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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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施工测量(包括控制测量)是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生产环节,在施工生产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第二条测量成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三条测量工作专业性强,责任重大,工作艰苦。测量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努力完成任务。
第四条为规范XXXX客专XCZQ-5标第一项目部工程测量工作,明确各方职责,保证测量工作满足施工要求,测量数据准确、可靠,确保建筑物位置和几何尺寸无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测量仪器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测量组内应指定专人保管精密仪器,一般保管人员应随仪器工作,每天最后收工时,必须将仪器清洁后入箱。
第六条放置测量仪器处应能防潮,并有利于通风、防尘。
第七条测距仪每月应按时放电和充电,镍镉电池有记忆功能,应尽量使用干净后再进行充电。
第八条仪器从箱内取出时,应拿基座或下盘部分,不准拿望远镜。
第九条仪器取出安装在三脚架上后,应随手拧紧仪器和三脚架之间的固定螺旋,以防仪器摔地。
第十条使用时,要用手握支架,平稳地转动仪器,不要急剧转
动仪器。各种制动螺旋不可拧得太紧,只要制动后,能微动就可以了。如某部失灵,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修理。
第十一条物镜和目镜表面禁止用手摸,若有灰尘,可用软毛刷或擦镜纸拂去,不要用粗布或手帕去擦,以免磨坏镜面。
第十二条仪器在野外使用时,要避免烈日直接照射,防止各轴系关系改变和气泡位移。因此,观测时要用伞遮挡强光。
第十三条仪器使用完毕,应用毛刷刷去灰尘。观测后仪器有了潮气,可放在通风处晾干后,按原来位置装箱。装箱时要稍稍拧紧各制动螺旋,以免搬运时晃动磨损。
第十四条搬站时,对于距离近的,必须用一手握住脚架放在肋下,另一手托着仪器基座部分放置胸前稳步行走。不准把仪器斜扛在肩上,以免损伤仪器各轴系关系。若距离较远,必须装箱搬站。
第十五条仪器不使用时,应放在清洁、干燥、温度变化不大的地方。
第十六条仪器箱上严禁坐人、放重物,更不准随意拆卸仪器。仪器使用一段时间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擦洗。
第十七条测量仪器出现故障时非技术熟练的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动手处理。测距仪、全站仪、J2级经纬仪、S2级水准仪的故障,应送有技术能力维修站处修理,维修后,需记录仪器故障的排除情况。检校后主要轴系误差的大小,须符合《测规》要求。
第十八条外业测量前,应对仪器的技术状态进行一般性检验和校正,使其符合《测规》有关观测要求。
第十九条仪器检定:
1 在施工中使用的测距仪,全站仪正常情况下每年应按时送局测量队(或当地计量检查部门)周检,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并及时送检。
2 经纬仪、水准仪、钢卷尺,在使用前应送检,检校后主要轴系误差的大小,须符合《测规》要求。
第二十条工程完工后,各区段使用的测量仪器上交项目经理部保管,并将测量仪器清单抄报工程部精测队备核。项目竣工后,经理部应将测量仪器检定后交工程部精测队,如未检定,由工程部精测队代为送检,检定费、修理费、材料费转原使用单位。
第三章测量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工程测量的基本内容:
1.土建工程施工测量;
2.建筑物、构筑物变形测量;
3.轨道工程施工测量;
4.安装工程测量;
5.竣工测量。
第七条测量依据
1.经批准采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
2.《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
3.《全球定位系统(GPS)铁路测量规程》(TB10054—97);
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程》(GB/T18314—2001);
5.《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91;
6.《关于时速200公里以上铁路工程测量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建设函[2008]42号);
7.《客运专线无碴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测量暂行规定》铁建设[2006]189号;
8.XX客专设计文件;
9.相应的变形测量规范及其他规范。
第八条土建工程施工测量,建筑物、结构物变形测量,安装工程测量和竣工测量由各项目部按照原铁道部现行标准、规范和各自管段工程设计文件在勘测设计控制测量网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第九条所有施工放样测量都必须进行换手测量。对工程项目的关键测量科目必须实行彻底换手测量,一般测量科目实行同级换手测量。彻底换手测量须更换测量人员、仪器及计算资料;同级换手测量须更换测量和计算人员。
第十条各项目部和作业队指定专人负责测量工作;
第十一条各项目部应组建测量组,并任命一名责任心强、测量技术水平高的测量技术人员为测量主管工程师,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测量工作,及时处理测量过程中的问题,测量组必须选配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精密测量工作;
第十二条和测量负责测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工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持续有效地工作;
第十三条测量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测量规范、施工
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了解工程设计与施工意图,做到对测量任务心中有数;
第十四条测量人员必须熟悉测量仪器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并能熟练操作测量仪器,避免因操作不当对测量仪器造成损害或使测量结果产生错误。
第十五条测量使用的仪器精度指标必须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六条测量仪器必须按计量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送检。超过检定周期或精度达不到要求的禁止使用。因仪器计量不合格产生工程测量事故要追究责任者;
第十七条每台测量仪器和每件测量工具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所有测量器具的使用、维修、保养、送检、停用及报废等要有详细记录档案;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及作业队均应建立测量仪器台账和使用档案,指挥部定期检查测量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测量仪器必须由经过培训能够熟练操作的人员使用,未经相关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精密测量仪器。
第四章测量复核制与分工负责
第二十条测量复核制
1 测量工作必须坚持复核制。各级测量组织及人员,都必须遵循复核基本规定,并认真执行。
2 执行有关测量技术规范,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测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