的种类 明示保证,又称特约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附件中,对于某一特定事项明 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 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虽未对于某一特定 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 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 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保 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 的规定;《保险法》和《合同法》都 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 定。
2.保险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 我国1993年通过(1999年修订) 《公司法》。对于保险公司,首先 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 险法》未规定的,适用我国《公司 法》的规定。
(五)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合同法和 公司法是民商事法律的核心法律。 • 1.保险法与民法、合同法的关系 • 民法的基本法为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 则》。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 第二节 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法的地位 四.保险法的体例 五.保险法的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 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 由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规章 •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保监会)制定颁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5.1)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10、4.1)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4.1)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1)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9.11)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9.1)

第一讲 保险法概述

第一讲  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两重社会属性
1、保险的经济属性 、 生产力的发展——产品剩余 产品剩余——私有制 私有制—— 生产力的发展 产品剩余 私有制 私有财产保护——危险存在 危险存在——保险 私有财产保护 危险存在 保险 2、保险的法律属性 、 道德危险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 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 、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且, 险人; 险人; 4、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为 作为核心内容 (二)任何市场经济模式都包含着国家调节 的成分 (三)现代各国市场经济的构成都表现为健 全复杂的市场结构体系 保险活动具备市场形态的各项构成要素; 保险活动具备市场形态的各项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压器” 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压器”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 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 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 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 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 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 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 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保险法概论

保险法概论

2、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 (1)利益原则。美国、比利时、荷兰。 (2)同意原则。德、法、瑞士、日本等国。 (3)利益、同意兼顾原则

我国的规定

《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 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 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特征
(一)公益性与私益性的结合——特定的社 会责任 (二)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严格的强 制性 (三)伦理性与技术性相结合 (四)显著的国际性

四、保险法的地位

商事部门法
海商法的相关内容

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 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 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四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险法律
规范中的基本精神和指导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 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 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的一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 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同年11月底银 行收回了全部的借款,不料在12月30日房屋为大火 焚毁,问银行可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李某在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 年按期交付保费。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 保费。1995年,李某的前妻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 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请求保险金给付。

第一讲 保险法概论

第一讲 保险法概论
------保险的法学解释
对《保险法》中保险规定的理解
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注意保险与救济、储蓄、赌博、保证等相近概念的 区别,尤其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案例1
杨某于1996年7月因公出差,途中搭乘长途汽车发生交 通事故死亡,据某省规定:凡在某省境内搭乘长途汽车的旅 客,都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包 括于票价内。事后,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给付杨某家属3000元 的保险金。杨某所在工厂是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 杨某死亡,其家属提出,杨某因公出差意外事故死亡,要求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按因公死亡处理,要求工厂给付 丧葬费、抚恤费,对两个未成年子女每月发放生活费,直到 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工厂则认为,杨某因公出差,杨某参加 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包含在车票中,而车票是由工厂 报销的,既然工厂承担了杨某的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支付的 3000元保险金便应交回工厂,然后再由工厂按照劳动保险条 例的规定给予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如果杨某家属 不愿交回3000元保险金,那么就不能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的待遇。
案例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 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才为法律 所保护。 保险利益应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 算,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损害后果不能列为保险利益。
【问题】
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 社会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有何区别? 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能否再为自己投保人 身保险? 本案中的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被投保人的家 属交回3000万的保险金? 杨某家属向工厂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保险法概述(ppt 35页)

保险法概述(ppt 35页)
2001年,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涌入。 (保险的增加)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以保险为规范对象的一切法规的
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 狭义:仅指保险私法。-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形式意义: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规范
(4)1693年,英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爱 德华.哈雷编制了第一张完整的生命表, 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基础。
(二)现代保险的发展
(1)新兴保险业务不断发展(2)再保 险的兴起与发展
(3)社会保险的兴起等
16世纪末,欧洲已有短期人寿保险。1693年 ,英国著名天文学家爱德华·哈雷以德国布勒 斯市居民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编制了世 界上第一张死亡表,该表以科学的方法,精 确地计算出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从而为 现代人寿保险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科学基础。 以后对死亡率研究的人日益增多,尤其应当 提及的是英国的辛普森和多德森,辛普森根 据哈雷的死亡表作成了依据死亡率变化而变 化的保险费率表,多德森又根据年龄的差异 制定了更为精确的保险费率表;此二人于 1762年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 —伦敦公平保险公司。
(三)保险法的适用
1、适用范围
2、保险法与民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 系)
3、保险法与公司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 关系)
4、保险法与海商法(特别发于一般法的 关系)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1、我国保险立法的概况: 1995年6月30日,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1995年10月1日起施 行。
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 各种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 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 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 险和人寿保险等。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概述

• • • • • • • • • •
三、无效保险合同 (一)原因 1、主体不合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 (二)认定 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认定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改变原来合同的主体,改变合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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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二)解除 1、投保人解除 2、保险人解除 五、索赔和理赔 (一)索赔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发生之后,去通知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予赔偿。 • 条件:1、要有有效的保险公司 • 2、损失必须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3、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索赔,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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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
• 是指由于保险存在着过多的专业情况,靠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行为往往很难做到,缺 少专业知识,或缺少时间,因此产生了保险代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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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
• 一、概述 • (一)概念 •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一定的风险, 并约定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 • 投保人义务:1、缴纳保费 • 2、如实告知 • 3、对保险标的有谨慎照看的义务 • 4、发生损失,及时抢救的义务 • 5、通知的义务
• • • • • • • • •
(二)变更 1、原因 2、条件 1)要由董事会决议,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的决议 2)决议通过后报保监会批准 3)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三)清算 自愿清算 强制清算——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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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破产企业)
保险法(保险公司)
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 险 拖欠的税款 保险金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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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理赔 •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发 生保险事故之后,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赔付。 • 1、调查、勘察 • 2、确定保险责任 • 3、确定保险损失的大小 • 4、确定赔付时间 • 5、赔付的方式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摘要:1.保险法概述2.保险合同3.保险条款解读4.保险理赔流程5.保险纠纷处理6.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正文: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市场、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我国保险法分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纠纷处理等五个部分。

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以保险费为对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关系。

2.保险合同的种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的书面文件。

4.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三、保险条款解读1.保险条款的概念: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2.保险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附加条款、特约条款。

3.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有疑义,可参照保险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四、保险理赔流程1.报案: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勘查: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及时进行现场勘查。

3.审核: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4.赔付: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五、保险纠纷处理1.协商解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通过协商解决保险纠纷。

2.调解解决:双方可向保险行业协会或者其他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3.仲裁解决:双方可约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诉讼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解决的保险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保险法在实际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等环节,保障了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深入了解保险法,消费者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保险公司也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保险法概述(共31张PPT)

保险法概述(共3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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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高管人员有监管
高管管理有监管——合规 1.高管任职要具备任职资格。 (第81、82条) 2.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109条) 3.高管违规,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3条)

*
客户有保障吗?
保险条款我看不懂,还不是被你们蒙?! 买保险时客气得不得了,理赔时根本看不到人! 买了保险后我又想退也退不了!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找谁赔钱去! 债主追债拿我的保险金去还债?
*
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偿付能力有监管,保证安全 1. 健全监管体系,实施监控。 (第138条) 2.偿付能力不足 ,重点监管。 (第139条) 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实行接管。 (第145条)
*
公司有保证
条款、费率有监管 公司有监管 条款费率有监管——保证公平公正合理
1.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审批制和 2.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禁止申报保险条款和费率。
*
公司有保证
有规定
有保证
有监管
*
公司有保证
公司设立有规定


公司有规定
公司设立有规定——资格保证 1.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67条) 2.设立条件:高管、章程 (第68条) 3.审批时间:六个月 (第71条)
审批中的“高考”
*
公司有保证
公司业务开展有规定
公司有规定
公司业务开展有规定——资质保证 1.规定了对象 (第6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规定了范围 3.公司业务范围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第95条)
*
对公司有监管吗?
这么大一家公司,我可争不赢你们! 保险公司要是赔不出钱来我找谁去! 保险多少钱都是你们说了算!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摘要: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与作用2.保险法的发展历程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种类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履行与终止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1.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四、保险监管1.保险监管的必要性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机构3.保险监管的实施与法律责任五、保险纠纷处理1.保险纠纷的类型与原因2.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与程序3.保险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正文: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保险活动进行规范、调整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保险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自1995 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

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的差异,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多种类型。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保险费交付、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疾病医疗等多种风险。

保险赔偿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赔偿金。

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保险赔偿的公平、合理和及时。

四、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防范保险风险等方面。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实施。

1保险法概论

1保险法概论

《 保 险 法 》——主讲人 柳湘第一节 保险概述第二节 保险法基本理论第三节 保险制度与保险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保险概述一、危险与保险危险,也称之为风险,是指自然界和人 类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人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可 能性。

(二)应对危险的手段 自然危险社会危险 经济危险人身危险 财产危险 责任危险 (一)危险的种类回避 防损和减损自留 转移危险管理与保险 按危险产生的根源:按危险的对象:“保险”的社会价值:其实质,乃是以尊重生命、悲天悯人为出发,进而结合精算、法律、财务、医学、人类风险管理……等一系列复杂专业知识,经过精密完善的设计,帮助人类在危险事故发生的时候,得到经济的救援。

其意义,在于汇集个人的力量,成立危 险共同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为其提供经济支柱,以分散及消化其危险。

有学者称“保险为人类文明发展至此 最佳之制度”,是社会安全保障的重要支柱之一。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二、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P3面临同类危险的众多的社会单位或个人,集中一定的资产建立保险基金,以此对于因该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特定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经营性行为。

法学角度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二条(一)共同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被保险人)所组成。

(二)危险“无危险则无保险。

”注意:并非所有危险都构成承保的对象。

P4纯粹性 仅有损失机会, 并无获利可能, 非“投机性危 险” 1可能性 具有客观上 的可能性 2 未来性例外 : 追溯保 险——虽然客观上危险已发生,但主观上善意不 知情 3不确定性危险“发生与否” 或“何时发生”在 主观上无法确定 4 意外性 不可预知的偶然事故; 危险的发生或事故的扩 展非投保人故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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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法 》——主讲人 柳湘第一节 保险概述第二节 保险法基本理论第三节 保险制度与保险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保险概述一、危险与保险危险,也称之为风险,是指自然界和人 类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人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可 能性。

(二)应对危险的手段 自然危险社会危险 经济危险人身危险 财产危险 责任危险 (一)危险的种类回避 防损和减损自留 转移危险管理与保险 按危险产生的根源:按危险的对象:“保险”的社会价值:其实质,乃是以尊重生命、悲天悯人为出发,进而结合精算、法律、财务、医学、人类风险管理……等一系列复杂专业知识,经过精密完善的设计,帮助人类在危险事故发生的时候,得到经济的救援。

其意义,在于汇集个人的力量,成立危 险共同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为其提供经济支柱,以分散及消化其危险。

有学者称“保险为人类文明发展至此 最佳之制度”,是社会安全保障的重要支柱之一。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二、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P3面临同类危险的众多的社会单位或个人,集中一定的资产建立保险基金,以此对于因该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特定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经营性行为。

法学角度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二条(一)共同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被保险人)所组成。

(二)危险“无危险则无保险。

”注意:并非所有危险都构成承保的对象。

P4纯粹性 仅有损失机会, 并无获利可能, 非“投机性危 险” 1可能性 具有客观上 的可能性 2 未来性例外 : 追溯保 险——虽然客观上危险已发生,但主观上善意不 知情 3不确定性危险“发生与否” 或“何时发生”在 主观上无法确定 4 意外性 不可预知的偶然事故; 危险的发生或事故的扩 展非投保人故意造成。

“道德危险”不可保。

5 “可保危险” 的构成要件:(三)同一性此危险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皆有可能因某 同类危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

(四)补偿之需要性一般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是获得保险补偿的要 件。

注意:人身保险的特殊性(五)有偿性(六)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因此,有学者将保险定义为:“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满足其成员损失补偿之需要,而组成之双务有偿性且具有独立之法律上请求权之共同团体。

”P6­9四、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本质在于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损失赔偿说 保险是将保险事故受害者遭受的具体损失,由众多的受到同类危险威胁,却尚未受到损害的人们共同分担的活动。

损失分担说 保险的本质在于众多的被保险人,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

危险转移说 (一)损失说(二)非损失说保险技术说保险的本质是在技术 的基础上,根据偶然 事件发生的概率来计 算保险费用,科学地 建立保险基金,当偶 然事件发生时,支付 保险金额的一种制度 。

经济保障说保险的本质就是提留经济后备,而对可能遭受的事故损失提供经济保障 。

经济需要满足说保险的本质,在于满足人们因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资金困难而产生的需要 。

相互保险机构说保险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起着融通资金的功能。

(三)二元说1、否定人身保险说2、择一说“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 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 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二条第一节 保险概述第二节 保险法基本理论第三节 保险制度与保险法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保险法基本理论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根据对“保险关系”的认识不同,对保险法的认 知也存在差异调整“基于保险合同 而在平等的各方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调整“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险私法 保险公法广义保险法商业保险法01社会保险法 02社会保险:政策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担保险的给付由法律规定,往往是 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 需要。

商业保险:商业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对象是自愿按合同缴纳保费的人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 自愿性保险费是由投保人承担保险的给付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 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监管关系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及内容体系保险中介关系立法体例之争——分立立法模式.OR.合并立法模式性质之争——属于民商法还是经济法?保险合同法 保险业法 保险特别法第一节 保险概述第二节 保险法基本理论第三节 保险制度与保险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 保险制度与保险法的历史沿革L o r e m“合作社式的相互危险分担”L o r e m“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契约式保险” 一、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现代商业保险产生的 社会条件:P29 (1)供需主体的出 现(2)保险服务逐渐 发展为独立的商品类 型。

成长于火 灾保险 起源于海 上保险 扩展于人 寿保险 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业保险当代保险业发展趋势(1)保险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

(2)人寿、责任险发展迅速,信用保险受到重视。

(3)保险运营机制不断完善。

(4)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二、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现状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P39­43现状市场规模较小市场主体数量少 集中度高 监督立法体系 不够健全Ë (一)国外保险立法概括(略)P35-38Ë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上世纪50年代1995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4年修正2015年修正2009年9月,司法解释(一)2013年5月,司法解释(二)2015年11月,司法解释(三)Ë (1)加强消费者保护,完善投保人、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措施Ë (2)进一步放松业务管制,扩大保险公司经 营自主权Ë (3)科学监管,防范风险,推进保险监管现 代化Ë (4)落实责任,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 度一、最大诚信原则即,主体在从事保险行为时,应诚实守信,无隐瞒欺骗,并能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又称为“披露”,是指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应就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如实向对方当事人予以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告知保险人的说明义务01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02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CASE]:罗某2002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 99鸿福终身保险。

合同承诺,罗某可以随时退保,保 险公司全额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2004年9月,罗某 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索要全部已支付保险费 7300元。

但保险公司解释:“保单现金价值”并不等 于所交保险费,只能按其具体投保情况支付2723元。

罗某认为,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对此作出 解释,导致其理解错误,应当承担责任,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认为,罗某并未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 保险公司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构成说明义务的 违反。

传统寿险的现金价值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 :保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 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 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 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 利息《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 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 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

”……(二)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 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 存在的担保。

属于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其在 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并且,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 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四)其他产投保?(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产生及功能早期的保险实务,并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

弊端:(1)赌博行为的出现;(2)道德危险屡禁不止;(3)重复投保获得超额保险金。

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的首次规定。

(二)保险利益的概念、内容与特征1、保险利益的涵义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6款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利益”是指什么,学界有不同的解释:价值说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 物上的价值关系说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采用后者:A.对于财产保险而言,即要求被保险 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衡量的经济利害关系; B.对人身保险而言,即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类型: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折中主义利益主义 同意主义(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 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 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 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限制。

”适法性01 确定性 02合同的相关性03 强制性 04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是为法律所承认和受法律 保护的利益。

是已经确定或者可 以确定的利害关系 是保险合同生效;或 者获得赔偿的前提保险人和投保方不能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该 原则的适用(三)保险利益的效力按照传统的“保险利益必备主义”的要求,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CASE1]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为另一方投保,受益人为其女儿,后二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随后被保险人死亡,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CASE2] 甲为其房屋投保火险,后在保险期间内将房屋转让给乙,随后发生火灾,甲可否获陪?乙呢?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 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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