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章 第一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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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部门的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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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 诉的责任。
新修改条款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 人出庭的制度,增加了行政机关 不出庭应诉的责任。广东省委、 省纪委都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做 出了明确要求,广州市甚至对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次数作出了详 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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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部门的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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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调解。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涉及的 自由裁量权事项,在法院审理过 程中,可以对该类事项引发的争 议进行调解。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 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 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 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 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 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 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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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部门的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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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原行 政行为”都要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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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复议的税务案件,只要纳税 人或第三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无论是改变原行政行为, 还是维持原行政行为,都要当被 告。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 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 被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讲)
1.1行政:பைடு நூலகம்1.1行政:什么是行政 行政
案例1: 案例 :溆浦县中医院诉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湖南省卫生厅、省邮电局( 号文件《 湖南省卫生厅、省邮电局(1997)15号文件《关于规范全省“120”医疗急救 ) 号文件 关于规范全省“ 医疗急救 专用电话管理的通知》规定,邮电与卫生部门对开通“ 急救电话有确定权。 专用电话管理的通知》规定,邮电与卫生部门对开通“120”急救电话有确定权。 急救电话有确定权 医疗机构申请开通“ 电话的程序是: 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由地市卫生部门 电话的程序是 经当地卫生部门指定, 核准,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开通手续。 核准,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开通手续。1997年8月15日,湖南省卫生厅确认溆浦县 年 月 日 中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 月 日 县卫生局指定县中医院开通“ 中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12月8日,县卫生局指定县中医院开通“120”电 电 县中医院向县邮电局提交了申请,并经县长和主管副县长批示同意。 月 话。县中医院向县邮电局提交了申请,并经县长和主管副县长批示同意。12月13 县邮电局为其安装了“ 急救电话但一直未开通。 日,县邮电局为其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一直未开通。1998年7月20日,县邮电 急救电话但一直未开通 年 月 日 局又为没有经过卫生部门指定和审批的县人民医院开通了“ 局又为没有经过卫生部门指定和审批的县人民医院开通了“120”。7月27日,县中 。 月 日 医院再次请求县邮电局开通“ 电话, 医院再次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中医院提起行政 电话 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诉讼,要求判令县邮电局履行开通“ 急救电话的职责, 诉讼,要求判令县邮电局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赔偿其因电话未开通 急救电话的职责 造成的损失。 造成的损失。 一审溆浦县法院认为,被告县邮电局是企业单位, 一审溆浦县法院认为,被告县邮电局是企业单位,不具有通讯管理的行政职 没有给原告县中医院开通“ 急救电话的法定义务, 能,没有给原告县中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法定义务,驳回中医院的诉讼请 急救电话的法定义务 二审怀化市中院认为,我国对邮电部门长期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 求。二审怀化市中院认为,我国对邮电部门长期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邮电 部门既具有邮电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又参与邮电市场经营。 部门既具有邮电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又参与邮电市场经营。目前虽然邮政和电 信初步分离,一些电信部门逐渐成为企业法人,但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 信初步分离,一些电信部门逐渐成为企业法人,但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国有 电信企业仍然是有线通讯市场的单一主体,国家对电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电信企业仍然是有线通讯市场的单一主体,国家对电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仍 然要通过国有电信企业实施。 然要通过国有电信企业实施。这些国有电信企业沿袭过去的作法行使行政管理职 权时,应视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与中医 权时,应视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邮电局开通“ 急救电话与中医 院发生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院发生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判决溆浦县邮 电局为县中医院履行开通“ 电话的法定职责。 电局为县中医院履行开通“120”电话的法定职责。 电话的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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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 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目前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对抽象 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参照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 认为与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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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 权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人事、 财务、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行为。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审 查由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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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案范围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 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性规定:(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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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 范围外的几种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仲裁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PPT课件
行政诉讼 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 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 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 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经过复议的税务案件,只要纳税 人或第三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无论是改变原行政行为, 还是维持原行政行为,都要当被 告。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 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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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部门的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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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调解。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涉及的 自由裁量权事项,在法院审理过 程中,可以对该类事项引发的争 议进行调解。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 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 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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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立法历程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典分为11 章,75条。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法教案第一章:行政诉讼法的概述1.1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解释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强调行政诉讼法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1.2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司法独立、当事人平等、合法性审查等解释这些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应用1.3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阐述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案件类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解释行政诉讼法不适用的情况,如民事纠纷、刑事犯罪等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2.1 行政诉讼的原告介绍原告的资格和条件,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解释原告起诉的具体要求,如起诉期限、起诉材料等2.2 行政诉讼的被告阐述被告的资格和条件,如行政机关解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2.3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介绍第三人的资格和条件,如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解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证明3.1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介绍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解释每种证据的特点和适用情况3.2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阐述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交和质证规则解释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评估3.3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解释证明标准对行政诉讼结果的影响第四章:行政诉讼的程序4.1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阐述第一审程序的基本流程,如起诉、答辩、开庭审理等解释第一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2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介绍第二审程序的基本流程,如上诉、答辩、二审审理等解释第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3 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阐述执行程序的基本流程,如判决执行、强制执行等解释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职责和协作方式第五章:行政诉讼的裁判和判决5.1 行政诉讼的裁判种类介绍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裁判种类,如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解释每种裁判种类的适用情况和法律效果5.2 行政诉讼的判决效力阐述判决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效力范围解释判决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具体约束力5.3 行政诉讼的裁判执行介绍裁判执行的基本流程和方式解释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救济途径,如申请再审、提起上诉等第六章:行政诉讼的调解与和解6.1 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与原则解释行政诉讼调解的定义和目的阐述调解的原则,如自愿、合法、公正等6.2 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与方法介绍调解的启动、进行和结束程序解释调解的方法和技巧,以及法官在调解中的角色6.3 行政诉讼和解的特点与效力阐述和解与调解的区别解释和解的达成条件、效力及其对诉讼进程的影响第七章: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7.1 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介绍回避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情形解释回避的程序和处理方式7.2 行政诉讼中的保全制度阐述保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条件解释保全的程序和解除条件7.3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介绍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解释先予执行的程序和执行条件第八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8.1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阐述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正确性原则解释法律适用中的法条解释和适用规则8.2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介绍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如特别法优先、法律冲突解决等解释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应用8.3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形阐述法律适用中的特殊情形,如法律未规定、法律条文不明确等解释这些情形下的法律适用方法和处理原则第九章: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9.1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标准介绍司法审查的标准,如合法性、合理性等解释这些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和判断方法9.2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阐述司法审查的范围,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解释司法审查不包括的范围,如政策制定、行政指导等9.3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裁判介绍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和处理结果解释当事人对司法审查裁判不服的救济途径第十章:行政诉讼的改革与发展10.1 行政诉讼改革的背景与目标阐述行政诉讼改革的原因和背景解释改革的目标和期望效果10.2 行政诉讼改革的重点内容介绍行政诉讼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如简化程序、优化审理等解释这些改革内容对行政诉讼的影响和意义10.3 行政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势预测行政诉讼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强调行政诉讼在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和难点解析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理解行政诉讼法精髓的关键,需要深入理解司法独立、当事人平等、合法性审查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新编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决定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可以受到司法保护的范围
与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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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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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础知识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
第三节 三点分析
三、热点:如何进一步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概括式规定中的“具 体行政行为”扩展为“行政行为”,改变“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 的现状,将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从 根本上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突破行政诉讼仅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局限性,将行政 自由裁量行为也纳入司法监督的范围,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也应 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3.扩大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范围。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目前 只有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行政权的侵犯可提起行政诉 讼,而其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却被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出现了权利保护 的漏洞。 4.借鉴外国的经验,在保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 相结合的基础上,引入行政诉讼判例制度,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克服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上的局限,促进我国法制的统一。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称人民法院的主管 范围,是指人民法院根 据法律的规定,受理和 审判行政案件的范围 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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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映着
行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力受司法监督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第一章绪论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在大陆法系的法国(称行政审判),指公民等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
在英美国家(称司法审查),指普通法院应公民一方的请求,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和违法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1) 认为(2) 行政机关(3)及其工作人员(4)的行政行为(5)侵犯自己(6)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7)的一种诉讼活动。
俗称“民告官”(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即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约2、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具有特定性3、被告不能反诉4、举证责任的特殊性5、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前即已存在)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联系:(1)行诉法没特殊规定时,需参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2)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能否调解2.区别:(1)诉讼客体行政争议;民事争议(2)诉讼主体在行诉,原、被告恒定而民诉不恒定。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行诉,只有相对人才可起诉,行政主体不可反诉,举证责任也主要被告。
而在民诉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充当原告,被告也可反诉,举证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4)调解行诉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例外),而民诉可适用调解。
(5)合议审判行诉均实行合议审判,而民诉依法可独任审判。
(6)判决方式。
行诉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相应的判决;而民诉则针对当事人在民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相应的判决。
(7)执行方式。
在行诉,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而民讼,对原被告采取执行措施遵循同样的规则,且只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具体关系的处理:(1)附带关系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三方面的条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裁决b对该行政裁决审查后发现其违法c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但即使存在当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也可以不一并审理,而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PPT 129页)
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鼻部、眼部等多处受伤。
2008年6月2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
定中心鉴定,王某之伤属于轻微伤(偏重)。
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在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
于2008年9月22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以殴打
他人为由,分别对李某之兄作出治安拘留15日
的行政处罚,对李某(该公安分局的民警)作
治安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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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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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88次会议通过,2000年0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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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查行政案 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 查,并作出判决。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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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1、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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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刑事强制措施 ➢主体: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 ➢目的: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时间:立案侦查之后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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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行政指导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 重复处理行为 7、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 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章)
3、是否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维护。 此次修改,删除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事实上,早在行政诉讼法立法之时,对于法院是否应 当对依法行使的行政行为进行维护便有很大的争议。然而,维护 和监督,两者相互矛盾,使得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的监督作 为并未发挥。 第二、将维护放于监督前,与行政诉讼重在制约、监督行政 行为的本质不相符合。 第三、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并不因为行政判 决的维持而得到维护。 第四、在实践中,维护一词有损行政审判的良性运行,使得 很多行政机关借此理由对案件进行干预,不利于司法独立。
(二)具体制度规范 本条属于原则性规定,欲使其发挥相当的作用,应当采取理 性积极的态度,在原则之下,积极探索总结具体操作规范。 1、所谓的行政负责人,包括正副负责人一起(司法解释第5 条予以规定) 2、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的:涉及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 行政诉讼案件;年内反复发生的同类案件;涉案标的额巨大的行 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对本单位执法活动将产生重 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上级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等等。
一、行政诉讼的范围 (一) 对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此处进行了修改,将具体行政 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 1、《若干解释》已经采用了行政行为的概念。 2、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具体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本 身即不够准确,抽象行政行为的说法仅存在于学术界,司法实务 并不使用该概念,且其并不等同于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作为 立法行为的结果,并不属于“行为”范畴。 3、对于行政法规和规章,两者分别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的依据和参照,自然不属于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地区行政法上通用的概念。行 政行为本身即意味着具体的、具有针对性的。
行政诉讼法1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
• • • • • • 1,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的理由 A,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B,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2 2,例外: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 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 • C,法理、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不适用调解原则
• 1,适用调解原则的基础:当事人对诉讼标 的有处分权,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行 为同时是其职责,所以无权处分。 • 2,例外——赔偿诉讼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裁量行政行为 是否适当,原则上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 (1)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 (2)审查只限于合法性 • (3)只审查被告,不审查原告 • (4)合法的条件包括: a. 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b.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c.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d.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e. 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 一、与其他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3,合议制原则 • 4,回避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 • • • • •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9,辩论原则 10,检察监督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 1,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进行的各种诉 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 2,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 3,行政诉讼是一部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讲稿1部分
(三)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 讼法》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 拘束力。行政诉讼法确定对人的效力标准, 是属地原则。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 讼的当事人都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
(四)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对行 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 围。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法 律适用力在特定形式下所能达到的界限。 (一)空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空 间适用范围。从理论上讲,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 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解决行政争议的有限性。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目的的双重性。 4.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二、行政诉讼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 对象,都是法律为行政行政相对人提供的 救济手段,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所谓立法宗旨,就是指立法的根本目的、立法 的指导思想。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制定行 政诉讼法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或者指导思想。 《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 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南京国民政府和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基本相 同,主要有以下特点: (1)受理行政诉讼的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普通法 院; (2)行政诉讼的范围采用概括式的规定; (3)行政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 (4)在具体程序上,凡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有关事 项,准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学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 1.当事人启动。 • 2.基层人民法院启动。 • 3.中级人民法院启动。
三、管辖权的转移
• (一)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 管辖权的转移:是裁定管辖的又一种形式,是指基于上级
人民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 案件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 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 • 管辖权的转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1.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没有争议。 • 2.转移案件的人民法院和接受转移案件的人民法院相互间 有审判监督指导关系。 • 3.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村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 (八)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 (九)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 (十)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等的行为 • (十一)行政协议相关行为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抽象行政行为 • (三)内部行政行为 • (四)终局行政行为
限分工。 • 3.行政诉讼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行政审判权
的分工。 • 4.行政诉讼管辖具有纵向、横向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影响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
• 1.人民法院 • 2.原告 • 3.被告 • 4.诉讼标的
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 1.原告诉权保障原则。 • 2.有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 3.负担均衡原则。 • 4.管辖唯一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它是
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 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与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称为我国三大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一方面是在部门法意义上使用,另一方面也具有 法典和制度意义。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 即1990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 2014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广义的行政诉讼法还包括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诉法第二章
•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一)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的界定 • 调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平 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尊重当事人各方意志 基础上所作的一种处理。 • 仲裁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根 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 裁判的法律制度。 •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受司 法审查的客观依据 • 调解不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意志,不具有强制力 • 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有些仲裁不服的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有些仲裁属于一级终裁,不 得起诉。
• 3、国家行为的失误通常只由有关领导人承担政治 责任,而政治责任的承担只能通过立法机关或议 会才能追究。 • 二、抽象行政行为 •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 • 行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判断标准: • 1、这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和性质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案件的范围。 • 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 为的可得性。 • 其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 诸法院的可能性。 • 再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 的范围。 • 最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 的确定。
• 一、国家行为 • (一)国家行为的界定 • 国防行为主要指国家对外宣战、宣布战争 状态、实施战争动员、进行军事演习、设 立军事禁区等。 • 外交行为主要是指签订国际条约、建交、 断交、设立大使、领事馆等。 • 国防、外交行为是国家行为的主要内容, 但不是全部内容。
行政诉讼法 课件
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依据《立法法》的规 定解决法律冲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审判活 动中适用。
Part
04
行政诉讼法的实践与展望
行政诉讼法的实践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
01
行政诉讼法为公民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
政机关侵害。
监督行政机关
02
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
维护社会稳定
03
及时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扩大受案范围
未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可能 会进一步扩大,覆盖更多行政行 为。
强化律师作用
鼓励律师参与行政诉讼,提高行 政诉讼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加强司法审查
加强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 ,提高司法公信力。
行政诉讼法是三大诉讼法之一,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对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意义
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排除规定
但并非所有行政行为都能成为行 政诉讼的对象,例如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等不在受案范围内
。
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定义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讲座
行政诉讼法讲座行政诉讼法讲座第一讲行政诉讼法(上)一、行政诉讼概述1、司法权的制度能力:被动性,专业性,判断性,中立性,程序性。
2、行政诉讼的概念、制度价值与特征(1)、概念: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所做的依法裁判的过程。
(2)、制度价值:理性促进争议解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民社会活力。
3、特征:由专门的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解决争议,遵循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有法定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
4、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简史:(1)、第一阶段,初创期(建国--1982年)54宪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宪法依据。
(2)、第二阶段,建立期(1982--198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起诉行政机关。
(3)、第三阶段,完善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做了解释,行政诉讼制度不断成熟。
5、行政诉讼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
6、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整体困局行政主导的体制格局,司法制度的能力现状,公民社会的成长规模。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的意义,又称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那些行为拥有审查权。
(注意这与受理审查范围概念不同)。
2、受案范围的制度价值;标志着司法审查权的可得性,标志着当事人的请求权范围,标志着起诉人资格的要件之一。
3、基本模式一般模式:列举式,概括式,结合式第二讲受案范围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演进和划分标准(一)、制度演进:1、单行法确定阶段2、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司法解释适度扩大阶段,肯定概括式与否定列举式相结合。
4、行政诉讼的法定阶段(二)、划分标准:行为标准,人身财产权标准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1、正面可以受理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2、反面排除范围:国家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效力的反复适用性、效力的普遍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终局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与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内部最终解决效力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30.2,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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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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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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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
余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管辖规定》对此有新的补充。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法律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l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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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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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半考的是知识一半考的是逻辑行政法的整体结构行政法是214的结构。
两个人一件事情在四个程序中的活动。
两个人:一个叫官和一个叫民(政府和老百姓)。
一件事情就是行政行为,行政管理行为。
四个程序:第一官管民的阶段。
这个官叫行政主体,民叫行政相对人这个行政行为是一件事情。
官对民作出一件事情。
比如税务局征税。
官对民做出一个行为必然影响他的权利义务,税务局对我征税,必然对我的权利义务有影响。
有权利必有救济,必然导致民告官的问题。
有三种途径:第一到上级行政机关,叫行政复议一个找法院,叫行政诉讼,一个是找第三个机关就是本机关叫行政赔偿,除了上两种,还有本机关。
三种民告官的途径。
名称不一样。
行政复议中间,我叫申请人,税务机关叫被申请人,行为叫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中间,我叫原告,税务机关叫被告,行为叫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中间,我叫申请人,税务机关叫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9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法就是六个字“官管民,民告官。
”夫妻闹矛盾,去找公婆找上级,去告官找县官,哀求丈夫。
司法考试一大半的题都考在行政诉讼。
大半壁江山都在行政诉讼。
法条之间的衔接关系很重要。
很多法条之间是重复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是一部法律,千万不要看成三部法律。
讲义教材真题法条。
方法论是要提高。
人民大学讲课,让学生怀疑老师的观念。
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花一天多的时间将基本理论。
很罗嗦。
用逻辑推法条。
把每一个法条背后的立法依据和立法争论还有怎么对怎么错讲清楚。
不要着急,会非常罗嗦的将基本理论问题。
基本概念,我是从宪法推行政法的概念。
宪法就是控权法,限制国家权保护公民权。
我们的法律来源于欧美,欧美国家都是基督教国家,法律思想都是从宗教而来。
我们很难理解法律我们没有神的概念。
宪法学过:早期的基督教神学是天赋君权,君权神授。
上帝造人之后把权力给了君主。
老百姓没有权利的。
奴隶制封建制的政体都有了依据,天赋君权是专制国家的依据。
到了资本主义革命,这个理论不行了。
所以要宗教改革。
天赋君权不是的,天赋人权。
经过研究发现是天赋人权。
马丁路德,上帝造人的时候将权利给了人,不是君主。
国王没有权力的基础。
自由博爱的思想。
基督教改革。
启蒙思想家拿过这个理论。
圣经重新解释。
我们要建立自由的国家。
权利给国家之后,最有可能侵犯我们权利的是国家。
马克思说这是国家的异化。
国家要收拾的你的时候无处躲藏。
我们与未来的国家先签订一个合同契约。
说好了要控制国家权力。
宪法就是控制国家权保障公民权的合同。
对国家不信任不相信国家所有和国家签订一个契约,这是第一个阶段叫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
宪法控制国家权能做到吗?国家不履行合同,逼着国家去履约国家不理你的。
宪法是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只是一个纸。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想到一个办法叫做三权分立,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分为三个机关叫他们相互斗争,立法权交给立法机关,行政权交给行政机关,司法权交给司法机关,为什么不是两权分立为什么不是四权分立呢。
你要学过管理学就知道,整个管理的过程就是决策、执行、监督。
决策立法权,执行行政权,监督司法权。
一个管理的过程分成三块。
三权分立的第二句话是制约平衡。
国家一分为三,制造矛盾让他们互相斗争,没有哪个权利比另外两个大,互相制约平衡。
三个权力一样大。
养一条狗,又吃又喝非常健壮,他咬你你无处躲藏。
三条狗,国家的逻辑就是狗咬狗。
你说你爱这个国家。
这个逻辑就错了。
你要时刻盯着这个国家,不要让他滥用权力。
三个机关依法治理,立法法控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法控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诉讼法控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得出一个结论所有的公法都是控权法。
涉及到国家权力的都是公法,控权法。
涉及到私人权利的都是私法。
所以说我们对国家都是不信任的。
宪法、立法法、刑法、诉讼法、都是公法第二句结论行政法是一种控权法。
是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法。
政府是邪恶的,控制他。
这个逻辑,你从圣经上讲就讲通了。
圣经对人性的假设是人性恶,亚当夏娃偷吃禁果,违反了上帝的命令,有罪,我们是他们的后代所以我们子子孙孙都是也是有罪的这是原罪。
圣经的哲学是人性恶的。
法律从圣经而来,从神学而来。
所以法律是人是恶的。
控制人的和国家的恶性从而使道德彰显。
讲这个有什么价值呢?太有用了。
公法的法条和私法的法条是不一样的。
逻辑是不一样的。
比如举证责任,私法是什么,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法是怎么说的,民主张官举证,民告官,官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官不能举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就败诉。
原因是什么,行政法是公法,政府是我们的,政府不能证明自己是对的就是错的。
学行政法的人看到哪里都不好,很挑剔的。
国家都是邪恶的所以才能控制他的权利。
学民法的看哪里都好。
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公共行政。
还有私人行政。
涉及到公权力的是公共行政。
私人行政主要指企业。
大型的跨国公司比治理一个国家难多了。
公共行政在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
这个行政机关是广义的,包括被授权组织,现在权力向社会走了,比如大学。
招生。
行使行政权,有打了一个方框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执行权和行政私法权。
早期孟德斯鸠,从来没讲过把一个权力交给一个机关,认为立法机关垄断立法权,乱了,行政机关垄断执法权会导致独裁。
后来三三变九变成九权分立。
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最重要的立法权,日常的法由行政机关来立,司法机关也有立法权。
司法解释也是立法。
三个机关有区别。
立法机关最重要行政机关日常的司法机关审判的。
三个机关的立法都要执行,行政司法权适用法律裁决纠纷,日常纠纷都是有行政机关解决。
现代社会都靠法院去解决解决不完的。
大家斗殴都去法院。
派出所搞定五分钟。
重要的纠纷司法机关裁决。
立法机关处理极为特殊的问题。
美国国会的弹劾权,全国人大的特别调查权。
司法权就是这们分配的。
日常的权力在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日常的立法权日常的执行权日常的司法权。
三,行政法叫控权法,第一个是行政实体法。
事前的授权法。
授予行政机关实体权力的法。
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征税。
授权法怎么成了控权法了呢?行政法有将权责一体,像硬币一样。
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又给了他征税的义务,不能多征不能少征不能不征,画地为牢。
税务局收税替国家收的,不是自己装起来。
所以说税法就是事前控权。
第二,事中过程控制的程序法,所谓的程序就是方式方法和时效,方式方法是空间的问题,时效是时间的问题。
控制行政权的过程。
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法律就是行政程序的法典。
美国行政程序法,日本,德国,法国。
我们很落后。
和实体法在一起。
举个例子领导干部下去搞接待。
四菜一汤怎么突破,永远是四个菜和一个汤,或者四盆一汤,里面有格子。
中国的法律很幼稚。
最好就是一句话不准吃了。
充满了道德细胞的人根本受不了。
事后控权,行政诉讼法。
第四,行政法的另外一种划分。
分为总则分则。
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如何组建的问题: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的教材都是这么写的。
部门行政法不考:税务、公安、教育、交通行政法司法考试不考。
教材法条真题。
教材特别是卷一。
政法大学的法条。
真题02年之后。
02年之后命题班子没有太大变化。
考点重复。
甚至选项重复。
最狠的是思路的重复。
真题做三到五遍。
第一遍做不要看答案。
不准看解析。
自己去查法条。
第二遍可以看答案,不能看解析。
第三遍看答案看解析。
看他的思路和你的思路不一样。
怎么出题。
一般带数字的都是错的。
真题做多了知识点就泛滥了。
出此之外,不要拿法律联系生活。
第一节就记住一句话行政法是控权法。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在哪里能找到呢?宪法法律规章。
宪法,宪法是有谁制定的。
全国人大?先有宪法再有国家。
先有共同纲领后有国家。
共同纲领是中国第一部宪法。
五四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
宪法中有行政法的职权的国家职权。
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的都是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是非基本法律。
税法。
经济行政法。
80%以上的法律都涉及到行政职权。
税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千万记住什么是谁制定的。
条例,4地方性法规(1+3)的结构,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三个较大的市,(没有较小的和一般的)三种,省会的市,河北省的省会是石家庄。
自治区的首府,内蒙古的省会在呼和浩特,但是不叫省会叫首府。
特区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是两个概念。
深圳特区在深圳市里面,深圳特区在深圳市里面。
不是整个深圳都是特区,国批市,国务院批准的18个。
不要管。
这个城市大不大国务院一批就打了,不批就不大。
不需要记忆。
5地方政府规章,一一对应的关系,立法主体结构不要背了。
和前面对应。
1+3。
6自治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没有常委会,人大是自治机关人大常委会不是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变通上位法,不符合少数民族特点。
可以变通上位法或者不执行了。
云南摩挲族,男的没有地位的。
男方没有子女和财产的权利。
男的没有权利的没有地位的。
婚姻法要求一夫一妻要求登记。
这个少数民族就消亡了。
自治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什么关系,效力位阶,自治法规就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既可以制定一般的也可以制定特殊的。
就看名称上有没有自治和单行。
部门规章,部委财政部发改委。
还有直属机构。
这是中国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立法法有规定的。
县政府的文件,乡政府的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正式渊源。